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法理学经典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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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法理学经典案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Marburyv。
Madiso
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
民主党总统候选人Al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是谁赋予了最高法院如此巨大的政治权力呢?
是宪法吗?
不是。
美国宪法只是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格局,并没有明文赋予最高法院一槌定音的最终权威.是选民和民意吗?
当然也不是。
与行政首脑(总统)和立法者(联邦参众两院议员)经选举产生不同,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通过产生,而且终身任职(除非受到国会弹劾),跟选民和民意根本不搭边儿。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Marshall通过对Marburyv。
Madison一案的判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一)党派斗争 法官星夜任命
WilliamMarbury是美国首都Washington市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James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富商William究竟有何政治背景?
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James呢?
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英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
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Philadelphia诞生。
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注一)。
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军总司令GeorgeWashington将军于当年4月6日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在历届美国总统之中,George是唯一一位“无党派人士".政党制度召集已成为美国宪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政党制度。
当时大多数的制宪先贤都认为,政党实质上就是结党营私、恶性竞争的代名词。
George在位期间,内阁中国务卿ThomasJefferson和财政部长Alexander
Hamilton两人政见相左,逐渐形成了勾心斗角的两个派系,George对此深恶痛绝。
当了两届总统之后,George谢绝政界人士和国民的再三挽留,放弃了唾手可得的终身总统宝座,告老还乡。
1796年离任时,George发表了著名的《告别词》,他语重心长地警告国民:
“党派终将成为狡猾奸诈、野心勃勃、毫无原则的人颠覆人民权力的政治工具。
”
警告归警告,现实归现实。
德高望重的老总统回老家种地后,美国政坛中的两大政党终于正式形成.拥护Alexander的一派正式组成了Federalistparty(联邦党),拥护Thomas的一派自称为Democratic-republicanparty(民主共和党,该党是1828年成立的美国民主党的前身,与1854年成立的美国共和党没有关系).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激进的法国大革命;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
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并将未列举的权力则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这部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制度和选举政治还很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获得选举人票最多者成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
于是,继George之后,开国元勋、联邦党人JohnAdams当选为第二任美国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ThomasJefferson则成为他的副总统。
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John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JohnMarshall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力投入竞选,争取连任总统.
John来自南方Virginia,与Thomas、James等民主共和党人有同乡之谊,并成长于大致相同的人文环境和传统之中,接受类似的古典教育,同属于当地的绅士阶层,一起投身于反英独立战争。
但是,他们虽然志同,道却不合。
作为Virginia最成功的律师之一,John怀疑平民政治,认为Thomas过于执着各州的权力。
John既不是James那样知识渊博、思想深刻的制宪领袖,也不是Thomas那样才华横溢、百科全书式的全才.但他经历广泛,政治经验丰富,思维敏锐,洞察力极强,尤其擅长从复杂的案情中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
与George、Thomas、James、John等开国元勋和制宪先贤不同,JohnMarshall属于美国的“第二代领导人"。
独立战争期间,年轻的John曾在George指挥的大陆军中担任军衔为上尉的deputyjudgeadvocate(副军法官)。
战争初期,John目睹了大陆军中各邦民兵建制庞杂,各行其是,缺枪短粮,指挥混乱,溃不成军的困难局面,他深深地体会到,建立一个强大而统一的联邦权威,对于美国未来的强大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20余年后,John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极力维护联邦至上的宪政原则,显然与他当年的军旅经历有直接关系(注二)。
独立战争后,John先后干过执业律师以及州议员、联邦外交特使,联邦众议员等职务,在法律事务以及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门积累了非常而全面的经验。
这是他后来能够成为一位伟大的大法官的重要因素.
