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750899 上传时间:2023-03-31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docx

《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docx

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

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

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

 

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

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       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

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

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

 

其中。

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

 

财产:

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

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        见知不举不直:

 

2、        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

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

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五、秦代刑罚:

 

笞刑

 

徒刑

 

流放刑:

迁、谪

 

肉刑:

黥、劓、刖、宫等

 

死刑:

弃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

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

赀、赎

 

株连刑:

族刑、收

十六、徒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十七、汉律儒家化

 

1、上请:

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

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

 

   负刑责。

十八、汉

 

1、《春秋》决狱。

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

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

 

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

此时法律定期型,

 

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一、魏晋法律形式

 

科:

补充、变通律、令

 

格:

=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

比附/类推

 

式:

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晋南北朝法典

(1)

 

1、八议入律:

曹魏

 

2、官当:

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

北齐

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

(2)

 

4、废宫刑:

西魏、南陈

 

5、准五服制罪:

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

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二十四、隋

 

1、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

 

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

 

不同。

二十五、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唐律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五刑、十

 

  恶、八议、类推。

 

二十六、《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

 

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

 

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

二十七、

 

北齐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

 

内乱。

 

唐律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

 

        乱不睦。

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二十八、《唐律》六杀:

(1)

谋杀:

预谋杀人;

 

故杀:

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

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二十九《唐律》六杀:

(2)

     误杀:

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

“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

“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        4、强盗

 

5、窃盗            6、坐赃

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

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

       

        不实不尽不全免

 

3、类推:

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统:

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律令合编

编敕:

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设

 

       “编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内禁结婚,州县与部下、百姓禁婚;允许离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继承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命继从尊。

女未出嫁四分三,独留一份

 

给继子。

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遗腹继承等亲生。

三十五、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类似典卖。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三十六、宋代租赁契约

 

租、赁或借:

房宅。

 

庸、雇:

人畜车马。

三十七、宋代借贷契约

 

借:

使用借贷

 

贷:

消费借贷

 

负债:

不付息的使用借贷。

 

出举:

要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十八、宋刑罚:

 

折杖法:

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强盗不适用

 

配役:

,为流刑而配;刺配;黥刑的复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

 

凌迟:

始于西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死刑,

        

           《大清现行刑律》 废除。

三十九、唐:

 

法官回避:

《唐六典》“鞫狱”。

 

保辜:

限时内受伤者死去,定杀人罪;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者,定

 

    伤人罪。

四十、宋: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四十一、元

 

四等人:

蒙古、色目、汉、南

 

蒙汉异法:

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

       

           汉人、南人诉案--刑部,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四十三、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

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四十四、明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分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两种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

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

                 

                 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四十五、会审制度(唐)

 

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

都堂集议制:

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四十六、会审制度(明)

 

三司会审:

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

 

大审-司礼监、5年。

 

四十七、会审制度(清)

 

   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

    

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四十八、清末修律:

 

1、《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

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

 

   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四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成,未颁行;中学体,西学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亲

 

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

 

商事立法:

《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

 

案》。

五十、清末司法体制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

 

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五十一、

 

领事裁判权: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被告主义;

 

 观审:

外国人是原告,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认为审判、判

 

 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五十二、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特殊审判机关。

凡涉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

 

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

 

之间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五十三、《十二表法》

 

元老院制定;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罗马国家第一部

 

成文法,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五十四、市民法

 

内容:

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

 

渊源:

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

 

家的解释等。

五十五、万民法

 

内容:

所有权和债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与市民法成两个不同体系、互为补充,查士丁尼统一。

五十六、《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

 

 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最发达。

五十七、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

  

(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五十八、人法

 

1、自然人:

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人格减等。

 

2、法人:

没有明确概念,有初步制度。

 

3、婚姻家庭:

一夫一妻的家长制;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五十九、物法

 

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物权+继承+债;“概括继承”→“有限继承”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六十、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一个大学、两个学派、三个意义、四个影响)

六十一、英国法

 

1、普通法:

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则),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特征)。

 

2、衡平法:

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冲突时优先。

 

3、制定法:

效力高于判例法。

六十二、英国

 

1、陪审制:

发源地,陪审团裁决一般不许上诉,但法官可撤销。

 

2、对抗制

 

3、律师:

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六十三、美国1787年宪法

 

序言+7条本文;,序言不是宪法组成部分,审判不能被引用;分权原则、

 

制衡原则、限权政府原则;宪法前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

六十四、美国法

   

1、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

 

   3、缓刑制度,教育、人道主义观念

 

    4、最早反垄断法规。

 

六十五、英美法系的特点:

 

1、判例法为主

 

2、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造法”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六十六、法国“六法”体系:

 

拿破仑,《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

 

《刑事诉讼法典》、〈宪法〉

六十七、封建时期德国法:

 

分散性和法律渊源多元化;

 

《萨克森法典》

 

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六十八、《人权宣言》;

 

1、人权天赋,神圣不可侵犯。

 

2、人民主权、权力分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六十九、法国宪法:

 

1、1791年宪法:

第一部,君主立宪,三权分立。

 

2、1875年宪法:

实施时间最长,资产阶级共和制,参事院,三组织法。

 

3、战后宪法:

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现行宪法)。

七十、1804《法国民法典》:

 

个人最大限度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大原则;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的

 

核心和基础。

七十一、1896年《德国民法典》:

 

自由向垄断资过渡时期(限制所有权绝对、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

 

任);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封建残余;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

 

精确。

七十二、日本:

 

1、1889年“明治宪法”:

钦定宪法。

 

2、1946年“和平宪法”:

天皇成为象征;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放弃

 

战争权,仅保留自卫。

七十三、大陆法系特点:

 

制定法;法典编纂;演绎推理;法官职权主义;区分公法(宪、行、刑、

 

诉)和私法(民、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