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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试用版

 

劳动合同书

编号:

(试用版)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月日

甲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乙方:

性别:

年龄:

地址:

邮编:

居民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年。

生效日期年月日;

终止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门岗位(工种)工作。

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2、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4、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薪酬,每月薪酬为元(人民币),甲方有权力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以及甲方实际经营状况对甲方的薪酬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条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间工资为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出现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情况的,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用工当地最低生活费。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

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与乙方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甲方违约金: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

甲方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甲方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甲方与乙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甲方与乙方可以在本合同中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甲方以下列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1);

(2);

(3);

(4);

(5);

(6);

(7);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以后开始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

 

乙方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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