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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工作,保障岗位工作人员的卫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的选用、购置、储存、使用、检测、防护、报废处理及相关制度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门是公司放射防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办事机构,对外代表公司负责联系、处理相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的有关制度、标准;

2、负责公司新增放射源的审批、登记、施工验收;

3、负责公司放射源使用登记、许可证的办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地方行政部门的核查、接待工作;

4、每季度组织计控部门和保卫部门,对公司射线装置及储存情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交此类设备管理单位执行。

5、负责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培训、保健及法规教育工作;

6、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组织计控部门、保卫部门,对事故进行防护措施的制定、实施、事故影响的控制、事故分析及防护改进措施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计控部门为此类设备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防护设计的审核,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计量、生产厂家等的选购审核工作,放射源的进厂、保管、使用、非建设性的安装、拆卸等。

2、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储存、管理工作,保证安全;

3、负责本单位射线装置的日常使用及分公司射线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装置安全;

4、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5、根据测定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射线装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及时向安全环保部门提供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射线强度、防护方法、措施等有关资料;

7、新增放射源必须向安全环保部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所办理准购手续后方可购置、安装、使用;

第五条其它单位:

在正常生产中、装备能源部等采购单位,因项目或设备购置中附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必须向安全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所办理准购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六条使用单位:

负责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日常使用和外部维护工作:

1、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应将其列入日常的点巡检工作中,以确保装置的完整和防护设施的安全;

2、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单位在分公司制度下发后,应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以确保装置及职工生命安全。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负责人职责

1、加强放射源安全使用的领导和防护管理,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2、负责贯彻督促有关使用部门执行劳动防护及各项规章制度。

3、在安全、计划、布置、检查工作时,对放射源区域作为重要部位,重点布置、检查,确保放射源使用安全。

4、布置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5、责成有关部门抓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放射源,严防丢失或被盗。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岗位职责

1、积极参加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体检工作。

2、本岗操作人员需经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并填写当班工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操作人员禁止乱动放射源探头,如设备发生设备故障时,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及防护负责人,对故障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

5、作业区域每天进行卫生清扫,保护环境整洁,减少污染。

6、积极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或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防护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使用许可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十条新建、技改等项目确需配置放射性同位素的,在方案确定或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时,由设计管理部门向计控部门申请,计控部门对放射源的种类、剂量、生产厂家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安全环保部门备案,并由其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卫生审查。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采购单位在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时,必须事先向计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放射性物质、活度、订购数量、订购厂家、时间等),由计控部门进行审核厂家、资质等,签署意见后报安全环保部,并由安全环保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购批件,经批准后,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的定货,购货及运输手续。

禁止购置、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产品、制品及设备。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向计控部门申请,计控部门核查后报送安全环保部,由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厂前,采购单位必须通知此类设备管理单位(计控部门)办理验收、核对等手续后方可进厂,并严格执行放射源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而发生的申报、检测等相关费用,均进入项目费用中。

第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运输和搬运应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放射源辐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从事同位素工作的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

明确安全责任。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辐射安全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单位定期组织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管理教育。

增强辐射安全意识,掌握辐射防护的原则和方法,做好个人剂量监测,熟悉本单位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的物理特性、运营状况等。

禁止非操作人员靠近辐射工作现场。

第二十条定期集中组织使用人员参加放射性业务知识学习。

以增强从事放射性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搞好本部门的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每季度培训课开始前一周,进行一次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演习培训。

第二十二条每季度进行一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知识学习。

第五章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放射源在工作时,工作人员与放射源应保持规定的距离,避免不必要的接近放射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操作放射源。

第二十四条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源工作区域。

第二十五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格移动放射源及照射方位,对擅自移动放射源造成放射事故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十六条放射源及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未经许可操作人员不准乱动放射源及设备。

第二十七条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和防护技术知识培训,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操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否则禁止工作。

第二十九条放射性操作的场地范围,每天必须清扫卫生,保持设备整洁,减少粉尘污染。

第三十条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好工作记录,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杜绝事故发生。

第六章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

1、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2、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3、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培训;

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5、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志:

6、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

7、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8、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必须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

9、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有义务看管好该射线装置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一旦发现损坏、松动、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向分厂、计控部门、安全环保部门、生产运行部汇报;

10、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11、使用单位,要将该单位的射线装置的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的点巡检工作中去。

第三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

2、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3、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

