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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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007年12月6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八—

前言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水利部在1997年12月21日,以部第7号令发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在1999年3月4日,以部第9号令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在2006年12月18日以部第30号令发布《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以上三个部令《规定》是编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以下简称:

《验评规程》)的主要依据,也是现行的水利行业工程质量

管理制度。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经项目法人委

托的代建机构,以下同)、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在工程质量管理上,必须遵

守以上三个部令《规定》及《验评规程》。

水利工程:

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

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简单地说“质量”就是要按规范及标准、设计、合同做的工程,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

要求。

第一章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

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

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其代建机构,以下同)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验评规程》中充分地体现了这个制度,例如:

在项目划分工作程序:

《验评规程》3.3.1条,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在施工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规定:

《验评规程》5.3.2条,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核定、质是监督机构核备(定)。

外观质量评定:

《验评规程》附录A.2.2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

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提出质量

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管理运行单位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评定,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三、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施工质量评定表(以下简称质评表)填表基本规定:

质评表表尾都是要签名盖章的,单元工程质评定表的表尾只签名,施工单位由负责终验的人员签字。

如果该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单元(工序)工程表尾由分包施工单位的终验人员填写分包单位全称,并

签字,监理单位,由负责该项目的监理人员复核质量等级并签字,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设代组、项目法人现场代表要签名,表尾所有签字人员,必须由本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字,不得使用化名,也不得由其他人代为签名(签名时应填写填表日期)。

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签名人员要审查是否是施工单位的终验人员,项目法人要对监理单位签

名人员审查是否有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质量监督站要抽查表尾签名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一)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

监督。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

设置。

1、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

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

的派出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中心站。

3、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

指导。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

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

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

处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未经质量核定或

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

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四)《验评规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

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利行业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

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五、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一)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

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三)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六)《验评规程》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规定: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

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六、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一)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

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三)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

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四)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

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

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五)《验评规程》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规定:

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

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

七、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一)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三)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五)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六)设计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设代组,要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项目划分研究,参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单元工程的联合验收,参加外观质量评定,参加质量事故及缺陷的检查、原因分析等质量工作。

八、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

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

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的认可。

(四)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五)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六)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七)《验评规程》4施工质量检验规定:

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

效的检定证书。

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

5、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

定。

6、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7、工程中如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尚未涉及的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及报批。

8、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9、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0、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11、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2、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

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八)《验评规程》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规定: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数量全面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部颁发的《质评定表》。

九、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规定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十、水利工程实行保修制度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

由责任方承担。

十、工程建设质量违规问题的处罚

(一)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

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1、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3、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

交付使用的;

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四)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2、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3、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4、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5、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6、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7、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8、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五)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

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及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

一、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

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二、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

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已放入(SL176-2007)《规

程》4.4.2条文中

三、事故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

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水利

特大

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

 

注:

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作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四、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接

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

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

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

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

出书面报告;空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发生原因

初步分析;(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

联系方式。

五、事故调查及处理。

(一)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

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

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

实行回避制度。

(二)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2)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3)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4)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5)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提

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四)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

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五)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

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般事故

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

主管部门备案。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

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

水利部核备。

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

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

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七、事故处罚

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

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

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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