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关于时间跟钱有关的知识点_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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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10

一.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是3年,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P3

二.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继续教育,其中必修30学时,选修30学时。

P4

2Z201040

一.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满后,专利权终止。

P19

二.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会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害的P20

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P20

2Z201060

一.建设单位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固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也不延期申请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Z201070

一.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P44

二.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但是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P50

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P50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P51

五.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P51

六.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P53

七.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P54

八.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P54

2Z201080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销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P60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P66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P66

四.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P67

五.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P68

六.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师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P68

七.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P74

2Z201090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P74

2Z201100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办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P84

二.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P84

2Z201110

一.保修时间跟保修范围: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P93

二.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P94

三.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P95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P98

五.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P99

2Z201140

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P106

2Z201160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P115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P116

2Z201170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归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P117

二.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P118

三.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P119

四.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P121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121

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P121

七.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同志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P121

八.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P122

九.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P122

2Z201180

一.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P122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P124

三.试用期时间P125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时间

3月-1年

1个月

1年-3年

2个月

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

6个月

四.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P125

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关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P126

六.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P127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再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P128

八.补偿标准P130

工作年限

补偿标准

每满1年

每增加支付1个月标准

6个月-1年

支付1个月标准

不满6个月

支付半个月工资

九.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P130

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P130

十一.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机型生效。

P131

十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务这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务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P132

十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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