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会计准则交流材料与国税信息技术交流材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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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会计准则交流材料

内容提要:

本文围绕股权投资分析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所得税法规与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建议。

关键词:

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

一、股权投资所得税法规与相关会计准则的差异

除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有关股权投资的所得税法规主要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

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有关会计理念的转换和会计方法的改变,使得会计标准与所得税税收法规的差异性也发生了变化。

(一)涉及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差异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会计与所得税法规均在历史成本计量的基础上适度引入或采用公允价值。

但由于以不同目标为导向,受不同原则的规范,两者又存在差异。

所得税法规对股权投资计税成本计量的规范,体现了公平征税、征扣对等的原则,也兼顾到纳税人的现金支付能力。

对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收上规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只有在对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的增值部分作为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情况下,才允许将该项股权投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于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时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同理,在企业合并业务中,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对价中,如果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所占比例不高于规定比例,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不视为出售旧股处理,无需为旧股增值缴纳所得税(主要考虑现金支付能力),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不能按其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以避免只扣不征的现象发生,防止税款流失。

上述对企业股权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规范,不仅适用于投资企业不同资产之间的增值转移,而且适用于被合并方与合并方之间的资产增值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主要关注交易的实质及采用公允价值的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区分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受同一控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采用不同的计量方式。

如果交易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或者不具有商业实质,即使该项资产存在公允价值也可能不按公允价值进行交换,所以只能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基础。

其他情况下一般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如果税收上所认定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计税基础)与会计上所计量的初始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不一致,在投资当时就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二)投资持有期间的差异

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股权投资所得税税收规定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差异,其形成原因主要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和计提减值准备。

1.涉及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的差异。

相关税法规定除税收上视同投资收回或确认发生损失之外,一般不允许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

但按照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对权益法的规范,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上述会计确认的收益,属于实施新会计准则而增加的多项收益之一,税收法规尚未明确应否纳税。

但按照征扣对等原则,如果税收上认定属于应税收益,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应相应调增;如果税收上认定不属于应税收益,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能调增,此种情况会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暂时性差异。

2.涉及被投资单位利润及利润分配的差异。

对于被投资单位的股利分派,所得税法规基于对被投资单位法律主体独立性和投资企业现金支付能力的考虑,明确规定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被投资单位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

与上述股权投资所得税规定相比较,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处理,与之基本接近,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则与之存在明显区别。

新会计准则中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计量基础有所变化,要求投资企业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予以确认。

但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基本原则未改变,仍然强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收益的享有权:

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收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于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数,税收上不予确认,一方面导致当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产生差异,需要作纳税调整;另一方面导致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未来(在被投资单位分配利润时)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

此种暂时性差异有其特殊性。

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单位的税率,该差异无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即未来分得利润时无须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的税率,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应还原为被投资单位税前收益后乘以双方税率差,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际分得利润时缴纳所得税。

但若该项收益在投资持有期间未分配,待投资处置清算时构成处置所得,则无论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税率如何,均应按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补足应缴所得税额。

在实务中,此项收益是采取利润分配形式还是作为转让所得处理,两者相比较,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有所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3.涉及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差异。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税收法规不允许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但权益法下允许按照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两者的区别导致暂时性差异的发生。

由于此项资本公积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视为资产价值实现而转入当期损益,故应按投资企业适用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4.涉及投资损失的差异。

对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经营亏损,税收法规出于不得重复抵扣的考虑,明确由被投资单位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权益法的会计规范基于充分反映投资企业应承担责任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按照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损失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两者的区别导致暂时性差异的发生。

5.涉及投资减值损失的差异。

对于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税收法规遵循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法规定(如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等)外,对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一定方法预计资产减值损失,同时抵减资产账面价值。

两者对于资产减损的判断标准和确认时点不同,导致产生资产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

(三)涉及股权投资处置的差异

所得税法规对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认定,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会计上根据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量处置损益。

两者对于处置损益的计量差异,应当在处置当期进行纳税调整。

一般情况下,随着股权投资的处置,该项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趋于零,该项投资以前确认的暂时性差异不复存在,与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也应予以转销。

对于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果清算处置发生的投资损失当年未能抵扣完,从所得税会计角度而言,即形成一项未来可抵扣的所得税利益,但其账面价值为零,于是在该项投资结束时又产生一项未来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三、所得税法规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

(一)税收法规对税基的确定应更加清晰

税法上对资产的取得成本、后续调整及处置成本的规范,直接关系到计税基础的认定,从而影响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

我国现行有关所得税的税收法规中,着重规范“应税收入确认”和“税前扣除”两个环节,而对于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的规定有时比较含糊,可能导致理解上的歧义。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这里的“股权投资成本”含义不明确。

又如,国税发*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f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此处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究竟指哪些情况?

