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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劳动基地管理守则doc

绿色劳动基地管理制度4

“绿色劳动基地”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丰富全校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引导同学开展劳动实践,了解农业基本常识,掌握简单的劳动方法,增强学生生活乐趣,丰富成长和生活经历,培养动手操作能力和热爱劳动、勤于实践的思想品德。

二、活动目标

1.打造“绿色劳动基地”综合实践活动布局,让学生体验劳动生活,一生不忘快乐的三会校园生活。

2.吸引学生参与“绿色劳动基地”综合实践活动,体验劳动的艰辛和快乐,以劳动带动五育,促进学生全面、阳光、健康发展。

三、主要参与者

各班主任及相应班级的学生、任课教师。

四、组建种植小组

学校组建种植研究兴趣小组(根据学生兴趣自主参加)。

选举一名小组长为农场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五、种植品种多样化

可让学生自己收集种子,秧苗,自己种植,每个小农场2---6个品种。

六、分块种植管理

每个小农场可分为4----10小块(便于浇水),每个小快一个品种,分人种植和管理。

七、发挥学生自主作用

绿色劳动基地是学生的实践基地,要充分发挥让学生参与选种、垦地、种植、施肥、浇水、除草、捉虫、收获、分享成果等。

八、保证种植效果

整个小农场整齐美观,品种多样,苗齐苗旺,有所收成,标志牌整洁清晰,内外无垃圾。

九、日常管理

由各班负责,不得在农场内喧哗、打闹。

因而“绿色生产力”是一个制度约束的生产力。

制度约束的具体形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

直接约束和间接约束。

直接约束是指法律、政策、规章、文件等对生产者明令禁止的行为约束,例如禁渔、禁猎、禁止砍伐等命令,违反这些禁令会受到有权部门的处罚和纠正。

另一类是间接约束:

制度并不直接禁止生产者的行为,而是通过操纵影响行为结果的机制,引导生产者改变行为的选择来实现限制某些行为的目的。

例如征收排污税,可使污染企业的成本增加,一旦污染企业的成本高于收益,则污染企业会由于亏损而自动退出生产,因而达到限制污染活动的目的。

我们不加区别地把这两种不同的约束形式统称为“制度约束”,因为无论那种形式的约束都是社会的约束,具有“人为”的特点,这正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为了避免造成混淆,有必要澄清“制度约束的生产力”不是近年来引起争论的“制度生产力”。

“制度生产力”论者认为制度是生产力(邹东涛,2001)。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错误。

首先,生产力经济学创造之初就是遵循马克思主义把人类经济活动划分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两大方面的唯物辩证认识,把自己规定为处于“生产关系”以外、主要研究“生产力”的经济学。

“制度”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不容疑义。

如果把制度也纳入“生产力”范畴无疑会与“生产力经济学”的定义相矛盾,也违反了生产力经济学的学术传统。

其次,一个具体的生产力一定存在于一个具体的制度之中,甚至“制度可以决定生产力的发展”这都是客观事实(North

D.

and

R.

P.

Thomes

1973)。

但作为分析的理论抽象必须把研究对象与其外部条件分离出来,这是理论体系的逻辑要求。

制度对生产力而言正是这样的外部条件,但这不能说制度就是生产力。

如果把这样的抽象看作是制度也纳入了生产力本身则无疑是对理论体系的误解。

本文提出的“制度约束的生产力”正是建立在以上考虑之上,同时这样的提法也和“主流经济学”的“条件约束最大化”的思想一脉相通(孟庆琳,蒋景媛,2001)。

“生产力的制度约束”具有“二重性”,既有其绝对性的方面,也有相对性的方面。

就绝对性方面而言,“资源的潜在总量是一个常数”是一个可以被接受的前提。

另一方面,技术变化、制度变革是需要时间的,因而遵照经济学的一般说法,在“短期内”这些约束都是固定的,因而是绝对的。

其次,就相对方面而言,即使潜在的资源是有限的,但人们发现的资源和可利用的资源则是随技术的发展而发展。

因此,从今天的眼光看原始生产力的不发达仅仅是技术原因。

技术并非天生就有,而是长期积累和创造的结果,这使从“长期看”的生产力约束具有相对的和演进的性质,并带有时代的特征。

生产力制度约束的二重性往往给生产力研究带来混乱。

当我们从长期的、历史的观点回顾生产力发展的过程时,我们发现任何绝对的约束都不存在,人类技术进步的步伐可以把我们带到任何理想王国,这可能是技术乐观主义的根源。

另一方面,当我们用“现有技术条件不变”的“外推法”预测未来时,我们无处不发现生产力约束的刚性,特别是资源约束的刚性。

我们不能更富有,只是因为我们没有更多的土地、更多的资本、更丰富的矿藏,这往往是经济悲观主义的来源。

从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到20世纪70年代梅多斯的《增长的极限》和今天的《超越极限》无不是这种看法的反映。

