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煤矿压风自救装置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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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煤矿压风自救装置技术要求

 

GBXXXXX-202X

《煤矿压风自救装置技术要求》

 

(标准计划号:

20190084-Q-627)

 

编制说明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2020年1月

 

《煤矿压风自救装置技术要求》制订编制说明

 

1工作简况

 

1.1任务来源

 

来源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4日下发的“国标委发[2019]14号《关于下达<轿车轮胎>等4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标准制定计划号为20190084-Q-627。

1.2主要参加单位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起草小组。

 

1.3主要工作过程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于2012年对MT390-1995《煤矿用

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进行修订并报批,2014年5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下发《煤矿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管理规范》的标准制定计划。

根据2017年1

月“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决定将MT390-1995修订计划和《煤矿

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管理规范》制定计划进行整合,申报国家标准。

2019年4月

批准立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

接到标准制定任务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

有限公司等单位相关专家组成标准起草小组。

标准制定小组在重庆、北京等地

多次召开讨论会,在两个行业标准制修订稿的基础上进行了条款整合,形成了

本标准工作讨论稿。

2019年11月,标准制定小组派员到义煤集团、鹤煤集团

等煤矿现场调研,根据调研结果、结合最新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要求,对标准

讨论稿进行必要修改,后经小组成员交叉审定后形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2标准制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2.1标准制定的原则

 

1)标准结构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

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

 

2)认真贯彻国家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法令,如法定计量单位、煤矿安

全规程等,仔细核对与本标准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本标准先进、合理。

3)结合国内煤矿压风自救装置的研发、制造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以指导煤矿压风自救装置的设计、生产制造和检验、安装使用维护。

体现客观实际、科学合理,为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对压风自救装置产业的发展具有推动和规范作用

 

2.2标准的主要内容

 

2.1概述

 

本标准以MT390-1995《煤矿用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为主要参考,制定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以及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袋式和面罩式压风自救装置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压风自救装置系统的安装、维护管理规范等。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呼吸导管长度要求、面罩可燃性要求、连接和连接件拉力要求、装置开启时间要求、箱体防护等级要求、面罩静压差要求、外露件阻燃性能及抗静电性能要求等。

需强制的内容包括:

单个布袋和面罩的供气量,装置开启后最大噪声,箱体防护等级,所用非金属材料材质、供气压力等性能参数必须满足避险人员的呼吸需求,安装地点、安装距离、安装个数、管理维护等必须满足避险人员紧急避险的要求等。

以上强制执行规定的参数涉及到产品可靠运行和使用,保障煤矿井下避灾人员在井下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的呼吸安全。

 

2.2标准制定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2.2.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及定义、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安装、维护和管理等要求。

 

2.2.2“3术语和定义”

 

为使产品在检测检验过程中更加完善、规范和统一,从而提高产品的规范

性,利于产品安标的申办,标准中对“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名词术语:

矿井

压风自救装置、过滤器、面罩、呼吸导管给出了具体定义,有利于避免工作中

的口语化和概念不清的问题。

 

2.2.3“4型号及含义”

 

根据我国现在市场上适用于煤矿压风自救系统的装置情况,给出了装置的

分类和命名型式。

装置分为袋式和面罩式,两个分类从结构上进行区分,有利

于检验机构采用不同的试验形式对其进行检验,根据各自的要求给出检验结果。

装置型号定义分为ZYJ-D(□)和ZYJ-M(□),从型号制定上给予区分有利于

避免装置混淆。

 

2.2.4“5技术要求”

 

为使产品在检测检验过程中更加完善、规范和统一,从而提高产品的规范

性,利于产品安标的申办以及管理,根据标准第5条技术要求分别提出了具体

的规定要求,在第6条中也参照第5条的分类方法,分别对装置的技术要求试

验方法分别做出了规定。

 

2.2.5“7检验规则”

 

标准中“7.3抽样方法和7.4判定规则”与原标准检验内容有所增加,是

因为装置的结构分为袋式和面罩式,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中都将两种结构分

别做出了具体规定。

 

2.2.6“8安装技术要求”

 

(1)8.1.10压风自救系统采区主压风管路直径不小于φ100mm;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管路直径不小于φ75mm。

管路敷设应牢固平直,吊挂高度一致便于使用。

主送气管路应安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应加装开关和气水分离器,进入采掘工作面巷道的进风侧压风管路应设有总阀

门。

该条要求矿井参照了《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中的表述修改而来。

(2)8.2.2突出矿井及高瓦斯的煤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25m~40m的范围

内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数量能够满足该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的自救要求,向

外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每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该条参考了《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规定》中的安全防护,其中对工作面向外要求50米安装一组。

(3)8.2.8容易自然发火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的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按照

突出矿井要求执行,其中容易自然发火矿井在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铺设的注氮

 

