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培育法治精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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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培育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培育法治精神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认识到市场经济需要每个公民具有较强的法律素质,而增强法律意识,培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之一。

教学重点、难点:

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2、我国法律制定、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

4、依法治国。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法律意识

基本内容:

引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治国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它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并必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产生深远的影响。

当代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振兴中华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重任。

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更是时代对大学生提出的历史要求。

因此,大学生在学习和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结合我国法治现实,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1、法的概念

关于“法”,日常生活中可做各种解释,如方法、办法、法则、定律等。

而我们在这里所讲的法,是指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点之一是它调整人们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2)法由专门机关制定和解释。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体制定法和对法的解释,则应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实现。

(3)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每个社会成员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他社会规范并不都是将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4)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直接表现为国家意志,谁对法的违犯,表现为对国家意志的挑战,因此对违法者,必须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制裁。

这种制裁,表现为一种强制性的制裁,而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5)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

法的调控不是针对某个人的,也不是局限于某一个固定的时间,而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在连续的某一时期均有效力。

法要按程序制定,按程序执行,无论立法还是执法,都要遵循程序,而不允许随意更改或变化。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

志的体现;

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由

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国家强制力和人们自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

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三)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法的本质在社会中运行的表现。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其直接的作用就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的规范作用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指引、评价、预测,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对违法行为的谴责、警戒、预防、制裁等等。

而且法作为一种思想、意志、原则的体现,它对人们的观念和品德也有一定的教育影响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在宏观上对社会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的作用。

法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具有广泛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这些职能都是通过对具体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手段而实现的。

也就是说,法所调整、规范的行为,都是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交互行为,法规范具体主体行为的目的就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所以,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是手段和目的关系,即国家通过法的规范作用的手段来达到法的社会作用的目的。

2、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每一个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习惯上把以下法律称为宪法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救济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称。

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三)民商法

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

(五)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的体系是一国以所有现行法为基础所形成的,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存在的法的整体。

现代法的体系,通常指一国所有现行法按一定标准组合为若干部门法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部门则是依照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的手段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

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军事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案例:

拍照引出的故事

2006年12月15日中午,西北政法大学方学勇发现校外的一条小巷里几个执法人员围着一个卖水果的老大爷在争执什么。

他走上前劝告执法人员有话好好说,不要动粗。

方学勇说由于执法人员对他不理不睬,于是他就拿出手机准备把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拍下来。

几名执法人员看到有人拍照,立刻将方学勇包围起来,并将他强行带回了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

方学勇说,在这里有人打了他两拳,还要求他写悔过书。

大约40分钟后,在他的请求下他才被放了出来。

但是方学勇说他手机里所拍摄的照片已经被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删除。

方学勇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记者来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找到了那天的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解释说,当时他们考虑到不能助长出店经营者的士气,要制止事态进一步发展才将方学勇带走的。

韦曲街道办事处的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说,当时他们正在响应西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号召,进行市容卫生大检查,市里边要求十分严格,而个别市民跟他们采取了打游击的战略,压力是特别的大。

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在与无证小商贩打交道的过程中感到了很大的压力,但是有压力是否就可以成为将旁观者强行带走的理由呢?

对此,街道办工作人员解释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法界定是否应该将方学勇带走,但是看作为当事人之一,方学勇只能被带走。

(1)街道办人员驱赶无证小贩是什么行为?

应该怎样履行自己的行为?

(2)执法人员是否有权将方学勇带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3)结合本案谈谈何谓法律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执行?

(一)法律制定(立法)

1.法律的制定的含义

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国家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2.立法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3.立法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遵守

1.法律的遵守: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讲清其两层含义(不仅是依法承担和履行义务、还包括依法享有和行使权利)和守法主体(一切组织和个人)

2.守法的意义:

引导学生思考:

对社会、他人、个人的意义

(三)法律执行

1.法律执行的含义: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

2.行政执法的主体: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四)法律适用:

法的适用,又称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公正司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解决法律纠纷,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制与法治的联系和区别

1.法制的含义: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其内容是指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法治的含义:

(1)法治提出的过程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法制建设——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依法治国的主张——1999年宪法修正案

(2)法治的含义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二者的统一体。

形式意义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二者缺一不可。

(3)法治的本质特征: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二者的联系和区别

法制与法治是紧密联系的,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二者在含义上存在很大区别:

第一,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而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二,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而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法治比法制有更深一层和更高一层的内涵。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3.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6.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第二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文明的分类来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

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就没有社会主义。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民主与法制建设与党的关系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二、关于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法律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能力和利益。

或权利是宪法或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许可或保障。

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或义务是宪法或法律所要求人们必须承担的责任。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

注意与职权、职责、道德权利、道德义务比较

1.来源来看,法律权利与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到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

2.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提问:

权利是否都可以放弃?

法律义务意味着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3.范围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不能滥用,滥用权利则可能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构成违法。

义务的行使以权利的实现为限。

案例:

别挡我的阳光

河南省漯河市的三户居民状告漯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原因是管理中心违法规定,在距离居民楼只有12米的地方建造起一座6层高的楼房,严重影响到三户居民的采光。

现在人们买房子要讲究很多因素,首先是地理位置,其次是建筑质量,最重要的一点是房屋的朝向,因为它直接影响到采光。

采光对于居住舒适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件。

如果房屋没有了采光,生活会是什么样子呢?

河南省漯河市辽河路上有一栋房子,房主姓魏,他们家因为采光的问题已经搬离了这里,大白天朝南的房子,屋子里却看不到阳光。

邻居家的这老两口因为没有别的住处,只能还住在这里。

老人们说,他们在这里已经住了快20年了,房子也都是有合法手续的,可一年前他们家就很少能见到阳光了,只有在正午时分,阳光才能透过窗户照进来一缕光线。

同样是因为采光的原因,这栋楼的另一家已经是人去楼空,院子里杂草丛生,房子显得破败不堪。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一栋楼的三户居民不见天日呢?

