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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导游实务政策与法规

旅游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旅游政策

第一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更好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把握发展规律。

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

必须坚持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途径】

1、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

2、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3、继续深化改革开放。

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

4、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小康社会】:

国家和人民的经济生活状况处于中等水平,或者说比较殷实、宽裕,国家整体上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

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

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

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第二节国家各项基本政策

【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三、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四、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

五、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

六、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的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七、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

八、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好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坚持不渝的奋斗目标。

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二、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要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

五、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六、完善制约和监督体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

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

三、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四、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

【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二、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四、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五、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六、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外交政策和祖国和平统一】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经济上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文化上相互借鉴、求同存异,尊重世界多样性,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繁荣进步;安全上相互信任、加强合作,坚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环保上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一国两制:

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第三节国家的旅游发展政策

【旅游业发展的成就和经验】

1、必须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走中国特色的旅游业发展之路。

2、必须坚持以改革开放统揽旅游业发展全局。

3、必须坚持将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来发展。

4、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型的旅游发展方针。

5、必须坚持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的发展方向。

6、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环境、保护生态。

7、必须坚持科教兴旅的政策。

8、必须坚持依法治旅的原则。

【国家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政策】

2007年国家旅游局制定和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政策。

★【四川省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政策】★

发展的现状:

旅游业规模不断扩大,旅游支柱产业地位基本确立;政府主导,多元投资的开发格局逐渐形成;旅游精品建设成效显著,农家乐旅游异军突起。

问题:

旅游产品单一,基本停留在观光产品阶段,品牌和特色产业打造不够;旅游企业发育不成熟,竞争力差;旅游产业的质量和效益不高,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总体要求--

一个主题:

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

四项任务:

奔富裕,求发展,促和谐,树新风。

四个跨越:

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跨越,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跨越,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

基本政策:

一、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四川省旅游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打造旅游精品,突出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两条主线,进一步做优九寨沟等5个世界遗产精品旅游区,积极推进“新五大旅游区”的建设。

“十一五”期间,四川省确定的发展目标是-----

1个国际旅游城市:

成都

3个国家休闲度假旅游区:

峨眉山、九寨沟、都江堰—青城山

5个精品旅游区:

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攀西阳光度假旅游区、嘉陵江流域生态文化旅游区、蜀南竹海石海生态文化旅游区、“两湖一山”休闲度假旅游区

4条精品旅游线路:

九环线、西环线、成乐环线、三国文化环线

三、实施科教兴旅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

第一节旅游法概述

【旅游法】

旅游法:

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和。

旅游法的特征:

1、旅游法具有相对独立的领域范畴。

2、旅游法具有综合性。

3、旅游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

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1、旅游行政关系2、旅游经济关系3、旅游活动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4、旅游活动主体之间的人格关系5、国家或地区之间的领域关系

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旅游法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

旅游活动领域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包括法律实事件和法律行为。

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违法行为】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

违法行为四个必备要素:

1、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

2、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

3、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或法定的行为能力;

4、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过失的过错行为。

【法律责任】

因行为人承担自己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力)所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为人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受到刑罚处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即罪刑法定。

主刑有管治、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

行政责任:

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或因行政法律规范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方法,即视其主观有过错。

主要责任方式有申诫罚,如警告、通报;财产罚,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能力罚,如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人身罚,如行政拘役。

民事责任:

行为人因民事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财产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主要责任方式有:

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节旅游行政管理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1954年,中国国际旅行社成立,部分行使行政职权,承担经营和管理双重职责;1964年,中国旅行游览管理局成立,作为旅游事业的行政管理机构;1978年,更名为中国旅行游览管理总局;1982年,正式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旅游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行为。

如国务院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等。

具体行政行为: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如旅游行政机关对旅游经营单位的奖励和处罚行为等。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普通程序制度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

行政程序:

