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员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164137 上传时间:2022-10-1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1.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失踪人员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失踪人员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失踪人员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失踪人员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失踪人员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失踪人员管理办法.docx

《失踪人员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失踪人员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失踪人员管理办法.docx

失踪人员管理办法

Nomatterhowingeniouscalculationsareinthisworld,peoplearenotcountedasoneself.Intheworld,itisimpossibletoescapethejoysandsorrows.Iwishtomeetsuchaperson,whowouldonlybecalculatedbyhiminhiswholelife.(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失踪人员管理办法

失踪人员管理办法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公安机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失踪人员信息在社会服务、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失踪人员是指可能走失、自杀、被刑事侵害或在灾害、事故、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的人。

  第三条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的目标是,加强失踪人员信息的搜集、管理、应用工作,为查找、发现和解救失踪人员、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

  第四条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的内容是,公安机关依托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在失踪人员的登记、查找、查证、破案等工作进行信息搜集、上报、维护、撤销、管理、查询比对和综合应用。

  第五条失踪人员信息采用以计算机管理为主,手工管理为辅的动态管理。

遵循统一标准,集中管理,联网检索,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失踪人员信息实行“两级建库、五级管理”工作模式。

  第七条公安部建立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各地公安机关上报的失踪人员信息。

省级公安机关建立本省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辖区内失踪人员信息。

  第八条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治安管理局共同建设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治安管理局负责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信息质量监控、工作考核和综合应用。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本省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信息审查和综合应用。

  地市级、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失踪人员信息的搜集、上报、维护、撤销等工作,负责信息审核。

治安、刑侦等部门对本部门承办的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负责。

  公安派出所、刑警中队负责失踪人员信息的具体搜集、填写、维护、撤销和查询比对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负责系统运行和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第三章搜集与上报

  第十条失踪人员信息的搜集工作应遵循“谁受理,谁搜集”的原则。

凡是报警反映、经初步调查没有结果的失踪人员情况,和工作中发现的失踪人员线索,受理部门都要填写《失踪人员信息登记表》。

  第十一条受理部门应询问报案人是否在其他公安机关报过案,并在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数据库和全国失踪人员信息数据库中进行查询,防止重复登记或直接发现线索。

  第十二条受理失踪人员报案,报案人应出具失踪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受理部门应填写《受理失踪人员二联单》,一份交报案人,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失踪人员信息登记表》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自报案之日起经5个工作日内尚未查找到的,即上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受理部门应告知失踪人员近-亲可自愿提供有关DNA血样。

其中儿童失踪和发现有可能被害的,应采集失踪人员近-亲有关DNA血样。

刑事技术部门负责DNA采集和检验,搜集失踪人员的指纹、掌纹信息。

  第十六条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失踪人员信息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录入上报本省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公安机关对上报失踪人员信息进行审查,即时上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派出所受理的失踪人员,如发现有可能被绑架、被拐卖或被害的,在按要求登记上报的同时,要立即通报刑侦部门。

刑侦部门要根据通报的失踪人员情况开展调查,发现绑架、杀人或拐卖人口犯罪嫌疑的,应依法立案侦查。

  第四章撤销与修改

  第十八条查明失踪人员下落后,受理部门负责填写《失踪人员信息撤销表》,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在查明失踪人员下落5个工作日内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失踪人员撤销信息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录入上报本省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公安机关对失踪人员撤销信息进行审查,即时上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失踪人员信息需要补充、修改的,由受理部门修改原《失踪人员信息登记表》,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查、随时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地市级、省级公安机关对失踪人员补充、修改信息逐级审查,组织上报本省和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受理部门要及时将失踪人员信息的撤销、补充、修改情况通知有关信息搜集部门,保证信息的.一致性。

  第五章应用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各地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各省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本辖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定期下载全国失踪人员信息数据,组织开展信息综合应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失踪人员的近-亲DNA、照片、指纹等信息,与未知名尸体等其他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发现失踪人员下落。

  第二十六条公安部对全国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通报。

  第二十七条考核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上网情况,信息质量,查找及破案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失踪人员信息登记表/撤销表》、《受理失踪人员二联单》由公安部统一编制,由各地公安机关统一印制,表样和填表说明见附件。

