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学院学生资助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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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学院学生资助手册
资助宣传手册
广西大学林学院
目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四、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
五、国家和政府类资助
(一)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六、社会类资助
七、广西大学奖(助)学金的申请程序
八、广西大学奖(助)学金的发放和查询
九、广西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额度
十、广西大学受助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十一、勤工助学
十二、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一)学费减免
(二)辅助措施
1、临时困难补助
2、自强服务与学习中心
(三)“绿色通道”
附件:
广西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流程图
十三.问答部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为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我校每年都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
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入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
原则上,校内勤工助学、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各种助困类奖助学金均只面向在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的学生。
1、认定对象
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2、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开展两次。
每年春季学期在非毕业班学生中开展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在新生及部分老生中开展认定工作。
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学生随时可以申报家庭经济困难,进行认定。
3、认定程序
1)学生登录广西学生资助网进行贫困生申请,并向认定评议小组提交《广西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由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开展班级民主评议。
3)学院认定工作组确认本学字困难学生名单并公示认定结果。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全校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校级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及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认定管理
学校和学院每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不少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二、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一种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又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类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办理其中的一种类型。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以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我校与中国银行合作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将根据经办银行的工作计划及贷款额度,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⑤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金额
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供信息认真核对,绝不可敷衍了事,随意而定。
一旦确定之后,不允许随意更改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
6.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7.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入高校就读前或就读期间,可以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一起,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目前,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吉林省等省(市)已经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1. 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⑥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2.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学生在暑假期间,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5.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广西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自愿到广西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代偿对象
我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均为代偿的对象。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
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具体为:
隆安县、马山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天等县、龙州县
3、基层单位的含义
(一)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每学年补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学生毕业后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申批,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5、申请流程
1)每年11月30日前,应届毕业生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每年12月20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办理代偿手续。
四、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补偿或代偿的对象
我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均为补偿或代偿的对象。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2、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补偿或代偿的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毕业生入伍后,国家对取得补偿或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3、申请流程
1)每年6月15日前,学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每年6月30日前,学校有关部门对《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进行审核、盖章,然后交给学生本人。
3)每年10月31日前,应届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4)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进行审核、盖章。
5)次年1月15日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毕业生家长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应征入伍毕业生办理代偿和补偿手续。
(二)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从2011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1、补偿、代偿和资助的对象
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均为补偿、代偿和资助的对象。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2、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国家对每名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退役复学的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
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
3、申请流程
1)每年10月15日前,应征报名的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正式入伍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应征入伍毕业生办理代偿和补偿手续。
备注:
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的网址
五、国家和政府类资助
(一)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在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时,国家对民族院校的名额调配会有适当倾斜。
在我校,少数民族学生与其他学生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条件是相同的。
1.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
中央高校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广西大学设立的国家助学金为一等、二等两档,一等获3500元,二等获25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
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是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为全区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研究生及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及本专科生。
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
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③身体健康;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获自治区级和校级奖励的贫困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⑤家庭经济困难。
各普通高等学校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考核。
3.评审和发放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自治区财政厅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预算下达给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教育厅将资金拨给高校,由高校统一发放给受奖学生。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
六、社会类资助
我校接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团体的无偿捐赠,设立了如下奖(助)学金。
(表格)
七、广西大学奖(助)学金的申请程序
我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五级”评选流程(个人-班级-学院-资助中心-上级部门或资助方)、“三级公示”制度(班级-学院-学校),“三公开”制度(公开评选通知、公开候选人名单、公开举报电话),使每一个环节都保持高透明度。
申请人可根据当年下发的奖(助)学金评比通知,在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级推荐到学院学工组,经学工组审核后确定推荐名单,经公示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候选人资格,经公示后上报设奖单位,最终确定获奖(受助)学生名单。
最终评审结果可在我校文件管理系统中查询,以我校公布的获奖(受助)公文为准。
八、广西大学奖(助)学金的发放和查询
我校奖(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表,经由指定银行统一转入学生个人帐户。
如学生在上报帐户后一个月内发现奖(助)学金仍未到帐,可携学生证、身份证、银行卡于每周一、二下午上班时间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科查询。
九、广西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资助额度
为体现公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申请进入“广西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方可申请各项助学金;在同一个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60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9000元。
长期接受大额资助项目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资助项目。
十、广西大学奖(助)学金受助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为激发广大受助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我校倡导获得由各级政府、社会慈善机构、团体或个人资助的助困类奖(助)学金的学生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以回报党和政府、社会和学校的关爱。
(一)受助学生应该主动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在投身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增长才干。
(二)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时间要求为: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丰田助学金”、“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助学金者,在每一受助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少于40小时;获得“自治区政府奖学金”者,在每一受助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少于30小时;获得其它由各级政府、社会慈善机构、团体或个人资助的助困类奖(助)学金者,在每一受助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少于20小时。
(三)参加公益劳动的学生需如实填写《广西大学公益手册》。
六、受助学生要根据以上要求使用好奖(助)学金,使自己顺利完成学业。
在受助期间,
有违纪违规行为者,按以下相应条款处理
(一)受助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停发奖(助)学金的处理。
1、拒不履行学生义务,不参加公益性活动;
2、不愿意通过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依靠自身努力解决经济困难;
3、因懈怠等原因,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4、如以上学生态度或者学习成绩有所好转,可申请续发奖(助)学金。
(二)受助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取消助困类奖(助)学金受助资格的处理。
1、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制裁;
2、受到党、团或学校的纪律处分;
3、有铺张浪费行为。
(三)受助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取消助困类奖(助)学金受助资格,并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助)学金的处理。
1、通过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收入等不正当行为获取受助资格;
2、家庭经济情况变化后不符合资助条件,隐瞒不报;
3、有不符合困难学生经济情况的高消费行为。
十一、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一)岗位设置
目前,我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1500多个,分为助管类、助学类、技术类、保洁类等四大类。
主要涉及的工作内容是学院及校行政部门的工作助理、网站维护、实验室助理、学校各区域日常卫生维护、报纸发放、图书管理等。
具体有办公室助理、楼道清洁员、绿地维护员、报刊亭营业员、图书管理理员等多种岗位。
新生入学后,会安排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以保洁类的岗位为主,少量的管理岗位。
(二)上岗证申请
“广西大学勤工助学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学校一般在12月份开展,具体名单由各学院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等综合情况进行确定并核发,
申请条件:
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已经被列入当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正常完成学业,生活朴素,勤俭节约,并且恪守诚信,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岗位申请
学校一般在每年2月底组织大规模的岗位招聘活动,即“勤工助学双选会”,其他时间也会根据需要安排临时招聘。
凡获得我校当年有效的勤工助学上岗证同学,由本人带上申请表、上岗证、受助学生公益手册,到双选会现场进行应聘。
(四)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五)报酬发放
学校按国家规定抽取学费的10%专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其中一部分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