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86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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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8609

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

1984年5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760号

  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的重新修订工作。

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2—83。

  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工局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进行的。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上海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修

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任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共同对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地基和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修订本)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全国各地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规范适用的条文,删除、修改了不适用的条文,增加了已通过鉴定并广泛应用的新技术和科研成果。

经两次全国性会议讨论审定后修改定稿。

修订后的内容,除保留原规范的地基、桩基础、沉井和沉箱等章外,增订和调整了井点降低地下水位、地下连续墙、强夯、预压、土和灰土挤密桩、振冲、旋喷以及桩基础中的静力压桩、硫磺胶泥锚接桩、钢管桩和各类灌注桩等章节,取消了工民建中不常用的“土的人工冻结”和

“管柱基础”等章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有关土石方、砖砌体、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按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规定执行。

  铁路、公路、水工建筑和矿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应按有关的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区域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图纸,并应附有原有地下管线和其他障碍物的资料;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必要的试验资料。

  注:

施工时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符时,应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第1.0.3条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1.0.4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5条地基与基础工程,必须在完成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

  第1.0.6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的轴线定位点和水准基点,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并经常复测。

  第1.0.7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1.0.8条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1.0.9条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本规范“附录三”执行。

  第1.0.10条采用本规范时,有关岩石与土的分类及鉴定,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J21—77)有关规定执行。

  第1.0.11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1.0.12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对安全、劳动保护、防水、防火、爆破作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井点降低地下水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井点降低地下水位(简称降水,下同)的方法和设备选择,可根据土层的渗透系数、要求降低水位的深度及工程特点,作技术经济和节能比较后确定,各类井点的适用范围可按照表2.1.1选用。

  各类井点的适用范围        表2.1.1

项 次

井 点 类 别

土层渗透系数(米燉昼夜)

降低水位深度(米)

1

2

3

4

5

6

单层轻型井点

多层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电渗井点

管井井点

深井井点

0.1~50

0.1~50

0.1~2

<0.1

20~200

10~250

3~6

6~12(由井点层数而定)

8~20

根据选用的井点确定

3~5

>15

  第2.1.2条降水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降水地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采用的土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必要时应作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二、井点管的构造、长度和数量,抽水机械的型号和数量(包括泵和电动机的备用量)。

必要时应设双电源。

滤管和砂滤料的规格和数量;

  三、井点降水系统的平、剖面布置图和安装图。

井点管沉设方法,排水沟管的埋设及排水地点选择。

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基坑(槽)的措施。

井点管路与施工道路交叉处的保护措施;

  四、喷射井点降水应附高压水泵、循环水池(箱)的位置及排水管(槽)的安装详图;

  五、电渗井点降水应附阴、阳极和直流电路的布置详图;

  六、深井井点的井孔施工方法及机械设备要求;

  七、降水范围内的水位观测孔位置和数量。

  第2.1.3条复杂土层应按降水要求作补充勘察,查明相对含水层和不透水层、地下水的补给关系、主要含水层和下卧层等的情况。

  第2.1.4条降水施工前应复验基坑(槽)位置。

  第2.1.5条井点滤管在运输、装卸和堆放时应防止滤网损坏,下入井点孔前,必须对滤管逐根检查,保证滤网完好。

  第2.1.6条降水设备的管道、部件和附件等在组装前,必须检查和清洗,并妥善保管。

  第2.1.7条井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孔应垂直,深度应符合要求,孔径宜上下一致;

  二、滤管位置应按要求埋设,如井孔淤塞,严禁将滤管插入土中;如要降低成层土中的地下水位时,宜将滤管设在透水性较好的含水土层中,必要时可采取扩大井点滤层等辅助措施;

  三、灌填砂滤料前应把孔内泥浆适当稀释,井点管应居中,灌填高度应符合要求,灌填量不得少于计算值的95%;

  四、井点管口应有保护措施,防止杂物掉入管内;

  五、井点施工时应参照附表5.1做好记录。

  第2.1.8条在降水过程中,应加强井点降水系统的维护和检查,保证不断抽水。

  第2.1.9条抽出的地下水中含泥量应符合规定,如发现水质浑浊,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防止泥砂流失引起地面沉陷。