指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方式方法的总称。

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一、合理以及当事人参与和保证行政效率原则。

基本制度包括行政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案卷制度等。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监督制度,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与下,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只包括少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从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行政诉讼:

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

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不予受理的包括:

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第三章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受到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提供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6不得单方面作出含有对消费者不利义务的规定

7不侵犯消费者人格权利的义务

8出具购买凭证的义务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请求消协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旅行社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旅行社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颁布。

规定了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这是旅行社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1旅行社应该按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服务。

2旅行社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3旅行社必须履行保险责任。

4旅行社应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5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6旅行社应当聘用合格的导游和领队人员。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由旅行社交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保证金为现金形式,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应在60天内补足;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管理和支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请求赔偿时效为90天,旅游行政部门对保证金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

适用情形:

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保证金进行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2、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费用的损失。

不适用情形:

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2、旅行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3、适用保证金赔偿情形以外的其他经济纠纷;4、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赔偿标准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约定标准,造成损失的:

1、收到预付款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应提前3天(出境提前7天)通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已付款10%的违约金。

2、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的10%违约金。

3、安排的活动及服务质量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损失的,退还差额,并赔偿等额违约金。

导游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标准提供服务,赔偿所付导游费的2倍。

2、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约定,损害了游客合法权益:

①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等额违约金;②擅自增加用餐、娱乐等项目,应承担旅游者全部费用;③擅自增加购物次数,退还购物价款的20%,假冒伪劣产品应赔偿全部损失;④私自兜售商品,全额退还;⑤索要小费,赔偿消费的2倍。

3、导游擅自离开团队造成无人负责,旅行社承担滞留期间食宿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费的30%的违约金。

旅游过程中,因相关部门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付:

1、安排的饭店低于约定档次,退还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2、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约定档次,退还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3、安排的观光景点不能游览,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的20%的违约金。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解、警告的;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问题发生后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节旅游安全与保险法律措施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轻微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一般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至10万元者。

重大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至100万者。

特大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处理程序

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2、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6、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较大事故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般事故上报至市级。

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在7日内。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事故调查组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调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从事故发生之日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申请延迟最长不得超过60日。

重大事故及以下,人民政府应自收到调查报告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延迟最长不超过30日。

【旅游保险】

保险:

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给予保险金的行为。

遵循原则:

1可报利益原则;2诚信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4代位追偿原则。

旅游保险合同

主体:

一般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一人,仅限于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客体:

又称保险标的,一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二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内容: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意外保险:

客体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把旅游者财产和人身结合在一起。

具有短期性。

是一种自愿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

200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其性质是强制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是旅行社。

保险期限1年。

保险金额标准:

(1)国内旅游8万元/人;出入境旅游16万元/人。

(2)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200万元,国际旅行社400万元。

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纳入年检范围:

未投保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并可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业务许可证。

投保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小于规定范围或投保金额低于基本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处以5000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违反规定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停业整顿3-15天,可处3000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合同的订立

【旅游合同的概念和原则】

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广义的旅游合同指参旅游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旅游合同主体仅仅是旅行社和旅游者。

合同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

3合同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维护公德原则。

【合同主体的资格】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在依法清算阶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然存在,但仅限于清算范围内的事务。

3、代理。

【合同的订立方式】

要约:

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或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①根据法律规定区分。

②根据当事人的一员区分。

如宾馆房价表标“八折”为要约,旅行社价格表上声明“以我方最后确定为准”,则为要约邀请。

③根据内容区分。

广告“九寨沟四日游”,没有主要条款,视为要约邀请,如广告内容详细则为要约。

④根据特定的对象区分。

公开发布的旅游价目表、旅游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旅游价目表声明为定价、旅游广告的内容如能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为要约。

承诺:

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节旅游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①主体合格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具备规定的形式要件⑤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⑥某些合同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

无效合同:

①当事人主体不合格②内容不合法的合同③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订立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的。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行的义务:

①通知②协助③保密

合同履行的担保:

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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