即何种情况下投资等资产的税基可以调整?

实施新会计准则,企业及其会计人员必然会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更加关注,税收上应针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强化对资产、负债税基的规范,使之更具明晰性和可操作性。

(二)税收法规涉及会计的项目分类及范围界定应与新会计准则相协调

税收法规应在不违背税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注意与会计准则的协调。

例如,税收法规对企业资产、负债的分类尽可能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实施新会计准则,企业原先的投资分类如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要进行重新分类,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而现行税收法规中投资概念的范围就显得比较模糊。

又如,实施新会计准则后,资产的计量模式及利润表中的收益均呈现多样性,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应及时做出相应规范,以便税务人员更加有效地利用会计资料计征所得税,也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纳税。

国税信息技术交流材料

一、推进征管工作组织方式变革

(一)加强对应用需求的统筹

信息技术的持续快速发展,使得技术应用需求不断增长和扩充,而来自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几乎每一个应用需求都需要征管资源的配套。

面对应用需求快速增加、征管资源供给总量不足的现实,决策层必须建立健全识别应用需求的重要性、急迫性和可实现性的工作机制,改变过去分工组织、分别统筹、分散推动的领导模式,加强决策高层的内部协调,以及时、准确地确定信息技术应用和征管资源投入的重点,保证技术、业务和行政管理资源的配套,力争税收管理有限资源的效率最大化。

(二)加强对任务的管理控制

随着信息化建设及其应用工作的深入,原有的分税种管理模式不能适应综合征管工作的要求。

为此,必须合理界定计统、征管、数据应用团队、税政业务部门,以及稽查局等在税源管理工作中的定位及其职责,并相应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

要加快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税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避免出现管理层多头推动,基层疲于应付的现象。

同时,基层也要正确认识当前税源管理任务的艰巨性,积极落实好决策层、管理层的工作要求。

(三)加强对业务关系人的组织

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提供了强大的协同工作手段,可以把散落于不同部门的人力资源有效组织起来,共同完成突发和临时性专项工作任务。

为此,未来税务组织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应根据工作的需要积极建立跨职能、跨部门,具有高度柔性化的团队和项目运作机制,围绕任务组织最合适的执行人员,依靠流程驱动业务展开,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人力资源效用,降低管理和运行成本。

二、推进税收征管模式变革

(一)税收管理的重点应从前台转向后台

信息不对称是税收管理中长期存在的现实,在这一约束条件下,税务部门是通过各种审批在前台进行拦截,但效率很低,而事后粗放式管理的成本又很高,效果也不好。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税收管理工作正日益演进为:

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在前台有效采集信息,在后台基于信息分析、处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征管事前预警防范能力,增强事后打击精确性、有效性,形成全新的管理模式。

其核心的内容在于依托数据大集中的优势,全面强化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建立基于风险评价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

这一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打击的重点对象是涉嫌违法的纳税人,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守法纳税人。

(二)税收管理活动应从单一模式向协同模式过渡

传统的税收管理主要依靠单一部门独自处理税收管理事务,很少有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因而所处理的税收管理事务比较简单、重复,问题反馈渠道也仅限于上下级部门之间线性沟通模式。

在信息管理的模式下,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单一部门无法满足现代税收管理的需要,不同管理部门的协同作业将是信息化条件下税收管理的基本模式。

首先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之间实现协同,在纳税人统一视图的基础上对纳税人进行统一管理,为其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服务。

其次是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实现协同。

在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上为纳税人提供统一从开业至结业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利用各部门的信息源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