  第二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失踪人员管理办法

(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调查失踪人员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失踪人员,是指公民或组织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查找超过24小时的下落不明人员。

但因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等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的人人员除外。

  第三条对接到人员失踪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工作帮助查找。

  第四条对调查失踪人员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严格履行职责。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调查失踪人员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主管。

  对接报人员失踪的,由失踪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失踪地不明或无法确定的,由最初接警或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的公安派出所受理。

  因工作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请求援助;上级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组织力量协助查找。

  第六条失踪人员疑似被侵害的,移交刑侦部门办理。

  第三章调查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接到人员失踪的报警后,应当向报警人了解失踪人员的相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报警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及联系方式;

  

(二)失踪人员的姓名、曾用名、别名、性别、年龄、民族、血型、体貌特征、口音、有无精神疾病、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方式(含网络联系方式);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等;

  (四)失踪人员的主要社会关系及其与报警人的关系;

  (五)失踪人员失踪前打算办理的事项、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着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失踪前有无反常言行;

  (七)报警人或失踪人员亲友和单位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有无发现异常情况;

  (八)报警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

  (九)与失踪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了解情况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向报警人提出在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的同时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建议,要求其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并告知在得知失踪人员相关信息或者失踪人员回归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一)在辖区内失踪人员可能出现的区域或落脚、藏身的场所帮助查找,开展调查工作;

  

(二)根据失踪人员的年龄、精神善及失踪地区是否偏僻、环境是否恶劣等现实条件,认为情况紧急,失踪人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严重威胁的,公安派出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解救或者请求所属公安机关组织解救;

  (三)向辖区医疗急救中心和公安交通管理、消防、刑侦、治安部门查询,确定失踪人员是否发生意外;

  (四)向所属公安机关其他执法单位和当地其他公安机关查询,确定失踪人员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作其他处理;

  (五)在违法犯罪人员、在逃人员、交通肇事、流动人口及失踪人员、未知名尸体等公安信息数据库中比对;

  (六)对失踪人员失踪前后的吃、住、行、就医、娱乐等信息,宾(旅)馆住宿登记、暂住户口登记、银行账户开支、交通旅行票务,以及出入境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查询、调查、核对,提取有关监控探头录像,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并对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对失踪人员所使用的通讯工具、计算机记录的数据及互联网信息等进行调查、洗单,查清失踪人员失踪前后的活动轨迹,从中发现线索;

  (八)对失踪人员所使用的银行账户、经济开支、持有股票及有价证券等涉及金融财务方面的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尤其要注意查询失踪人员在失踪前后其账内资金的交易情况,并调取有关录像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从中发现线索;

  (九)分析失踪人员的身份、失踪前后人员交往情况及生活规律等特点,判断失踪人员的可能去向。

  第十条因调查工作需要其他警种、部门或外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警种、部门或外地公安机关,或者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协调办理。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在调查工作中,发现失踪人员疑似被侵害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经局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调查失踪人员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其视为疑似被侵害人员,及时移交刑侦部门调查:

  

(一)人与机动车同时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或者失踪前后银行账户有异常交易情况的,或者发现失踪人员随身携带物品被抛弃、变卖或被第三人持有且无法说清________的;

  

(二)失踪现场有明显侵害迹象或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受侵害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并有证据证明其失踪时有异常情况的,或失踪超过四十八小时的;

  (四)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或受到他人恐吓、威胁的;

  (五)失踪前后出现其他异常情况,失踪原因不明,疑似被侵害的。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调查中采集的失踪人员信息以及其他工作情况整理成卷,认真填写《调查人员移交审批表》(见附一),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卷宗移交刑侦部门。

  第十四条刑侦部门接到公安派出所移交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材料后,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并立即组织专人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公安派出所移交的卷宗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必要时进一步向报案人、失踪人员亲属及其他关系人调查失踪人员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对可疑情况、线索要及时调查,认真甄别。

  

(二)尽量收集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DNA生物检材和指纹、掌纹信息。

在征得失踪人员亲属同意后,可以按规定采集血样进行DNA检验。

  (三)根据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体貌特征和DNA信息,分别在“全国未知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