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是美国宪政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其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远远超过了二百年之后GeorgeW。
Bush与Al
Gore之间的选举大战。
在这次总统选举中,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John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Thomas。
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
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
在此背景下,美国的宪政体制第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国家最高权力能否根据宪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不同党派之间和平交接,关系到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生死存亡。
还好,大权在握的联邦党人以国家利益为重,没有舞刀弄枪,拒绝交权,而是采取了“合法斗争”的手段.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
1801年1月20日,JohnAdams任命国务卿JohnMarshall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参议院批准后,John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他仍然代理国务卿职务,只是不领国务卿的薪俸.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01年3月3日Adams总统任期届满为止。
接着,趁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于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theJudiciaryactof1801”(《1801年司法条例》,注三),该条例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人数从六名减为五名,以防止出现判决僵持的局面。
但实际上,由于这项规定将从任何一位现职大法官退休或病故后,才开始正式生效,所以其目的之一显然是想减少Thomas总统提名民主共和党人出任大法官的机会。
同时,它还将联邦巡回法院由根据“theJudiciaryactof1789”(《1789年司法条例》)规定的三个增至六个,由此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的职位。
这样,即将下台的“跛鸭总统”John在卸任之前,可以借机安排更多的联邦党人进入联邦司法部门。
两个星期之后,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过了“theOrganicactforthedistrictofColumbia”(《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正式建立首都Washington特区市,并授权John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Justiceofthepeace(治安法官),任期5年。
1801年3月2日,John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Justiceofthepeace,William身列任命名单之中。
第二天,即John总统卸任的当天(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Justiceofthepeace的任命。
后人把这批法官挖苦为“midnightjudges”(午夜法官)。
(二)官运受阻 Marbury告上法院
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
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之际,JohnMarshall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准备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忙得一塌糊涂晕头转向。
结果,由于忙乱和疏忽,竟然有一些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未能在他卸任之前及时送出(注一)。
而William恰好身列这拨倒霉蛋之中。
对于联邦党人在权力交接前夜,大搞以党划线、“突击提干"的损招儿,新上任的民主共和党总统Thomas早以深感不满。
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JamesMadison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James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接着,针对联邦党人国会在换届前夜的立法,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针锋相对,以牙还牙,于1802年3月8日通过了“judiciaryactof1802”(《1802年司法条例》),废除了“theJudiciaryactof1801”中增设联邦巡回法院的规定,砸了16位新任联邦法官的饭碗。
不过,新国会并没有撤销任命42名治安法官的“theorganicactofthedistrictofColumbia"。
为了防止联邦党人控制的最高法院挑战新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采取重新安排最高法院开庭日期的办法,改一年两次开庭为一次开庭,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期间暂时关闭,时间长达14个月之久。
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2月了.
William虽然家财万贯,但对治安法官这个七品芝麻官却情有独钟。
就这样不明不白地丢失了法官职位,他觉得实在是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
于是,William拉上另外三位同病相怜的难兄难弟,聘请曾任John总统内阁的attorneygeneral(总检察长,注二)CharlesLee为律师,一张状纸把国务卿James告到了最高法院。
他们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注三),命令James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便走马上任。
控方律师起诉的根据,源自“thejudiciaryactof1789”第13款d条中的规定:
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personsholdingoffice(公职官员)下达执行令状。
James一看对手来头不小,便来了个兵来将挡,旗鼓相当,请Thomas总统内阁的总检察长Levi
Lincoln出任自己的辩护律师.这位Levi先生真不愧是现职总检察长,办案派头十足,接了案子以后,竟然连法院都懒得去,只是写了一份书面争辩送交最高法院,声称Marburyv。
Madison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跟法律压根儿就不沾边,最高法院管不着这种根本就扯不清楚的党派斗争.
接到控方律师的起诉状和辩方律师寄来的书面争辩后,John大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James,要求他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
谁料想,James对John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
在当时的法律和历史环境下,James这种目中无人、无法无天的行为是件稀松平常的事,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当时实在是一个缺乏权威的司法机构。
制宪先贤AlexanderHamilton曾评论说:
“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
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格局,但这部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