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湖南省农科院计财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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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湖南省农科院计财处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湖南省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机关各处(室)、子弟学校以及中南大学研究生院隆平分院(以下简称院属各部门)。

第三条 院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 院机关预算是根据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预算编制

(一)院机关预算根据院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及本年度收支情况编制。

预算编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人员经费预算由院人事处、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年度在册实际人数和所需支出测算编制。

(三)公用经费预算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编制的日常公用支出计划。

主要包括:

一般办公用品、报刊、通讯费、印刷费、邮寄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水电费以及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公用经费预算由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按院机关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编制。

(四)院专项经费预算是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及实现全院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主要包括事业发展、公共运行、公益事业、人才培养、重点科研及科技创新等专项经费。

院专项经费预算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由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负责编制。

(五)基建维修预算由院基建规划处根据全院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会同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编制。

(六)其他项目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书的要求,会同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编制。

(七)涉及政府采购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支出,依据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预算执行与调整

(一)预算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二)省财政厅的预算批复与预算控制数有较大差异时,应当根据预算批复及时进行调整。

(三)院机关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确需调整预算,应当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提交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方案需经院党委会批准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

预算调整经省财政厅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院机关应当加强决算的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

第三章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八条收入管理

(一)院机关收入主要指财政补助收入及院属各部门利用其职能和院资源获取的其他收入。

院属各部门应当将各项收入(包括房租费、场地租赁费、评审费以及学校办学收费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隐瞒、截留各项收入,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院属各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来源应合规合法。

因工作需要确需收费的,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配合院计财处办理收费许可的审批手续。

(三)严格管理各类收据和发票,严禁超范围使用票据,严禁出借票据,确保出具的票据真实、合法。

第九条支出管理

院属各部门应当严格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人员经费。

院人事处负责核定人员支出范围及标准。

院计财处负责经费的发放。

当发生升职、降级、新增、调离、辞退、病休、死亡等人事变动时,院人事处应及时下达调整通知和相关标准,院计财处按照院人事处的通知,及时准确地给予支付。

(二)工作经费。

院属各部门的工作经费分为一般工作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

院属各部门应当在当年12月份,根据本部门预算年度的职能及工作需要,向院人事处提交工作任务书及工作经费预算,院属各部门的工作任务书经分管领导审核及院人事处备案后,由院计财处核定工作经费,并报院党委审批。

1、一般工作经费。

院属各部门应当严格一般工作经费预算,确保年度工作按计划完成。

2、专项工作经费。

院属各部门应当按工作任务要求使用专项工作经费,不得随意变更用途,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必须经审批同意且资金到位后才能办理相关业务支出。

(三)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严禁从项目经费中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

院科技创新项目按《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及行业的专项经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及项目预算书或合同书进行管理。

(四)接待经费。

院计财处应在年初预算中核定接待费用标准,院属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中的接待费用支出。

第十条科研课题经费管理

(一)院科研课题经费为院属各部门利用院资源和平台,以开展科学研究、提供科技服务以及合作交流等方式获取的经费。

(二)院属各部门在争取科研课题经费时,应将经费申请报告、课题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等提交院计财处备案。

科研课题经费到位后,有关部门应当将批复文件、指标文及预算方案提交院科管处和院计财处备案。

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经费预算进行管理和核算,否则不予办理业务支出。

(三)需拨付合作或参与单位的课题经费,课题主持单位除提供课题下达部门合同书或任务书外,还应提供与承担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

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应当严格按资金审批程序划拨经费。

每年12月25日前,课题负责人应当向合作或参与单位索取支出报表,并交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四)根据有关规定,按到位科研课题经费列支一定比例管理费。

列支比例为100万元及以下经费按5%,100万元以上经费按3%。

管理费由院计财处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科研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单位仪器设备、房屋设施、水电等公共资源的消耗以及对科研课题管理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

(五)科研课题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计财处提供结题验收报告书,课题结余经费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转入院事业基金。

第十一条报账管理

(一)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合法,填制应清晰完整,不得涂改。

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应拒绝受理。

(二)统一使用由院计财处制定的财务专用单据(借支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经办人应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并简要说明事由。

(三)支出手续应当规范齐全。

1、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出业务时,应提交发票、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单等原始凭证。

2、固定资产购置需提供资产名称、型号、存放地点、使用人等明细。

“办公用品”、“试验材料”、“耗材”、“配件”等大额发票,应附有效的明细清单,清单总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

3、院属各部门组织的会议及培训,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在筹备会议或培训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和经费预算。

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向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参会代表签名簿、会议费发票和费用结算清单等相关凭据。

4、参加由外单位组织的会议或培训,在办理借款或报账时,应附有主管领导批示的会议或培训通知。

5、对外支付的劳务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劳务支出)应当凭税务发票报账,同时须注明支付理由、用工名单、时间等有关内容,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6、在国内出差乘坐飞机的,报账时除提供机票外,还应当提供有效的登机牌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

出国乘坐飞机的,除提供机票、登机牌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入境签证复印件。

(四)差旅费报销,按《湖南省农科院机关关于实施〈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公务车辆运行经费,按院办公室《机关车队公务车辆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公房检漏、补洞、公用设施零星维修,由院基建处负责编制预算,并会同计财处督促有关单位实施。

