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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惩戒权及其规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论高校惩戒权及其规制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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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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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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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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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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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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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

 

目录

论文摘要1

一、“惩戒权”界定2

二、高校惩戒权合理性之探析3

(一)历史渊源3

(二)学校管理的必然要求3

三、高校惩戒权缺陷之分析4

(一)实体规则缺陷4

(二)程序规则缺乏5

(三)救济渠道不畅5

(四)监督机制缺位6

四、规制高校惩戒权之探究6

(一)完善高校的惩戒法律制度6

(二)加强对高校惩戒权的监督7

五、结语8

参考文献9

 

论文摘要

高校为了实现管理与教育双重目的,行使惩戒权是其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加之教育机构拥有惩戒权的历史由来已久,所以高效的惩戒权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但由于高校惩戒权存在实体规则缺陷、程序规则缺乏、救济渠道不畅与监督机制缺位等缺点与不足,导致高校滥用惩戒权,危害学生的权益。

同时规制高校惩戒权也成为人们讨论的课题,力求通过完善高校的惩戒法律制度等措施维护学生权益。

关键词:

高校、惩戒权、规制

 

论高校惩戒权及其规制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与公民法治观念的提高,公民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高校与学生之间对簿公堂的事件也屡现报端:

2000年,湖南外贸学院6名男女学生违背学校男女别居的规章制度,因在同一宿舍睡觉被学校发现,最后被予以开除学籍的处分,而将学校诉至法院;2002年,暨南大学学生武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抓个现行,按照作弊处罚条例,被学校取消学士学位资格,其不服而将学校告上法庭;2014年,北京大学一女博士因博士毕业论文涉嫌抄袭而被告发,学校依据调查结果取消其博士学位,其觉得处罚过严,而将学校送上被告席。

是什么原因导致学生怨恨学校,非要撕破脸皮,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高校又是依据什么作出让自己含辛茹苦培育的学生拔刀相向,对簿公堂,诉至舆论?

一、“惩戒权”界定

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规范行为实施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

作为西方法律源头的古罗马有一句谚语“有法律就有惩罚”,说明惩罚是伴随法律而来的,是法律的产物,故也不可避免。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惩戒是指法律主体凭借其特殊的身份地位,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

这种特别身份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与员工、学校与学生以及家长与子女之间,基于这种特别关系,法律赋予一方有权单方面决定对另一方实施惩罚。

目前,翻阅我国法律文本,并没有“惩戒”二字,而是使用与之意义相差不大的“处分”与“管理”等词取代。

本文所要论述惩戒关系特指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

高校惩戒权是管理者对在校学生的行为制定若干准则与规范,并对违反这些准则或规范的学生拥有单方面施以惩戒的权力,故高校拥有惩戒权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活动与日常管理。

在高校,惩戒虽然只是一种教育手段,但具备了教育与制裁的双重性质。

有学者指出,“学校的管理处罚应充分体现教育功能,而不是行使警察权力。

对学生的惩戒或处罚是为了教育,惩戒的形式必须与教育目的相适应”。

所以高校拥有惩戒权是为了促进教育的发展,而不是剥夺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高校惩戒权合理性之探析

春秋时期,我国私学兴起,师生高下尊卑分明,尊师重道成为亘古不灭的真理,尊师观念由来已久。

随着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尊师传统得到传承,成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组成部分之一。

学校为维护日常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其必然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与监督。

(一)历史渊源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学校教育在西周时期就有史料记载,惩戒的行为也随之产生。

中国的汉字是象形文字,其字形特征反映历史文化与现象。

我国的“教”字从造字结构来观察,是表示教育方式方法的“支”与表示教育内容和目的的“孝”组成。

在古代“支”是扑打,是惩戒或处罚人的一种手段。

如果将教育联系起来,就是学生在教师严厉监督下学习,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就要受到鞭责。

中国古代私塾教师手里的铁戒尺就是教师惩罚学生的工具,更是古代教育重惩戒的明证。

我国最早的教育学著作《学记》中就有被称为“教之大论”的管理措施,其明确要求教师上课前要准备好戒尺与教鞭,以维持教学秩序的严肃。

明清时期,学府设有绳衍厅,内置集衍册,专门记载学生所犯之错,教师根据记录来决定对学生的惩戒方式与力度。

纵观二十四史,史学家不厌其烦地描述某人的教育经历时,都非常注重表达出其小时候接受严苛私塾或家庭教育,甚至被鞭责。

不仅中国对此记载比比皆是,就连西方也毫不吝墨,大肆对其渲染。

古埃及、古罗马、西欧中世纪都保留了大量关于学校惩戒学生的记载。

所以,从历史渊源来说,教育与惩戒是孪生兄弟,不可分离。

(二)学校管理的必然要求

惩戒是高校进行日常管理的一种教育手段,是在充分考虑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所采取地对学生进行惩戒的一种教育措施。

