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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及三违划分标准打印版.docx

隐患及三违划分标准打印版

附件1: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标准(试行)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

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

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

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

8.采煤工作面未经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

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

5.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9、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10、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11、矿井单回路供电的;

1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3、提升、运输、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管理混乱,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

14、电气失爆(含36V以上电缆线路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三)“一通三防”专业

1、未按规定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批的;

2、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的;突出采掘工作面采掘进尺超出批准进尺的;

3、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而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审批的;

4、严重突出煤层现有技术措施难以有效防治突出事故而又未经专家论证完善措施的;

5、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前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价冒险施工的;

6、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7、瓦斯抽放工艺落后、预抽率达不到有关规定的;

8、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监测参数不全、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不能连续运行的,或设备性能不完好的;没有建立参数超限报警报告、处置制度和管理台帐的;

9、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指单道风门控制风流,采掘工作面采用角联通风,采区主要巷道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煤仓上方无独立通风系统等);采区专用回风巷管理不到位的;

10、矿井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指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置风门;在巷道内用布帘、胶皮等软质材料控制风流等);管理混乱,造成井下风流不稳定的;

11.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

1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回风井出煤的;

1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1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5.生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16.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

17.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有瓦斯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1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1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专人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

21.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2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23.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2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的;

2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的;

27.有自然发火迹象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28、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29、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含2个)作业地点供风的;

30、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分发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有关规定的,或管理混乱,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

31、井下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监测制度不健全,致使作业地点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

32、井下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井下通讯、压风和防尘、消防、供水系统(简称“三条线”)的。

(四)地测、防治水专业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有严重水患没有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队伍、配备设施和有关技术装备的;

3.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和保安煤柱的;

4.接近断层或可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6、有严重突水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规定的;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水的;掘进进度或回采范围超出批准范围的;受含水断层、陷落柱、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探水钻的;

7、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8、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9、带压开采矿井,未按规定批准的

(五)其它方面

1.技术管理不到位,无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2.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3、矿井、采区风量不足,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严重超限,超通风能力冒险生产的;

4、未按规定进行生产能力及采煤工作面核定、报批和系统超过核定能力生产的;

5、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6、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7、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8、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9、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0、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石门揭露(穿)煤层设计未按权限报批的;采煤工作面未经验收合格而生产的;未按设计停采线停产的;

11、采掘工程或设备、设施因施工(管理)质量低劣被停产、停运一次(处)的;

12、采掘工程质量低劣,或管理混乱,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

13、井巷掘进未执行“先探后掘、逢掘必探”措施的;

14、凡发现井田内有地方煤矿越界开采或对本矿安全有威胁时,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汇报的;

15、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到限期未整改到位的;

1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迟报的;

17、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附件2:

主要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标准(试行)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主要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专业:

1、工作面支柱(支架)连续2棵(架)或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连续3棚退山的;

2、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0%的;

3、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柱或失效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的;

4、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300mm连续超过10棵不采取措施的;

5、工作面支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没有防倒柱措施的;工作面出现5棵支柱碰倒的;

6、工作面5条顶梁不铰接或损坏;综采支架立柱或液压锁有3%以上失效的;

7、工作面顶未接实,用网片等材料瞒顶的;液压支架不接顶的;出现空顶作业的;

8、煤壁端面距超过0.5m,倾斜超过1m而没有打临时柱或临时柱支护不可靠的;

9、工作面内连续1m长,宽度0.25m的伞檐未处理;

10、工作面顶板破碎处、断层处控制不力的;

11、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垮落,不处理而继续生产的;

12、端头支护不使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13、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宽度或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4、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

炮采、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60%的,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出现爬行巷道的;

15、工作面相关人员没有佩戴合格测压计的;

16、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液压系统不完善的(包括:

浓度、压力的监测仪器不完好、管路出现5处以上滴漏的);乳化液配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7、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及备用坑木数量、规格、存放地点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放结束顶,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空、跨巷道,托伪顶开采,改扩棚,处理冒顶及遇到水、火、瓦斯等异常情况时无专门措施或不按专门措施施工的。

二、掘进专业:

1、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架棚支护掘进工作面迎头10m整体加固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2、架棚支护巷道连续2棚及以上空顶(帮);空顶作业的;

3、斜巷架棚出现退山的;迎山角度超过设计±1°的;

4、棚子连续2架或累计5架以上前倾后仰、调斜、棚距超过规定、棚腿蹬空或未见实底的;

5、棚子连续2架或累计5架以上支架间撑木或拉杆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6、连续2棵累计5棵锚杆角度小于75°、锚固力、长度、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或锚杆托盘不接顶的;

