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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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科目设置

  按照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增值税。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其中: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的,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企业也可以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账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账的金额结转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商品流通企业可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仍可沿用三栏式账户,核算企业应交、已交及多交或少交的增值税。

  二、账务处理方法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1.企业从国内购进商品:

  借:

商品采购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等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贷:

实收资本

  3.企业接受捐赠的货物: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贷:

资本公积

  4.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加工商品等

    贷:

银行存款等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商品采购等

    贷:

银行存款等

  6.企业进口货物: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商品采购等

    贷:

银行存款等

  7.企业购入固定资产:

  借:

固定资产

    贷:

银行存款等

  8.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

商品采购等

    贷:

银行存款等

  9.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

  借:

商品采购等

    贷:

银行存款等

  10.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没有取得专用发票,而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入免税农业产品):

  借:

商品采购等

    贷:

银行存款等

  

(二)销项税额核算

  1.企业向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

银行存款等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等

  2.企业将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

应付利润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等

  3.小规模纳税企业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

银行存款等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商品销售收入等

  4.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直接作销售处理,则:

  借:

在建工程等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等

  另一种方法,是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一方面按税法要求按销售同类货物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另一方面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直接结转其成本,不作销售处理。

则会计分录为:

  借:

在建工程等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应视作销售计算应纳增值税:

  借:

长期投资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等

  或:

  借:

长期投资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6.企业将购进、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等,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则:

  借:

应付福利费等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等

  或:

  借:

在建工程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7.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等

  或: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8.企业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增值税:

  借:

银行存款等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借:

其他应付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

  (三)出口退税的核算

  按照规定,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

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的,应补交已退回的税款: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

银行存款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企业购进的商品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

  借:

在建工程

    或应付福利费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等盘亏,按规定应转作“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其进项税额也应相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库存商品等

  (五)交纳增值税税额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商品流通企业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

银行存款

  次月初结算上月税款时需要补交税款时,作与上述同样分录;收到退回多交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小规模纳税人商品流通企业预缴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次月初结算时需要补交税款的,按补交税款作同样分录;需要退回多交的税款的,在收到退回的税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三、会计报表

  按照规定,企业应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

商品流通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

[例]某商场1994年9月有关收入资料如下:

  代购代销收入                 120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运输收入                  50000元

  固定资产和包装物出租收入  60000元

  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出售房屋一间取得价款收入  300000元

  按规定,代购代销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0×5%=6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代购代销收入          6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000

  其他业务收入应纳税额=50000×3%+60000×5%=1500+3000=45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其他业务支出             45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500

  出售房屋收入应纳税额=300000×5%=15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固定资产清理           15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0

  企业实际缴纳9月份营业税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5500(6000+4500+15000)

    贷:

银行存款                                   25500

商品流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

按照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例1]某商场1993年3月有关损益类账户余额如下:

  商品销售收入        14000000

  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      700000

  商品销售成本        8800000

  代购代销收入         800000

  经营费用          1200000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00

  其他业务支出         500000

  管理费用           260000

  财务费用           14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

  营业外支出          220000

  投资收益           80000

  按规定,该商场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另外该企业有50000元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

  月终,企业应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商品销售收入     14000000

    代购代销收入     8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

    投资收益       80000

    贷:

本年利润       15780000

  借:

本年利润       12220000

    贷:

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  700000

      商品销售成本     8800000

      经营费用       1200000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00

      其他业务支出     500000

      管理费用       260000

      财务费用       140000

      营业外支出      220000

  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借贷方余额结出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15780000-12220000=356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永久性因素=3560000元+50000元=3610000元

  应纳税额=3610000×33%=11913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所得税        11913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91300

  同时,作:

  借:

本年利润       1191300

    贷:

所得税        1191300

  企业在预缴3月份应纳税额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91300

    贷:

银行存款       1191300

  [例2]某外贸公司1994年1-11月已累计实现利润总额8600000元,其中包括已在联营方分得投资利润220000元,累计已缴纳所得税2764500元。

该公司12月份取得主营业务利润780000元,其他业务利润40000元,管理费用70000元,财务费用20000元。

汇兑损失10000元,投资收益200000元(其中包括已在投资方缴纳所得税的联营利润140000元),营业外收入4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0元。

企业1993年有未弥补亏损100000元。

年度终了后,企业与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将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60000元和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的利息支出40000元在税前列支。

公司1994年12月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利润总额=780000+40000-70000-20000-10000+200000+40000-50000=91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910000-140000=770000元

  应纳税额=770000×33%=2541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所得税         2541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41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本年利润        254100

    贷:

所得税         254100

  实际预缴本月份所得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4100

    贷:

银行存款        254100

  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时,对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利润总额=8600000+910000=951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税目金额=9510000-(220000+140000)-100000+160000+40000=9250000元

  应纳税额=9250000×33%=3052500元

  已累计缴纳税款=2765400+254100=3019500元

  应补缴税款=3052500-3019500=33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所得税         33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本年利润        33000

    贷:

所得税         33000

  企业按规定补缴税款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

银行存款        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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