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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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ppt

婚姻法讲座,婚姻是建筑一个“家”,而非一间“屋子”。

-婚姻格言婚姻的成功取决于两个人,而一个人就可以使它失败。

-婚姻格言,婚姻的基本制度,一、一夫一妻二、男女平等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四、婚姻自由,第一节合法婚姻的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双方自愿,必备条件符合法定婚龄,法定条件一夫一妻制,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禁止条件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可结婚疾病的人结婚法定手续履行结婚登记,结婚,订,婚,订婚的效力,订婚不具有婚姻法上的结婚效力,订婚实质上仅是一纸婚约,它不能产生婚姻的法律效果。

办了酒席同样不能产生婚姻的法律效果。

只有经过登记,他们才是真正的夫妻,才受法律保护。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

婚约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爱关系的方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或订婚没有作任何规定。

因此,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约订立后,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

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就可以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办理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法律不调整婚约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视婚约为儿戏。

当事人应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慎重对待婚约,切记轻率,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或者玩弄异性,否则,应视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予以妥善解决。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及意义:

自始无效继承,二、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彩礼,三、彩礼,如果属于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使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甚至还生育了子女的,这彩礼还要不要退还?

离婚,两个途径:

协议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诉讼: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判决离婚的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感情破裂的判断: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离婚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一、离婚时孩子应由谁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孩子抚养费的支付,直接抚养孩子的这一方应承担抚养费;,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也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抚养费支付期限及数额,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虽满十八同岁,却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仍应支付抚养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变更,应另行起诉,哪些情况可以变更抚养权,客观原则无力继续抚养,存在不利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之表态,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费变更,老爸(老妈),钱不够用啦!

再多给点儿!

探望权,你会来看我吗?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的中止,如果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则可能导致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可以探望吗,关于亲子鉴定,这孩子是我的吗?

如果不是,我为什么还要承担抚养费呢?

这孩子就是你的,你只是在找借口而已!

DNA鉴定!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要求赔偿,2004年3月25日,于先生和王女士登记结婚,两个月后,王女士就生下小奇(化名)。

2009年初,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奇由王女士抚养,于先生每月给付2000元生活费。

2013年10月,于先生与小奇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不是亲生父子关系。

于先生诉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小奇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

离婚后,于先生除了每月给付抚养费,还多次给付各种费用,并借给王女士一辆轿车用于接送孩子上下学。

现得知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于先生遂起诉要求被告王女士和小奇返还抚养费131万余元,并要求王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及返还轿车。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女士拒绝配合于先生做亲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推定小奇与于先生不具有亲子关系。

王女士在与于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生育一子,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给予先生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于先生有权要求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20万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夫妻财产制,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你的房我的钱?

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法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

没有约定为个人所有的,则系共同所有。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如何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善意的判断,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AA制,这房子该归谁所有?

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判决,北京市高院: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婚前名下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不因是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

广州市中院:

约定将婚前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属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财产归属作所的约定,又系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赠与的规定处理。

本案双方虽约定产权赠与但未至房管部门进行登记,故该协议中赠与的产权份额并未发生转移,该赠与协议亦未经公证。

可以撤销。

六、房产问题,1、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处理原则子女为结婚接受父母赠与财产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十分普遍。

男方定亲需有彩礼,女方出嫁必送嫁妆,已经成为传统的理念,但由于约定不明在离婚或者发生纠纷时就难于掌握。

为此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婚前购买房屋处理原则,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人名下归一方所有。

婚前一方购买、产权证在婚后取得归个人所有。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一次性付清全款,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权证在婚后取得的也归个人所有。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一夫妻名义共同清偿贷款,房屋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后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

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

有证据证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时基于双方协商,并为共同所有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题下进行出资的,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但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3、婚后共同购买房屋的处理原则,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尚未付清,未取得房产证的如何分割?

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在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有两种处理方法;有的法院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待有产权证后再处理;还有的法院会按着已经交付的部分和增值部分平均分割,得房一方给予对方补偿,自己继续还贷。

当事人婚后购房,离婚时双方都要房的,按竞价原则处理。

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一般按以下情形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由双方竞价;、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经济适用房的处分原则,经济适用房由于其性质,导致分割时增加了难度。

离婚时双方对经济适用房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应当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依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属,以市场价减去需补交的房屋差价及税费后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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