精品零星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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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零星合同范本
零星合同范本
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合同号:
ZJNBA1103346IY000
发包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市区(海曙)黄家湾局-六和嘉园6芯等光缆线路迁移维护项目,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基础上,并结合本维护项目具体情况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维护项目概况
1.1维护项目名称:
(1)市区(海曙)黄家湾局-六和嘉园6芯等光缆线路迁移
(甲供材料费:
26000.00元,施工费:
22000.00元)
(2)市区(江东)福明局民安路金融中心等光缆线路迁移
(甲供材料费:
24000.00元,施工费:
16000.00元)
(3)市区(江东)福明局民安路会展中心等光缆线路迁移
(甲供材料费:
23000.00元,施工费:
25000.00元)
计划编号:
省维甬11-0635(01-03)工程地点:
宁波市区
维护项目承包内容:
(详见工程量)。
1.2开工和竣工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工;要求在30天内完成本维护项目,总日历日期为:
30天。
(包括节假日)
1.3工程总造价:
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00元)
乙方承诺对本工程施工质量达到部颁验收标准要求,若经验收达不到工程标准要求,由乙方自负费用返修到标准要求,并扣除工程决算费用的5%。
因此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4本工程采用的发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
1.5合同总额:
按施工图设计会审通过的施工预算,暂估合同值为63000.00元。
实际决算费用,由甲方审核后,按内部审(计)核价[施工费(含综合人工费、机械和仪表台班费)按08新定额结算下浮率为38%予以结算。
根据《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111号)的文件要求,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安费的1%。
为杜绝高估冒算施工费,根据《关于项目审减率超额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电信宁波〔2010〕30号)文要求,1、委托社会中介审核机构审计的项目,按照省或宁波市造价部门文件规定,如核定额偏离送审额的5%以上,由施工单位按(核减额-送审额*5%)*5%,追加审计费给外审机构。
2、内部审计的项目,如核定额偏离送审额的5%以上,按(核减额-送审额*5%)*5%,直接扣减于施工费中。
二、合同文件
2.1合同文件组成如下:
(1)合同正本
(2)由甲、乙双方认可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标准。
2.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十九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三、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图纸
3.1图纸提供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提供
3.2图纸提供套数:
3套
四、保密条款
本工程设计及竣工资料,以及其它资料等一切由甲方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出示。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乙双方均应派驻工地代表
六、甲方工作
6.1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设计图纸和文件。
6.2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进行设计交底。
6.3协助乙方处理施工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6.4负责随工检查施工质量。
七、乙方工作
7.1收到有关设计要求及施工图纸后,抓紧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甲方讨论认可。
7.2及时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对施工专用设备的组织、配套必须抓紧实施。
7.3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配备施工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及工期。
7.4及时申领甲供材料。
7.5在施工阶段向甲方提供工程日报和周报(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
7.6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6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
7.7及时按甲方要求做相关资料(包括:
固定资产表等),若资料中有差错,根据甲方要求,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进度计划
8.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间,在开工前20日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交甲方认可。
8.2批准的时间:
甲方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10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九、延期工程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在5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5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按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暂停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的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
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如果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相应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相应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十一、工程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
工,随时接受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及委派人员的检查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引起的经济支出甲方负责。
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调整的条件:
合同价款在合同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确认方确认的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延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13.2调整的方式: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5天内给予答复。
十四、工程款支付
14.1本工程经甲方验收、审计后一次性支付施工款。
14.2本通信光缆(电缆)工程合同费用,并不承包地上地下障碍处理赔付费,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14.3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经审计(核)后,拨付至工程结算款100%(含预付款、进度款)工程款。
其中5%保修金(由甲方向乙方予以一次性另行收取)在工程保修期满后结清,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报表后的10个工作日以内应按规定付清工程保证金。
十五、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时,须经甲方批准同意。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需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变更双方应办理变更手续。
因甲方提出的变更导致乙方发生的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十六、确定变更价款
按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
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审核。
十七、竣工验收
17.1工程验收依据:
国家、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颁
布的相关的通信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技术要求。
17.2工程验收时间:
甲方收到乙方竣工文件十五天内,组织工程初步验收。
十八、质量保证
18.1在保修期间,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修复。
乙方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8.2保修期限:
一般通信工程建设实行保修的期限为从竣工验收后12个月。
十九、仲裁
19.1有关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万一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提交仲裁。
19.2仲裁地点在中国宁波,由宁波仲裁委员会裁决。
该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3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9.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仲裁的内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9.5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二十、违约责任和违约的处理
20.1违约责任
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视损失情况,乙方应予赔偿。
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安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按期完成,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分包工程人工费0.5%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欠不付,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违约的处理
甲方不能及进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误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本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一、安全施工
乙方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工程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预防通信网络、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同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
二十二、不可抗力
22.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指战争或其它非甲、乙方造成的爆炸、火灾、洪水、地震等造成的工程损坏。
在发生上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协议各项业务的执行时间应合理顺延。
二十三、保险
本工程乙方投入的施工人员、车辆、船只、机械设备由乙方自己负责保险。
二十四、合同条款的修改、变更、调整
均应由双方有权代表签字有效。
二十五、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由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在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发包方(甲方):
发包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