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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交易规则全文

创业板交易规则全文

创业板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送审稿)

  创业板交易规则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二节交易席位

  第三节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

  第五节交易主体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交易单位、报价单位

  第二节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三节委托

  第四节申报

  第五节竞价与成交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开盘与收盘

  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三节除权除息

  第四节大宗交易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节交易信息管理权

  第二节行情揭示

  第三节股价指数

  第四节公开信息制度

  第六章交易异常情况

  第七章交易纠纷

  第八章交易费用

  第九章罚则

  3.3.1会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会员与投资者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二会员应当在协议中向投资者提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买卖方式的风险;

  三投资者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四会员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

  五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六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

  七投资者保证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八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

  九会员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十投资者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十二争议解决办法。

  3.3.2投资者买卖证券,可以采取柜台委托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委托、互联网上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

  3.3.3本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交易方式。

  3.3.4柜台委托应当填写委托单。

  3.3.5提供自助委托的,会员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6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在经纪业务中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的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不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委托。

  3.3.7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应当逐笔说明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

  二委托买卖证券的编码和简称;

  三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四买卖方向;

  五委托数量;

  六委托价格(市价委托除外);

  七本所及会员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3.3.8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3.3.9投资者委托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其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

会员不得为投资者融券交易。

  3.3.10投资者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其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

会员不得为投资者融资交易。

  3.3.11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买卖或者假借投资者名义买卖投资者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3.12会员对委托记录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3.3.13会员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的变动应当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帐管理,不得挪用。

  3.3.14对已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确认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返还资金或证券

  第四节申报

  3.4.1本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3.4.2会员应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顺序向本所申报。

  3.4.3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席位号、合同序号、申报类别、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申报价格、数量、买卖方向等,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3.4.4每笔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

  3.4.5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本所按自动撤销处理。

  3.4.6申报当日有效。

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

  3.4.7没有成交的申报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撤销。

  第五节竞价与成交

  3.5.1集中交易采用电脑自动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是指:

较高价格买进的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的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的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的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

同一方向申报价格相同,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本所电脑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竞价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是指:

对一段时间内所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

对所接受的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3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

  证券在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涨跌幅限制的价格范围。

  3.5.4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买卖竞价。

  3.5.5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格的规则依次是:

  一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二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

  1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2与该价位相同的一方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三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距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近的价位。

  集合竞价所有成交以同一价格成交。

  3.5.6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按下列办法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叫买价高于发行价的,以最高叫买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叫卖价低于发行价的,以最低叫卖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5.7集合竞价没有成交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3.5.8连续竞价期间,按以下规则确定成交价格:

  

(一)买入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卖出申报价格低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5.9本所通过通信系统将成交回报即时发送至各会员,但成交结果以本所结算数据为准。

  3.5.10本所成交回报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席位代号、合同序号、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买卖方向及成交时间等。

  以上内容,本所可视需要增减。

  3.5.11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证券交易,经交易主机确认,买卖即告成立,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3.5.12会员应当在成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为投资者完成结算交收手续,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3.5.13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经证监会批准,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14本所认为必要时,有权调整某只或某类证券的竞价方式。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开盘与收盘

  4.1.1每个交易日开市后,每只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为该证券的开盘价。

  4.1.2每个交易日闭市前,每只证券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价格以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为该证券的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该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证券上市,本所对其实施挂牌,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4.2.2证券上市期届满,或者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证监会的决定暂停或终止某只证券上市,本所对该证券实施摘牌。

  4.2.3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证券实施停牌或复牌。

4.2.4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本所发布的行情中不包括该证券的信息。

  4.2.5停牌证券在当日复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或撤销申报;该证券复牌时,本所对复牌前接收的所有申报进行集合竞价。

  4.2.6证券挂牌、摘牌、停牌、复牌,本所予以公告。

  第三节除权除息

  4.3.1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配股等情况,本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在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4.3.2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红利×除权前总股本+认购价格×新增股本除权后总股本。

  证券发行人认为调整前款计算公式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本所采纳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理由。

  4.3.3本所在除权息日开市前将该证券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修改为该证券的除权息参考价。

  第四节大宗交易

  4.4.1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开设创业板大宗交易。

  创业板大宗交易的交易规则本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节交易信息管理权

  5.1.1创业板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由本所统一管理和发布。

  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和传播。

  5.1.2即时行情信息发布后超过15分钟的,本所视为公共信息。

  第二节行情揭示

  5.2.1本所每交易日发布创业板即时行情。

  创业板即时行情发布内容为: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即时最高买入申报价、即时最低卖出申报价、围绕最近一次成交价上下三个申报价位的所有买卖量等。

  5.2.2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独立揭示创业板行情。

  5.2.3每交易日上午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确定开盘价前十分钟起,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开盘价。

  可能开盘价是指对截止揭示时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价格。

  5.2.4证券交易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送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在营业场所单独揭示。

  5.2.5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调整证券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5.2.6本所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股价指数

  5.3.1本所编制创业板指数以反映创业板股票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一起发布。

  5.3.2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计算,具体公式为:

  当日即时指数=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当日即时指数证券总市值/经调整前一交易日指数证券收市总市值

  5.3.3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可对创业板指数设置和编制方法进行调整。

第四节公开信息制度

  5.4.1本所对创业板股票交易实行公开信息制度,即对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10%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如果涨幅(或跌幅)出现相同,则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额选取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专用席位除外。

  第六章交易异常情况

  6.1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创业板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故;

  三技术故障;

  四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6.2出现无法进行买卖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本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0%以上,或者中断行情传输的用户数量超过本所行情用户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的,本所实行临时停市。

  6.3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6.4创业板指数在交易日上午10:

45、下午2:

15之前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0%,创业板临时停市30分钟。

  前款临时停市措施一个交易日内只执行一次。

  6.5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5%,创业板当日停市。

  6.6本所对因交易异常情况导致的创业板停市或停牌予以公告,并及时报告证监会。

  6.7当日停市或停牌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恢复交易前交易主机已经接收的申报有效,本所在恢复交易时进行集合竞价。

  6.8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交易纠纷

  7.1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

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7.2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八章交易费用

  8.1会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

  8.2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与会员的约定交纳佣金。

  8.3会员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创业板上市证券,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章罚则

  9.1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罚款;

  二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

  四警告;

  五限制交易;

  六暂停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代理买卖业务;

  七取消会籍。

  9.2会员对第9.1条(四)、(五)、(六)、(七)项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继续执行。

  第十章附则

  10.1释义:

  一创业板,是指本所设立的创业板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二上市,是指证券在创业板市场挂牌交易。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是指投资者在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A股证券帐户卡。

  四委托,是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五申报,是指会员向本所电脑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六)停市,是指创业板市场所有证券暂停交易。

  10.2本规则第5.2.3条、第6.4条、第6.5条规定待本所完成有关技术准备工作后实施,实施时间本所另行通知。

  10.3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10.4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0.5本规则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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