  第2.1.10条降水前,应考虑到水位降低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的沉降和水平位移,必要时应做好沉降观测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2.1.11条降水完毕后,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和土方回填进度,陆续关闭及逐根拔除井点管。

土中所留的孔,应立即用砂土填实,如果地基有抗渗等特殊要求时,孔口应按有关要求填塞。

  第2.1.12条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在下层井点拆除期间,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第2.1.13条冬期施工应对水泵机组和管路系统采取防冻措施,停泵后必须立即把内部积水放净。

  第2.1.14条土洞发育地区如进行井点降水,必须注意和防止可能引起邻近地面塌陷。

  第二节轻型井点

  第2.2.1条轻型井点施工宜按下列顺序:

  一、挖井点沟槽,敷设集水总管;

  二、冲孔,沉设井点管,灌填砂滤料,将井点管同集水总管连接;

  三、安装抽水机组,连接集水总管;

  四、试抽。

  第2.2.2条集水总管、滤管和泵的位置和标高应正确。

井点系统各部件均应安装严密,防止漏气。

连接集水总管与井点管的弯联管中的短管宜采用软管。

  第2.2.3条按封闭方式布置单套井点设备时,集水总管宜在抽水机组的对面断开;采用多套井点设备时,各套井点设备的集水总管之间宜装设阀门隔开。

  第2.2.4条井点管的沉设可按现场条件及土层情况选用下列方法:

  一、直接利用井点管水冲下沉;

  二、用冲水管冲孔(亦可同时用压缩空气或使用加重钻杆协助冲孔)后,沉设井点管;

  三、套管式冲枪水冲法或振动水冲法成孔后,沉设井点管。

  第2.2.5条冲孔孔径不应小于300毫米,深度应比滤管底深0.5米以上,管距一般为0.8~1.6米。

  第2.2.6条每根井点管沉设后应检验渗水性能:

井点管与孔壁之间填砂滤料时,管口应有泥浆水冒出,或向管内灌水时,能很快下渗,方为合格。

  第2.2.7条井点系统安装完毕,必须及时试抽,并全面检查管路接头质量、井点出水状况和抽水机械运转情况等,如发现漏气和“死井”应立即处理。

检查合格后,井点孔口到地面下0.5~1.0米的深度范围内应用粘性土填塞。

  第2.2.8条轻型井点按抽水机组类型分为干式真空泵井点、射流泵井点和隔膜泵井点。

       干式真空泵井点,可根据含水层渗透系数大小选用相应型号的真空泵和水泵。

       射流泵井点和隔膜泵井点,适用于粉砂、轻亚粘土等渗透系数较小的土层中降水。

  第2.2.9条干式真空泵井点的水泵与排水管连接处,宜装置逆止阀。

       气水分离箱与总管连接的管口,应高于水泵的叶轮轴线。

  第2.2.10条射流泵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其喷嘴和混合室完好和光洁,并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第2.2.11条隔膜泵底座应平整稳固。

出水的接管应平接,不得上弯。

皮碗应安装准确和对称,使工作时受力均衡。

  第2.2.12条每套隔膜泵井点需装设两台泵,也可和射流泵组成混合机组,以保证连续抽水。

  第2.2.13条在降水过程中,应按时观测流量、真空度和观测孔内水位,并参照附表5.2做好记录。

观测孔孔口标高应在抽水前测量一次,以后定期观测,以计算实际降深。

  第三节喷射井点

  第2.3.1条喷射井点施工宜按下列顺序:

  一、安装水泵设备(包括循环水池或水箱)及泵的进出水管路;

  二、敷设进水总管和回水总管;

  三、沉设井点管,灌填砂滤料,接通进水总管后及时单根试抽;