我们无意于评价“悲观论”、“乐观论”或“谨慎乐观论”的是是非非,我们强调的是“二重性”:

无论如何发达的技术在特定的时期都不可能突破资源和自身水平的绝对限制,而另一方面只要给定发展的需要任何界限都有可能被突破,因而单纯讨论发展观的价值取向是没有实际意义的,重要的是要了解生产力发展约束条件的具体形态和性质,正是这一形态和性质决定了生产力的动态过程和发展路径,并把绝对性和相对性连接起来成为一体,而

 

不是抽象的对立。

这也是我们提出“约束条件”的本意。

对生产力约束条件的分析并不新鲜,任何生产力的研究都潜在的含有自己的约束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

例如“原始生产力”、“机械生产力”等都隐含着自己的约束条件,但我们提出生产力约束条件的概念仍然是有意义的。

这首先是因为潜在的约束条件是一个不明确的、没有清晰界定的概念,这样的概念不可能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

其次,所有迄今为止的潜在约束不足以理解生产力发展过程,特别是无法说明“绿色生产力”的发展条件和发展过程。

在我们看来当今生产力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

生产力正在从资源约束和技术约束为主的发展形式转向以制度约束为主的发展形式,或正在从以自然规律为主的约束形式转向以行为规则为主的约束形式。

例如,对技术的专利保护、对环境的法律保护等生产约束正在加强,而市场保护、垄断特权等市场准入限制正在减弱,这些行为约束的制度正在重新塑造生产力发展的形态,因而也是对生产力经济学提出的新挑战。

二、绿色制度约束的特点

绿色生产力要求的制度约束,有其自己的特点,简单概括如下:

(一)制度约束是绿色生产力的必要条件

环境是“公共领域”(巴泽尔,1997),至少在目前多半如此。

如果遵循经济人的假设,环境对生产者来说仅有“外部性”的意义,也就是说他损害环境不用付应有的成本,改善环境得不到应有的报酬。

因而不可能指望生产者有积极性生产“好环境”,生产“好环境”只能依靠制度约束的作用。

这里原因有二。

其一,没有对损害环境和生产负作用的制度限制,“黑色灾难”、“灰色灾难”等环境问题必然会发生。

这与其说是推论不如说更是事实。

几乎在所有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都出现了环境日益恶化的现象,到今天环境问题已成为困扰全球的大难题。

另一方面,环境有所改善的国家无不是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结果,对此我们相信举不出相反的例子。

其二,规范经济人行为只能靠非经济人来施行。

制度本身是公共产品,不是经济人,因此可以用来约束经济人的行为。

制度是公共产品的认识如今已被广泛接受,其含义是指发明制度者无法使制度的使用具有排它性和非竞争性。

因此发明和建立这样的制度当然属于非经济人的行为,“制度不是经济人”的含义也在于此。

但本文更着重强调的是:

制度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在于规定人们有关“外部性”的行为。

首先,经济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个人没有必要为自己制定额外的“制度”限制自己追求最大化的行动,他要遵守的仅是“资源约束”、“技术约束”等自然规律。

另一方面别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如果不产生外部性,则别人的行为与自己无关,没有必要制定制度限制别人的行为。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

没有外部性时没有建立制度的必要。

但是一旦发生了外部性,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都会引发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如果不考虑战争等破坏性的解决办法,则制度就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因此,只要有外部性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调节机制。

例如统一的货币制度可以产生减少交易费用的正外部性,而征收“排污税”的制度可以减少污染的负外部性等。

我们几乎举不出不为外部性而设的制度。

“绿色生产力”是关心环境和生产负作用等外部性的经济发展道路,由此必然是受制度约束的经济道路,“绿色生产制度”是其存在的必要充分条件。

这里为了方便把与绿色生产力相应的制度约束统称为“绿色制度约束”或“绿色制度”。

(二)“绿色制度”应具有大尺度

“生产力”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大尺度的概念,即非常宏观的概念。

无论是“初级阶段”、“三个代表”中的“生产力”,还是马克思把社会活动划分为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大范畴中的“生产力”,生产力概念都是指大尺度、大规模、宏观意义上的生产力。

