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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代码表

企业规模代码表

行政区划代码(封面)

440200  韶关市

440201   市辖区

440203   武江区

440204   浈江区

440205   曲江区

440222   始兴县

440224   仁化县

440229   翁源县

440232   乳源瑶族自治县

440233   新丰县

440281   乐昌市

440282   南雄市

企业规模代码表(表1-1)

代码

企业规模

代码

企业规模

1

特大型

5

中二型

2

大型一档

6

小型

3

大型二档

7

其它

4

中一型

 

单位类别代码表(表1-1)

代码

单位类别

单位类别

1

县以上工业企业

5

乡镇街道非工业企业

2

县以上非工业企业

6

部队

3

事业单位

7

其他

4

乡镇街道工业企业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表1-1)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100

110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141

142

143

149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150

151

159

160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70

171

172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1、稳定连续排放

2、周期性连续排放

3、不规律连续排放

4、有规律间断排放

5、不规律间断排放

 

噪声功能区分类编码(月季变更表)

代码

噪声功能区类型

0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和高级宾馆区

1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区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

工业区

4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穿越城区的铁路主、干线区域

9

尚未划分噪声功能区

噪声源性质(月季变更表)

代码

代码定义

11

机械性噪声

12

电磁性噪声

13

流体动力性噪声

14

其他噪声

21

机械性振动

22

电磁性振动

23

流体动力性振动

24

其他振动

 

污染物排放基本计算方法

1、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标态风量(标立米/小时)×排气时间(小时)÷10000

2、废气污染物量(公斤)=污染物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100

3、废水污染物量(公斤)=污染物浓度(毫克/升)×废水量(吨)÷1000

 

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

1000物理处理法

2000化学处理法

3000物理化学处理法

1100过滤

2100化学混凝法

3100吸附

1200离心

2110化学混凝沉淀法

3200离子交换

1300沉淀分离

2120化学混凝气浮法

3300电渗析

1400上浮分离

2200中和法

3400反渗透

1500其它

2300化学沉淀法

3500超过滤

 

2400氧化还原法

3600其它

2500其它

 

4000生物处理法

5000组合工艺处理法

4100好氧生物处理

5100物理+化学

4110活性污泥法

5200物理+生物

4111普通活性污泥法

5210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4112高浓度活性污泥法

5220物理+厌氧生物处理

4113接触稳定法

5230物理+组合生物处理

4114氧化沟

5200化学+物化

4115SBR

5300化学+生物

4120生物膜法

5310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4121普通生物滤池

5320化学+厌氧生物处理

4122生物转盘

5330化学+组合生物处理

4123生物接触氧化法

5400物化+生物

4200厌氧生物处理法

5410物化+好氧生物处理

4210厌氧滤器工艺

5420物化+厌氧生物处理

4220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工艺

5430物化+组合生物处理

4230厌氧折流板反应器工艺

4300厌氧/好氧生物组合工艺

4310两段好氧生物处理工艺

4320A/O工艺

4330A2/O工艺

4340A/O2工艺

治理类型代码表

1

工业废水治理

2

燃料燃烧废气治理

3

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含治理工业粉尘)

4

工业固体废物治理

5

噪声治理(含治理振动)

6

电磁辐射治理

7

放射性治理

8

污染搬迁治理

9

其他治理(含环境综合整治)

固废处置方法代码

代码

固废处置方法

10

围隔堆存(属永久性处置)

20

填埋

21

   置放于地下或地上(如填埋、填坑、填浜)

22

   特别设计填埋

30

海洋处置

31

   经海洋管理部门同意的投海处置

32

   埋入海床

40

焚化

41

   陆上焚化

42

   海上焚化

50

固化

60

其它处置(属于未在上面5种指明的处置作业方式外的处置)

61

   深层灌注

62

废矿井永久性堆存(包括将容器置于矿井)

63

   土地处理(属于生物降解,适合于液态固废或污泥固废)

64

   地表存放(将液态固废或污泥固废放入坑、氧化塘、池中)

65

   生物处理

66

   物理化学处理

67

   经环保管理部门同意的排入海洋之外的水体(或水域)

70

其他处理方法

废气除尘、脱硫方法分类代码表

代码

除尘方法

A

重力沉降法

B

惯性除尘法

C

湿法除尘法

D

静电除尘法

E

过滤式除尘法

F

单筒旋风除尘法

G

多管旋风除尘法

W

其它除尘方法

X0

炉内脱硫法

X1

循环流化床锅炉

X2

炉内喷钙法

X9

其它炉内脱硫法

Y0

烟气脱硫法

Y1

石灰石石膏法

Y2

旋转喷雾干燥法

Y9

其它烟气脱硫法

Z0

炉内脱硫与烟气脱硫组合法

工艺废气净化方法代码表

代码

工艺废气净化方法

1

冷凝法

2

吸收法

3

吸附法

4

直接燃烧法

5

催化燃烧法

6

催化氧化法

7

催化还原法

8

冷凝净化法

9

其他净化方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599-2001

Standardforpollutioncontrolonthestorageanddisposalsiteforgeneralindustrialsolidwastes