  四、全部井点管在沉设完毕后,接通回水总管,全面试抽。

  第2.3.2条井点管组装前,应检验喷嘴混合室、支座环和滤网等。

组装后,每根井点管应在地面作泵水试验和真空度测定。

地面测定真空度不宜小于700毫米汞柱。

  第2.3.3条进水总管与滤管的位置和标高应正确,井点管路应安装严密。

各根井点管的连接管必须安装阀门。

  第2.3.4条高压水泵的出水管必须装有压力表和调压回水管路,以控制水压力。

  第2.3.5条井点管的沉设方法和检验应按第2.2.4、2.2.6和2.2.7条的规定执行。

当直接利用井点管水冲下沉法时,应先沉设外管,待下沉结束后再安装内管。

  第2.3.6条沉设井点管前,应先挖井点坑和排泥沟,坑的直径应大于冲孔直径,坑内不得有石子等硬物。

  第2.3.7条冲孔孔径不应小于400毫米,深度应比滤管底深1米以上,管距一般为2~3米。

  第2.3.8条每根井点试抽时排出的浑浊水,不得回入循环管路系统。

试抽时间的长短,应根据井点出水由浊变清程度而定。

  第2.3.9条井点的内管与外管底座接触处,必须安装严密,内、外管顶端接头处,应用油封装置连接。

抽水时,如发现井点管周围有翻砂冒水现象,应立即关闭此井点,及时检查处理。

  第2.3.10条工作水应保持清洁。

全面试抽两天后应用清水更换。

在降水过程中应视水质浑浊程度定期更换。

  第2.3.11条每套喷射井点宜控制在30根左右,并配相应水泵。

各套进水总管均应用阀门隔开,各套回水总管应分开。

  第2.3.12条在降水过程中,应按时观测工作水压力、地下水的流量、井点的真空度和观测孔水位,并参照附表5.3做好记录。

发现异常现象,应采取措施进行调节。

观测孔孔口标高应在抽水前测量一次,以后定期观测,以计算实际降深。

  第四节电渗井点

  第2.4.1条电渗井点阴、阳极的制作与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阴极可用原有的井点管,阳极可用直径25毫米以上的钢筋或其他金属材料制成,并应考虑电蚀量;

  二、阴、阳极的数量宜相等,必要时阳极数量可多于阴极数量。

阳极的设置深度宜较井点管深约500毫米,露出地面为200~400毫米;

  三、阴、阳极应分别用电线或钢筋连接成电路,并接至直流电源的相应极上;

  四、阳极埋设应垂直,严禁与相邻阴极相碰;

  五、在不需要通电流的范围内(如渗透系数较大的土层)的阳极表面可涂绝缘材料。

  第2.4.2条电渗降水施工前宜通过必要试验,确定合理的电压梯度和电极布置,井点设于基坑四周时,阳极应布置在井点圈内侧,与阴极并列或交错。

阴、阳极的一般距离:

采用轻型井点时,为0.8~1.0米;采用喷射井点时,为1.2~1.5米。

工作电压不宜大于60伏特,土中通电时的电流密度宜为0.5~1.0安培燉平方米。

  第2.4.3条在阴、阳极间的地面上,应清除掉无关的金属和其他导电物。

  第2.4.4条降水应经试验后选择连续或间歇通电方式。

通电时间应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和具体情况而定。

  第2.4.5条降水过程中,应按时观测电压、电流密度、耗电量及观测孔水位等,并参照附表5.4做好记录。

  第五节管井井点

  第2.5.1条滤水井管的埋设,可采用钻孔法成孔。

孔径应较井管直径大200毫米以上。

井管下沉前应清孔,并保持滤网的畅通。

井管与土壁之间应做过滤层。

  第2.5.2条井管宜用直径为200毫米以上的钢管或其他管子制作。

过滤部分可采用钢筋焊接骨架,外缠镀锌铁丝,并包滤网。

  第2.5.3条吸水管底端应装逆止阀,设于管井内抽水时的最低水位以下。

  第2.5.4条降水过程中应对抽水设备进行检查。

按时观测管井内水位和流量等,并参照附表55做好记录。

  第六节深井井点

  第2.6.1条深井钻孔方法可根据土层条件和孔深要求,选用冲击钻孔、回转钻孔或水冲法施工。

  第2.6.2条孔径应较井管直径大300毫米以上。

深度应考虑抽水期间内沉淀物可能沉积的高度适当加深。

孔深、孔径和垂直度必须符合要求。

  第2.6.3条钻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孔位附近不得大量抽水;

  二、孔口设置护筒;

