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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完整版

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

胡云萍

【摘要】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社会犯罪中,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不仅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增加,而且犯罪性质呈现暴力化、违法犯罪低龄化、团伙化,在校生明显增加等一些新特点。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祖国的命运和前途。

违法犯罪行为是影响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因素。

青少年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也给青少年自身和家庭带来灾难和不幸,这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原因    预防措施

【目录】

引言

一、青少年犯罪概述

二、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解决方案

结论

参考文献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转折点重要时期,也可以说是人一生的危机时期,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过渡阶段,作家柳青说过:

人生道路漫长,但紧要之处只有几步。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同时青少年也在慢慢的发生重大的变化,比如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

青少年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已不是什么新鲜问题了,但这仍而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只要未满十八周岁就是未成年人,相对于犯罪来说,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十四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不能把未成年人的范围定义在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群体),未成年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他们正在逐步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形成辨别是非的能力。

但也仅只限于“初步”,这种能力并不牢固,所以他们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而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则属于青年范畴,他们的是非观、世界观较之未成年人已大大成熟,但仍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

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青少年犯罪问题我们应该加以重视。

一、青少年犯罪概述

(一)概念

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结束)的主体,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为成年人。

所以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

但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其中包括立案、侦探、强制措施、检控、审理、判处刑罚、矫正与康复等。

(二)特点

1、越来越年轻的年龄结构

在2001-2003年罪犯构成情况进行调查中发现,30岁以下罪犯和20岁以下罪犯在犯罪总数中所占比例:

2001年为80.1%和22.4%,2002年为82.4%和26.2%,2003年8为3.3%和23.7%。

从数字上可以看出,青少年罪犯在罪犯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存在着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20岁以下罪犯已达到罪犯总数的三分之一强。

2、青少年犯罪主体上存在较低的知识层次

在对36名青少年犯罪进行调查了解到,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8.3%,初中文化程度的占22.2%,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8.4%、文盲占31.6%。

36名青少年罪犯在校时绝大多数是成绩差的学生,多数有学业失败的经历,57.1%的人学习成绩中下或者根本跟不上,50.3%表示很少或从未受过老师的表扬,这些原因造成他们中的部分人破罐子破摔,部分中途辍学,在社会上受到不良影响之后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在这些未成年人罪犯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排在前三位的是小学肄业、文盲和初中肄业,他们占总数的91.7%。

3、犯罪年龄呈低龄化、作案成人化

首先是犯罪逐渐低龄化,几年前,青少年犯罪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而今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7岁。

其次,团伙犯罪案件增多。

青少年在学校形成“小团体”,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容易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犯罪。

再次,暴力抢劫犯罪比例居首,根据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取的比例显示未成年人主要以财产犯罪为主,排在前五位的犯罪类型依次是:

抢劫、强奸、盗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杀人。

在调查中还发现未成年罪犯对自已的犯罪行为似乎有着清醒的认识,甚至自认为经验丰富,在犯罪过程中,目的性、预谋性更加明确。

最后作案方式“成人化”。

青少年犯罪以往多属偶发性,作案前很少进行密谋。

而近一年多来,大部分青少年抢劫案作案前均有严密策划、分工。

以2001年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例,16岁的女生津津(化名)去与男生李某发生口角,随后便叫来3名同学替自已“报仇”,将李某带进楼群殴打后抢走人民币50元,并扬言还要进行第二次敲诈。

李某回到家与父母商量报案。

类似的校园抢劫案还时有发生。

4、青少年犯罪中一部分具有极强的随意性

在对上述36名青少年罪犯调查访问中得知一部分在做案前很少有明确的目的,往往是在闲逛,喝醉酒后过程中,由于一时的冲动,身不由已,别人以纵恿等原因而作案或是正在做某事的过程中,见有机可乘,突然改变计划而作案。

5、以物质享受为目的,为了得到超过正常生活水平的物质享受而走上犯罪道路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大特点

作为青少年在思维方面存在一定的片面,容易形成和别人攀比的心理,别人吃的比自已强,穿的比自已好时,心理就有平衡,久而久之得不到很好的引导和教育,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还有就是一些贪图享受的青少年以“吃”“穿”“玩”为自已的人生目标,好吃懒做,在没有充分的物质基础情况下,便会挺而走险、误入歧途,而玩更是成为青少年消费的主要方面,通过抢劫、盗窃等不正当手段得到的钱财中有很大一部分挥霍在舞厅、游戏机、台球等游戏上。

二、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也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在个别青少年中身上的集中反映,既有青少年自身心理、性格等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有外因各种复杂的客观因素,下面首先谈谈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家庭教育的误区,为青少年犯罪推波助澜。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对每个人的一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这种影响既有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影响,也有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影响。

一般而言,良好的家庭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良的家庭不仅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还常常成为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除了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外,不良家庭因素是导致子女犯罪的直接原因。

①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家庭结构残缺,使孩子的成长环境先天不良,孩子失去家庭温暖和有效的家庭教育,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缺乏父爱母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诱因。

