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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新增考点模拟题

2010年大纲新增考点模拟题(试卷三)

民法

新增考点1:

知识产权概述

1、【多选】美国人史密斯创作了纪实小说《亚洲的革命》,该书在美国地区出版发行。

由于该书内容涉及诸多政治问题,未通过我国的审批程序,被禁止在国内出版、传播的。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该书的著作权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B。

该书的著作权仅在美国国内受法律保护

C。

该书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D。

对该书的保护体现了自动保护原则

答案:

C、D

解析:

该题是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考查。

中国和美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史密斯的著作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原《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这很容易让人误解为国外未通过我国审批的作品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对此问题进行了澄清,新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可见,即使国外作品未通过我国审查,但该作品的知识产权仍然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自动保护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版权的过程中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即某作品依照国外有关法律获得著作权时,该作品在其他国家受到保护并不以在其他国家履行特定手续为条件。

我国此次对著作权法第4条的修改,就是为了实现与该原则保持一致。

因此,选项D正确。

2、【多选】2005年6月,甲创作并出版了小说《伟大的胜利》。

2007年4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该作品J甲由于公务缠身,并未及时予以制止。

但是,2010年5月,甲发现乙公司始终未停止复制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诉讼请求己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B。

甲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甲无权要求乙公司赔偿

C。

甲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D。

法院应当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

答案:

C、D

解析:

该题是对著作权诉讼时效的考查。

对于著作权的侵犯,其诉讼时效制度与一般民事时效制度不同,我国法律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箅。

”由此可知,甲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甲仍然可以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因此,选项C、D正确。

新增考点2:

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

1、【单选】某日,李某与便利店老板马某发生口角。

晚上,李某翻来想去,怒气难平。

于是,李某找来张某(未成年人),以“事后有赏”为诱饵,唆使张某为其出气。

晚上,张某独自外出,将马某家的窗户砸坏。

张某的父母在家忙于与朋友打麻将,对张某外出一事全然不知。

以下说法正确的

是:

A。

马某的损失应当由李某全部承担

.B。

马某的损失应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C。

马某的损失应由李某和张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D。

马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的监护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答案:

D

解析:

本题是对教唆侵权的考查。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对教唆侵权作出了重大修改。

根据《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此次《侵权责任法》对该规定作出了修改,其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入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对于教唆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承担责任的方式由原来的教唆人独自承担,改为教唆者单独承担责任为原则,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时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

这里的相应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按份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遵循同样的规则,不再区别对待。

本题中,李某唆使张某实施侵权行为,张某为未成年人,故原则上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的监护人对张某夜间外出不闻不问,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选项D正确。

新增考点3:

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1、【单选】春节期间,甲、乙、丙三人结伴嬉戏,燃放爆竹。

三人各持一爆竹,且型号相同,三人同时向远方投掷。

此时,在远方拾荒的老人丁不幸被其中一人所掷的爆竹炸伤。

事后,甲举证证明其投掷的瀑竹飞行距离较近,并未炸伤丁,但是丁的损害究竞是由乙还是丙造成,其无法确认。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丁的损失应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B。

丁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C。

丁的损失应由乙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D。

丁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

B

解析:

本题是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考查。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

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作出了重大修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笫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按照现在的《侵权责任法》第lO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之一仅仅证明其不是加害人,或者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尚不足以免责。

也就是说,只要不能确定谁是具体的加害人,那么所有的行为人都应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其他行为入才可以得到免责。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防止危险行为人逃脱责任。

本题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甲仅仅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并不能使自己免责,甲只有证明乙或者丙是实际的加害人才可以免除自已的责任。

因此,该题中,甲、乙、丙三人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正确。

新增考点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1、【多选】甲经营服装生意,由于商品物美价廉,买卖颇为兴旺。

与甲的店铺相邻的两个服装店老板乙、丙二人则生意惨淡。

乙、丙二人认为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两人生意不佳的直接原因,因此两人均怀恨在心。

某日晚,乙、丙二人不约而同地向甲的仓库分别投掷一火把,两火把同时燃烧,火势迅速蔓延,导致甲的货物全部毁损。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损失应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B。

甲的损失应由乙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C。

乙和丙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D。

乙和丙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分别加害行为

答案:

A、D

解析:

本题是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考查。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杲的行为。

由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并不存在意思联络,而是分别单独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本质上其属于分别加害行为。

选项D正确。

《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分类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如果两个单独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损害后杲,则各侵权入承担连带责任.相反,间接结合则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Ⅱ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判断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承担责任的标准则由侵权行为的结合方式,改为了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

据此,若任何一个加害人的单独行为都足以独立造成损害结果,则各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任何一个加害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单独导致损害结果,必须结合在-起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导致该损害结果时,各加害人承担按份责任。