1、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2、由计控部门(市职业病防治所每年一次)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4、放射工作场所的计量检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放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焦作市职业病防治所或计控部门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2、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第三十五条射线装置原则上不允许移动,如在生产中确需调整、移动、更换等,必须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此类设备管理单位(计控部门)签字认可,报安全环保部门备案后,并由专业单位实施;

第三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废弃处置,由计控部门核实、核定,并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由原供货单位回收。

并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门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

第三十七条公司保卫部门,负责放射源库的保卫工作,定期配合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组织的此类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放射源的存放设有专业仓库,放射源放入时选用专用铅罐装箱,保管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放射源工作场所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并划有辐射安全警戒线,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区域。

操作人员禁止在放射源附近长时间滞流。

第四十条放射源工作场所设有安全连锁、报警装置。

第四十一条放射源作业人员配备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个人卫生防护检查及工作场所的环境检测。

第四十二条放射源及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配备两名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安装使用时,拆除放射源,并移交仓库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辐射工作人员每周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清扫整理,做到无杂物、无积灰,地面整洁干净;检查随身携带的钥匙有无遗失,储源室保险柜.防盗门有无损坏。

第四十四条放射源在非生产时应关闭电源,电源开关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非专业操作人员误操作,造成误照射及泄漏。

第四十五条在检修或停产期间,安排专职人员执行无人生产时的安全保卫和巡视工作。

第四十六条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巡逻,确保能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爆和防泄漏的管理目标。

第八章放射源库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源库储源室,工作人员进入必须登记,必须配戴剂量计及报警仪。

第四十八条源库实行双人双锁,必须两人同时在场才允许进入源库。

第四十九条为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源库应装有安全报警系统。

第五十条为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源库装有剂量报警装置。

进入源库后,应先打开剂量报警装置,离开源库时,关闭剂量报警装置。

第五十一条工作人员离开源库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断水、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

第五十二条源库管理人员要做到收支帐目清楚,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并上报环保、公安等部门。

第五十三条放射源库内严禁烟火。

第五十四条放射性工作操作规定:

1、放射性物品入库

(1)检查物品外包装,铅封是否完好;

(2)检查产品说明书各项是否相符;

(3)登记、入库、编号、分单位、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2、放射源及放射物品的出库规定

(1)领用放射性物品,需有单位证明,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需登记备案。

设立放射源登记本,经手人必须详细登记有关事项;

(2)对借出及归还的放射性物品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入库销帐。

3、退还空容器时,必须登记,并用仪器监测确定为空铅罐并有人签字备案后方可退回。

4、放射源的发货规定

(1)单位必须提交放射源准购证复印件;

(2)设立发货登记帐本,出库时必须有出库单,才允许出库;

(3)每次发运前应登记入册,核实后准许发运;

(4)每件放射源必须用仪器监测后发送;

(5)每个单位发货要有专人负责,对其他人不接待。

第五十五条凡使用吊车时,必须严格遵守吊车使用规定,轻开、轻停,行车速度不要过快,确保人员与货物的安全,并定期维修与保养。

第五十六条环境卫生:

1、库区要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打扫。

2、废旧的物品(不是放射源)要及时清理,不乱堆放。

3、放射性废物要严格按放射性三废处置。

第五十七条严禁在库区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

第五十八条所有出源库的物品,包括垃圾,都必须测量并有记录。

第五十九条源库外门钥匙个人分别保管,两人同时在场才能进入源库。

储源室钥匙不得带出源库区。

第六十条工作结束后,设备、工具应放在指定位置,洗澡换衣服,并填写当班记录。

第九章放射源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第六十一条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放射源的安全防护情况,保证正常工作,检修调试不得少于两人参加。

第六十二条放射源作业区域,悬挂明显警告标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靠近放射源区域或在放射源附近长时间滞流。

第六十三条放射源在运输、移动时用铅罐装存。

第六十四条在设备维修调试或临时停用,必须将放射源装入铅罐并及时存入专用仓库。

第六十五条放射源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人员应经辐射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维修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严防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定期向有关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防护情况,并自觉接受有关的测试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负责调试检修防护工作,配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章放射工作监测方案

第六十八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控制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及时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规范放射工作防护管理,保障公司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六十九条个人剂量监测

1、公司生产准备处负责联系有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公司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2、个人剂量监测期内,监测仪每两个月检测一次。

双数月份的月底各有关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收齐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仪后交至生产准备处更换元件。

