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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二、深基础土方工程控制措施 

深基础土方工程是指挖掘深度超过1.5m的沟槽和深度超过5m(含)的土方工程。

 

(一)悬臂式支护结构过大,内倾变位。

可采用坡顶卸载,桩后适当挖土或人工降水、坑内桩前堆筑砂石袋或增设撑、锚结构等方法处理。

为了减少桩后的地面荷载,基坑周边应严禁搭设施工临时用房,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土方,不得停放大型施工机具和车辆。

施工机具不得反向挖土,不得向基坑周边倾倒生活及生产用水。

 

(二)有内撑或锚杆支护的桩墙发生较大的内凸变位。

要在坡顶或桩墙后卸载,坑内停止挖土作业,适当增加内撑或锚杆,桩前堆筑砂石袋,严防锚杆失效或拔出。

 

(三)基坑发生整体或局部土体滑塌失稳。

应在有可能条件下降低土中水位和进行坡顶卸载,加强未滑塌区段的监测和保护,严防事故继续扩大。

 

(四)未设止水幕墙或止水墙漏水、流土,坑内降水开挖造成坑周边地面或路面下陷和周边建筑物倾斜、地下管线断裂等。

应立刻停止坑内降水和施工开挖,迅速用堵漏材料处理止水墙的渗漏,坑外新设置若干口回灌井,高水位回灌,抢救断裂或渗漏管线,或重新设置止水墙,对已倾斜建筑物进行纠倾扶正和加固,防止其继续恶化。

同时要加强对坑周地面和建筑物的观测,以便继续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

坑外也可设回灌井、观察井,保护相邻建筑物。

 

(五)桩间距过大,发生流砂、流土,坑周地面开裂塌陷。

立即停止挖土,采取补桩、桩间加挡土板,利用桩后土体已形成的拱状断面,用水泥砂浆抹面(或挂铁丝网),有条件时可配合桩顶卸载、降水等措施。

 

(六)设计安全储备不足,桩入土深度不够,发生桩墙内倾或踢脚失稳。

应停止基坑开挖,在已开挖而尚未发生踢脚失稳段,在坑底桩前堆筑砂石袋或土料反压,同时对桩顶适当卸载,再根据失稳原因进行被动区土体加固(采用注浆、旋喷桩等),也可在原挡土桩内侧补打短桩。

 

(七)基坑内外水位差较大,桩墙未进入不透水层或嵌固深度不足,坑内降水引起土体失稳。

停止基坑开挖、降水,必要时进行灌水反压或堆料反压。

管涌、流砂停止后,应通过桩后压浆、补桩、堵漏、被动区土体加固等措施加固处理。

 

(八)基坑开挖后超固结土层反弹,或地下水浮力作用使基础底板上凸、开裂,甚至使整个箱基础上浮,工程桩随底板上拔而断裂以及柱子标高发生错位。

在基坑内或周边进行深层降水时,由于土体失水固结,桩周产生负摩擦下拉力,迫使桩下沉,同时降低底板下的水浮力,并将抽出的地下水回灌箱基内,对箱基底反压使其回落,首层地面以上主体结构要继续施工加载,待建筑物全部稳定后再从箱基内抽水,处理开裂的底板后方可停止基坑降水。

 

(九)在有较高地下水的场地,采用喷锚、土钉墙等护坡加固措施不力,基坑开挖后加固边坡大量滑塌破坏。

停止基坑开挖,有条件时应进行坑外降水。

无条件坑外降水时,应重新设计、施工支护结构(包括止水墙),然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施工。

 

(十)因基坑土方超挖引起支护结构破坏。

应暂时停止施工,回填土或在桩前堆载,保持支护结构稳定,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安全管理网)    

二、深基础土方工程控制措施 

深基础土方工程是指挖掘深度超过1.5m的沟槽和深度超过5m(含)的土方工程。

 

(一)悬臂式支护结构过大,内倾变位。

可采用坡顶卸载,桩后适当挖土或人工降水、坑内桩前堆筑砂石袋或增设撑、锚结构等方法处理。

为了减少桩后的地面荷载,基坑周边应严禁搭设施工临时用房,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土方,不得停放大型施工机具和车辆。