管路应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转换成压风自救管路。

该条是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对

自然发火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容易自然发火矿井在采

煤工作面上、下巷铺设的注氮管路应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转换成压风自救管路的

要求,是根据义煤集团“11.3”事故救援的经验而要求的。

 

2.3关于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的补充说明

 

本标准中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相关内容主要参考MT390-1995制定,并根

据技术和产品的更新做必要修改,本标准与MT390-1995相关内容对比如下

 

本标准与MT390-1995相关内容的对比

MT390-1995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2引用标准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

GB/T2626

自吸过滤式防尘

物呼吸器

口罩通用技术

GB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5898凿岩机械与风动工具

GB/T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1噪声测量法

工程法

GB/T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

GBl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

验中的应用程序

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AQ1013

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监测检验规范

MT113煤矿井下用非金属

(聚

AQ104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合物)制品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MT113-1995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

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MT181-1988煤矿井下用塑料管安全性能检验规

5.2.1装置(袋式)的防护袋阻燃性应符合表

1和表

2的规定;装置(面罩式)的呼吸导管阻燃性应符合

表1的规定;装置(袋式)的防护袋表面电阻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1酒精喷灯燃烧试验

单位为秒

3.3装置的防护袋、送气管的

项目名

试件算术平

2

的规定。

材料应符合MT113

均值

1

有焰燃烧时间

≤3

≤10

2

无焰燃烧时间

≤10

≤30

表2酒精灯燃烧试验

单位秒

项目名

 

3.4装置配有口罩时,口罩用材料应符合GB2626的规定。

 

3.10装置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MPa压力时,每个装置的

3排气量应在100~150L/min范

围内。

 

4.1.1试验用压力表、气体流量计的准确度不低于2.5%;声级计为Ⅱ型。

仪表应由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1.2试验时,气源压力不小于0.75MPa,稳定、可调。

44.1.3试验系统如下图所示:

12345

 

图1试验系统示意图

1-气源;2-开关;3-压力表;

4-被测装置;5-气体流量计

 

试件算术平

均值

1

有焰燃烧时间

≤12

≤6

2

无焰燃烧时间

≤60

≤20

 

表3

表面电阻试验

单位为Ω

项目名称

试件算术平

均值

1

防护袋上、下两个表面

≤3×108

的表面电阻

5.2.2

装置(面罩式)的面罩材料对皮肤应无害,其

可燃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当火焰移开被火焰点燃

的试件后,试件不燃烧;如果燃烧,续燃时间不

超过5s。

5.2.3装置(面罩式)的呼吸导管、面罩、呼吸导管与过滤器连接处、呼吸导管与面罩连接处、头带

分别承受的拉力应不小于50N,受力持续时间不少于10s,且不应出现滑脱、断裂或变形。

增加:

5.2.6装置应能快速开启正常供气,总用时应不大于10秒。

5.3.1调节装置(面罩式)压强为0.3MPa时,面罩内外的空气静压差不小于300Pa。

5.3.2调节装置压强为0.3MPa、0.5MPa、

0.7MPa时:

(面罩式)每个面罩内排气量应在

50L/min~100L/min范围内;(袋式)每个防护袋

气流量应在100L/min~150L/min范围内。

 

6.1.2试验用仪表的测量范围应根据被测参数值的大小选取,其准确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压力表不低于1.5级;

b)流量计不低于1.5级;

c)声级计:

Ⅱ型;

d)刻度尺:

1mm。

6.1.3

气源压强应不小于0.75MPa,流量不小于试

验所需流量的1.5倍,稳定、可调。

6.1.1

装置检测的试验系统如图

1所示。

 

1-气源;2-截止阀;3-压力表;4-装置-;5-U型

压差计(面罩式装置试验用);6-流量计

图1试验系统

 

4.3舒适感检杳

6.2.2

在如图1试验系统,当供气压强为0.7MPa

在试验系统仁,当供气压

时:

距装置(袋式)出气口

250mm处,用手心迎气

5力为0.7MPa时,距出气口

流检查是否有刺痛和压迫感;佩戴装置(面罩

250mm处,用手心迎气流检查

式)面罩后检查是否有刺痛和压迫感。

是否有刺痛和压迫感

4.5噪声测定

当试验系统供气压力为0.7M

6.4.3

噪声测定

Pa时,在装置的减压部件轴线的

0.7MPa时,按GB5898

6

1m远的3个方位

当试验系统气源压强为

水平面内,距其

和减压部件上方

1m远处,按GB中5条的规定测量噪声。

5898的规定测量噪声。

5检验规则5.1出厂检验

5.1.1产品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1.2产品应按本标准的

3.3、3.4、3.5、3.6、3.7、

3.8、3.9条的规定逐台进行检

验。

5.2型式检验

5.2.1按本标准的3.3、3.4、

3.5、3.6、3.7、3.8、3.9、

3.10、3.11条的规定进行。

5.2.2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检验;

b.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1

7次;

c.正式生产后,因材料和工

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停产超过1年,再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的要求时。

