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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集团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医院集团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集团员工的行为,维护集团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医院集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劳动效率和工作质量,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医院有关规定,并结合医院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员工。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集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集团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集团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条员工应聘集团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员工应聘集团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七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集团。

第八条集团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集团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员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十条集团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试用期满经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十三条医院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医院与员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集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医院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医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2)严重违反集团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集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院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集团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集团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医院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医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员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集团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集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医院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集团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九条员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医院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集团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医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医院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二十一条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集团实行每周42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二十三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8:

00--12:

00,下午 2:

00--5:

00

第二十四条医院根据医疗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按集团有关执行。

第二十五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全体职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服从上级安排,恪尽职守。

2、举止文明,礼貌用语,微笑服务。

3、乐于助人,尽善尽美,争创一流。

4、讲究公共卫生,保持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

5、讲究个人卫生,衣着整齐,上班不得穿拖鞋、背心。

6、上班时间严禁开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打扑克、织毛衣、玩游戏、串岗、闲聊、看影视、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等。

7、不得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妨碍他人工作,扰乱工作秩序。

8、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病人喧哗、争吵、打架,有意见必须向领导反映。

第二十七条考勤制度:

1、各科室负责人逐日对所属职工进行考勤,并填写考勤表报办公室。

考勤工作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对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2、职工出勤情况与本人岗位津贴和奖金挂钩。

3、医院不定期对各科室员工出勤和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4、医院实行轮休制度,原则上每星期休息一天或二天,也可调休,但不得一次性连休,三天以上连休者,必须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第二十八条请、销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1、职工请假均应填写请假条,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可用电话或让别人代请假,但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

2、假满后仍不能上班的,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3、批准权限:

①职工请假1小时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

1小时后未及时上班者,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②职工请假1小时以上,由各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医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半天或半天以上的,由各科室负责人同意,在请假条上签名,报院领导批准。

③职工请假完毕上班后,要按批准权限及时销假。

第二十九条迟到、早退与旷工处理

1、职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元,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2、员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基本工资的三倍并给予批评教育,每月旷工累计超过三天,扣发当月所得工资、津贴及奖金,直至解聘。

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①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或不到岗者;

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擅自不到岗者;

③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岗位,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④因违法违纪造成缺勤者;

⑤其他不正当理由缺勤者。

4、院周会或业务学习无故缺席者罚20元,迟到者罚10元。

第三十条请假类别与相关规定

(一)事假

1、职工因办理私事而请假,经批准后的假期为事假。

2、事假每月按实际时间计算,按规定扣发工资和奖金。

3、每月事假(抵休假后)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者,扣除当月奖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个工作日者,扣除当年年终奖金。

5、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按除名处理。

(二)病假

1、职工因病而请假,经批准后的假期为病假。

2、病假三天以上者,需有医院医生证明。

3、职工出差期间患病,应有当地市、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4、职工休病假按规定扣发工资和奖金。

(三)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结合我院具体情况,产假定三个月,难产另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晚婚晚育不再多休假,法定假、公休假不另加休)。

产假期间享受在职工员工待遇,绩效工资除外。

(四)节育假

育龄职工做避孕、绝育手术需要休息的,可凭医院证明并经院主管领导同意,可按节育假7天处理,工资照发。

(五)婚假和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而请假,经批准后的假期为婚假。

婚假假期为3天。

2、职工因父母、配偶死亡而请假,经批准后的假期为丧假,假期定3天。

职工到外地办理丧事,根据路程的远近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工伤假

1、职工在医院上班时间、外地执行任务时发生受伤事故,经医生证明,并由院领导批准同意享受的假期,按工伤假处理。

2、工伤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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