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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索赔

公路工程索赔

目录:

1索赔的定义

2索赔的性质

3引起工程索赔的原因

4从索赔的定义,总结索赔的主要特点为

5索赔的本质特征

6索赔分类

7索赔机会的寻找途径

8索赔机会的寻找方法

9索赔案例

 

摘要索赔是作为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权利提出的有关某一资格、财产、金钱等方面的要求,通常将分为2类,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它是维护施工合同签约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根本性管理措施。

主要起因是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工程项目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参与建设主体的多元化导致的,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但通常大家讲的大部分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关键词损失原因分类双向机会的寻找工期延长费用补偿

绪论工程索赔是建筑市场上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利益、弥补工程损失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在国际上许多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增加了工程收入,“中标靠低价,利润靠索赔”是许多国际承包商的经验总结。

可以说工程索赔是工程风险重新分配,减少承包商不应承担损失的过程;是由工程项目特殊性、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决定的。

本文就工程索赔的定义,原因及分类进行总结,论述了索赔的主要形式并举例说明。

1索赔的性质与原因

1.1索赔的定义

关于索赔的定义:

在朗文词典里解释为“索赔作为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权利提出的有关某一资格、财产、金钱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施工索赔来讲,即允许工程承包商获得不是由于承包商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即是指维护施工合同签约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根本性管理措施,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同各合同条件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

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通常在国际工程索赔的实践习惯上,将承包商向业主的施工索赔称为“索赔”;将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1.2索赔的性质

索赔是指通过承包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对合同价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弥补承包商不应承担的损失,使承包合同的风险分担趋于合理。

在承包工程中,索赔要求通常有两个:

1.2.1合同工期的延长

通常工程承包合同都有工期和工程延缓的罚款条款,如果工程延期是由承包商管理的不善造成的,则他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合同规定的处罚。

而对于外界干扰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可以通过索赔,取得业主对合同工期延长的认可,在这个范围内则可免去对他的合同处罚。

同时,承包商也可能获得由于工期延长造成的费用增加方面的补偿。

1.2.2费用补偿

如果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工程成本增加,使承包商增加额外费用、蒙受经济损失,他可以根据合同规定提出费用索赔的要求。

如果该要求得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认可,业主应追加支付以补偿损失。

实际上,承包商通过索赔不仅可以弥补损失,而且能够增加利润。

在工程承包中,存在着风险承担不均的事实,当前国际工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伴随着发展国家承包商竞争力的不断增强,国际工程承包业也演变成“买方市场”,业主趋向于将自身的风险转嫁给承包商,造成风险承担不均。

稍遇条件变化,承包商即处于亏损的边缘,这也必然迫使它寻求一切可能的索赔机会以减轻自己承担的风险。

因此,根据合同条款,承包商进行索赔和业主反索赔是实现双方责、权、利的统一和平衡的有效手段。

1.3引起工程索赔的原因:

1.3.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

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度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

而工程合同必须在工程开始时签订,合同双方绝不可能对项目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都做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业主在实施过程中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切都会使合同变更更为频繁。

然而,合同变更必然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这是索赔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1.3.2工程项目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也是索赔产生的原因之一。

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的变化、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会对工程实施过程产生影响,使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

1.3.3参与建设主体的多元化

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一个项目往往会有业主、总承包、监理工程师、分包商、指定材料供应商等众多参与单位,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相互联系又互相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形成复杂的经济纠纷,进而导致索赔和争执。

1.3.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和易出错性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而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辞不当、缺陷、图纸错误以及合同文件前后自相矛盾和意思解释上的偏差,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而出现索赔。

2索赔的特点与分类

2.1从索赔的定义,总结索赔的主要特点为:

2.1.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

由于在索赔处理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或没收履约保函,扣留保留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

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承包商的索赔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认为只要因非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的工期延长或者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提出索赔。

有时业主违反合同,如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决策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工程条款等,承包商都可以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

有时业主未违反合同,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恶劣气候条件的影响,国家法令、法规修改等造成的承包商损失或损害的,也可以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