5.2.3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

5.2.3.1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按GB10111随机抽取式样(抽样应不小于90台)进行型

式检验,但试样数不得低于3台。

 

5.2.3.2当本标准3.3、3.7、

3.10、3.11条的规定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样,对上述项目检验进行复试在不合

7检验规则7.1出厂检验

7.1.1产品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表3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2出厂检验分全检和抽检项目。

7.2型式检验

7.2.1型式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或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产品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

时。

7.2.2型式检验机构

按表3的规定,由国家授权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7.3抽样方法

7.3.1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

产品应逐批(每投料一次为一批)按GB/T10111的规定进行随机抽取试样进行检验,但试样数不少于1台(面罩式)、不少于3台(袋式)。

 

7.3.2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法

按GB/T10111的规定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

随机抽取试样(面罩式抽样基数应不小于5台、

袋式抽样基数应不小于90台)进行型式检验,但试样数不少于1台(面罩式)、不少于3台(袋

式)。

7.4判定规则

7.4.1出厂检验

7.4.1.1合格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

7.4.1.2不合格判定

 

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

全检项目合格时,抽检项目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

格。

倍抽样检验该项,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

5.2.3.3

当本标准的3.5、

合格。

3.6、3.8

、3.9条的规定有两

7.4.2

型式检验

项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样,

7.4.2.1

合格判定

对上述项目复试,再有不合格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a)全部检验项目合格;

b)主要项目全合格而一般项目仅有一项不合

格;

c)主要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目中有

二项不合格,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

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测,复测后符合7.4.2.1

中a)或b)规定的。

7.4.2.2不合格判定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

品:

a)主要项目有二项及以上不合格;

b)一般项目有三项及以上不合格;

c)主要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目中有

二项不合格,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

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测,复测仍不合格时。

 

3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本标准包含了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同时还包含了压风自救装置系统的性

能、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等部分内容。

标准中的参数和试验方法经过科学试验、

甚至是煤矿事故获得的宝贵经验。

包括:

(1)装置防护袋和装置面罩材质依据MT113-1995《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

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要求,满足阻燃性要求,保障避灾

人员使用安全。

(2)面罩内外的空气静压差不小于300Pa,经试验验证,该压力值下,

使用面罩时刻有效防止环境有毒有害气体侵入面罩内部,保障使用人员安全。

(3)单个面罩内排气量应在50L/min~100L/min,经试验验证该流量值

范围可为避灾人员提供足够呼吸供气量的同时,不致面罩内气压过高导致避灾

人员产生急促感。

(4)容易自然发火矿井在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铺设的注氮管路应能够在紧

急情况下转换成压风自救管路。

是根据义煤集团“11.3”事故救援的经验而要求的,该事故中,通过将注氮管路转换成压风自救管路,为救援行动争取宝贵时间,最终实现50多名矿工获救的壮举。

 

本标准可作为煤矿用压风自救装置生产企业的设计加工制造依据,为规范

煤矿安装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管理的依据,并可用于第三方对煤矿用压风自救装

置的检验检测依据。

对保障避灾人员在井下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的呼吸安全,

提升灾害应急保障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上升为国家标准更具有先进性、适用性、

完整性,可对非煤矿山压风自救产品实施煤矿安全标志认证,实现产品和安装

维护的有效监管。

 

4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的对比

 

未收集到相关国际标准,本标准结合国内煤炭行业具体情况制定。

 

5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关系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该文件第二部“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第五条明确要求:

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

(AQ2034-2011)等规章、标准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相关文件要求矿井必须安装压风自救装置。

煤矿使用的煤矿用压风自救装置安全标志认证主要依据《煤矿用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进行。

本标准是是我国《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规章和文件的支撑标准,并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协调。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充分征集各起草单位意见,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未有重大分歧意

见。

 

7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和煤岩动力灾害的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是安装

在采掘工作面附近、人员流动的井巷、峒室、有人工作的其他场所等,是一种

永久性自救装备,用于井下紧急救灾防护。

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噪声、供

气压力等性能参数必须满足避险人员的呼吸需求,安装地点、距离、个数、管

 

理维护等必须满足避险人员紧急避险的要求,否则会导致自救失效、人员伤亡

的后果,所以建议《煤矿用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8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经批准公布后,主持制定单位立即进行宣贯,到全国各煤矿生产企

业、压风自救装置设计制造单位、检测检验机构等进行技术培训和宣传宣贯,

促进本标准的贯彻落实。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部分参考MT390-1995标准制定,自本标准发

布之日起,建议MT390-1995《煤矿用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废止。

 

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煤矿井下安全工程钻机”征求意见表

 

专家姓名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电话

 

通讯地址邮编

 

意见:

 

专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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