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修订稿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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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修订稿实施细则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修订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肃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修订稿),参照《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

  第二条 高等学校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切实有效地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面向经济建设,坚持同教学相结合,鼓励在科学研究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甘肃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修订稿)实施细则。

进行科技成果奖励工作。

二、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研究领域。

包括:

①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②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③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④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所取得的成果;⑤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所取得的成果;⑤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所取得的软科学和科学技术管理成果;⑦标准、计量、科技情报和科技档案工作研究成果。

  第四条 凡申报本奖励的成果不得同时申报省上各厅、局级奖励。

凡已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均不得再申报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省高校科技进步奖)。

以系列论文组成的基础性研究成果,不在期限内的未获奖论文不能作为5篇主要论文申报奖励,但允许在系列论文中包括(须注明),以表明其研究工作的系统深入程度。

三、评奖标准

  第五条 省高校科技进步奖评奖工作,须从评选成果入手,对以论文、专著和应用等不同表现形式的成果,采取基本相当的衡量标准。

坚持科学性、公正性、系统性和导向性原则。

综合评审,择优选拔。

科研成果必须有新知识的产生或达到新的应用目的。

  第六条 根据高校担负的任务。

省高校科技进步奖实行应用研究成果与基础研究成果并重的奖励原则,主要奖励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应用研究成果和高水平的基础研究成果。

对有多篇论文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应用研究成果,对引证率高的基础研究成果,可提高等级,重点奖励。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省高校科技进步奖:

  

(一) 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基础性研究成果和非教材类专著),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较好的应用前景,正式发表5篇以上系列论文(非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中的论文,不能作为正式发表论文,下同),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国内外具有权威性的杂志、刊物(相当于核心刊物)上;或有正式出版的10万字以上的专著(10万字以下的须附送三篇以上系列研究论文)。

  

(二) 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一般应具备下列①、③或②、③两个条件:

  ①国内首创的;

  ②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③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国内首创"是指某项科技成果,在国内首次研制成功,且具有领先水平,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会或有关部门确认的。

  "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是指某项科技成果已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学术水平和关键技术指标等)达到或接近国内已公开的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某项科技成果已正式转让生产部门投产或经过实践证明确实已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并附有关部门证明;凡是受有关业务部门委托完成的成果,已经委托部门验收鉴定,应视同已推广应用的成果。

  对于承担国家或省列重大攻关项目取得的学术水平高、应用价值大、成熟程度高的重要成果,因投资大或生产部门的原因而未能转让投产或应用的,亦可申报本奖励。

  为了更好地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从事应用研究,对前几年完成并鉴定过的未获奖应用研究成果,在期限内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申报本奖励。

  正式鉴定验收的一般性应用研究成果,尚未正式应用于社会买际的,在其主要研究领域应有3篇以上论文发表。

  (三) 对已有较重大的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组织进行推广、应用,所取得的成果,应具有极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 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所取得的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同时应具备国内首创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条件。

  (五) 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所取得的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六) 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所取得的软科学和科学技术管理成果,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与管理等的软科学研究中,大量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所取得的具有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

这些成果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七) 标准、计量、科技情报和科技档案工作研究成果,是指在这些研究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取得了高水平的科学技术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奖励成果应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①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③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一等奖成果应是同类研究中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

基础性研究成果必须有3篇以上系列论文发表在权威性刊物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相当于《中国科学》等一流刊物上。

  二等奖成果应是同类研究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

基础性研究成果必须有3篇以上系列论文发表在国内外具有权威性的刊物上。

  三等奖成果应是同类研究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明显。

基础性研究成果一般应有1篇以上论文发表在权威性刊物上。

  凡是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不明显的应用性获奖成果,必须具备科技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和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的条件。

四、申报条件

  第九条 凡属我省高等学校(包括部属院校)完成的科学校术进步成果,经学校组织评审,合格的报省教委。

  第十条 几所高等学校(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由主持该成果的省内高等学校组织联合申报。

  申报奖励的论文,必须由工作在我省高校的第一作者组织申报,如第一作者是其它单位的,则由工作在我省高校的第二作者,在征得第一作者同意的前提下组织申报,依次类推。

系列论文是指正标题或副标题基本相同,从不同角度和层面研究同一问题的一组文章。

以系列论文组成的基础研究成果,申报奖励的成果第一完成人作为第一作者的主要论文必须占50%以上,且须在每篇论文上署名;研究生在学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导师没有署第一作者,经学校科研处审查证实,同意并签注具体的意见,可不受50%的限制。

我省高校教师发表论文时,将其名署在其它单位名称之后,不能作为评选论文。

  申报奖励的专著,必须由工作在我省高校的第一作者组织申报,非第一作者(第一作者是其它单位的)原则上不能组织申报,如确认(由第一作者及其单位开具证明、函件)非第一作者完成50%以上研究工作,并组织申报奖励时,必须附送自己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系列论文3篇以上。

多人撰稿的论文集,不能作为专著成果申报。

  第十一条 重大成果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成果的子成果,若某子成果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大,不仅适用于本成果,还可应用于其它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子成果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成果获奖的前提下,须征得总成果主持者同意后,方可单独申报奖励。

但重大成果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成果已于何年何月申报并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对重大成果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

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亦不再分享总成果的荣誉和奖金。

  如总成果中某子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成果,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 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不得申报省高校科技进步奖。

  第十三条 省高校科技进步奖的评奖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其申报工作按省教委的《通知》安排进行。

  第十四条 申报奖励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填报《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申报表》(省科委表式)。

属基础研究论文类成果的,应附送全部申报论文(注明发表论文的刊物名称、刊号、发表时间等);属基础研究专著类成果的,应附送两本样书;成果申报均应附送学校组织的5人以上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名单)的评审意见。

属应用研究成果的,应附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研究实验报告或调查报告和成果应用情况证明及论文等(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

属推广成果,采用新技术和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的、或受有关业务部门委托完成的,应报送总结材料和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等。

属软科学、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情报和科技档案工作的成果,应报送系统的总结材料、研究报告、论文以及应用证明等。

材料不完备的不能申报评奖。

五、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立甘肃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每届评委会任期两年,即在两年一次的评奖工作前,推荐组成新一届评委会。

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教委科研管理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省高校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对本学科领域的申报成果进行评审。

学科组评审由组长负责,组长必须对全部成果比较了解,并对评委会负责。

学科组落选成果不再提交评委会讨论。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评委会主任负责,评审时先由学科组组长介绍成果有关情况,再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依照标准严格把关。

其中对学科组确定的二、三等奖成果,由评委会审查通过;对一等奖成果要逐项介绍、讨论,评委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对有疑义的成果,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三等奖成果须经评委会委员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二等奖成果须经评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所有一等奖成果须经评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凡评审委员为成果主要完成人,在讨论该成果时应回避,在表决时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第二十条 经评审通过的省高校科技进步奖励成果,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各高等学校科研(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省教委会同省高校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裁决。

经裁决后,如果学校及研究人员因奖励等级偏低而不愿受奖者,允许撤回其申报成果;无异议的,经省教委审批后即行授奖。

  第二十一条 省高校科技进步奖奖金开支渠道、标准和发放办法,按《条例》规定执行;鼓励获奖单位自筹资金提高配套奖金比例。

六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教委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1990年5月25日省教委印发的《〈甘肃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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