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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班下井实施意见.docx

带班下井实施意见

关于下发《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公司、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山西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为切实转变煤矿领导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在现场安全生产中的指导、协调作用,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集团公司制定了《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经2010年10月6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附: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山西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建设矿井(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矿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领导,生产矿井是指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是指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和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个班次必须至少有1名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员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人事部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章带班下井规定

第七条带班下井次数规定:

(一)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次数,主要负责人不少于5次,安全生产系统的副职不少于7次,副总工程师不少于9次,其他煤矿领导不少于5次。

(二)煤矿区队正职管理人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1次,区队其他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次数由各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带班下井管理规定:

(一)带班下井实行月度计划制度,每月底之前制订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

(二)带班下井实行特殊情况请假调班制度,因公、因病不能带班下井,必须向煤矿主要负责人请假,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及时安排调换确定带班人员,由调度室履行规定程序落实登记。

(三)带班下井实行井下调度站或事故处理现场交接班制度,保证井下24小时有领导带班。

交接班时,上班领导应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四)带班下井实行汇报制度,煤矿要将当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向总调度室汇报,带班领导班中至少向矿调度室汇报一次。

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逐级汇报。

(五)带班下井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带班领导出井后填写《领导带班登记台帐》、《安全检查信息卡》,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采取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六)带班下井实行备案制,每月底前将本月《煤矿领导月度带班下井情况统计表》及下月《煤矿领导月度带班下井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人事部备案、审核。

带班下井各类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七)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月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矿调度室和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带班下井实行岗位职务负责制,必须由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带班下井,煤矿不允许以班子成员人数少为由,而擅自任用矿长助理替代、参与带班下井工作。

第九条带班下井职责:

(一)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针对井下现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指挥协调。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格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

(三)检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指导、协调解决井下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

(四)井下发生事故后,带班领导要盯在现场,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及处理工作。

第十条带班下井权利:

(一)有权指挥协调当班井下生产系统、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有权对所在区域作业现场、生产队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指挥和协调。

(三)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组织排除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一条带班下井任务:

(一)检查干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及履职情况,开工前“四位一体”准入执行情况。

(二)井下现场安全隐患排查。

(三)跟踪督促指导安全隐患现场整改。

(四)现场指挥、协调巷道贯通、揭露煤层、处理火区、过断层、过漏顶、排瓦斯、工作面涌水、搬家、调整通风系统等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出井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三条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现场督办。

在整改结束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不合格,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四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员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工资照发。

第三章带班下井考核

第十五条加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与奖惩,把带班下井作为考核干部业绩重要内容,作为经济奖罚、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安监局、总调度室、人事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提交集团公司考核例会审核,季度兑现。

第十七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以煤矿15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发现1次取消个人当月安全技能工资、2次取消个人季度安全技能工资、3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诫勉谈话。

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调离现任职岗位。

第十八条煤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煤矿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事故单位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四章管理人员下井规定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子公司领导下井规定:

(一)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6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其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3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6次。

(二)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8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其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5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9次。

(三)工作职责

1、对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研了解煤矿动态的安全生产情况,帮助指导、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

3、加强煤矿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针对性的提出安全整改意见。

4、对煤矿领导人员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二十二条煤矿领导下井规定: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开拓的副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矿长(总经理)助理兼通风区区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8次;其他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二)工作职责

1、对井下采掘工作面、单人作业岗位、边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2、开展现场安全隐患排查,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及防范措施,跟踪整改进度,督促责任单位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

3、检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协调解决井下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4、现场查处“三违”行为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

5、对群众举报的安全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业务处室管理人员下井规定:

(一)生产技术部、通风处、安监局、矿山救护大队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副职不少于6次。

地质勘测处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主任工程师不少于5次,分管地质的副处长不少于2次,其他副职不少于1次。

机电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副处长、主任工程师不少于4次,其他副职不少于1次。

技术中心、员工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次。

工程质量监督站、大同煤炭建设监理公司、设计研究公司、物资采购分公司、仓储供应分公司、煤质管理监测中心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次,副处长、副主任、副经理、总(主任)工程师不少于2次,其他副职不少于1次。

机关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次。

(二)工作职责

1、根据业务职能划分,加强对重点区域、关键部位、薄弱环节、边远地点的检查。

在井下现场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要加强检查、指导工作力度。

2、强化以“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机电为重点的现场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大“三违”、“三超”的查处力度。

3、检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指导、协调解决井下现场存在的挡手问题。

4、对煤矿领导人员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二十四条下井考核:

(一)各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下井次数(履行请假程序的除外),对月度内少于规定一次的,扣罚当月个人安全技能工资的30%;少于规定两次的,扣罚当月个人安全技能工资的60%;少于规定三次的,取消当月个人安全技能工资。

(二)各生产(建设)矿井领导干部二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规定次数的1/3、夜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规定的1/4(履行请假程序的除外)。

对少于规定一次的,扣罚当月个人安全技能工资的50%;少于规定两次的,取消当月个人安全技能工资。

(三)各单位管理人员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组织诫勉谈话。

1、累计3次未按规定检查内容进行检查的。

2、累计3次检查问题无针对性,不能反映现场安全实际情况的。

3、累计3次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跟踪落实的。

4、累计3次上报隐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下井的。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安监局牵头,总调度室、人事部参加,负责每月进行动态抽查,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覆盖检查。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井下现场员工、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七条煤矿领导人员带班下井要接受舆论监督,电视台、矿工报社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社会公布上季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二十八条煤矿领导人员带班下井要接受社会监督,煤矿要在矿办公楼设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安监局要设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群众举报。

对于受理的举报信息,经查证核实,从重处罚,并在媒体上通报处理结果。

总调度室举报电话:

7013020

安监局举报电话:

7012141

举报邮箱:

7012141@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子公司、煤矿参照集团公司规定,制定本单位的领导人员、区队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带班下井职责、权利、任务及考核办法,报安监局、总调度室、人事部备案。

第三十条各生产厂参照集团公司规定,制定管理人员深入现场带班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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