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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合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地震预警和预防机制

3.2预警预防行动

3.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3通信

4.4指挥与协调

4.5紧急处置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9次生灾害防御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信息发布

4.14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4监督检查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7.2平息地震谣言

7.3应对外地地震波及

8、附则

8.1有关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惩与责任

8.4制定与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防震减灾条例》、《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旗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原则,地震应急工作实行快速反应原则,主动报告原则,就地、就近开展自救互救紧急处置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主动配合协调一致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依靠军民、依靠科技的原则。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旗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后,旗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

旗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

旗防震办主要负责人

旗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旗人武部负责人

旗发改委负责人

旗民政局负责人

旗公安局负责人

旗武警中队负责人

旗消防中队负责人

成员:

旗人武部、旗公安局、旗武警中队、旗消防中队、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发改委、旗经贸委、旗科技局、旗国土资源局、旗建设局、旗交通局、旗电信局、旗水利局、旗卫生局、旗教育局、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旗环保局、旗气象局、旗粮食局、旗人寿保险公司、旗人民保险公司、旗防震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旗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场、区)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旗人武部、旗武警中队和旗消防中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跨县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视灾情请示市政府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视灾情请求市地震主管部门派出现场工作组给予支援;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鄂前旗防震办。

办公室主任由鄂前旗防震办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信息发布、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贯彻和传达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和各乡(场、区)镇以及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拟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

旗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由旗政府设立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

视灾情和应急工作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护组、灾民安置组、灾情监视组、震灾评估组、信息报道组、后勤保障组。

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灾队伍紧急抢救被压埋人员;指挥协调公安消防部门迅速消除火灾及其隐患;指挥协调卫生部门紧急抢救、转运伤员;指挥协调民政部门迅速安置灾民生活、发放救灾款物;指挥协调通讯、供水、供电部门迅速解决临时通讯、供水、供电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地震部门做好震情监视和震灾损失评估工作;指挥协调建设、交通部门迅速抢修重要交通设施;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反映震情、灾情处置情况,并负责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处置现场其他事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地震预警和预防机制

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作出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旗防震办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重点危险区分级动态预测预警工作大纲》和上级地震部门的总体安排做好地震预警工作。

3.2预警预防行动

旗防震办根据省市地震监测信息负责组织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旗政府;旗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并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准备,采取应急防御措施。

3.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4级:

“4.0级至4.5级地震”;“4.5级至5.0级地震”;“5.0级至5.5级地震”;“5.5级以上地震”。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①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县内5.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②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县内5.0~5.5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③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震;发生在县内4.5~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④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0.5亿元以下的地震;发生在县内4.0~4.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的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旗内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并请求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

负责人为旗长。

应对旗内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在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并请求上级地震部门支持。

负责人为旗长。

应对旗内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并请求上级地震部门支持。

负责人为旗长。

应对旗内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副旗长。

如果地震灾害使我旗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旗防震办的震情速报

当旗内发生有感地震后,旗防震办应在第一时间内与上级地震监测中心取得联系,并将地震速报参数报旗政府。

4.2.2旗防震办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灾害发生后,旗防震办应迅速了解震害信息,收集灾害损失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间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地震台(办)。

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地震台(办)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

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4.2.3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发生后,旗政府应迅速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旗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水利、建设、环保、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台(办)和市民政局。

发现因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要迅速核实并上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台(办)和市民政局。

4.2.4震情灾情公告

旗政府、旗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充分利用省市地震监测情报,并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24小时内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4.3通信

旗电信部门及移动、联通通信部门迅速了解震后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险,必要时,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确保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I级响应

(1)政府统一领导、请求市应急委员会的支持,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旗地震应急预案;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台(办)和民政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宣传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视情况,请示市政府启动市政府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2)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旗抗震救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鄂尔多斯市地震台(办)报告;紧急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部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设立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调派旗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户队伍赴灾区,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为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建议旗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4.4.2II响应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并请求市地震台(办)的支持。

(1)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旗地震应急预案;报告旗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地震台(办)和民政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2)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情和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鄂尔多斯市地震台(办)报告;紧急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部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设立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调派旗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视情况,建议旗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4.4.3III级响应