本题中,乙、丙二人不存在意思联络,而是各自单独实施侵权行为,虽然事实上是两把火同时造成了甲的货物全损的后果,但是实际上即使不存在另一把火,两人中的任意一人的行为都足以导致这样的后果。

因此,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A正确。

新增考点5:

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1、【多选】甲、乙、丙三人在酒吧观看世界杯足球赉,三人因喜爱的球队输球,心情甚是压抑。

三人在离开酒吧时,因与对方球迷丁发生口角,三人合力将丁打伤,花钱医药费1500元。

丁某向甲、乙、丙三人索赔。

三人与丁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每人向丁支付500元。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丁有权要求甲承担1500元损失

B。

丁有权要求乙、丙承担1500元损失

C。

甲、乙、丙三人根据协议对丁承担按份责任

D。

甲、乙、丙三人与丁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

答案:

AB

解析:

该题是对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考查。

连带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连带责任中每个侵权人都要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失;

(2)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侵权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损失;(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连带责任人不能通过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

连带责任人之间约定的内部责任份额,对外不发生效力。

该题中。

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依法应当对丁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通过协议改变,因此选项C错误。

甲、乙、丙三人达成的责任承担份额,虽然不能改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性质,但是其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内是具有约束力的,是有效的。

因此,选项D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因此,丁有权要求甲、乙、丙之中的任何一人、部分人或者全部,承担全部责任或者部分责任。

因此,选项A、B正确。

新增考点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1、【多选】甲、乙系某幼儿园大班的学生,某日两人因抢玩具发生争执。

两人厮打期间,幼儿园管理人员丙外出购物未在场。

甲、乙打斗中,乙的头部撞在桌角,花去医药费1000元。

以下说法错的是:

A。

甲不承担责任

B。

幼儿园需要承担责任

C。

甲应当给予乙适当的补偿

D.甲的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免责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是对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考查。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由此可见,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未成年本身不承担责任。

因此,选项A错误。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无行为能力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即使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监护人也要承担责任。

因此选项D错误。

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该题中,幼儿园管理人员丙上班时间外出,未能及时化解争执,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故幼儿园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选项B正确。

丙虽然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但是其属于职务行为,其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选项C错误。

新增考点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已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1、【多选】甲患有心脏病,需每天按时服药。

医生叮嘱甲安心修养,禁止骑自行车外出。

但是甲未听医生劝阻,骑车外出。

结果骑车途中心脏病突发,丧失意识后突然摔倒,导致旁边行人乙被撞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需要承担责任

B.甲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C.丙需要承担责任

D.甲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答案:

B、D

解析:

该题是对完全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致人损害的考查。

虽然侵权行为人造成损害时并不存在意识,即没有过错可言,但是侵权人对于这种丧失意识倩况的发生却是可能存在过错的。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贾任:

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入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哲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无意识形态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其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其承担的只是适当的补偿。

至于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所造成的无意识形态,其属于第1款规定的特殊情形,本质上也是过错责任,只是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危害较大,所以立法时专门予以了规定。

该题中,甲未听医生劝阻,对自己失去意识的行为存在过错,因此甲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选项BD正确。

新增考点8: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1、【多选】甲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总经理从国外考察归来,飞机即将降落。

该企业的司机赵某临时工》,因喝酒耽误了接机时间。

因此在未醒酒的情况下,驱车紧急赶往机场。

由于时间紧迫,赵某驾驶速度较快。

在一路口转弯处,将业主刘某家雇佣的保姆王某撞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甲企业承担

B。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和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C。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刘某承担

D。

甲企业无权向赵某追偿

答案:

B、C、D

解析:

该题目是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考查。

此次《侵权责任法》对用工责任作出了较大的修改,该法将原来较为混乱的职务行为、雇用行为等进行了较为清晰的划分。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

工作人员既包括正式员工,也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员工。

该题中甲企业为用人单位,赵某为该企业的工作人员,依据《侵权责任法》赵某对王某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甲企业承担。

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此次《侵权责任法》简化了用工责任的承担方式,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用人单位的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无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责任都直接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作人员不再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因此,选项B错误。

该题中,刘某与王某之间构成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题中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完全是由赵某造成,雇主刘某不存在过错,因此,刘某对王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选项C错误。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工作人员追偿,这取决于法律规定和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等,D的表述过于绝对。

因此,选项D错误。

2、【单选】张某为甲劳务派遣公司派往乙中学的保安。

某日,由于张某醉酒在校园巡逻的过程中与乙中学学生李某发生口角,张某一时气愤将李某打伤。

后经查,张某不具备担当保安的相应资质。

关于李某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

B。

李某的损失应当由乙中学承担

C。

李某的损失应当由甲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D。

李某的损失应当由乙中学承担,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

D

解析:

