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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例题.docx

增值税例题

1.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

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

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共计5万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

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

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木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

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

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9万元。

(说明:

①该筷子生产企业2008年未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单位;②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④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2)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3)针对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针对该企业向代理商赊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将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9)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10)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

【答案】

(1)进口关税=(20+1+2)×35%=8.05(万元)

(2)进口增值税=(20+1+2+8.05)×13%=4.04(万元)

(3)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4)销项税额=0(万元)

(5)销项税额=100×0.1×17%=1.7(万元)

(6)消费税=(20+5)/(1-5%)×5%=1.32(万元)

(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32×(7%+3%)=0.13(万元)

(8)增值税=21×4%×50%=0.42(万元)

(9)题中未说明生产销售一次性木制性筷子,所以,不缴纳消费税。

红木工艺筷子非一次性木筷,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10)增值税=5.1+1.7+40×17%-[4.04+50×13%+(5+1)×7%+5×17%]+0.42=2.21(万元)

 2.位于城市市区的一家电视机生产企业(以上简称甲企业)和一家百货商场(以下简称乙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3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甲企业销售给乙商场一批电视机,不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但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企业支付销货运费4万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2)因乙商场2008年12月份从甲企业购进一批电视机的货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尚未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月乙商场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此笔债务并由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商场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8万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l0万元;若按同类商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ll万元。

  (3)甲企业本月依据乙商场上年销售电视机的销售额按1%的比例返还现金5.85万元,甲企业未开具红字发票。

乙商场收到返还的现金后,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

  (4)甲企业购进一台气缸容量为2.4升的小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5)甲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18万元、增值税3.06万元。

  (6)因甲企业管理不善,从乙商场取得的金银首饰被盗40%。

  (7)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8)乙商场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销售家用电器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9)乙商场采购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合计为3.5万元。

  (说明:

有关票据在本月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要求列出计算步骤。

  

(1)计算甲企业3月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计算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7)计算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8)计算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9)计算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

  

(1)甲企业3月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7%+1.7+3.06-1.7×40%

  =4.36(万元)

  

(2)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70×17%-4.36

  =7.54(万元)

  (3)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54×(7%+3%)

  =0.75(万元)

  (4)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抵偿债务应按最高价计算消费税:

  =11×5%

  =0.55(万元)

  (5)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抵偿债务应平均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7%

  =1.7(万元)

  (6)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10.53-5.85)÷1.17×5%+2.34÷1.17×5%

  =0.3(万元)

  (7)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3-5.85)÷(1+17%)×17%+2.34÷(1+17%)×17%=1.02(万元)

  (8)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1.7+1.02+[22.6÷(1+13%)×13%+58.5÷1.17×17%]-(3.5-5.85÷(1+17%)×17%)

  =11.17(万元)

  (9)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0.55+0.3+11.17)×(7%+3%)

  =1.20(万元)

3.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2月有关生产经营业无如下:

  

(1)以教款提货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注明应收价款450万元,当月实际收回价款430万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2)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单价12万元,向特约经销商开具了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由于特约经销商当月支付了全部货款,汽车制造企业给予特约经销商原售价2%的销售折扣。

  (3)将新研制生产的C型小汽车5辆销售给本企业的中层干部,每辆按成本价10万元出售,共计取得收入50万元,C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3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65.52万元,3辆进口小汽车固定自产的原值为62万元,销售时账面余值为58万元。

  (5)购进机械设备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该设备当月投入适用。

  (6)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并经国税务机关认证,支付购进原材料的运输费用20万元、保险费用5万元、装卸费用3万元。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汽车零部件,取得由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1.2万元,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并取得普通发票。

  (8)当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原材料金额35万元(其中含运输费用2.79万元),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帐户损失为35万元。

  2005年12月该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下:

  ①申报缴纳的增值税=[430+600×(1-2%)+50]×17%-[3.4+102(20+5+3)×7%+1.2-35×17%]=181.56-102.61=78.95(万元)

  ②申报缴纳的消费税=[430+600×(1-2%)+50]×8%=85.44(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或回答问题,计算事项需计算出合计数:

  

(1)根据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情况,按资料顺序逐项指出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2)2005年12月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

  (3)2005年12月该企业应补缴的消费税。

  (4)假定企业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故意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案1.

