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务员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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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务员常识
公务员常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职能
(一)修改和制定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每届人大的正常任期是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能: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和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普通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优化),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1、立法权(解释宪法)2、监督权(国务院、军委、两院);3、撤销权;4、任免权;5、重大事务决定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无政协委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大与其常务委员会任期均为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
(乡镇只有人大,无人大常委会)
问题
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A.国务院副总理B.中央军委副主席
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基本法),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三、国务院
国务院:
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和法律案提交权(核心:
行政,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修改)
组成: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背下来)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记忆)
四、司法机关
法院:
上下级法院:
监督关系(非隶属,非管辖,上级监督下级是司法监督,下级监督上级是公平公正的监督)
检察院:
上下级检察院:
领导关系(即隶属关系)
五、其他国家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政府民族自治地方机关(随便了解)
行政法(出题较多)
行政法概念(规范行政机关)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主体、职权、程序和后果)——基本原则
行政法规定的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几项具体原则:
(1)越权无效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指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之外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具
有法律效力。
越权行为包括无权行政和越权行政。
(2)公正程序原则。
公正程序原则公正程序原则的含义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必须符合
法定行政程序,公正无偏私。
它体现在:
回避制度(有私交或私仇);辩论制度;救济制度。
2、行政合理性原则(目的法定、动机正当和内容客观适度合乎情理,不能超越)
3、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环节上才形成行为)
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主体(必须满足4点):
1、组织;2、行政职权;3、自己的名义;4、独立承担责任。
行政法的被告都是行政主体(组织)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受委托的行政主体)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可以委托事业单位。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对象)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
拘束力,公定力(法定,强制,不通过法律无法撤销行政行为,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撤销)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可将行政行为分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特定对象,可将行政行为分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特定形式,可将行政行为分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非具体)
1.抽象行政行为,又称为行政立法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法规;
(2)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许可(许可范畴);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购;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不服结果,提出复议)等。
行政许可
1.行政确认:
1.对权属的确认,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等。
2.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婚姻登记就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确认。
3.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出租车出城登记就是对出租车驾驶出城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
企业登记属于确认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而房屋产权登记是确认民事权利的非行政许可,很
难作为判断标准。
2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管辖是不是有权限,到底能不能管辖,能不能成为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有法可依的)
1法律、行政法规
2国务院的决定(必要时)
3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1年):
不能设定全国统一的资格和资质,不能搞地方保护;
4部委规章不能设定
比如工商局不能管养鸡,能管卖鸡的过程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法条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上班不上班,睡觉,吃饭)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比如管辖委员会,自立机构等等)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的期限:
当场受理,当场决定(50块以下的罚单当场交)
不能的,一般20天,关联审批45天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一律不能收费,法律,行政法规除外。
行政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法条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条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简单了解):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拘留)非刑事机关作出
2、财产罚(罚款、没收)
3、行为罚(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4、申诫罚(警告)
法条: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设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公民50元,法人1千元或警告
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其中涉及听证制度。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
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情节再严重就是刑事,要学会区分)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时效为6个月)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
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
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
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
派出所决定。
行政复议
对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与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确定
行政复议的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
合法性和合理性
2、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复议后不能调解,终止判定)
3、不停止执行原则:
(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拖也拖的受不了。
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主体举证为何这么做的依据,而非行政相对人)
行政复议管辖
1、如果政府的工作部门,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2、如果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就上级工作部门;
3、如果各级政府,就向上级政府;
4、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组织的复议管辖;
5、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共同的上级);
6、撤消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等(由上级工作部门)。
程序
申请期限:
60天,决定期限:
60天
行政复议决定包括:
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决定和履行决定。
民法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除此之外都不属于民法范围)
财产关系: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
人身关系:
人格权和身份权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利益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符合客观实际)、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道德道理)等。
(基本原则可以推导法条)
民法的内容
财产权法:
1债权法2物权法3知识产权法4继承权法
人身权法:
1人格权法2身份权法:
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
民事主体
1、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却只有一部分),无民事行为能力(无)
判断三种形态标准:
(1)年龄:
10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10到16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把握度),16到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另:
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不可撤销。
)18周岁以上(完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比如一个初中生买200元礼物给同学,这种民事行为时有效的(限制民事能力)
当一个初中生买2万元礼物给同学,这种民事行为时无效的,监护人可以撤销(限制民事能力)
(2)智力状况:
完全不能表达意志: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表达意志:
间歇性精神病人——具体鉴定
对比“刑事主体资格”:
(1)年龄:
14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须通过劳动教养)
14到16周岁(只对八种重大刑事责任:
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抢劫等)
16周岁到18周岁(负所有的刑事责任,但没有死刑,不公开审理)
——生日是至关重要的
(2)智力状况:
完全不能表达意志:
无刑事主体资格
不能完全表达意志:
间歇性精神病人——具体鉴定
2、法人:
依法成立;必要财产或经费;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很难实施,注册后把资金提出去)
法人分类:
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除法人组织之外)
4、监护制度
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和智力状况决定)
2、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意愿,并非强迫的)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国家利益
三、效力待定行为
四、可变更或可撤销行为:
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意思表示不真实,但不损害国家利益代理
例:
给拾到者发5000元,是有效民事行为,但是是可撤销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行使规则: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概念
二、民事权利分类
三、人身权
1、人格权
2、身份权
四、财产权: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
物权
物权效力:
排他性(个人所有)优先效力(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追及效力(到哪都是你的)物权请求权(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物权分类:
自物权(即所有权)和他物权(包括:
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重在使用价值,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重在交换价值)
所有权(自物权):
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最重要的最完全的一种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
又叫即时取得制度。
即时取得,顾名思义就是在交易中须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动产所有权发生改变)。
如果约定一方在交了钱之后标的物(给付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用来交易的物)的所有权过一段期限后发生转移,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2交易必须是有偿(赠与,继承均为无偿);
3须有所有权人脱离所有物的意思,即无权处分人须获得他人财产并处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4受让人须为善意,具体表现为交易中以合理的价款购得该标的物。
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买受该标的的,均不适用善意取得。
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构成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据此对抗原权利人。
善意第三人要提供不知情证明,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债权
债发生的原因:
1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对方遭受损失
2无因管理:
没有合法依据,照料别人的事务(打破别人家窗户,换窗户)
3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
4契约合同(最主要原因)
1)、一般侵权:
(1)主管过错(主管人有过错,我拿了你的书,却损坏了你的书)
(2)客观损害事实(客观上损坏)
(3)行为违法
(4)因果关系
损害的范围:
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物质损失、精神损失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特征:
1、独占性(自主权)
2、时间性(著作权:
发表后或死亡后第50年得12月31日(过了这个期限不再受民法保护);专利: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申请日起算,商标10年,可续展)
3、地域性
4、无形财产性
知识产权的种类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继承权
1、继承权概念
2、继承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关于意外事故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死亡时间的确定(确认为被继承人先死,继承人后死。
)
3、继承种类:
(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问题(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还未开始继承活动;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
(2)遗嘱继承:
在立遗嘱过程中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存在,才能被称为遗嘱继承
(3)遗赠问题(孤独老人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死后归抚养者)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事件,2有因果关系3行为的违法性4主观认错
四、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推定是其一种方式,根据损害事实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要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才能免除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在法定范围,应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过错有无的存在来评判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五、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注意:
罚金属于行政或刑事责任。
诉讼时效(常考点)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