2.1.2只有实际发生了的经济损失或者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原因造成合同外的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支出,或由于业主要求加速施工造成的承包商的额外支出。

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另一方权利上的损害。

如由于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工程进度的影响,承包商就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

因此,发生实际经济损失或者权利损害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前提条件。

如果上述两个因素同时存在,如业主未按时提供设计图纸,既造成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又侵承包商的工期权利,承包商可以既提出经济赔偿,又可以要求工期延长。

有时两者可以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等,根据合同惯例,只能要求工期延长,很难或者不可能要求经济赔偿。

2.1.3索赔是一种未经确认的单方行为。

在施工过程中,我们通常讲的工程约定是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或补充协议。

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

而索赔则是单方面的行为,对双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得到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者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2.2综上所述,索赔具有以下本质特征:

2.2.1索赔是要求给予补偿(工期或费用)的一种权利、主张。

2.2.2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建设惯例,但主要是合同文件。

2.2.3索赔是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要求索赔一方没有过错。

2.2.4与合同比较,已发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或者工期延迟。

2.2.5索赔必须有切实有效的依据。

2.2.6索赔是单方行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2.3索赔分类

从总体上讲,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应该遵循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三项准则。

客观性指发生的索赔事件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导致的损失有证据;合法性是指索赔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合理性是指索赔事实在合同条款、法令或惯例上合理,需要合理论证和合理计算索赔值。

2.3.1按照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

主要分为:

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索赔、地基变化索赔、工期延长索赔、加速施工索赔、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索赔、工程范围变更索赔、合同文件错误索赔、工程延期索赔、暂停施工索赔、终止合同索赔、设计合同索赔、拖延付款索赔、物价上涨索赔、业主风险索赔、特殊风险索赔、不可抗拒天灾索赔、业主违约索赔、法令变更索赔。

2.3.2大致总结为常见的有四种:

即工程范围变更索赔、工程延期索赔;施工现场变化索赔或称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索赔,加速施工索赔。

3索赔机会的寻找方法

3.1索赔机会的寻找途径:

索赔机会就是由于对方的过错或疏忽,可能造成己方额外损失的事件。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任何损失必然在工程成本和工期中反映出来。

从索赔的种类来看,主要有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种。

产生的额外损失的根源,是一个或若干干扰事件引起的,因此通过干扰事件的分析可以预测可能引起的索赔。

通过工程成本分析和工期分析,既可以发现索赔机会,还能为正是索赔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工程成本分析、施工进度分析、干扰事件分析是承包商发现索赔机会的主要三条相互关联的途径。

3.2索赔机会的寻找方法

寻找索赔,必须有一个“参照物”即-工程承包合同,离开了承包合同就谈不上索赔。

上面所述的事件、工期、成本都是在合同意义上的合同事件、合同工期、合同成本。

因此,寻找索赔机会是寻找由于对方的原因造成超越合同范围以外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的事件。

3.2.1干扰事件分析

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干扰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干扰事件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情况:

3.2.1.1承包商自己失误造成的;

3.2.1.2由于业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

3.2.1.3不可抗力事件。

对于承包商来说,主要应注意由后两种情况引起的重要事件。

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和业主(或工程师)原因引起的事件,按表现形式可分成两类:

一类是明显的,如:

工程中断、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加速施工等;另一类是潜在的,即主要造成生产率降低的事件,如:

由业主原因造成的不得不在恶劣气候下进行施工、加班工作可能造成劳动生产率降低、工作岗位劳动力数量或结构的变化、工程某方面的延误或变更可能会引起日后另一方面的延误等。

一旦出现上述事件,承包商应尽早地分析其可能对工程造成的影响,预测成本和工期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认为它可能引起将来的索赔,则应跟踪事件的发展,及时记录有关数据,在合同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把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以便将来进行索赔。

3.2.2业主行为引起的索赔机会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承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然接到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7)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如业主在规定的应付款时间内未能按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支付的款项,承包商可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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