三、推进征管组织机构变革

(一)加快组织机构的适度扁平化

从纵向结构上,精简原有流程下的中间管理层职能,逐步推进组织机构的扁平化。

根据信息技术的支撑能力,重新界定分工原则和管理跨度标准,减少上层与下层之间的信息节点和环节,减少决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迟。

并通过适度授权,进一步增强基层税收管理员的自主性,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到分权与集权适度,强化岗位权责衔接;另一方面要提高人力资源素质,保证税务人员业务能力适应岗位技术含量要求。

(二)加快组织机构的专业化、虚拟化

从横向上进行机构重组,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关系和税源特征推进管理的专业化。

一是对纳税人发起的业务,包括咨询、受理、征收、核批、救济,由纳税服务机构来承担相应职能。

其中,征收业务应利用网络技术加快虚拟化进程,逐步转移到网上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二是税务机关主动管理和服务纳税人的业务,包括巡查核查、调查、评估、税法宣传,由税源管理机构承担相应职能。

三是税务机关以强制纳税人履行义务为主的业务,主要包括税务检查、稽查,由税务稽查机构来承担相应职能。

四是结合税源构成情况,成立专业化管理的大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和反避税调查局等。

(三)建立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网络化组织体系

首先,建立以风险管理(纳税评估)中心为枢纽的管理架构。

主要是承担宏观税负、行业分析和微观分析等分析工作,通过专业评估系统的打分评判、预警提示,结合专家识别和经验分析等代替以往纯粹人工计算、分析及评价过程,及时发现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并综合评价纳税人潜在风险。

风险管理(纳税评估)部门负责向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稽查部门提供管理和稽查对象指引,同时,收集和整理基层税源管理、稽查部门反馈的纳税人行为动向信息,提出改进管查措施及信息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建立以专门纳税服务机构为核心的纳税服务组织体系。

把目前征管部门的纳税服务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全面统筹涉及纳税服务的各项工作。

主要是负责纳税人服务渠道建设(办税服务厅、网上虚拟办税服务厅等)、纳税人统一视图管理、纳税人权益保障、纳税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四、推进业务流程变革

(一)推进分散处理向集中处理转变

分散化处理的业务流程是影响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信息化条件下的大批量业务的处理,在达到一定的数量级后信息系统促进效率提升的作用非常明显。

以纳税人提交资料的影像档案处理为例,应进一步减少前台信息输入,将大部分的信息录入工作进行集中处理或外包,减少人力资源和计算机资源消耗。

同时,应建立集中审批机制,将无附件审批(如延期申报等)、有附件但不需现场调查的审批(如票种核定、超限量购买发票、购票特批等)业务,进行集中处理,这样既可以保证标准的统一,又可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管理效益的增长。

(二)推进流程的串行向并行转变

在信息化的支持下,税收业务审批过程中的数据可以充分共享,同时,信息系统可以轻而易举地完成人工无法同时处理的多项任务,所以,信息化条件下,无前置条件的业务流程从串行转变为并行成了必然趋势。

如税务登记注销,在人工的条件下,其业务流程中的若干环节如收缴证件、清缴税款、缴交发票、注销资格、查询是否在案等环节必须以串行的方式逐项进行,甚至在该环节无审批事项时也必须签署意见。

而在信息化的条件下,以上环节可以由系统事前检查,系统自动审核后,逐项列出未结事项交给纳税人办理;在办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并行的方式,大大节约纳税人的时间。

(三)推进逐级审批向单环节业务主办转变

在人工的条件下,业务流程设计为逐级审批有其必然意义。

逐级审批既可以保证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避免腐败滋生;又可以保证同类业务审批标准的统一,公平对待业务申请者。

而在信息化的条件下,如果审批标准可以设置为硬约束,则业务的逐级审批成为冗余,对于这样的业务审批就应予以精简。

此外,信息化已经提供了足够的手段对业务进行监控分析,业务流程可以从审批制逐渐转变为备案制,这也是信息化给业务流程重组带来的选择之一。

此外,还应围绕组织(部门)和个人业务绩效提升这个主题,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内部知识管理机制,完善部门绩效管理和人员绩效考评制度,并加大行政监督和问责的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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