在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督导下,由旗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1)旗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旗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旗地震应急预案;报告市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送市地震台(办),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鄂前旗防震办协助乡(场、区)镇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鄂前旗防震办向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鄂尔多斯市地震台(办)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意见;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鄂尔多斯市市地震台(办)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编发灾情简报并按程序发布新闻、审核宣传报道;

视情况,向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协调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灾区紧急支援的建议;经批准后,与有关成员单位磋商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应急结束后,向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应急委员会和鄂尔多斯市地震台(办)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4.4IV级响应

在市政府的支持、督导下,旗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在市地震台(办)协助下旗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旗政府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旗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旗地震应急预案;报告市政府并抄送鄂尔多斯市地震台(办)和民政局;启动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2)在市地震台(办)协助下旗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县防震办及时向旗政府和市地震台(办)报告震情灾情,开展地震现场调查,及时向旗政府、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汇总和上报地震应急的有关情况,编发工作简报。

应急工作结束后,向旗政府和市地震台(办)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5紧急处置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旗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

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运行进展;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县地震灾害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搜救工作;协调上级地震灾害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旗人武部、旗武警中队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赶赴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旗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现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旗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旗交通局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水路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畅。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

现场快速展开:

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

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

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

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

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监视余震危险,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由旗、乡(场、区)镇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旗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9次生灾害防御

旗公安消防部门协助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旗水利局、旗建设局、旗电信局、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旗环保局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旗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旗国土资源局会同旗建设局、旗水利局、旗交通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旗发改委、旗质监局、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导和协调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由旗防震办申请上级地震主管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布设地震现场流动观测台,恢复震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旗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旗、乡(场、区)镇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并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旗防震办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1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

旗内发生地震灾害时,由旗防震办负责地震预报和震情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新闻单位负责根据上级政府发布的正式地震预报和上级地震部门的地震灾情信息通报,组织开展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3.1新闻通稿

新闻通稿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已经发生的震情、灾情和政府实施的救灾应急对策,向群众传达党和政府对灾区的关心、慰问的支援。

新闻通稿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地震台(办)拟定,经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统一供新闻单位刊发。

4.13.2新闻发布会

地震发生后,由旗政府或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领导,介绍震情、灾情和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由旗政府、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震区所在乡(场、区)镇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依法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旗救灾捐助活动。

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旗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旗红十字会负责安排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5.3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认真理赔和给付。

5.4调查和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汇报。

报告内容包括:

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6、保障措施

根据地震应急实际需要,旗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储备资金(可按财政支出2‰预留),并建立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各抗震救灾专业队伍的组成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应急工作任务,平时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定期检查,以确保地震应急工作的需要。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旗防震办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

6.2.1应急队伍保障

人员抢救队伍:

消防部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和民兵;

工程抢险队伍:

电力抢险、通信抢修、路桥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危险化学品救援、辐射防护等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队伍:

部队和地方以及部门系统的急救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建筑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6.2.2交通运输保障

当公路等有关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电力保障

旗发改委协调、监督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电力供应。

6.2.4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旗建设局组织力量对被破坏的给排水、公共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5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生局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旗发改委协调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旗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6.2.6治安保障

旗武警中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旗公安局、旗武警中队协调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7物资保障

旗发改委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旗民政局和红十字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民政局负责接受的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的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县经贸委做好灾民方便食品、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储备的应急征购网络建设。

旗粮食局做好灾民救济粮食的储备。

6.2.8经费保障

旗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旗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9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1)对灾区城乡社区居民进行避震和防震的紧急动员与组织实施。

推进志愿者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的地震应急能力。

(2)紧急动员并组织灾区涉及地震应急的社会单位参与,包括应急救援、减轻震灾和防止次生灾害与环境污染的紧急处置。

(3)根据灾区的紧急需求,按照迅速、便利原则组织调动灾区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请求临近地区支援。

(4)必要时,依法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充分利用城镇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是有效减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针对社会公众地震常识缺乏、防震减灾意识淡薄的现状,防震办、文化、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积极、谨慎、科学、有效”的原则,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持久地普及宣传防震减灾科学知识。

培训:

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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