另外不良的家庭教育往往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恶习,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高压型”的家庭奉行棍棒政策,在这种高压下,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性极大;“放任型”的家庭教育,对孩子无力管教或放任不管,使他们失去家庭温暖,造成孩子的性格孤僻冷漠,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的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

此外,父母的不良行为也对孩子有很大的影响。

(二)学校教育的失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正规教育的场所,学校教育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目的性和有计划性,学校教育因其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其应有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相反,它常常是造成青少年违法行为的重要外因之一,据调查发现,近70%的少年犯超过了一条由学生变为流生,再由流生沦为犯罪的道路。

被调查的少年犯中,在校成绩好的占2.97%;成绩一般的占31.68%;成绩差的占56.44%,还有8.91%说不出成绩好坏。

这种现象的产生,不能不说与学校教育有极大关系。

就学校教育来看,影响其应有功能发挥的主要问题有:

1、教育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或放松了对学生的思想教育。

目前看,还有许多学校没有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不少学校教育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片面追求升学率。

学校、班级三、六、九等的划分,被划为“另类”的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破罐子破摔,有的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在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中,这样的学生占据多数。

2、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教育内容脱离学生实际。

有些学校领导和教师教育水平不高,不了解改革开放形势下青少年学生的特点,不善于把握学生身心发展的年龄特征,不懂得寓教于教学、活动和管理之中,不会抓住良好的教育时机,仍然采取封闭式、程式化、模式化的简单说教的方式来教育学生,用歧视、体罚、甚至推出学校的办法来对待差生。

有些教师平时不认真备课,上课时不是照本宣科,就是不着边际地海吹一通,学生听得乏味,进教室就是感到精神压抑。

特别是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他们在学校中常常是低人一等被人瞧不起,对那些脱离实际的教学内容有着一种更为激烈的抵触情绪。

由于在学校他们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和重视,他们就会到社会上寻找安慰和欢乐,其中有不少人因结交坏朋友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3、学校生活枯燥单调,少数教师师德不彰。

青少年时代是人生的一个黄金时代,这一时期的青少年身心成长迅速,精力充沛,求知欲旺盛,他们需要七色阳光,需要丰富多彩的学校生活,然而有许多学校就连这些最起码的需要都满足不了,枯燥单调的学校生活使得青少年学生感到生活于其中实在是太没劲了,于是乎,他们常常将自己旺盛的精力发泄到不该发泄的地方,一失足成千古恨。

4、教育教学分离,校内外教育脱节。

教师教书育人,校内外教育一致,是学校教育取得理想效果必不可少的因素。

然而现在许多教师只教书不育人,甚至对学生中出现的一些不良苗头往往也视而不见,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这实际上等于害了学生。

校内外教育脱节表现得更为明显,常常是教师对学生在学校外的情况一无所知,而家长对孩子在家庭外的情况也漠不关心,只是当孩子出了问题时,他们才会感到大吃一惊,埋怨孩子怎么会这样,而忘记了自身应该担负的教育责任。

此外,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有些学生还存在“读书不如趁早赚钱”的思想,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没能及时跟上,这些学生流向社会就很容易成为“犯罪预备军”。

5、加强以学校为中心的社会、学校、家庭联合教育。

下大力气办好普通学校,改变现行中小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快慢班”作法,正确对待后进生、双差生,减少学生辍学失学现象;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学校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对青少年教育的主要作用。

进一步强化学校、家庭和社会的“防线”作用,通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社会环境的污染,使青少年不能明辨是非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社会的垃圾、丑恶现象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在社会上蔓延,渲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充斥文化市场,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

这些都严重侵害了青少年的身体健康,使部分涉世不深和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另外,遍布中小学校周围的游戏厅、网吧、台球厅等更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温床,是不良的文化信息,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如电影、电视)所呈现的世界远远超过了他们所能直接体验的限度。

它们所介绍的态度和价值观念,因其表演手法的更加生动、形象和逼真,而更容易为青少年儿童所模仿接受。

有些青少年因其思想单纯,很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也很容易被社会上的坏人看中,将其拖下水。

青少年犯罪为何以团伙犯罪见多,个中各种原因不言自明,团伙首领的引诱和威逼常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

(四)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不足,是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按心理学的划分,十一、二岁到十四岁是少年期,十四、五岁到十七、八岁是青年时期,相当于小学高年级到高中阶段;十一、二岁到十七、八岁是儿童向成年过渡的时期,也就是成熟过渡而又不完全成熟的时期。

在这个生理和心理发展急剧变化的时期,他们虽然在生理、心理上发育很快,但还未成熟,处在半幼稚半成熟,半儿童半成年人状态,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成熟性和幼稚性错综复杂的矛盾。

在此期间,如果给以正确的教育和影响,他们就能顺利地健康地向成人过渡;反之,他们如果受到不良的教育和影响,就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国内外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大量研究表明,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错误的道德认识。

品德不良青少年由于缺乏正确的道德观念,认识能力低下,因而容易在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低级下流的乐趣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哥们义气的友谊观等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强烈追求私欲(物欲、性欲、报复欲等),产生种种不计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不良的道德,众所周知,一定的道德情感总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况认识支配下产生的。

