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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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培训.ppt

*公司年法律培训,安徽*律师事务所主讲人:

*律师地址:

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是欧美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权分立,是国家机关的分权形式,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商事组织,也存在内部权力如何配置,如何分权问题。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构造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关,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形成了“三权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股东会权利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三权分立,股东的概念?

1、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

2、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如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

一、股东会,股东权利的内容:

“十二大权力”,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股东权或股权。

股东会职责,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决定以上人员报酬(非职工代表)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7、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债券做决议;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作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记录上签字。

设有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的,有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会会议议事规则,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的,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其不履行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会,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的,其成员为313人;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通过职工大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新任董事未就任,原董事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制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增资、减资及发行公司债券;7、制定合并、分立、解散、变更方案;8、内部管理机构设置;9、决定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任聘任、解聘,报酬;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章程规定的其他。

制定需董事会批准的方案,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由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议事方式和表决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由公司章程约定;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执行董事议事规则:

规模小的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不当然为法定代表人,需要担任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三、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

成员:

不少于3人,小规模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应该有职工监事:

通过民主选举;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产生,不能履职时,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与主持;董,高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规则及职责:

任期:

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职权: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章程规定;会议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制作记录,出席监事应签字。

监事行使职责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会”的关系,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法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四、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全体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的。

他们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表达全体职工的意志,体现大多数职工的利益。

因此,职工代表大会实质上是以全体职工为主体的。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拥有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力。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需要有常设性的工作机构(工会)A、完整的制度应包括明确的工作机构。

职代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这在性质上表明了职代会不是单纯的会议,而是具有特定的组织原则和议事规则的制度。

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是必要的。

B、召开会议和日常民主管理需要有组织实施者。

职代会召开前后涉及到大量具体的组织工作,需要有工作机构来负责实施;职代会闭会期间有提案、巡视检查、代表培训等日常民主管理工作,需要有常设性的工作机构来担当组织者。

C、职代会需要既能组织职代会又能参与民主管理的工作机构。

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引导职工正确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的任务由工作机构承担;职代会的议程、议题应由工作机构根据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提出建议;检查职代会决议实施情况的职责由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D、代表管理和管理文书档案是日常性工作,需要有常设的工作机构。

职代会代表管理主要包括组织增补和撤换职代会代表,受理职工代表对奖惩不明、分配不当和打击报复的申诉。

职代会召开之后和闭会期间,工作机构负责整理职代会相关材料和档案。

1、功能定位上的不同工会是一级组织,而职代会是一项制度,两者在功能定位上存在根本差异。

2、职代会将利益诉求量化工会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但无法将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量化,而职代会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明确表达出来。

3、职代会解决工会在维权中的困境当职工群体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利益分歧时,工会将处于难以平衡利益关系的困境,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解决利益博弈问题是最有效率的。

为什么工会不能代替职代会,1、工会的职责不局限在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化等权益,切实发挥好工人阶级主力军的作用,激励和保护职工群众在推动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促进职工队伍的全面发展。

也就是说,工会不仅承担着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还有较之更为广泛的工作范围。

2、职代会具有局限性,需要工会作为补充,工会有力地补充了职代会具有的局限性。

A、有效地弥补职代会会议形式在效率上的局限性。

在实践中,召开职代会必然面临来自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的成本,使职代会会议形式具有效率上的局限性,所以,当职工的总体利益一致,群体利益不冲突时,当某个群体的利益需要维护时,工会更加体现效率。

B、有效地弥补了职代会制度在源头参与上的局限性。

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行使审议表决权,但对表决事项的源头参与尚缺乏必要的途径。

法律赋予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职代会制度的一种补充。

为什么职代会不能代替工会,1、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是党章赋予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

2、公司法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

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

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严格履行选用程序。

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

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退出机制。

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

五、党组织在公司的职责与定位,党组织应当在国有企业在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是国有企业内部重要管理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党组织并非法定的公司治理的必设机构,对于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明确由“三会”行使的决策事项,应当由三会予以行使,未经三会决议,不具有法定效力。

公司章程或者内部决策程序明确由党组织决策的事项,未经党组织决策,应当承担内部责任。

1、职工董事职工行董事:

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使决策的职工代表。

2、职工监事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中代表职工利益,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活动的,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充任的监事。

职工监事是监事会中必设的人员,其具体人数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六、相关名词解释: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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