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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巡视管理制1

税收管理员巡视管理制1

税源巡视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堵塞税收漏洞,不断提高税收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源巡视管理可分为三级巡查制度。

即税收管理员、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区)税务机关分别对税源管理对象及税源管理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市)、区级(含)以下的各征收管理单位。

第二章巡查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辖区税源的巡查管理,税收管理员应有计划对所管辖的纳税人进行巡视检查。

巡视检查可分为日常巡查和专项调查。

日常巡查又可分为案头分析和实地巡查。

第五条案头分析是各级巡查人员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检索信息发现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一)系统内涉税信息与从外部门交换来的信息比对后有差异的;

(二)同一纳税人系统内相关信息比对有差异的;

(三)国地税共享平台出现登记预警、核定预警、申报预警、发票预警提示的;

(四)不同税务所管理的同一类纳税人的税负比对有差异的。

(五)其他信息异常的。

第六条实地巡查是税收管理员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有计划进行实地核查。

核实内容有:

巡查未办理税务登记户情况;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亮证经营情况;房产、土地及车船信息登记的真实性;税种、税目认定情况;定期定额户税负与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已审批的停歇业户情况是否真实;已认定的非正常户是否正常营业;已注销的纳税人是否确已停止经营;巡查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情况等;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认定及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等。

第七条专项调查是税收管理员根据有关部门或岗位转来需巡查信息,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的内容有:

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深入纳税户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等了解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税款催缴催报;进行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及实地核查各类异常发票;重大临时建筑工程进展及纳税情况。

第八条二级巡查重点为:

管辖范围内重点税源纳税人、重点行业纳税人、违法违章纳税人、长期亏损企业、连续三个月以上零申报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员巡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三级巡查重点为:

核定定额调低纳税人、停(歇)业纳税人、注销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点税源纳税人;并对税收管理员、主管税务机关巡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章巡查要求

第十条各级巡查部门应本着提高巡查效率、保证巡查效果的原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在例征期前、后分时段进行巡查。

第十一条各级巡查部门实地巡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巡查要求:

(一)凡是需要实地巡查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让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和签字,必须实地巡查。

巡查时应及时填写《日常巡查登记薄》或者《专项调查登记薄》。

反馈巡查工作过程和巡查出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巡查记录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对巡查无问题或只需责令限期改正的,直接将巡查信息转相关岗位;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决定的,税收管理员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巡查中发现问题需进行评估的,移送评估部门进行评估;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涉税案件,按规定时限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二)日常巡查次数每月不低于2次;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每月不低于所辖管户的10%;专项调查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3天。

并将填写《日常巡查登记薄》或者《专项调查登记薄》于次月5日内报科(所)长审核。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巡查要求:

(一)对重点税源户每年至少巡查一遍,每季度巡查面不低于25%。

掌握重点税源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以及对税收收入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对税收管理员巡查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所管辖户的5%,对上报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进行分类分析,提出解决方法;

(三)每月根据巡查情况和税收管理员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税源分析监控报告表》,《税源分析监控报告表》于次月20日前报县(市)、区局审核。

第十四条县(市)、区局巡查要求:

(一)对本级巡查户数每季度巡查面不低于所管辖户数1%;

(二)每季度召开税源分析会,对主管税务机关巡查上报问题汇总研究,将解决办法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三)结合下级反映问题和本级巡查情况填写《税源分析监控报告表》,为加强本单位税源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巡查登记薄》和《税源分析监控报告表》应作为征管工作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级巡查人员应认真负责,如实记录巡查结果,不得弄虚作假或流于形式,要通过巡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要把巡查结果与执法责任考核、征管质量考核、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

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或巡查记录不实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巡查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登记簿

税源管

理部门

巡查人员

巡查对象

范围地址

巡查时间

 

 

 

 

 

巡查内容及目标

漏征漏管户情况

发现几户,具体名称、地址以及营业执照发放日期

 

停歇业户基本情况

本片区共有几户、已巡查几户、虚假停业户。

具体为:

 

非正常户基本情况

本片区共有几户、已巡查几户、正常营业几户。

非正常户具体为:

 

注销户基本情况

上月以来已审批几户、已巡查几户、正常营业几户,具体为:

 

其他涉税异常情况

纳税户非正常关停、新建建安工程等涉税线索

 

税收管理员专项调查登记薄

税源管

理部门

巡查人员

巡查对象

巡查地址

巡查时间

 

 

 

 

 

巡查工作内容及目标

巡查发现的问题或者存在疑问;纳税人反映的问题或者提出建议

 

税收管理员意见

 

分局(所)

意见

分局(所)长:

年月日

 

税源分析监控报告表(所级)

税所名称:

 

 

 

单位:

户、万元

管理员姓名税源情况

 

 

 

 

 

 

汇总数

本月新办户

 

 

 

 

 

 

 

本月注销户

 

 

 

 

 

 

 

本月末户数

 

 

 

 

 

 

 

累计非正常户数

 

 

 

 

 

 

 

本月按期申报户

 

 

 

 

 

 

 

本月未申报户数

 

 

 

 

 

 

 

零申报户

 

 

 

 

 

 

 

累计欠税额:

 

 

 

 

 

 

 

打印催报催缴户

 

 

 

 

 

 

 

送达催报催缴户

 

 

 

 

 

 

 

征收情况

税种

本期计划数

本期完成数

累计完成数

占年计划比例

上期完成数

同期完成数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城建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车船税

 

 

 

 

 

 

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

 

 

 

 

 

 

固定户

 

 

 

 

 

 

临商户

 

 

 

 

 

 

税源预测分析情况:

疑点问题及原因分析:

上期存在问题改正情况:

税源管理意见及建议:

县(区)局意见:

年季度税源分析监控报告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填报时间:

年月日

上季末户数

本期新办户

本期注销户

本季末户数

停业户

非正

常户

临商户

当期

申报户

未申报户数

申报率(%)

登记率(%)

欠税

户数

欠税额(万)

欠税增减率(%)

当期应征税款

(万元)

当期实征税款

(万元)

上期同比增减额

(万元)

税源分析监控情况:

疑点问题及原因分析:

自评结论及改进意见:

 

征管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税源管理建议:

 

主管局长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为A4竖式,各县(市)区局在每季度过后1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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