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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信用社(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会计工作主要任务

(一)正确组织核算。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及其他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和反映。

(二)搞好结算服务。

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文明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财务管理。

以较少投入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安全;努力增收节支,增加资本积累。

(四)进行分析预测。

通过运用会计数据与资料,对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为投资者、决策者和管理者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

(五)加强会计监督。

强化会计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各项业务运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条会计工作组织原则

会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联社会计部门统一领导全省信用社(银行)的会计工作,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负责所辖会计管理工作。

省联社会计部门统一领导全省信用社(银行)会计培训工作,规定会计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负责所辖的会计培训工作。

第三条会计核算单位

信用社(银行)的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

县级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

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取并表或并账方式汇总反映。

第四条会计记账方法

信用社表内科目核算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取借贷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是以会计科目为记账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为平衡原理,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用于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

栏次的排列是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凡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支出的发生,记入借方;凡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收入的发生,记入贷方。

各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合计和借、贷方余额合计应各自平衡。

信用社的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记账法,以“收”、“付”为记账符号。

领入、增加时记收方,领出、减少时记付方,余额在收方。

余额应与有关实物、单证、资金账簿相一致。

第五条信用社外汇业务采用外汇分账制。

除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对各种外币的收付,都应按原币立账。

决算时,信用社除分别编制各种分账货币决算报表外,还应汇总编制折合人民币决算报表和汇总编制外币折合美元决算报表。

第六条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相关性原则。

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可比性原则。

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四)一贯性原则。

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及时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明晰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七)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八)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核算依据。

(九)配比原则。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历史成本原则。

也称实际成本原则,即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信用社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谨慎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重要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会计业务基本规定

第七条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终日为决算日,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决算日为决算运行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金额书写需要计数逗点的,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九条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十六项基本规定”

(一)权限明确,责任清楚;

(二)凭证合法,传递及时;

(三)科目账户,使用正确;

(四)当时记账,认真核对;

(五)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

(六)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七)转账业务,先借后贷;

(八)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九)有账有据,账据相符;

(十)账表凭证,换人复核;

(十一)当日结账,总分核对;

(十二)内外账务,定期核对;

(十三)印、押(机)、证,分管分用;

(十四)重要单证,严格管理;

(十五)会计档案,完整无损;

(十六)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达到“六无”、“六相符”

“六无”是指:

账务无积压、账表无虚假、记账无串户、计息无差错、结算无事故、存款无透支。

“六相符”是指:

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十一条办理支付结算,必须准确、及时、安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二条向技术部门提出的各项业务开发需求,凡涉及会计核算的,会计核算部分应由会计部门审查通过或由其提出后,方可进行开发。

涉及会计核算的软件完成后,应经过会计部门鉴定验收,并经过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如涉及会计核算的软件运行时未明确规定试运行期的,应将自运行起前三天作为试运行期。

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自动生成的凭证、账簿、报表,符合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的格式和要素要求的,可予替代手工凭证、账簿、报表。

第十三条利息计算

(一)计息规定

1.计息方式。

计息方式分为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两种。

定期结息的,应按年、季、月结计利息。

按年计息的,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计息的,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按月计息的,每月20日为结息日;计算出的利息,必须于结息日的次日入账。

定期结息的,计算天数时,从存入、贷出的当日或上次结息日的次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但在定期结息日计算利息,应包括结息日。

利随本清的,支取、归还时一次结计利息。

计息天数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即存、贷款的当日起息,支取存款、归还贷款日止息。

2.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3.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4.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5.定期存款存期内按存款约定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挂牌利率计息。

提前日期或逾期日期的计算,够整年整月的,按整年整月计算,不够整年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但定期存款遇例假日到期的,可在例假日前一个工作日支取,其利息仍按到期支取计算,但应扣除实际到期日与支取日之间(算头不算尾)的利息。

