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633276 上传时间:2023-03-29 格式:DOCX 页数:81 大小:101.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1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1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1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1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x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x(8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x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讲 会计基础工作概述

一、会计基础工作概念

  主要是对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

  主要包括:

会计凭证的格式设计、取得、填制、审核、传递、保管;

  会计账簿的设置、格式、登记、核对、结账;

  会计报表的种类设置、格式设计、编制和审核要求、报送期限等;

  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保管期限、移交手续、销毁程序等;

  会计电算化的硬件和软件要求、数据安全、资料保管等;

  会计监督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

  会计人员配备和管理要求;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职责分工;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立和执行;

  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

  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会计基础工作的概念及其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会计职能的扩展而不断发展,必须结合单位内部管理的需求和会计管理职能的发展来理解和界定会计基础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从而不断改进和提高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水平。

  二、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会计基础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些单位因为内部管理松弛而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账目混乱,财产不实,数据失真。

  一些单位会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造成记账随意,手续不清,差错严重,会计资料散失。

  一些单位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任意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有些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等等。

  这些问题,不仅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对会计基础工作认识不足;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有意违纪造成会计基础工作混乱;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有所放松;会计基础工作的标准不规范。

  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

  1.是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需要。

2.是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需要。

  3.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需要。

4.是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四、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重大意义

  《规范》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

  l.《规范》的立法宗旨

  《规范》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这是《规范》的立法宗旨,也是制定《规范》的必要性。

  2.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第二,是为了建立规范的会计秩序;第三,是为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多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会计工作和会计基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2000年7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规定: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996年4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中指出: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开展会计工作。

单位领导人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督促会计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基本管理。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科学的管理是搞好企业的基础,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经营和管理不善,是目前不少企业效益不好的重要原因。

企业要积极转变观念,真正面向市场,建立适应竞争环境的内部管理制度,扎扎实实抓好基础工作,全面加强生产、技术、成本、质量、财务、营销等各项管理。

  所有这些,都说明会计基础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第二条《会计法》《税收征管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1.《规范》适用范围

  《规范》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这是对《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相一致。

  根据税法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本规范的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个体工商户的建账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和1997年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

在建账过程中,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业户可以自行建账,也可聘请税务代理等中介组织代理建账。

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设置账簿。

  六、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

  《规范》第四条、第五条

  贯彻实施《规范》,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明确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

因为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会计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也是政府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规范》第四条和第五条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部门作了明确规定。

基本要求是:

  1.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

第二讲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法》第五章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会计法》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其主要内容包括:

  1.依法进行会计核算;2.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3.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为了进一步保障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加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在《规范》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二、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规范》第六条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设置会计机构应以会计业务需要为基本前提。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和《规范》第六条都规定,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

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下列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业行政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如会计(或财务)处、部、科、股、组等,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3.经营管理的要求。

有效的经营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系统为前提的。

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

  《规范》在第六条中规定: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这是《规范》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提出的又一原则性要求。

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为了适合这些单位的内部客观需要和组织结构特点,《规范》允许其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类机构一般应是单位内部与财务会计工作接近的机构,如计划、统计或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是有利于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内部综合部。

  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其专职会计人员的专业职能不能被其他职能所替代。

  

(二)代理记账《规范》第八条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代理记账的目的

  《规范》第八条规定: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此规定的目的,是适应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解决记账、算账、报账问题的要求。

  代理记账的概念

  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

这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各单位的组织形式、经营规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大量出现,这就产生了现有会计人员的数量难以适应不断增长的各类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要求的问题。

一些经济组织很难找到业务素质相当的会计人员;而且,有些经营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配备一名会计和出纳,费用上也较难承受。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记账业务应运而生。

  为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修订《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

  1.应当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4.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委托人办理的业务主要有: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2.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等;

  3.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

  4.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5.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的基本程序。

  1.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局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2)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等。

  2.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定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或者根据委托人送交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3.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会计报表,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审阅并签章后,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人员的从业规则

  1.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汇票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

  1.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规范》第六条

  《规范》第六条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规范》第七条

  《规范》第七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政治素质。

即能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

  财务会计工作直接处理经济业务,经济上的问题必然会在会计处理中反映出来,不能坚持原则,就不可能揭发已经出现的漏洞,就不会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还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错误甚至走下犯罪道路。

  

(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这一要求,是通过要求他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来体现的。

  至于什么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需要具有哪个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如是要有高级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还要有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规范》没有再作进一步的规定。

主要是为了适应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同要求。

  (3)工作经历。

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4)政策业务水平。

即是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5)组织能力。

组织能力是一种基本的领导能力。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

它对整个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十分关键的。

  (6)身体条件。

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技术难度高,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本职工作。

  3.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程序《规范》六条

  《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法》第五十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

  《规范》第六条规定: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

  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等)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人方可正式任免。

  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如《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企业法》第五十条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任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保证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

财务会计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中首当其冲。

为他们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条件,使他们可以打消后顾之忧,尽心尽责地去做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维护本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也切实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和会计法规、制度,并在需要的时候,敢于同违法乱纪的行为斗争。

  三、总会计师

  

(一)总会计师的概念《规范》第九条

  《会计法》

  《总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

  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根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规范》第九条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任职资格、职责权限、任免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根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这些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主要由单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决定。

  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

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规定,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二)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规范》第九条

  根据规定,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可任命为总会计师

  1.企业的总会计师应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2.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3.总会计师的职责《规范》第九条

  主要有以下几项: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总会计师的权限《规范》九条

  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2.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总会计师的任免《规范》九条

  《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

  《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对于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可以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其他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由董事会任命或聘请总会计师,免职或解聘时同;

  又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会计师,等等。

  四、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规范》十一条

  会计工作岗位,是对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具体分工而设置的各个职能岗位。

  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各个岗位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还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2.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原则《规范》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

  规范对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规定了基本原则,提出了示范性要求: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

  《规范》第十一条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这个规定同《规范》第六条要求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本着同一精神。

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分设、有的合并、有的不设,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为原则。

  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规范》第十二条规定: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规范》第十三条规定: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把轮岗列入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原则要求是《规范》的一个创新,这样做不仅可以激励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改进工作,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违法乱纪,保护会计人员。

  有利于建立岗位责任制

  《规范》第十一条还示范性地提出了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方案,即: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这种设置方法,基本上包括了会计业务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为建立岗位责任制提供了比较完整的基础,是单位在具体制订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时比较理想的参考方案。

  五、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持证上岗《规范》十条

  《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第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企业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