本题是对劳务派遣人员侵权行为与责任的考查。

劳务派遣人员侵权是此次《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题中,张某为受派遣人员,乙中学为按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因此张某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对他入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乙中学承担。

该题中,甲劳务派遣公司将不具备保安资质的人员派往乙学校,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选项D正确。

新增考点9: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以及自已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1、【多选】业主张某请小时工李某来家里擦玻璃,张某告知李某干活前要将花盆从窗台挪开,但李某没有听张某的指示,未挪开花盆,J结果李某干活儿时不小心将花盆碰摔到楼下,将停放在楼下的王某的汽车的挡风玻璃砸碎。

对于王某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李某承担

B。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

C。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D。

张某有权向李某追偿

答案:

B、D

解析:

本题是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侵权行为与责任的考查。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题中,张某与李某形成了个入之间的劳务关系。

虽然张某尽到了提示义务,但是对于李某在劳动关系中导致的他人损害,张某仍然应当承担责任,这点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处理方式相同。

因此,选项B正确。

虽然《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能否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但是从法理上来讲,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具有追偿权,追偿杈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行使,其行使条件要略宽于用人单位追偿杈的行使条件。

因此,选项D正确。

新增考点lO:

网络丿甲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苦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1、【单选】知名法学家李某根据其多年教学经验,创作并出版了学术专著《民法通论》。

读者张某对李某非常崇拜,其跟据该书的文本制作出了《民法通论》的电子文档,井上传至其个人在某网络的博客中供他人无偿下载。

李某知晓后,立即通知网络运营商,并要求其制止李某的传播行为,网络运营商未予理睬。

对于李某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全部承担

B。

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和网络运营商承担按份承担

C。

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和网络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D。

李某的损失不应当由网络运营商全部承担

答案:

D

解析:

该题是对网络侵权的考查。

《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侵权行为足够知晓直接影响其责任的承担方式:

(1)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的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对于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网络服务从事侵权行为,但是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的,对于被侵权人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两种情形下,网络服务者的主观状态不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也不同。

该题中,对于个人网络博客中的上传内容,一般来说自由度较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很难进行一一核查,但是在被通知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形下,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网络信息进行及时控制和管理,故依法应当对损失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选项D正确。

新增考点11: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1、【多选】张某去星光餐厅就餐,由于餐厅地板有油渍导致张某跌倒,眼镜片破碎。

张某大怒,与店员李某交涉,但李某态度蛮横,与张某进一步发生口角。

张某一气之下飞起一脚将李某踢到在地。

李某跌倒时撞到了正在就餐的王某的餐桌,桌上饭餐撒落,王某的大腿被烫伤。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

B。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星光餐厅全部承担

C。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星光餐厅承担补充责任

D。

张某的损失应当由星光餐厅全部承担

答案:

A、C、D

解析:

该题是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考查。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题中,星光餐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应当预见到地面油渍、水渍等对餐厅客人的危害性,但该餐厅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张某因星光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星光餐厅全部承担。

因此,选项D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题中,王某的损失虽然由李某跌倒造成,但是李某跌倒是由于张某的突然袭击行为所致,根据因果联系理论,王某的损失与李某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全部承担。

因此,选项A正确。

星光餐厅在发现本店服务员与顾客发生口角争执时,未及叫制止冲突,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选项C正确。

新增考点12: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肓机构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1、【多选】张某因事业不顺、感情受挫等原因,产生报复社会心理。

张栗趁某小学学生上学之际,以家长身份混入校园。

在学生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张某持刀向学生砍去。

虽经学校保安奋力阻止,但仍然有5名学生受伤。

张某也当场自杀。

关于5名学生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损失

B。

学校不承担任何损失

C。

如果该学校有责任,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D。

如果该学校有责任,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答案:

B、C、D

解析:

该题是对教育机构侵权行为与责任的考查。

《侵权贾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条规定所说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老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该题中,张某以家长身份混入学校,学校对这种行为很难控制,而且张某行凶时,学校保安也及时予以了制止,因此学校已尽到了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

因此,选项B正确。

补充责任与过错责任并不矛盾。

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等并列,指的是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列,指的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知学校在此种情形下,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是补充责任。

因此,选项C、D正确。

新增考点13:

帮工活动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1、【多选】个体户甲经营空调维修业务。

业主乙打电话请求甲上门维修空调。

乙因人手不够便临时叫上同乡丙帮忙一起维修。

由于甲、丙二人私交甚好,丙并未向甲要求支付报酬。

丙在安装的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坠楼受伤,花去医疗费若干。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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