6.存款到期计算存期时,遇到期日为该月所没有的日期,以月底日为到期日。

如5月31日存入定期半年,到期日应为11月30日;8月29日、30日、31日存入的定期半年,到期日都是次年2月28日(闰年为29日);2月29日(系月底日存入)定期半年,则应以同年8月29日为到期日。

7.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执行合同利率,合同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到期日为例假日,提前归还,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归还按相应后移的天数计收利息,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8.贷款逾期以贷款合同规定期限为依据,从到期日的次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即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到期日止为一段计息期,这段日期既算头也算尾,按合同利率计息;从贷款到期日的次日起,到收回贷款日止,这段日期算头不算尾,按逾期利率计息。

9.贷款复利。

因借款人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应收利息不能及时收回,应通过表内科目“应收利息”和表外科目“逾期贷款应收利息”、“已核销呆账”科目核算,对于应收未收的利息,应计收复利,待借款人账户存款余额充足时及时收回。

复利按季或按月计收,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收回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10.贷款展期应按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其累计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贷款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11.利息的收付必须于各该结息日的次日入账。

除对个人的存、贷款利息可以收付现金外,其他各类利息收付,一律转账处理。

各种利息的收付,对外一律签发利息收付通知单。

12.分段计息时,各段利息计至厘位,厘以下四舍五入,各分段利息相加后,厘位四舍五入。

13.分段计息时各分段天数相加与不分段天数必须相同。

14.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二)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1.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日利率(‱)=月利率(‰)÷30

外币年、月、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公式从国际惯例。

2.信用社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活期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算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定期存款采用逐笔计息法,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3)利随本清贷款按实际天数计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定期结息贷款于结息日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积数×日利率。

3.贷款等额还本付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本金×利率×(1+利率)还款期数

每期还款额=─────────────────

(1+利率)还款期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本金÷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利率。

4.复利计算公式:

(1)实行按月结息的公式:

应收利息、复利之和=应收利息×(1+月利率)n

(2)实行按季结息的公式:

应收利息、复利之和=应收利息×(1+月利率×3)n

(3)不足月或季的零头天数公式:

应收利息、复利之和=应收利息×(1+月利率÷30×零头天数)

n表示应收利息拖欠的计息总次数。

5.票据贴现计算公式: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利率×期限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三)利息计算方法举例

1.存款

(1)积数计息法

例:

某客户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存入、支取情况如下表,假定适用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0.72%,计息期间利率没有调整,信用社计算该储户活期存款账户利息时,按实际天数计算累计计息积数。

日期

存入

支取

余额

计息积数

2006.1.2

10,000

10,000

32×10,000=320,000

2006.2.3

3,000

7,000

18×7,000=126,000

2006.2.21

5,000

12,000

12×12,000=144,000

2006.3.5

2,000

10,000

13×10,000=130,000

2006.3.18

10,000

0

应付利息=(320,000+126,000+144,000+130,000)×(0.72%÷360)=14.40元

(2)逐笔计息法

①计息期为整年(月)的

例:

某客户2006年2月28日存款10,000元,定期整存整取六个月,假定利率为1.89%,到期日2006年8月28日。

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应付利息=10,000×6×(1.89%÷12)=94.50元

②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

例1:

某客户2006年7月31日存入10,000元定活两便存款,若客户2007年3月10日全额支取。

支取日,银行确定的半年期整存整取利率为1.89%。

假设银行制定的定活两便存款计息规则如下:

定活两便存款存期半年(含)以上,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存款利率的60%计息。

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应付利息=10,000×7×(1.89%×60%÷12)+10,000×10×(1.89%×60%÷360)=69.30元

例2:

某客户2006年2月28日存入定期整存整取六个月10,000元,假定利率1.89%,到期日为2006年8月28日,支取日为2006年11月1日。

假定2006年11月1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0.72%。

原定存期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超期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计算如下:

应付利息=10,000×6×(1.89%÷12)+10,000×65×(0.72%÷360)=107.50元

2.贷款

(1)积数计息法

计算方法同存款。

(2)逐笔计息法

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例1:

某农户2006年2月20日贷款10,000元,期限半年,到期日为2006年8月20日,该贷户于2006年8月21日归还,假定半年期贷款利率为10.005‰。

利息=10,000×182×10.005‰÷30=606.97元

例2:

某农户2006年2月20日贷款10,000元,期限8个月,到期日为2006年10月20日,该贷户于2006年11月20日归还,假定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0.695‰,逾期利率按合同利率的150%执行。

利息=10,000×243×10.695‰÷30+10,000×30×10.695‰÷30×150%=866.30+160.43=1026.73元

(3)本利和计息法

借款人在贷款未到期前,持部分现金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时,本金和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本金﹦本利和÷(1+总天数×日利率)

利息﹦本利和-本金

例3:

某农户2005年6月25日贷款6000元,期限12个月,到期日为2006年6月25日,假定一年期贷款利率为9.30‰,2005年9月22日持现金3000元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请计算应收本金和利息各为多少?

根据公式:

本金﹦本利和÷(1+总天数×日利率)

﹦3000÷(1+90×9.30‰÷30)

﹦3000÷(1+90×0.00031)

﹦3000÷1.0279

﹦2918.57(元)

利息﹦本利和-本金

﹦3000-2918.57

﹦81.43(元)

因为按照“计息本金及计息积数合计,以元为起息点,元以下角、分不计息”的计息起点的规定,本金只可收2918元,实际应收利息为:

2918.00×90×9.30‰÷30﹦81.41(元),本息合计为:

2918+81.41=2999.41元,另要退给农户现金3000-2999.41=0.59元。

第三章会计要素

第一节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并能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

信用社资产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

第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含)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六条信用社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及周转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款项及应收利息、短期投资、短期贷款及待处理款项等。

(一)库存现金及周转金是指信用社用于日常支付的和联社营业部为基层网点准备周转的现金。

业务周转金是信用社并账、交账制网点领取的,用于日常业务支付的现金。

(二)存放款项是指信用社存放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三)拆放同业是指信用社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四)贴现是指信用社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

(五)应收款项是指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临时垫付的款项。

应收利息是指信用社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规定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

(六)短期投资是指信用社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的债券等。

二、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信用社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各种贷款。

(二)中期贷款是指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5年(含)以下的各种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各种贷款。

三、长期投资

第十八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十九条信用社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长期债权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

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三)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四、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具设备等。

固定资产同时具有以下特征: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四)有形资产。

当固定资产的某项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

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档案橱、文件橱)、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终端机、UPS电源、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

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

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五、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如递延资产、抵债资产等。

(一)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1年的修理费以及摊销期超过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营业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递延资产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收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开办费),先在递延资产科目中归集,待开始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

如果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收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六、呆账准备

第二十三条呆账准备是指信用社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信用社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信用社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信用社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信用社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的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指对长期投资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的准备。

信用社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呆账准备。

第二节负债

第二十四条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的负债按其偿还期限的不同,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一、流动负债

第二十六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内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信用社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各类活期存款、1年(含)以内到期的定期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票据融资、同业存款、银行业拆入、应付利息、存入保证金、卖出回购债券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一)活期存款是指信用社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可随时支取的存款。

(二)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季节性借款、年度性借款以及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向中央银行借入的特种借款等。

(三)票据融资是指信用社以客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转贴现和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而获得的资金。

(四)同业存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因发生日常结算往来而存入本单位的清算款项。

(五)银行业拆入是指从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六)应付利息是指根据存款或债券金额及其存续期限和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应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利息。

(七)卖出回购债券款是指信用社按规定进行债券回购业务所融入的资金。

二、长期负债

第二十八条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存款、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等。

(一)长期存款是指信用社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存入的1年(不含)以上的定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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