维修完工,应按程序验收,由院基建处负责结算。

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根据院基建处审核的结算单付款。

(七)当年的经费支出,应在当年及时报账支出,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报账,如特殊情况报账时间不能超过第二年的3月底。

第十二条财政性资金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院属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正确、有效地使用公务卡,减少现金支出。

(一)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交通费用等。

凡使用现金结算且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使用转账方式。

(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原报销审批程序。

经办人凭发票、POS机消费凭条等单据报账。

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凭核准的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将报销资金划转到“公务卡”上。

(三)职工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

公务卡中所发生的私人消费性的支出,由职工个人承担,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若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经经办人申请,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现金借款。

(五)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经办人可先行垫付现金,按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后,由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凭核准的报销单,将报销资金划转到“公务卡”上。

第四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一)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中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院属各部门应充分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努力完成工作任务,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一)当年预算安排的院属各部门的专项工作经费,如未按要求完成任务支出指标,每年12月份,由院计财处进行清理,统筹安排使用。

(二)未按预算进度完成项目任务形成的年终财政指标结余,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即由财政全额收回或扣减项目结余指标。

(三)院属各部门或项目主持单位如因项目指标结余,影响院机关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院计财处将相应调减相关单位(部门)的资金用款额度。

第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有关规定或项目要求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用于弥补单位收支差额后的非财政拨款结余,按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60%转入事业基金。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事业基金是院机关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包括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

(一)一般基金由院机关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分配转入,可用于弥补院机关年度收支差额。

(二)投资基金是指院对外投资形成的原始账面价值。

第十九条专用基金是院机关按规定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其支出不得超基金规模。

(一)修购基金。

指主要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

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在职人员福利基金支出由院人事处会同院计财处审批,退休人员福利基金支出由院离退休处会同院计财处审批。

(三)住房基金。

是院机关自有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维修基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所形成的资金。

住房基金必须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用。

(四)其他基金。

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主要为:

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新建新增固定资产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新建房屋和建筑物等建设项目,院基建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院计财处提交工程决算表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并办理固定资产结算和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固定资产原始单据,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卡片登记,卡片一式叁份,分别由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资产管理科和使用部门保管,作为帐物核实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院计财处负责组织院属各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报废,院属各部门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置。

资产的出售、变卖、报废,由院计财处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院属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等管理工作。

院属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职工调离原岗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前,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的实物和帐卡移交手续,由院计财处负责监督移交。

院人事处在办理职工调离和退休手续时,应要求职工提供有关资产移交的资料或证明。

第七章内部控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借款和报销审批制度、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等制度。

第三十条借款、报销审批制度

(一)借款、报销审批程序:

经办人负责填制借款、报销凭单;验收人或证明人签署验收或证明意见;部门预算安排的工作经费由院属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审核、签字。

(二)下列事项在履行常规性审批程序后,还应当报院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单次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现金借款及支出。

2、预算年度内追加的专项工作经费支出。

3、其他特殊事项。

(三)总投资3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和支出总额10万元及其以上的专项支出(科研专项支出按项目任务书执行),应按《中共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委员会工作议事规划》办理。

(四)投资额2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5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土地、房屋出租出让、原值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填写《重大项目报告表》,接受院纪委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往来款项的管理

(一)加强预付和应收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预付和应收款项的额度及使用时间。

预付、应收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结算。

实行谁经办、谁批准、谁负责的管理制度。

(二)严格控制现金借款,不准公款私借。

非机关正式职工不得经办借款、经费报销等事项。

(三)院属各部门日常公务中,确需借支的现金,应当在一个月内归还。

经办人报账归还借款,由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开具收据,并将报账归还的借款打入规定的账户上,由出纳负责交款冲账。

三个月以上不归还借款的,院计财处应向主管财务负责人及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停止该部门办理借款和有关业务报销。

(四)在职职工调离院机关或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还清借款或移交经手的有关账务。

院人事处在办理职工调离和退休手续时,应要求职工提交由院计财处开具的有关证明。

第三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办理会计业务,保证资金安全。

(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不予办理。

对违反规定未纳入本级统一管理的收支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财务收支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补充齐全。

(二)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和辅助账,月末及时结账、对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三)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结算,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支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院机关库存现金限额为贰仟元整,现金短款由个人赔偿,现金库内严禁存放私人钱款及其他物品。

(四)严格遵守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保管好财务印章,银行印鉴实行分开管理,防止丢失和被盗。

银行账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备案、年检。

(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当年的会计档案要在第三年的6月底以前编造存档清册,并移交院档案室。

会计档案的调阅,一般只限于本单位的财务人员查阅,其他工作人员如需查阅,应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六)加强会计信息资料的管理,及时做好会计数据备份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媒体介质和各种非法拷贝的软件。

第三十三条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

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在对院机关全部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应定期编制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及时提供客观、真实的财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

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

第三十四条接受检查制度。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审计、税务、财政、经费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匿藏、伪造、篡改、谎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原《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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