生产准备处统一将元件送至有资质机构检测并领取新元件。

3、剂量监测结果一般由生产准备处向各有关单位通报一次;当次剂量监测结果如有异常,生产准备处通知具体放射工作人员及单位分管领导。

4、生产准备处负责建立全公司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十条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公司生产准备处联系有资质医院,组织全公司放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未经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

第七十一条工作场所监测

1、外部监测:

根据需要联系有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公司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或环境评价。

2、内部监测:

每半年初指定专人对我公司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档案。

3、应急监测:

应急情况下,为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进行必要的内部或外部监测。

第十一章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十二条制定本方案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或消除各类辐射事故,规范突发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等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七十三条应急响应方针及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明确职责、积极兼容、大力协同、常备不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七十四条适用范围

1、放射源应用中发生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其它辐射事故。

第七十五条组织体系与职责

1、组织体系

公司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公室)和应急事故处理小组。

2、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由生产副总任组长,由安全环保部门、生产准备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环保部门、生产准备处、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及相关区域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2)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配合鄂尔多斯市及达拉特旗环保局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b)负责向国家和自治区、市、旗级辐射应急机构报告在公司发生的辐射应急事故;

c)负责建立公司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网络;

d)领导应急办公室和应急事故处理小组做好辐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包括事故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环境辐射监测与评价、废物处理与处置等工作;

e)负责与公司外部接口单位的工作协调,取得人力、物力、设备的支援和技术支持;

f)及时向自治区、市、旗级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报告辐射事故发展和应急监测情况;

g)组织事故调查,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1)应急办公室的组成

应急办公室是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机构和执行机构,设在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由安环处副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由安环处、生产准备处等负责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组成。

(2)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a)组织宣传落实国家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以及自治区、市、旗级环保局的应急工作要求;组织制定(或修订)公司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b)具体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及应急演习,负责撰写应急培训与演习的总结报告;

c)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响应的日常准备工作;

d)在事故响应期间,综合协调各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信息资料的收集,传达和贯彻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参与事故调查及后果评价,负责撰写向自治区、市、旗级环保局提交的辐射事故情况报告、监测报告;负责与各相关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e)督促检查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掌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在位情况,掌握并控制应急人员在位人数;检查、落实响应器材和设备的配置情况;

f)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4、应急事故处理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1)应急事故处理小组的组成

应急事故处理小组是为应急领导小组在辐射应急响应方面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由相关单位分管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及熟悉环境监测、辐射应急工作的人员组成。

(2)应急事故处理小组主要职责

a)为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b)负责调度人员、设备和物资;

c)组织现场调查、取证,接收、整理和分析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建立应急监测数据库及应急监测方案;

d)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事故原因,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对事故后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和建议,并对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e)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及污染物的处置工作,确定事故处置措施,向应急办公室提供事故调查报告。

5、相关部门职责

(1)办公室

a)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

b)遇有突发辐射事故,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设置警戒线;

c)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安全环保部门

a)负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

b)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人力资源处

负责辐射污染事故中的医疗救护、药品储备工作。

第七十六条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时,有关区域、车间或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报警电话:

值班人员接到辐射事故紧急报告后,应当记录事故有关情况,包括事发地点、时间,污染及影响、损失的初步情况,事故单位、起因等,并立即通知应急办公室。

2、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组织应急事故处理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事件现场调查、评估,初步判断事件严重程度。

3、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应急领导小组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指挥应急事故处理小组核实事故情况,监测并估算事故影响情况,判定事故类型、级别。

4、应急办公室应立即向达拉特旗环保局辐射应急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并根据实际需要请求支援。

5、应急事故处理小组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判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判明放射源种类、数量、活度,判明已造成污染的范围、影响程度、受损程度等情况,并根据所掌握的事件初步情况迅速开展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并向现场指挥部上报放射性环境污染状况,提出事故控制及处置措施。

6、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事故处理小组提出的处置方案,责令、监督、指导有关责任单位或专业处置单位对污染现场进行处置。

7、应急响应中,凡发现有人员、财物或场所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应在医疗或防护人员指导下进行去污。

对在去污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水,应妥善收集,以便作进一步处理或处置。

要防止去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废水造成再次污染。

8、应急办公室要组织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议,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辐射事故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应急终止条件

a)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b)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业已降到规定限值之内;

c)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程序

对放射性物质运输和应用等辐射事故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意见报应急领导小组,并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实施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办公室应当根据市环保局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安排应急事故处理小组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评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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