7、挂网支护巷道网间的连接、搭茬出现3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8、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9、锚网支护或U型棚支护巷道,现场未配备使用专用扭矩扳手(能显示扭矩大小的扳手)或连续2棵累计5棵螺母扭矩未达到设计值的;

10、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的;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的;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的;

11、支护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或未进行质量检测的;不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支护材料的;

12、遇有地质构造、围岩破碎、压力大及处理巷道高落时,未及时改变支护或加强支护的,未及时补充安全措施的;

13、交岔点及巷道开口处抬棚未按设计施工的。

三、机电专业:

1、主、副提升机速度、过卷、保护、方向闭锁、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护不按规定整定校验的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以及2m以上绞车保护缺少或失效的;小绞车制动装置失效的;

2、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程规定未更换的;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3、主、副提升机绞车司机无人监护的;

4、斜井人车防坠装置不按规程规定试验;

5、综合机械化开关接线盒防爆盖不闭锁的;综合机械化支架结构件大销子窜出的;综合机械化高压接线盒观察口检查有放电现象的;

6、采煤机与工作面溜子不闭锁的;采煤机急停开关失效的;煤机截割部离合器失灵的;煤层倾角15°以上采煤机无防滑装置的;

7、皮带机头、机尾无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的;电机、减速机及其连接处、溜子机尾等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溜子及皮带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压柱、戗柱的,或压柱戗柱不合格的;煤仓、溜煤眼未设置栏杆的;应设而未设过桥的;

8、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10个以上(含10个)托辊不转的;

9、皮带防滑保护、堆煤保护、温度保护、烟雾保护、防跑偏装置、自动洒水装置设置不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的;

10、刮板输送机、皮带机的减速机液压联轴节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液体的;

11、立井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

12、主要排水设备工作泵、备用泵、检修泵数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没有可靠的引水装置的;没有备用控制电源的;未按规定做水泵全负荷试验的;

13、主要通风机轴承温度监测仪表不符合要求的;负压监测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14、耙矸机未使用防止耙斗出槽护栏的;耙装机结构不完好的;耙装机无专用照明的;耙装机绳头出现烫发头或者搭接使用的;耙装机缺道卡子或道卡子不起作用的;耙装机斜巷无防滑措施的;耙装机稳绳固定不合格的;

15、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路的各种保护不按规定设置或保护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承压锅炉本体上的安全阀或压力表失效,常压锅炉做承压使用的;压风机(包括风包)安全阀不起作用的;

16、接地装置不合格的;接地系统未形成接地网的;

17、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信号综保等不按规定使用或保护不起作用的;过流、短路、接地保护装置失灵、损坏或不符合整定要求的;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的;用铜(铁、铝)丝代替保险的;

18、井上、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操作机构失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19、低压电机无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的;

20、井下电气设备检修或停送电无瓦检员在现场检查瓦斯,并经瓦斯检查员同意后操作的;带电作业或移动电气设备的;

21、地面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的;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的;

22、主要通风机、主提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的;

23、地面供电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的;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散落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的;线盒严重渗油,电缆挤压变形、渗油的;

24、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未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牌的;高压换向栅栏站不闭锁的;

25、无防雷、接地系统,或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的;进入井筒的道轨、皮带架无绝缘装置或装置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的;

26、矿灯无短路保护,电池漏液、电线损坏、灯锁不良、失爆的;

27、井下主排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无与调度直接联系电话的;井下其他工作地点未按规定安设通向地面的电话的;

28、矿井新安装主通风机、主排水水泵、压风机、1.6m及以上提升绞车、架空人车、斜井及平巷人车等大型固定运转和乘人设备无专项设计的;

29、矿井在用主通风机、主排水水泵、压风机、1.6m以上提升绞车等大型机电设备,及斜井人车、平巷人车和架空乘人设施,未做到台台完好的;矿井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防爆电器防爆合格率、小型电器合格率、电缆吊挂合格率低于规定的;

30、机电工程项目未制订措施施工的。

四、运输专业:

1、斜巷装备及安全保护装置(“四保险”、“三固定”等)不齐全可靠,未按规定数量装备的;小绞车基础不牢,“四压两戗”不符合要求的,或未按规定地锚的;

2、斜井(巷)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不灵敏可靠或不正常使用的;主轨道绞车与上部挡车装置不闭锁的;

3、串车提升使用的连接装置(含钩头、三链环、销子)和保险绳不合格的;主钩、保险钩未使用合格鸡心环的,或绳头不合格的;超挂车、超装车、放飞车的;

4、斜巷摘挂车场躲避所位置不当,有障碍物影响出入和躲避的;摘挂安全间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5、电机车、人车、矿车与巷道的安全间隙连续10m达不到规程宽度的;绞车与轨道间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轨道运输声光信号、行车红灯不齐全、灵活、可靠的;信号按钮未进入躲避所的;运输兼行人斜巷无语言报警信号的;