施工机具不得反向挖土,不得向基坑周边倾倒生活及生产用水。

 

(二)有内撑或锚杆支护的桩墙发生较大的内凸变位。

要在坡顶或桩墙后卸载,坑内停止挖土作业,适当增加内撑或锚杆,桩前堆筑砂石袋,严防锚杆失效或拔出。

 

(三)基坑发生整体或局部土体滑塌失稳。

应在有可能条件下降低土中水位和进行坡顶卸载,加强未滑塌区段的监测和保护,严防事故继续扩大。

 

(四)未设止水幕墙或止水墙漏水、流土,坑内降水开挖造成坑周边地面或路面下陷和周边建筑物倾斜、地下管线断裂等。

应立刻停止坑内降水和施工开挖,迅速用堵漏材料处理止水墙的渗漏,坑外新设置若干口回灌井,高水位回灌,抢救断裂或渗漏管线,或重新设置止水墙,对已倾斜建筑物进行纠倾扶正和加固,防止其继续恶化。

同时要加强对坑周地面和建筑物的观测,以便继续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

坑外也可设回灌井、观察井,保护相邻建筑物。

 

(五)桩间距过大,发生流砂、流土,坑周地面开裂塌陷。

立即停止挖土,采取补桩、桩间加挡土板,利用桩后土体已形成的拱状断面,用水泥砂浆抹面(或挂铁丝网),有条件时可配合桩顶卸载、降水等措施。

 

(六)设计安全储备不足,桩入土深度不够,发生桩墙内倾或踢脚失稳。

应停止基坑开挖,在已开挖而尚未发生踢脚失稳段,在坑底桩前堆筑砂石袋或土料反压,同时对桩顶适当卸载,再根据失稳原因进行被动区土体加固(采用注浆、旋喷桩等),也可在原挡土桩内侧补打短桩。

 

(七)基坑内外水位差较大,桩墙未进入不透水层或嵌固深度不足,坑内降水引起土体失稳。

停止基坑开挖、降水,必要时进行灌水反压或堆料反压。

管涌、流砂停止后,应通过桩后压浆、补桩、堵漏、被动区土体加固等措施加固处理。

 

(八)基坑开挖后超固结土层反弹,或地下水浮力作用使基础底板上凸、开裂,甚至使整个箱基础上浮,工程桩随底板上拔而断裂以及柱子标高发生错位。

在基坑内或周边进行深层降水时,由于土体失水固结,桩周产生负摩擦下拉力,迫使桩下沉,同时降低底板下的水浮力,并将抽出的地下水回灌箱基内,对箱基底反压使其回落,首层地面以上主体结构要继续施工加载,待建筑物全部稳定后再从箱基内抽水,处理开裂的底板后方可停止基坑降水。

 

(九)在有较高地下水的场地,采用喷锚、土钉墙等护坡加固措施不力,基坑开挖后加固边坡大量滑塌破坏。

停止基坑开挖,有条件时应进行坑外降水。

无条件坑外降水时,应重新设计、施工支护结构(包括止水墙),然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施工。

 

(十)因基坑土方超挖引起支护结构破坏。

应暂时停止施工,回填土或在桩前堆载,保持支护结构稳定,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脚手架 

  1.1高度超过20米的大型脚手架 

  1、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2、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8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3、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

   

4、施工现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5、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6、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

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

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架。

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7、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过6米。

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

20米以上高大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8、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9、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10、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千克/平方米)。

 

1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30—50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12、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

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

6。

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1.2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 

1、使用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质量部领导审批。

   

2、从事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建[2000]230号《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加管理暂行规定》。

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设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1.2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应兜设安全网。

   

4、吊篮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网封挡严密。

附着升降脚手架、挂架、吊篮架等在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水平安全网,吊篮应与建筑物拉牢。

   

5、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毫米,操作人员佩带安安全带。

   

6、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篮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挑梁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

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

吊篮的后铆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定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7、吊篮架长度不得大于6米。