大学生自律能力并不是很强,需要借助一个外部压力培养其自律能力,而他律就是必经途径,希望通过适当的惩戒使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而规范自己的行为。

教育机构要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实施,以便对于学生违反规章制度、有损集体利益、有碍顺利实现教育目标的行为实施惩戒。

因此,教育不能没有惩戒,没有批评和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从根源来说,惩戒并不是以惩罚学生为目的,而是希望通过此种途径,使学生迷途知返。

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教书育人的目标,法律赋予高校管理学生的职能,其中就有对违纪犯规的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

换句话说,高校有权根据法定事由与法定程序对违反一定义务的学生进行处罚,其中就有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力。

惩戒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设计,作为一种批评教育的处理方式,成为了学校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心理学研究发现,当一个人知道自己犯了错误后,内心会产生一种愧疚感,并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这是赎罪的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内心的安宁。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是其主要目标,其采取适当措施惩戒违纪犯规的学生,是让学生明了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

总而言之,学校行使惩戒权,在本质上具有教育和管理双重作用。

“前者,要求学生达到某种程度的教育所实施的惩戒。

例如,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制订各种标准以决定学生能否取得毕业证书。

至于管理作用,则是学校为维持内部秩序所进行的惩戒,如对学生考试作弊的惩戒等。

三、高校惩戒权缺陷之分析

高校惩戒权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力,具有与众不同的实体内容、运行范围、表示形式与实体性法律后果。

同时,“政校合一”的管理模式是我国高校实行已久的模式,这种模式使“大学生接受教育权”与行政权扩张的本质相违背,成为教育界独有的悖论,造成学生与高校矛盾不断,问题诸多。

(一)实体规则缺陷

中国法制建设近年来虽然取得重大进步,但总体而言待改善的地方依然不少,如我国高等教育法脱离实际,立法工作更是严重滞后。

例如,《高等教育法》中就有关于惩戒权的相关规定,但用词极为含糊,令人难以执行。

如当一个学生触犯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时,《高等教育法》无具体、明确的实体性规则,而是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个极为模棱两可的词语。

同时,高校为了加强管理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教育法相冲突。

如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有相当多的学校明文规定考试作弊或毕业论文造假就要被勒令退学或开除,这就是典型的一种权力对另外一种权利的限制。

(二)程序规则缺乏

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最完善的一个国家,其非常注重程序规则的合理与完善。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曾言:

“苛严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

”但中国却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这就导致我国高校行使惩戒权过严,甚至滥用惩戒权,危害学生的合法权利,造成两者之间冲突不断。

如北京大学学生刘燕文因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校规其被撤销授予学位,刘燕文不服,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定北京大学违反法定程序。

查阅我国关于学位的规章制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有关于学位的相关规定,但都没有明确与相对方合法权益有关的程序性规定,学生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依据,其合法权益也就成为无根之萍,无所依附。

(三)救济渠道不畅

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其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必然会给影响其受教育的权利,甚至迫使其辍学,因此建立有效的救济制度成为题中之义。

但目前我国救济制度缺失,救济渠道堵塞,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首先,当一个学生挨学校处分后,学生上诉,学校自己拥有复查自己作出的处分权力,这明显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学校也往往维持原判,故效果非常不理想;其次,被申诉的高等院校隶属于省级行政部门,其在处理学生申诉时,鉴于种种原因,行政部门往往偏袒学校,导致学生的合法权利无法遭到保障。

如闹得沸沸扬扬的刘燕文一案,其连续三年向北大与主管北大的国家教委申诉,但被驳斥,其诉求无法得到实现。

并且以此为例,“学校不能当作被告”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流传与接受,大学生的救济权利受到极大限制。

救济渠道的不畅,是大学生面对高校的惩戒权时束手无力,其受教育的权利遭到剥夺。

 

(四)监督机制缺位

目前我国高校依然采用建国初期“政校合一”的管理模式,学校拥有比较大的自主权,惩戒权就是明证,并且由于缺乏统一明晰的标准,高校使用惩戒权时,往往具有极大的选择随意性。

这种随意性由于缺乏监督,极容易致使惩戒侵犯学生的权益,导致不公正的事件屡现校园,影响学校的声誉与发展。

目前,我国通行的做法是,如果一个学生遭受学校的惩戒,其认为不公,对学校惩戒不服,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众所周知,我国的教育体制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行政部门与大学在人事、资金、科研项目、学生管理等方面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所以很难尽到监督的责任,学生的权益依然无法得到维护。

中国法制建设虽然取得重大进展,但行政部门违法事情屡有发生,所以学生遭受惩戒时,无法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法治社会要求任何一种权力行使的行为,包括法人对其成员的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应当遵循合法与公正合理的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选择合乎法定性要求的处分方式,同时做到惩戒权行使的适度与合理性,这种惩戒权理应受到监督,但实际情况却相差甚远,建立监督机制刻不容缓。

