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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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模板
XX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XX市标准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团体,是在本市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成立,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团体标准化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级团体标准化相关工作。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级团体标准化相关工作。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实现社会团体及团体标准管理信息共享。
第四条 鼓励社会团体参照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
良好行为指南》、《团体标准化 第2部分:
良好行为评价指南》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鼓励将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权益的,由社会团体和知识产权所有人自行约定。
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对其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定期进行复审。
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社会团体应当在复审周期届满6个月前进行复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决定。
在复审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应当对团体标准及时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改变的;
(四)团体成员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或者技术指标、服务方式、管理要求、操作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的。
第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团体标准发布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提供或服务正式提供前,主动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等基本信息。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第八条 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其公开的团体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社会团体应当确保发布的团体标准内容版本具有唯一性,团体标准内容版本出现不一致的,以自我声明公开的为准。
第九条 本市鼓励社会团体通过XX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公开其团体标准信息。
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内容版本出现不一致的,以本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为准。
社会团体到XX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的,除公开第八条要求的内容之外,还应当公开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各类组织名单,并选择公开团体标准全文或者主要技术内容。
第十条 社会团体到XX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的,需提供以下相关文件,并自我承诺对以下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内部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信息;
3.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4.自我声明公开承诺(附件1);
5.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比情况;
6.标准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附件2);
7.团体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
8.承诺执行标准的单位或企业名单(附件3);
9.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说明;
10.与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水平对比情况。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文本前言中应当印有首期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名单。
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各类组织是团体标准的实施主体。
团体标准的实施主体应当对执行团体标准的行为负责。
社会团体应当与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各类组织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企业采用已公开的团体标准作为产品或者服务标准的,应当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二条 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被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社会治理等工作中被采用、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可以在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地方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将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申请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鼓励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
良好行为指南》、《团体标准化 第2部分:
良好行为评价指南》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中存在年审不合格、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被责令整改等行为的,不得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期间不接受该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在XX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开。
第十六条 鼓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指导本行业团体标准的制定,加大团体标准的引用、采用力度,推动团体标准应用发展,对相应已采用、引用团体标准的业务领域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对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成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团体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鼓励社会团体将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的信息主动对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鼓励消费者、第三方机构和其他组织对团体标准制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进行抽查监督,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纠正,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发现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的,由市或者所在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社会团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XX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示,同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社会团体被发现在团体标准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或者所在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社会团体限期改正,期间不再接受该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在XX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开,同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月31日为止。
2016年5月6日发布的《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XX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2.团体标准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
3.团体标准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名录
附件1
XX市团体标准
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本单位所提交的以下团体标准:
××××××××××××××××××××
现已组织审定通过,并于××××年××月××日由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批准发布,本标准从××年×月×日起正式执行。
本单位所提交的标准内容及其材料真实有效。
该标准内容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并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的明示要求。
本单位对本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的指标和要求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已有成员单位自我声明公开承诺执行。
单位名称: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团体标准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
本单位(全称)所提交的团体标准(名称)业已组织审定并批准发布,现自我声明公开如下指标与要求内容。
1.本标准中所执行的强制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如下:
。
2.本标准中除上述强制性标准以外,所制订的特有的量化指标及公开明示的其他性能指标或服务特性、管理要求如下:
特有的量化指标及公开明示的其他性能指标或服务特性、管理要求项目名称
量化指标或性能指标或服务、管理特性所对应的数值或要求
本标准中相应指标或要求引用参照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号
需要公开声明的相应说明或注释
注:
本表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续表,并注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团体标准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名录
标准名称:
序号
承诺执行单位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和电子邮箱
注:
1.本表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续表,并注明;
2.本表中的所有单位应分别盖章确认(样式见附件)。
附件
标准名称:
标准发布单位:
承诺执行单位:
(盖章)
承诺执行日期:
年月日
本盖章附页共()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