2001-12-28发布2002-07-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引用标准

3.定义

4.贮存、处置场的类型

5.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6.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7.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

8.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9.污染物控制与监测

10.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处置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6渗滤液

一般工业固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

3.7渗透系数

水力坡降为1时,水穿过土壤、岩石或其他防渗材料的渗透速度,以cm/s计。

3.8防渗工程

用天然或人工防渗材料构筑阻止贮存、处置场内外液体渗透的工程。

4贮存、处置场的类型

贮存、处置场划分为Ⅰ和Ⅱ两个类型。

堆放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简称Ⅰ类场。

堆放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二类,简称Ⅱ类场。

5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5.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5.1.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1.2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5.1.3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5.1.4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5.1.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5.1.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5.2Ⅰ类场的其他要求

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5.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5.3.1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5.3.2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

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6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6.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6.1.1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必须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

6.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设置贮存、处置场专题评价;扩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贮存、处置场,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6.1.3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6.1.4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

6.1.5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

6.1.6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

6.1.7为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匀或局部下沉。

6.1.8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6.1.9为加强监督管理,贮存、处置场应按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6.2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6.2.1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

6.2.2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6.2.3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污染,贮存、处置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

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上游,作为对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口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置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

当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表明含水层埋藏较深,经论证认定地下水不会被污染时,可以不设置地下水质监控井。

7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

7.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7.1.1贮存、处置场的竣工,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7.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7.1.3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达到GB8978标准后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

7.1.4贮存、处置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

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

7.1.5贮存、处置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档案制度。

应将入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下列资料,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

a)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资料;

b)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观测和处置资料;

c)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的监测资料。

7.1.6贮存、处置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按GB15562.2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7.2Ⅰ类场的其他要求

禁止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

7.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7.3.1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渗工程,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地下水水质按GB/T14848规定评定。

7.3.2应定期检查维护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定期监测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发现集排水设施不通畅或处理后的水质超过GB8978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8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8.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8.1.1当贮存、处置场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处置任务时,应分别予以关闭或封场。

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污染防止措施。

8.1.2关闭或封场时,表面坡度一般不超过33%。

标高每升高3-5m,须建造一个台阶。

台阶应有不小于1m的宽度、2-3%的坡度和能经受暴雨冲刷的强度。

8.1.3关闭或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直到稳定为止。

以防止覆土层下沉、开裂,致使渗滤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体失稳而造成滑坡等事故。

8.1.4关闭或封场后,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8.2Ⅰ类场的其他要求

为利于恢复植被,关闭时表面一般应覆一层天然土壤,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

8.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8.3.1为防止固体废物直接暴露和雨水渗入堆体内,封场时表面应覆土二层,第一层为阻隔层,覆20~45cm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雨水渗入固体废物堆体内;第二层为覆盖层,覆天然土壤,以利植物生长,其厚度视栽种植物种类而定。

8.3.2封场后,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的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直至水质稳定为止。

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

9污染物控制与监测

9.1污染控制项目

9.1.1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

应选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9.1.2地下水

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以GB/T14848规定的项目为控制项目;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

9.1.3大气

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为控制项目,其中属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为控制项目。

9.2监测

9.2.1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

a)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排放口。

b)采样频率

每月一次。

c)测定方法

按GB8978选配方法进行。

9.2.2地下水

a)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地下水质监控井。

b)采样频率

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至少应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运行过程中和封场后,每年按枯、平、丰水期进行,每期一次。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批准日期 2001-12-28

实施日期 2002-07-01

StandardforPollutionControlontheSecurityLandfill SiteforHazardousWastes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6.1~5086.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15555.1~15555.1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4848地下水水质标准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定义

3.1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填埋场

 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3.4天然基础层

 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3.5防渗层

 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双人工衬层

 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1。

3.7复合衬层

 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2。

4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4.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4.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4.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4.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8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d.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e.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

 f.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4.9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

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10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4.11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5填埋物入场要求

5.1下列废物可以直接入场填埋:

 a.根据GB5086和GB/T15555.1-11测得的废物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有害成分浓度超过GB5085.3中的标准值并低于表5-1中的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

 b.根据GB5086和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

5.2下列废物需经预处理后方能入场填埋:

 a.根据GB5086和GB/T15555.1-11测得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表5-1中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

 b.根据GB5086和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小于7.0和大于12.0的废物;

 c.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d.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

 e.液体废物。

5.3下列废物禁止填埋:

 a.医疗废物;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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