四、规制高校惩戒权之探究

高校惩戒权是高校惩罚或处理学生的一项重要手段,是高校维持教学秩序的重要凭借。

但由于种种原因,高校滥用惩戒权危害学生权益的事情屡现报端,惩戒权成为国人,特别是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

因为惩戒权的滥用,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受教育的权利会丧失,高校也会成为人们诟病的对象,如何规制高校惩戒权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课题。

(一)完善高校的惩戒法律制度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条件。

我国关于惩戒权在立法上的缺陷,严重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高校惩戒权更缺乏必要的约束。

首先,完善高校惩戒权实体规则。

国家应根据时代的变化,对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

如一个行政规章就可以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益。

规范学校权力的取得、运行与责任承担等问题,如修改《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明晰高校管理权的职责与权力范围,明确对学生的处分与奖励的权限,明了限制受教育权的条件、程序与情节等,明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和外延。

只有国家机关才能成为座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在我国行政法中根深蒂固,影响深远。

因此,我们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明确高校的法律性质,确认其权力的行政性,由此授予大学生对高校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只有高校惩戒权收到规制,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将高校惩戒行为依法纳入行政诉讼范畴,首要前提是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申诉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并且在救济无效的时候,才能采取行政诉讼。

正当法律程序是对权力的根本性制约,是对权利的最低限度保障。

高校在使用惩戒权时,学生可以依据程序法保障自己的知情权与辩护权等实体权利。

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高校必须及时告知学生,让学生知道整个事情,确保其知情权得到保障;其次,在送达给学生的告知书中写明具体指控与依据。

只有采取“先取证、后裁决“的方式才能避免公共利益的虚伪性,保障学生在申诉与辩护程序中的知情权;再次,在听证会上出示证据。

为了确保权力与权利相互制衡,学校必须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实行惩戒的合理性,而依法进行确认或否定;最后,学生依法上诉,学生如果对学生的惩戒不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上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高校惩戒权的监督

孟德斯鸠曾言: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故其设计三权分立的治国蓝图,通过权力之间的监督与制衡,达到民主的目的。

目前高校惩戒权尚处于自纠自查阶段,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应该将将高校的惩戒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实现权力之间的监督。

高校拥有惩戒权,其目的是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保障大学生受教育的权利,而不是任意剥夺其教育权。

所以,加强对高校惩戒行为的监督,规范其管理行为,将促使高校小心谨慎地使用权力,进而规制惩戒权的使用,最终达到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

在通过法律法规规制高校惩戒权的同时,又要给予惩戒权一定的自由空间,既要使其合情合理,又要使其合法,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管理与维护学生权益的统一,最终实现依法治校的目的。

 

(三)健全学生行政诉讼渠道

在处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管理纠纷的问题上,西方国家遵循“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理念,这种方式与行为值得我国大力学习与推广。

践行“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理念,通过司法救济规制高校惩戒权,才能真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必须将高校惩戒行为依法纳入行政诉讼中。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法律因依据不同情况给予学生不同程度的救济。

第一,学生由于纪律原因受到学校惩戒,法院将依照相关规定保障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与受教育权。

其中受教育权可分为下述可诉事项:

入学与注册行为;学籍管理类行为;转专业与转学类行为;奖励与处分行为;学位证书管理类行为。

第二,学生由于学术造假而遭受惩戒的,法院采取消极不介入态度。

学术造假是道德问题,是对教育的玷污,性质恶劣。

加之,判断是否学术造假是高校的专长,法院不能进行过多介入,进行实体评判。

第三,健全申诉制度。

我国现有的申诉制度亟待完善,一些文字表达简略模糊,具体行为操作性不强,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申诉制度,明确规定受惩戒学生的申诉条件、申诉期限、接受申诉的机构与学校给出答复的时间等。

第四,设立专门的冲裁机构。

高校与学校之间的相互冲突中,政府往往趋向于支持高校,导致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到漠视,故应该设立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中立的仲裁机构,该机构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受理学生的申诉,确保不偏不倚。

五、结语

随着学生自我意识的不断膨胀与学生维权意识的觉醒,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频繁,高校惩戒权成为逐渐成为法律界的热门课题。

高校为了有效地管理学生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而拥有惩戒权无可厚非,但由于受到传统思维观念与“政校合一”的体制的影响,高校惩戒权出现滥用的情况,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受教育权遭到侵害,这必须得到纠正。

但也鉴于个别学生自我意识过于膨胀,严重危害教学活动,甚至冲击道德底线,所以高校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行使惩戒权是理所当然之事,不应该遭到指责与批判。

 

参考文献

[1]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

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2][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三版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一

[4]龚元平﹒大学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3)

[5]秦惠民.高校管理法制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讼案引发的思考[J].现代大学教育,2002,

(1)

[6]余跃进﹒论高等学校惩戒权行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J]﹒当代教育论坛,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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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秦慧明﹒依法治校的高校管理制度特征[J]﹒中国高等教育,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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