三户居民说,挡住他们阳光的就是南面这排正在修建的6层高的房子。

以前三户居民的门前也就是南面同样是居民区,房子的高度和他们一样,并不存在采光问题,后来当地进行旧城区改造,南面的房子拆迁了,并且在拆迁的位置上修了宽宽的大马路。

不久市里又在马路边上修建了临街门面房,大家都觉得这应该是件好事,毕竟繁华路段的房价也会随之升高。

可是没高兴多长时间,三户人家就发现事情有些不妙。

三户人家发现临街房的地基距离自己居住的房子只有12米的距离,而且还是在南面,如果将来临街房盖得比自家的房高,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采光。

这样一算,临街房就和自家的房子相距太近了。

三户人家不明白,为什么他们南面的临街房要离他们家那么近呢?

他们和负责施工的漯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进行协商,可是协商也没有什么结果,而到了这时他们才知道,南面的临街房要盖到6层。

这一下三户人家更不干了,他们说6层高的楼房影响到自家的采光。

三户居民打听到,这辽河路街道两旁的临街房每一栋房子都要盖到6层,至少有18米高。

而据漯河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的一个文件规定,楼高和两楼之间的距离至少要达到1:

1,也就是说南面要盖18米高的楼,那它和北面房子的间距至少应该是18米,这就是考虑到了北楼的采光问题。

可现在南面的临街楼距离自家的房子却仅有12米,三户人家觉得这个事情已经不是个小事情了。

大家和施工者协商,为了避免以后影响采光,能不能不要盖那么高,但是协商没有效果。

为了门前这栋6层高的房子,这三户人家没少和施工者斗智斗勇。

最后实在没有办法,这三户人家就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漯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停止侵害自己的权利,停建楼房。

郾城区法院于2005年4月作出裁定,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应立即停止建房。

(三)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对立统一关系、对应关系);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对等关系);

3.能上的互补关系;

4.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5.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案例: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今日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12日在济南被执行死刑。

2003年1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强令索取他人的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所犯受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怀忠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包括以下两项基本内容: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

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要求。

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一方面,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没有国家安全,就不可能有个人安全。

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维护。

在国家安全问题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大学生必须增加国家安全意识,学习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讲新国家安全观与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区别,新国家安全观的内涵

传统的国家安全观——政治安全与国防安全

新国家安全观包括政治安全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核心是政治安全与国防安全。

案例:

泄密

“变脸”是川剧表演中的一项绝技,但是这个绝技却被泄露到国外。

目前,针对“变脸”如何保护在川剧引发了争论。

四川成都是一座有着2000多年历史的古城,我国四大戏剧剧种之一川剧300年前就起源于这里。

在成都我们找到了被人称作川剧“变脸王”的艺术家王道正,因为他说变脸被泄密到国外了。

王道正说,就是在出国演出之前,他听人说变脸在上世纪80年代就被国家定为了二级机密。

王道正是四川省川剧院的退休演员,据他介绍,“变脸”是川剧表演中的一项绝技,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的传统戏。

上世纪80年代初,在四川省川剧院排演《白蛇传》中,王道正以变脸的形式饰演法力无边的法师,经过他对“变脸”道具技巧等各个方面的改良,“变脸”迅速成为川剧中最吸引人的亮点,而王道正也多次随四川省川剧院出国演出。

“变脸”表演在国外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同时也有不少外国人愿意出高价请王道正传授这种技艺,但是为了保密,王道正都拒绝了。

那么“变脸”究竟是怎么泄密的?

又是谁泄密的呢?

我们试图向川剧界内人士了解情况。

在四川省川剧院,我们了解到目前在川剧界,包括各个大小剧团在内,表演“变脸”的大约有二、三百人,由于掌握技术的人太多,使得“变脸”实际上很难保密。

而在川剧界内,可能接触到“变脸”绝技的除了专业演出团体外,就是培养川剧人才的学校了,我们随后来到了四川省川剧学校。

川剧学校说,学校目前没有硬性规定保密,只要学生思想品德好,又勤奋好学,学校都会教授变脸绝技。

记者采访的过程当中发现一个现象,现在会变脸绝技的人越来越多,而且变脸绝技的保密措施也并不是那么严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去追查是谁,是怎么泄露了这个秘密好像有点无从查实。

并且就在这个时候,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说法:

川剧变脸是列为国家二级机密,这种说法是不妥的,“变脸”应该是行业机密。

说这话的人叫彭登怀,四川省川剧学校教师,在川剧界有“变脸大师”之称。

1999年他以25秒变14张脸谱变回本脸后又还原4张的成绩打破了原有的纪录,并被载入《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彭登怀说“变脸”不是国家机密,那么“变脸”到底是不是国家机密呢?

记者来到了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说对于这个问题要看文化部有没有相关文件,但是目前还没找到。

但是“变脸”到底是不是国家机密,在四川省文化厅我们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电话咨询了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的答复是也没有查到这样的文件。

从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变脸”的确不是国家机密。

不过川剧界一直把它看成是一个行业的秘密,而在川剧被列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对“变脸”的保护再次引发了大家的争论,而主要的意见有两种,一种是保密,一种是放开。

1.“变脸”到底什么是国家秘密?

2.我们的祖先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遗产,物质的、非物质的,在我们对待这些遗产的时候,我们的态度其实应该是什么态度?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国不仅在《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国家安全的内容,而且还专门制定了一批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

公民要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就必须了解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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