  三、设置泥浆坑,防止泥浆水漫流;

  四、应取土样,核对含水层的范围和土的颗粒组成。

  第2.6.4条根据钻孔时的土层情况和设计要求配齐所用管材,并按照沉放先后顺序堆放在孔位附近。

  第2.6.5条深井井管沉放前应清孔,需要疏干的含水层均应设置滤管。

在周围填砂滤料后,应按规定及时洗井和单井试抽。

  第2.6.6条降水井内装置深井泵时,电动机的机座应平稳牢固,转向正确,严禁逆转(可装阻逆装置),防止传动轴解体。

装置潜水深井泵时,潜水电机、电缆及接头的绝缘必须安全可靠,并配置保护开关控制。

  第2.6.7条安装水泵或调换水泵前,均应量测井深和井底沉淀物厚度,必要时清洗水井,冲除沉渣。

  第2.6.8条各管段、轴件的连接,必须紧密、牢固,使用前必须检验,不得漏水。

  第2.6.9条排水管路的连接、埋深、走向和坡度均应按规定施工。

排水口应设在降水影响范围以外。

  第2.6.10条降水过程中应根据施工要求,确定启动和暂不抽水井点的数量。

按时观测水位下降情况和流量等,并参照附表5.6做好记录。

  第三章地基

  第一节灰土地基

  第3.1.1条灰土的土料,宜采用就地基槽中挖出的土,但不得含有有机杂质,使用前应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15毫米。

  第3.1.2条用作灰土的熟石灰应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5毫米。

熟石灰中不得夹有未熟化的生石灰块,也不得含有过多的水分。

  第3.1.3条灰土的配合比(体积比)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为2:

8或3:

7

  第3.1.4条基坑(槽)在铺打灰土前必须先行验槽。

如发现坑(槽)内有局部软弱土层或孔穴,应挖除后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或通知设计单位确定处理办法。

  第3.1.5条灰土施工时,应适当控制含水量。

工地检验方法,是用手将灰土紧握成团,两指轻捏即碎为宜,如土料水分过多或不足时,应晾干或洒水润湿。

  第3.1.6条灰土应拌和均匀,颜色一致。

拌好后及时铺好夯实,不得隔日夯打。

  第3.1.7条灰土的铺设厚度,可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法按照表3.1.7选用。

各层厚度都应预先在基坑(槽)侧壁插定标志。

每层灰土的夯打遍数,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干容重在现场试验确定。

  灰土最大虚铺厚度            表3.1.7

项次

夯实机具的种类

重量(千克)

厚度(毫米)

备注

1

2

3

石夯、木夯

轻型夯实机械

压路机

40~80

机重6~10吨

200~250

200~250

200~300

人力送夯、落高400~500毫米,一夯压夯

蛙式打夯机、柴油打夯机

双轮

 第3.1.8条灰土分段施工时,不得在墙角、柱基及承重窗间墙下接缝。

上下两层灰土的接缝距离不得小于500毫米。

  第3.1.9条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槽)内施工时,应采取排水措施。

夯实后的灰土,在三天内不得受水浸泡。

  第3.1.10条灰土地基打完后,应及时修建基础和回填基坑(槽),或作临时遮盖,防止日晒雨淋。

  第3.1.11条雨天施工时,应采取防雨及排水措施。

刚打完毕或尚未夯实的灰土,如遭受雨淋浸泡,则应将积水及松软灰土除去并补填夯实;受浸湿的灰土,应在晾干后再夯打密实。

  第3.1.12条灰土的质量检查,宜用环刀取样,测定其干容重。

质量标准可按压实系数dy鉴定,一般为0.93~0.95;也可按照表3.1.12规定执行。

用贯入仪检查灰土质量时,应先进行现场试验以确定贯入度的具体要求。

  注:

①dy为土在施工时实际达到的干容重γd与其最大干容重γdmax之比,即

    ②质量检验数量,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灰土质量标准        表3.1.12

项 次

土料种类

灰土最小干容重(克燉立方厘米)