  

(1)增值税计算中的错误:

  销售额错误:

①第一笔销售额430万元错误,应以专用发票开具的450万元为准。

  ②第二笔销售额600×(1-2%)错误,应是600万元,销售折扣不得扣除折扣数,以原价为准

  ③第三笔销售额50万元错误,C型汽车无市场售价应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不得以成本价50万元为准。

  进项税额的错误:

  ①购进固定自产的进项税额3.4万元不应扣除。

  ②允许计算扣除的运费,其基数不应包括保险费5万和装卸费3万,只能按运费作基数,而且没有说明已取得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发票,所以不能扣。

  ③损失的原材料所做的进项转出计算错误,35万元中包含的运费应单独计算其进项税款,不能与原材料同用17%的税率。

  消费税计算中的错误:

除适用8%的消费税率正确外,三笔销售额均错误,与增值税三笔销售额的错误相同。

  

(2)12月应补缴的增值税:

  [450+600+50×(1+8%)÷(1-8%)]×17%-102-1.2+(35-2.79)×17%+2.79÷(1-7%)×7%=1108.7×17%-102-1.2+5.48+0.21

  =188.48-102-1.2+5.48+0.21=90.97(万元)

  应补缴增值税:

90.97-78.95=12.02(万元)

  (3)应补缴的消费税:

1108.7×8%-85.44=88.7-85.44=3.26(万元)

  (4)企业少纳税:

12.02+3.26=15.28(万元)

  根据题中资料,企业少纳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

15.28÷(90.97+88.7)×100%

  =15.28÷179.67×100%=8.5%

  根据征管法规定,企业的行为为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15.28万元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某市一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2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3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烟丝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万元,增值税340万元;支付本期外购烟丝运输费用50万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2)生产领用库存烟丝2100万元,分别生产卷烟2500标准箱(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均大于50元)、雪茄烟500箱;

  (3)经专卖局批准,销售卷烟给各商场12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人3600万元,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了各商场2%的折扣;销售给各卷烟专卖店8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人2400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120万元并取得了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4)取得专卖店购买卷烟延期付款的补贴收人21.06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5)销售雪茄烟300箱给各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人600万元;以雪茄烟40箱换回小轿车2辆、大货车1辆;零售雪茄烟15箱取得含税销售收人35.1万元;取得雪茄烟过期的包装物押金收人7.02万元;

  (6)月末盘存发现库存烟丝短缺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2.79万元),经认定短缺的烟丝属于非正常损失。

  (注:

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雪茄烟消费税比例税率25%、烟丝消费税比例税率30%,相关票据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12月份销售卷烟与取得延期付款补贴收人的销项税额;

  

(2)计算12月份销售雪茄烟与押金收人的销项税额;

  (3)计算12月份非正常损失烟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4)计算12月份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5)计算1z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6)计算12月份与销售卷烟相关的消费税;

  (7)计算12月份与销售雪茄烟相关的消费税

  (8)计算1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9)计算12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

(1)计算12月份销售卷烟与取得延期付款补贴收入的销项税额:

3600×17%+2400×17%+21.06÷(1+17%)×17%=1023.06(万元)

(2)计算12月份销售雪茄烟与押金收入的销项税额:

600×17%+600÷300×40×17%+35.1÷(1+17%)×17%+7.02÷(1+17%)×17%=121.72(万元)

(3)计算12月份非正常损失烟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2.79-2.79)×17%+2.79÷(1-7%)×7%=5.31(万元)

(4)计算12月份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340+50×7%+120×7%-5.31=346.59(万元)

(5)计算1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1023.06+121.72-346.59=798.19(万元)

(6)计算12月份与销售卷烟相关的消费税:

3600×45%+1200×0.015+2400×45%+800×0.015+21.06÷(1+17%)×45%=2738.1(万元)

实际缴纳消费税=2738.1-630=2108.1(万元)

(7)计算12月份与销售雪茄烟相关的消费税:

600×25%+600÷300×40×25%+35.1÷(1+17%)×25%+7.02÷(1+17%)×25%=179(万元)

(8)计算1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根据题意:

生产领用库存烟丝2100万元,分别生产卷烟2500标准箱、雪茄烟500箱。

税法规定“外购烟丝生产的卷烟”属于消费税扣税范围,而外购烟丝生产的雪茄烟没有在扣税范围之列,本题生产领用库存烟丝可以扣除的消费税要在卷烟和雪茄烟之间划分,可以扣除的消费税为:

生产领用外购烟丝买价×烟丝消费税税率×卷烟销售额÷(卷烟销售额+雪茄烟销售额)=2100×30%×[(3600+2400)÷(3600+2400+600+80+30)]=563.34(万元)

1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2738.1+179-563.34=2353.76(万元)

根据实际:

雪茄烟的生产工艺与卷烟不同,它不以烟丝为原料,而是以烟叶直接卷制,因而不存在题中所属的“领用库存烟丝2100万元,分别生产卷烟2500标准箱、雪茄烟500箱”。

领用的烟丝均应生产卷烟,外购烟丝的消费税可全部扣除,则:

1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2738.1+179-2100×30%(允许抵扣外购烟丝的消费税)=2287.1(万元)

(9)计算12月份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798.19+2353.76)×(7%+3%×50%)=267.92(万元)

[注释:

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此政策2005年10月1日已停止执行,本题为2004年12月份发生的业务,适用减半政策。

或者:

(798.19+2287.1)×(7%+3%×50%)=26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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