 

8、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9、钢丝绳与棱角物体的接触部位采取措施防止对钢丝绳的剪切破坏。

10、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验收收手续。

 

11、物料周转平台上的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18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2、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 

1、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公司必须向建设单位索要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2、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3、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质量部审批后方准施工。

 

4、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5、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6、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技术质量部领导审批,由安全保卫部监督实施。

 

7、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放置机具。

 

8、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9、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10、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领导、技术质量部负责人签字批准。

 

11、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

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

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12、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

完工后,必须将井口填实。

 

13、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14、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质量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15、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16、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3、起重吊装作业防护措施 

1、吊装大型构件(T型梁、钢构件等)应事先编制吊装方案,当改变吊装方式应对吊装方案及时修改或审批。

 

2、起重吊装作业时应按规定设专人指挥。

 

3、从事起重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或旗、哨全。

 

4、各种起重吊装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一侧作业时,臂杆、吊具与高压线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吊装用的钢丝绳出现断丝、磨损超过标准,死弯、断股、油心外露应立即停止使用。

 

4、施工机械安全防护措施 

1、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 (包括自有、租赁设备)必须实行安装、使用全过程管理。

   

2、施工现场要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需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

 

3、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4、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

起重回转半径与高压电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5、现场构件应有专人负责,合理存放,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吊装方法。

起重机械司机及信号人员应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吊装方法的全部内容。

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6、因场地环境影响塔式起重机易装难拆的现场,安装拆除方案必须同时制定。

   

7、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8、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 (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9、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

配备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的挂钩人员。

 

10、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

六级以上强风必须停止吊装作业。

 

11、外用电梯的基础做法、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

安装与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装工艺要求。

如遇特殊情况 (附墙距离需做调整等)应由机务、技术部门制定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12、外用电梯的制动装置、上下极限限位、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限速器应能符合规范要求,并在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防坠落试验。

 

13、外用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

班前必须坚持例行保养。

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监督运载物料时做到均衡分布,防止倾翻和外漏坠落。

 

14、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电动吊篮等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数据必须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5、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16、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17、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18、认真执行机械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19、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申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20、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耍采取绝缘措施。

 

21、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

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停放。

 

22、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

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23、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24、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

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

搅拌机停止使用时,应将料斗升起,且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

料斗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换。

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25、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

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

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26、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

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

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轮。

   

27、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8、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29、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

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30、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31、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

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32、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有专人指挥。

   

33、严格执行 “十不吊”的原则。

   

5、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措施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部颁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2、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

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管理文件的约定,总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

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4、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绞软线。

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5、各类施工活动应与打、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6、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

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面门内绘有接线图。

 

7、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

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8、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

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9、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

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10、现场金属架构物 (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11、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Ⅱ类、Ⅲ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

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12、一般场所采用220伏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

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3、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具和使用用电器具。

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的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14、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伏,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胶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绞线。

行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气安装要求。

 

15、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必须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

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

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16、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

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

•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

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

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胶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

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

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1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18、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

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6、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1、高处作业施工要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一91) 

2、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沿架体内侧进行封闭,网之间连接牢固并与架体固定,安全网要整洁美观。

 

3、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不使用落地式脚手架的,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 (高层建筑支6米宽双层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米 (高层不得小于5米)。

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

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4、在2米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5、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

   

6、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7、非开挖作业控制措施:

 

1、工作坑开挖深度达到2米时应进行支撑,支撑以内感符合安全规定。

   

2、顶管架子拉结牢固,平台四周防护到位。

   

3、顶管管前掏挖不得超过安全规定。

   

4、管子顶进时顶铁上方和两侧不得有人。

   

5、管子顶进中发现顶铁弯曲起拱应立即停止顶进。

 

6、暗挖作业拱架安全作业面要保留足够的核心土,采取喷护措施。

   

8、拆除作业控制措施 

1、拆除工程在开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针对该拆除工程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2、工人从事拆除工作时,应该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3、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4、建筑物拆除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

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防止其它部分倒塌。

 

5、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

   

6、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许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7、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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