1

2

3

轻亚粘土

亚粘土

粘土

1.55

1.50

1.45

 第二节砂和砂石地基

  第3.2.1条砂和砂石地基所用的材料,宜采用中砂、粗砂、砾砂、碎(卵)石、石屑或其他工业废粒料。

在缺少中、粗砂和砾砂的地区,可采用细砂,但宜同时掺入一定数量的碎石或卵石,其掺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注:

如采用其他工业废粒料作为地基材料,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2.2条砂和砂石材料,不得含有草根垃圾等有机杂物。

用作排水固结地基的材料除应符合上列要求外,含泥量不宜超过3%。

碎石或卵石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毫米。

  第3.2.3条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坑(槽)底面施工时,应采取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使基坑(槽)保持无积水状态。

  注:

如用水撼法或插入振动法施工时,应有控制地注水和排水。

  第3.2.4条铺筑前,应先行验槽。

浮土应清除,边坡必须稳定,防止塌土。

基坑(槽)两侧附近如有低于地基的孔洞、沟、井、墓穴等,应在未做地基前,加以填实。

地基范围内不应留有孔洞。

完工后,如无技术措施,不得在影响其稳定的区域内进行挖掘工程。

  第3.2.5条砂和砂石地基底面宜铺设在同一标高上,如深度不同时,基土面应挖成踏步或斜坡搭接。

搭接处应注意捣实,施工应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

  第3.2.6条人工级配的砂石地基,应将砂石拌和均匀后,再行铺填捣实。

  第3.2.7条分段施工时,接头处应作成斜坡,每层错开0.5~1米,并应充分捣实。

  第3.2.8条砂和砂石地基的捣实,视不同条件,可选用振实、夯实或压实等方法。

施工时应分层进行,在下层密实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施工。

每层铺筑厚度不宜超过表3.2.8规定的数值。

分层厚度可用样桩控制。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最佳含水量            表3.2.8

项次

捣实方法

每层铺筑厚度(毫米)

施工时的最佳含水量(%)

施工说明

备注

1

平振法

200~250

15~20

用平板式振捣器往复振捣

不宜使用于细砂

或含泥量较大的砂

所铺筑的砂地基

2

插振法

振捣器插入深度

饱和

1.用插入式振捣器

2.插入间距可根据机械振幅大小决定

3.不应插至下卧粘性土层

4.插入振捣完毕后,所留的孔洞,应用砂填实

不宜使用于细砂

或含泥量较大的砂

所铺筑的砂地基

3

水撼法

250

饱和

1.注水高度应超过每次铺筑面层

2.用钢叉摇撼捣实插入点间距为100毫米

3.钢叉分四齿,齿的间距80毫米,

长300毫米,木柄长90毫米

湿陷性黄土膨胀

土地区不得使用

4

夯实法

150~200

8~12

1.用木夯式机械夯

2.木夯重40千克,落距400~500毫米

3.一夯压半夯全面夯实

 

5

辗压法

250~350

8~12

6~10吨压路机往复辗压

1.适用于大面积

砂地基

2.不宜用于地下

水位以下的砂地基

 注:

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其最下层的铺筑厚度可比上表增加50毫米。

 第3.2.9条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检查,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环刀取样法

  在捣实后的砂地基中用容积不小于200立方厘米的环刀取样,测定其干容重,以不小于该砂料在中密状态时的干容重数值为合格。

 

  砂石地基的质量检查,可在地基中设置纯砂检查点,在同样的施工条件下,按上述方法检验;或用灌砂法进行检查;

  二、贯入测定法

  用贯入仪、钢筋或钢叉等以贯入度大小检查砂地基的质量时,以不大于通过试验所确定的贯入度为合格。

  注:

①中砂在中密状态的干容重,一般为1.55~1.60克燉立方厘米。

    ②钢筋贯入测定法:

用直径为20毫米,长1250毫米的平头钢筋,举离砂层面700毫米自由下落,插入深度应根据该砂的控制干容重确定;钢叉贯入测定法:

用水撼法使用的钢叉,举离砂层面500毫米自由下落,插入深度亦应根据该砂的控制干容重确定。

    ③质量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1.12条注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碎砖三合土地基

  第3.3.1条碎砖三合土的配合比(体积比),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一般采用1:

2:

4或1:

3:

6(消石灰∶砂或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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