微观、小尺度上的生产效率问题,被看作是与生产力相区别的“生产率”问题,因而小尺度、微观层次上没有“生产力”概念,只有“生产率”概念。

当前许多微观、小尺度上的生产力提法,实际上是“生产率”的误用和误解。

每一项科学都有自己的特定尺度,而特定尺度决定了特定研究方法,同一种研究方法不可能同时用于不同尺度上的研究。

例如我们不可能用望远镜研究细胞学,同样也不能用显微镜研究天文学。

与此相应,生产力是一个大尺度问题,因此与之相关的制度约束必然应具有大尺度的性质,例如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等。

另一方面“绿色生产力”要求的尺度更大。

这是因为环境污染没有国界,要追求绿色生产力必须关注跨地区、跨国家范围内的生产力形态,因此就必须为之建立起更大尺度上的制度约束才有可能实现。

如全球性环保公约、地区性流域治理协议等。

这与我们已经见到的生产力约束形态相比具有大尺度和超大尺度的特点。

最后,我们要指出小尺度上既没有“生产力”概念也没有“绿色意义”。

如果把“小尺度”理解为个人和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则小尺度“生产力”问题可归结为个人和企业最大化问题。

就当代主流经济学的学科划分而言,这属于微观经济学生产理论的核心内容。

首先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再把微观“生产理论”叫做“生产力理论”或“微观生产力理论”,这样做只能创造概念混乱而不能创造新知识,更使生产力经济学损失了自己的科学价值。

其次,单个个人与企业限制污染和有害负作用的努力不能保证其他人也必然会选择相同的限制污染和有害负作用的行为,因而单个个人和企业的“小尺度”约束不会必然产生绿色生产力。

只有每个企业和个人都采取限制污染和有害负作用的生产行为时,绿色生产力才能实现,但对“一致行为”的要求显然已超出微观尺度之外而成为大尺度的宏观问题了。

这种保护环境的“一致性”要求的范围越大,制度约束的尺度就越大,其宏观性就越大。

例如要求一个省内企业都必须遵守的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度约束尺度小于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都必须遵守的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度约束尺度,而后者小于各国共同遵守的企业排放标准的制度约束尺度。

显然无论那种制度约束,能够实现绿色生产力的尺度一定大于微观尺度。

因此,绿色生产力的制度约束只能是大尺度问题,甚至是特大尺度问题如全球尺度上的约束问题。

(三)“绿色制度”应具有大跨度

生产力概念本身就具有大跨度的特点。

例如“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是用以刻画“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的生产力发展问题;马克思社会辩证分析中的“生产力”是描述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的生产力演进规律,这些无疑都是在大时间跨度上使用的生产力概念,因为它们的时间尺度远远超过生产周期,核算年度,经济周期等时间长度。

“绿色制度”的时间约束也属于大跨度的。

这首先是因为绿色生产力不只是关心环境的“健康”,更关心发展,特别是可持续地发展。

如果把“可持续”理解为“永远”,那么逻辑上讲绿色生产力的制度约束就具有无限大跨度的含义,即使在最小尺度上,绿色生产力的时间跨度也必须超过“代际交迭”的尺度。

这种大跨度的生产力向我们提出在以往生产力中可以忽略不计的问题或至少可以在小尺度上忽略不计的问题。

其一,不确定性。

未来是不确定的,而大跨度的未来更是不确定的。

一方面我们无法确知未来的状态,我们为之所作的任何筹划都带有“盲目性”。

另一方面,现在的任何行动都会影响未来,甚至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这要求生产力经济学家具有相对高的科学理论水平,以减少筹划的误差。

但是,判断任何未来预报和筹划

 

理论的正确与错误的唯一可靠标准正是未来,因此我们无法在现在证实或证伪任何关于未来的学说。

这使一大堆江湖骗子,气功大师,不学无术的门外汉和投机者都打着科学的旗号挤进了这个领域,使这一领域鱼龙混杂,难以识别科学与误谬,这一领域的平均科学质量和信誉因此而下降。

这种情况正和绿色生产力的要求背道而驰。

其二,“未来的主体”空位。

大跨度的制度约束要包括对未来主体的筹划,而未来主体在现在是不存在的。

一个制度的主体是没有声音的,因而是弱势群体。

维护没有声音的弱势群体利益的制度要比维护有声音的强势群体的制度更难于建立起来。

首先在权利分配上,弱势群体就可能处于劣势,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其次即使弱势群体的法定地位(利益)得到肯定,但在实际执行时也会遇到政策不一致性的困扰。