一般来说,在正确的道德认识支配下,通常只会产生高尚的道德情感,反之就会产生不良和低下的道德情感。

如前所述,在错误的道德认识下不少青少年不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友谊,极易感情用事,甚至爱憎和好恶颠倒,对社会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因而很容易受别人引诱,结成群伙,误入歧途。

三是低下的自我控制能力。

人是社会的人,人和动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人能够认识自己和控制自己。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那种知而不能理智,甚至达到“知法犯法”的情况,这实际上正是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低下的一种典型表现,从心理卫生的角度讲,控制自己就是控制自己的冲动和情绪。

有不少青少年极易产生激情而又往往难以自我控制,由此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解决方案

青少年犯罪有着深刻、复杂的根源,其形成是多种不良因素所致,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突出问题,因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齐抓共管。

(一)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青少年犯罪问题事关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旨在加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1、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

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只有对所犯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物品罪,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了青少年犯罪的处罚原则和特殊规定。

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明确规定了青少年犯罪具体适用的刑罚种类。

应废除适用的刑罚有: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和管制刑。

应严格限制适用的刑罚有:

有期徒刑和拘役,尤其是拘役刑,不可用有期徒刑6个月来代替拘役刑,如果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尽量适用缓刑。

4、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的条件。

短期自由刑会使青少年受到较差感染,把他们收监关押的实际效果不如宣判缓刑。

因此刑法对少年犯扩大缓刑的使用范围,对于判处拘役、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青少年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同时将有期徒刑的考验期规定为原判刑期以上7年以下。

5、对青少年犯不适用累犯制度。

为了利于失足青少年重新复归社会和健康成长,必须消除青少年犯罪前科,更不应该使用累犯制度。

(二)以素质教育为导向,切实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学校教育是主体,学校教育一方面坚持“德智并举”的方针,以德育教育为主,拓宽教育内容,切实改进教育方法,突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加强对青少年心理健康和法制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严格规章制度,进一步抓好学生管理,改善教育环境,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和秩序,有效的化解社会不良因素的侵蚀。

此外,还要把做好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纳入学校的目标管理,并形成责任制,并将其摆到与抓开学率同等的位置,从而提高转学率,有效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还要注意研究和分析新情况、新问题。

通过加大爱国主义和法律常识教育的力度,确保在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改善家庭教育方式,创造青少年宽松和谐的成长环境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家长作为第一任启蒙老师,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家长责任重大。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⑩中,再次强调要重视家庭教育,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因此家长在抓子女教育时要坚持用积极向上的观念正确引导,严格要求,耐心教育,并在生活上关心爱护,使他们从小就打下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要及时向他们提出正确的要求和建议,鼓励督促他们自觉地克服自己的弱点,激发其自尊、自信、自强,要克服和纠正简单粗暴、溺爱、放任自流等不良教育方式,应通过循循善诱的方式,把子女的意识引向正确的方向,避免因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子女的不满和对立情绪,要引导子女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分清是非善恶。

家长还要主动联合学校与社会,做好对失足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既不要歧视冷落,又不能推卸责任,应通过付出更多的关怀,鼓励帮助,为其创造条件和机会,使其在实践中改正错误,重新回到健康成长的轨道上来。

(四)动员全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延伸,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学校、家庭、社会要构筑主体教育网络,共同做好预防和挽救工作。

新闻宣传,文化部门应针对青少年身心特点,加强正确引导措施,尤其要加强对报刊、杂志、音像、影视、网吧等文化场所的管理,对宣传阵地中一些不利于青少年的凶杀、暴力、色情等内容严加控制,应加大播放和宣传爱国主义教育方面的电影、电视、文章等。

同时,将反面典型宣传内容的篇幅降低到最低限度。

使青少年树立正气,政法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共同抓好打击、控制、预防工作,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黄、赌、毒”的打击力度,对未成年人易涉足的公共场所要加大管理力度,发现问题就狠狠打击,查禁取缔,从而堵塞违法犯罪的源头。

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教育挽救工作。

要尊重青少年的人格,热情的关怀,鼓励他们重新做人。

使其悔过自新,同时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安排他们重新入学或就业,切实做到跟踪帮教。

总之,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给予关注,构建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和改造体系还是一项有待全社会关注的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这不仅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应当承担的共同义务;有待我们共同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善,从而真正达到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使青少年都能够健康、快乐成长。

【参考文献】

[1]《预防青少年犯罪法》

[2]莫宏宪:

《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

[3]杨晓梅:

《青少年研究》,2002年第7期

[4]康惠农、王汉林:

《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青少

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11、12期

[5]董霞《论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法学论坛》,1997年第2

期。

[6]《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答问》 康树华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

院2003年3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1现行法律判例分析》 刘家琛九州出版社2002年4月

[8]《犯罪社会学》 吴鹏森 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1年

[9]《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谢 彤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

[10]《呵护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律实务》纪红光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4年9月

[11]《青少年犯罪预防定罪量刑及案例解析》杨忠中国科技化音像出版社2003年9月

论文格式排版还差很多,需要进一步校正,字体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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