7、机车的灯、铃、闸、撒砂装置不齐全有效的;机车缺少机车室、棚的;列车和单机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机车未按规定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8、声光信号不齐全或失效的;

9、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10、主要运输巷道轨道质量连续30m、一般运输巷轨道50m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斜坡轨道地滚数量少于规定20%以上的或地滚不转数量连续2个累计5个的;

11、临时道轨扣件不全;接头间隙、内外错、高低差、轨道水平严重超过规定的;无轨枕或轨枕间距过大造成道轨质量低劣的;

12、运输行人巷道电机车架线连续20m长高度低于2.0m的;不行人巷道电机车架线连续20m长高度低于1.9m的;运输巷道连续10m严重失修的;

13、重型、大型设备材料的运输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

五、通风专业: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不符合规定的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2、风门没有安设连锁装置或联锁装置不起作用的;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的;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瓦斯聚积或瓦斯超限而未追查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无处理意见和记录的;或未严格执行瓦斯排放管理规定进行瓦斯排放的;

4、井巷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

5、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最低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随意拆开风筒的;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或有计划但未制定并严格执行专项通风安全措施的;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停电的;

6、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携带、使用、标校和计量鉴定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位置不当及显示数据不准确的;

7、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超期封闭;长度达到或超过超过6m的无风独头巷道,在24h内处理不了或不能恢复通风的,且未予以临时密闭的;1个月内不能恢复通风的,未予以永久密闭,并将盲巷内的电气设备撤出或切断电源的;盲巷内的电缆、水管、轨道等导电物体未在盲巷以外处断开的(抽放瓦斯管未加绝缘段的);无措施或不按措施启封密闭的;

8、巷道严重失修、回风断面不足,对失修巷道和风速超限的巷道未制定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的;巷道清理煤(矸)渣堆放到巷道内影响通风断面和安全退路的;

9、未定期检查抽放系统(包括有无破损、泄漏和积水)及瓦斯抽放泵“三防”装置的;抽放监测仪表不齐全的,或未定期校正的;

10、井下抽放瓦斯排入回风巷时,未在下风侧栅栏外安设甲烷断电仪的,巷道中瓦斯浓度超限时未能实现报警、断电的;采用采空区和巷抽时,未定期检查CO浓度和气体温度有关参数变化的;

11、防尘、消防管路防尘管路设置的三通阀门,井下运煤转载点设置的喷雾装置,采面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和掘进头安装净化水幕位置、数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能发挥作用超过2处的;采掘机外喷雾的喷头有3个(含3个)以上堵塞;没有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的;隔爆设施不齐全或有3项(处)(含3项处)以上不符合规定;井上、下消防库未按要求备有足够器材的;

12、煤尘堆积(指连续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的未湿润煤尘);煤尘飞扬严重;干打眼的;

13、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力的;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的;井下和井口房烧焊不按规定执行的;

14、井下温度超限作业或入风井筒空气温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15、未按规定进行矿井反风演习的;

16、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掘进巷道贯通未编制安全措施或存在编制隐患的。

六、火工品专业:

1、井下炸药库布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支护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库房巷道失修的;

2、“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不落实的;放炮安全距离不够的或未按要求设安全警戒的;非突出采掘工作面放炮未执行停电制度的;突出采掘工作面放炮未执行停电撤人制度的;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放炮的;放糊炮的;

3、采掘工作面留炮,放炮员未在现场交接班的;瞎炮、残炮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的;

4、井下作业地点无炸药箱的;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的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乱扔乱放的;

5、雷管未编号或未导通的;炸药、雷管丢失的;火药雷管私藏或夹带上井的;

6、采掘工作面无专项安全措施进行反向起爆的。

七、地测防治水专业:

1、岩巷贯通前20m、煤巷在贯通前30~40m(快速掘进在贯通前两天或空间距离与有关井巷不足20m时)、采掘工程过老空老巷和岩巷揭煤等,未发放安全采掘通知书的;

2、水体下开采时,采、留宽度不按批准的设计执行的;

3、未及时掌握周边小煤窑采掘活动情况并填图的;

4、矿井、水平、采区水仓不定期清捞或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附件3:

“三违”标准(试行)

一、共性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二)一般“违章”

14.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6.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7.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18.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19.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0.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1.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2.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3.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24.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25.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26.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27.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28.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29.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30、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31.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32.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33.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34.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35.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36.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37.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38.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39.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三)轻微“三违”

40.井下脱帽休息的。

41.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

42.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43.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

二、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44.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45.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46.空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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