例如,大跨度的制度约束会遇到主管升迁,政府更迭,而“新官不理旧账”,往往是新主管和新政府的“纳什均衡”。

“政策难以兑现”,“政府不一致”,“约束软化”等问题是这类大跨度约束的致命伤。

这也是绿色生产力面临的新难题。

(四)“绿色制度”需要绿色政府

绿色制度不能自动执行,制度的执行需要有强制性,而强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

这是因为绿色是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供给。

此外,由于绿色制度约束具有大跨度和大尺度的特性,与之相应的强制主体的尺度不应小于“政府”,“政府”尺度以下的机构如“俱乐部”、“企业”、“行业协会”等显然在尺度上不匹配,在性质上不相容。

为了方便论述,我们把与绿色约束相应的“政府”称为“绿色政府”。

“绿色政府”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有其自己的特点。

首先,专门性。

“绿色政府”是针对建设绿色生产力而言的强制主体,因而可能仅仅是政府的一个专门职能部门而与其他部门无关,也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不同。

例如,管理污染和生产负作用需要专门的知识,外行不能领导内行,因为这会造成技术信息不对称。

同时,在大范围内管理单个企业生产活动的污染和负作用会遇到隐藏信息的问题。

有效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就我们目前所知是建立专门的搜寻、起诉和审判组织,即象建立专门管理社会犯罪的机构一样建立专门管理“环境犯罪”的机构。

因此绿色政府应是一个设置专门职能,具有专门知识与人才,建立专门组织机构的政府专门实体。

其次,法制化。

绿色制度约束的有效性取决于“时间一致性”,而保证不了时间一致性的制度约束就成为“不可置信威胁”,没人会遵守。

依靠主管部门的个人承诺无法消除大跨度上的不一致性和信任危机。

实际上多数“新官不理旧账”不履行合约的机会主义行为都来源于“人治政府”。

在“县官大于宪法”的地方,没有人会相信长期约束能够实现,绿色制度必然是名存实亡,因此建立法制政府是唯一的选择。

法制政府可以消除人治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保证长期约束的有效性,同时也符合我国政治改革的一般趋势。

建立绿色的法制政府与建设法制国家、法制社会一样显然是一个十分艰苦的政府职能转换和体制改革过程。

在这方面我国刚刚起步,我们对此所知尚少,更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

最后,跨行政区化。

污染和环境的范围往往和行政区划分不一致,因此绿色政府应是一个跨行政区的控制主体。

解决流域治理,控制沙尘暴,防止空气污染等环境问题,没有一个跨行政区、甚至跨国家的协调强制主体是不会成功的。

有效的跨地区的控制主体应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如何与现行的行政区政府建立分工合作关系,以及如何“道路相依”的原则在现存的行政区政府体制中成长起来。

这些无疑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绿色生产力要解决的一个新课题。

三、结论

生产力经济学一直面临着存在合理性的挑战,只不过是挑战的对象不同。

20世纪80年代生产力经济学是向国内传统政治经济学证明自己的存在必要性,今天则是向日益主流化的“西方经济学”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和意义。

“主流经济学”在中国成长和发展是一件好事,这会迫使中国所有的传统经济理论及其相关的衍生理论都必须在“主流”概念下重新“洗牌”,这也是一个相互比较和融合的过程,通过取长补短,优胜劣汰会使中国经济学更上一个台阶。

生产力经济学也不例外,但我们认为生产力经济学确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首先,“生产力”概念在中国根深蒂固,而且无处不在,不可能因为它不入主流就被轻易淘汰。

其次,就算西方经济理论可以科学地解答所有的经济现象,但没有理由认为解决具体实践问题的特殊理论或应用理论就没有意义。

中国的经济有其特殊性,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就算有了西方经济学一般理论的“指导”,也必须为之建立适用于中国具体条件的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产业演进的“本土”经济学,我们认为这正是生产力经济学的意义所在。

最后,没有理论厚度的概念是没有灵魂的概念,最终会走向死亡。

如果生产力经济理论的发展落后于形势,尽管生产力概念今天无处不在,人们也有理由怀疑它的生命力。

我们对“绿色生产力”的研究就是想推动这一理论的发展。

从“绿色生产力”的研究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绿色生产力”向生产力经济学提出了新问题。

以往的生产力经济学主要关注生产力本身,而绿色生产力则更关注生产力发展的外部性。

而外部性正是以往生产力研究中被忽视的薄弱环节,没有现成的理论与工具可以利用。

另一方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新千年头等大事(熊映梧,2002),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薛永应,2002),因此生产力经济学不能留有这方面的空白,而应有所建树。

生产力经济学的传统就是为中国的经济建设服务,不崇洋、不唯上,实事求是地从中国国情出发探求生产力的科学道理。

这些原则也应成为新领域的方法论,以此重新认识和解决“环境与发展”,“生产率与生产力”,(注:

生产率在这里指微观企业层面上的生产效率,生产力指既得的社会生产能力或社会生产实力。

依据生产力经济学的认识,单个企业的效率的提高并不必然提高社会生产力。

只要考虑到污染企业或乱采砍伐等活动,对这一对矛盾就不难理解。

)“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短期增长(发展)与长期增长(发展)”,“质量与数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等基本矛盾。

这也是“绿色生产力”要求的大视角。

当我们用这一角度看问题时,生产力经济研究就更具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特征,因而就更具有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在这里决不是政治标签,而是经济实证,因而是有竞争力的学问。

2、如果我们对以上绿色制度约束的基本分析是正确的,

那么我国的实际制度约束与这些要求相去甚远,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忧虑。

如果现存的制度约束不变,我们可以预言,中国的环境问题将会进一步恶化,不但会葬送中国生产力的未来,甚至难于保持现状,实际上我国环境的劣化正在加速。

“绿色制度约束”的建立已是当务之急,本文的目的在于提醒人们在建立这样的制度时必须遵守大尺度、大跨度、法制化等原则。

这些常常是被忽视或刻意回避的问题,当污染向我们逼近时,这是我们必须做的事。

3、我们当然还要强调“市场失灵”的问题。

当全世界都争先恐后的进入市场经济时,“市场万能”论淹没了所有声音,但这绝不是事实。

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失灵”不仅存在于经济学教科书中,也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特别是绿色生产力

 

中。

绿色生产力不能依赖于市场经济自动实现,相反,它是市场经济的“死穴”。

这提醒我们必须注意市场和计划的分工和界线。

在“健康”的环境界限以内,“市场失灵”可以忽略不计,“市场万能”没有什么不对。

但是一旦环境损害超过“健康”界限,放任市场力量盲目行动就会造成毁灭性的后果(唐奈勒·H·梅多斯等,2001)。

这是市场经济的底线,是必须用“计划经济”的方法加以纠正的地方。

在这些地方“计划经济”不但不能消亡,相反应当得到加强。

在这里必须牢牢记住邓小平同志的至理名言“计划和市场都是发展生产力的方法”(邓小平,1987),其中关键在于如何划分市场和计划的范围,并且建立市场与计划协调作用的机制。

绿色生产力要求具有跨行政区的大政府,这和目前小政府的市场趋势并不相同。

最后,“制度”虽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但研究生产力的制度约束仍然属于生产力经济学范围之内。

生产力经济学从来就不排斥制度等生产关系,但反对“唯”生产关系论和“唯”制度论,而是遵循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主张“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研究应把生产力放在首位”。

这是这一门学科的基本特征,也是在研究制度和生产力的关系中必须遵守的科学原则。

这些集中体现在对制度约束与生产力发展的因果关系上。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来,制度约束与生产力发展在历史上是互为因果的,也就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关系。

但我们的认识是:

对特定的时期而言,一定是先有生产力而后有制度约束,即制度约束的特征一定是现存生产力状态的派生物。

具体而言,如果现有生产力不存在破坏环境的问题,就决不需要环境约束制度,而不是相反。

其次,未来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生产力水平而不是生产关系或制度,因此就算现在的制度选择会影响(决定)生产力的发展,但选择什么样的制度仍然要取决于未来要选择什么样的生产力。

具体而言,因为未来的最终目标是绿色生产力,因此必须选择绿色制度约束,既使绿色制度能产生绿色生产力,但我们选择绿色制度的原因正是因为我们的最终的目标是绿色生产力,而不是相反。

这就是我们对制度约束与生产力基本关系的看法,这也就是我们所认为的生产力经济学的基本理念。

【参考文献】

[1]孟庆琳.中国的选择:

生产力发展的绿色道路[J].生产力研究,2002,

(1)。

[2]孟庆琳,蒋景媛.生产力经济分析[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

[3]熊映梧.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新千年经济学的头号课题[J].生产力研究,2002,

(1)。

[4]薛永应.人类生产力的第三高度:

绿色生产力[J].生产力研究,200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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