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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体会

篇一:

浅谈当前公安机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公安民警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六种行为”及成因和对策

金溪县公安局丁新国

公安机关肩负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公安机关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诞生,几十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对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了具大的贡献,赢得党和政府的信用,人民群众的爱戴。

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少数领导干部的现有管理水平和民警的执法水平达不到新形势下对公安工作的要求;个别民警的人生观、道德观和金钱观发生扭曲,致使公安机关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六种行为”的危害性

一是公安民警玩忽职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所规定的职责范畴,本人认为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不认真、不完全或者是不履行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工作职责行为,可认定为人民警察的玩忽职守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作为行为。

玩忽职守行为是当前公安机关损害群众利益比较普遍和突出问题,轻则使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重则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再重则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产生消失。

案例一:

201X年6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吴某,酒后从家中操起柴刀、菜刀、镰刀,疯疯癫癫地跑到街上。

他看到两名村民后,拿着刀冲上去就砍,两村民冷不防被砍伤,大叫着跑开,另一村民冯某见状不好,立即打电话报警称“有人持刀砍人”。

派出所值班民警李某接报后,立即叫上民警欧某一起出警。

为了及时赶到现场,他们不仅没带枪,连对讲机也没拿,当来到距派出所约250米的路段时,两人见到失控的吴某此时已是见人就砍!

由于民警李某、欧某出警时未带警用械具和通信工具,对吴某行凶行为制止不力,造成村民小贞被砍死,村民阿全、阿佳头部被砍伤的严重后果。

事件发生后,佛山市检察院对出警民警李某和欧某实施逮捕,并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

201X年11月8日凌晨4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流窜到陕西省勉县茶店镇分水铺、艾叶口和三家店村三处实施抢劫杀人,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的恶性案件。

案件发生期间,群众向公安机关先后报警、求助11次,110值班民警黄某,在接到群众报警求助电话后,未询问情况,只简单的告知求助人拨打120。

当群众再次电话报警后,黄某仍未对发案地点等情况进行详细询问,也未向值班领导汇报,致使茶店派出所接到出警指令后不知发案地的位臵,延误了出警时间,导致4名群众被害,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黄某被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逮捕。

案例三:

201X年9月,犯罪嫌疑人钟某(化名黄金平)在汕头

市将其女友李某杀害后潜逃至深圳,在深圳期间钟某又与女性陈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2月陈某提出与钟分手遭到拒绝。

201X年1月4日上午,钟某在陈某住处将煤气瓶开关打开,试图用打火机引爆煤气与陈某同归于尽,后被闻讯赶来的“110”巡警救起,并送医院抢救,钟某被押送到当地派出所,由民警王某处理。

王某在处理中不仅没有向钟某、陈某等当事人调查了解引爆煤气涉嫌故意杀人案件的情况,而且对钟某假冒“黄金平”的身份没有作认真的审查,当天下午就擅自将在全国网上通缉的杀人潜逃犯钟某放走。

4天后钟某寻机将陈某杀害。

二是公安民警滥用职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这一规定,本人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果践踏了这些规定,可认定为滥用职权的行为。

在人民警的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是把双刃剑,所侵害的客体都是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案例一:

201X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友爱楼住户郭某夫妇在家中被人致重伤。

南堡开发区分局将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于案发当晚,在李某家搜出钢珠手枪一支。

7月16日,南堡开发区分局以涉嫌私藏枪支罪将李某刑事拘留。

7月21日,该局民警及联防队员聂某、王某、杨某、黄某、张某、卢某、宋某等七人对李某进行讯问时,因李某坚

称“7〃12”案与自己无关,聂某等七人对李某进行刑讯逼供。

在连续讯问十多个小时之后,李某受刑不过,承认“7〃12”案系其所为。

201X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X年8月11日,该案被省高院发回重审。

同年11月26日,南堡分局以证据发生变化、无犯罪事实为由,将李某释放。

201X年3月28日,经省高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例二:

201X年6月,丹江口市公安局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局土关垭派出所所长闻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共组织警力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3起,其中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作罚款处理10起,处罚17人,未处罚24人,对5名涉嫌介绍、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嫌疑人未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累计58440元,不上交财政全部用于派出所日常开支。

案例三:

201X年9月12日,黄石市两伙流氓势力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李某、张某为此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201X年2月,李某帮人讨债遭枪击住院治疗。

在疗伤期间,李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通过亲戚联系上主办“9〃12”案件的民警徐某,希望能以受伤为由办理取保候审。

当年3月24日,徐某指派民警到当地某茶楼讯问李某。

李交代了自己在“9〃12”案中,夺过对方匕首并刺倒对方一人的重大犯罪事实。

徐某在明知李某是“9〃12”案件主犯,依法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仍指示民警收钱后放走李某。

201X年7月26日,李某在取保期间与一名保安员游某发生纠纷并将游某砍死。

201X年5月11日,徐某涉嫌滥用职权被依法逮捕。

三是公安民警徇私枉法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徇私枉法的行为同样严重侵害着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201X年5月19日,温州市公安局南浦派出所在接到群众报警后,抓获入室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任某。

当天上午,办案民警陈某、金某获知犯罪嫌疑人任某盗窃财物为人民币400元及小灵通一只,凭工作经验陈某觉得盗窃总价值尚未达到构罪标准。

为使该案的盗窃金额数达到构罪标准,陈某授意金某做失主谈话笔录时,将失窃的现金数额虚报为人民币1900元,并指使失主在领条上收"1900元及小灵通一只"。

同时,陈某让金某从自己的包里拿出1500元,伪造了“赃款赃物照片”的证据材料,致使检察机关对任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X年6月,陈某、金某被鹿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案例二:

1999年4月至8月间,温州市公安局民警叶某、何某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夏某盗窃拖拉机案过程中,在明知夏某犯有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以夏某能为他俩提供破案线索为由,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擅自商定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夏某的刑事责任,以致夏某两次逃脱法律制裁。

之后,夏某在外继续疯狂作案,侵害人民群众的财物达数十万元。

案例三:

201X年3月至8月间,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治安支队民警李某为使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赵某、郝某逃避处罚,向赵某泄露有关部门查禁违法犯罪活动的部署、帮助赵某伪造证据、指使郝某隐瞒罪责、唆使赵某外逃。

201X年7月19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

四是公安民警失职、渎职的行为。

失职、渎职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

201X年8月27日,河南省息县公安机关在温州破获了106国道系列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某被警方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供述了同案参与人陈某。

同月31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经审讯,陈某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

为继续固定证据,犯罪嫌疑人陈某被留臵在刑警大队。

9月1日19时许,该

篇二:

201X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

201X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面小编整理了3篇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

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一

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党和人民对公安队伍的永恒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行,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民警队伍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整个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发展。

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执法公正廉洁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笔者认为要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是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的关键

当前,影响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公安民警的头脑中要么公正廉洁意识淡漠,要么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公正廉洁观念,要么没有充分认识到公正性、廉洁性对公安执法的重要性和严峻性。

因此,切实保障和提高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执法公正,就必须不断强化和巩固广大公安民警的公正廉洁意识,以正确的公廉洁正意识有效指导执法工作,促进各项公安工作,永葆公安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首先要加强对公正廉洁观念深刻内涵和重大价值的学习、理解,增强对公正廉洁观念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深入学习理解要使各级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充分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强烈盼望,认识到维护公正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营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大推动作用。

要通过对公正廉洁观念的学习、理解,把维护公正廉洁的意识深深铭刻在每一个公安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执法实践中,把公正廉洁执法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不断增强广大公安民警公正廉洁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其次,要增强公安民警法律至上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广大公安民警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必须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

要从最基本的环节最细微的地方作起,切实作到在所有的公安工作和执法行为上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畏权贵、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为权力、名利和美色所动,

努力做到不枉不纵,既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也不能消极不作为,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三,要注重加强程序公正的意识,程序是如何完成实体内容的步骤、方法、形式、时间、顺序等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执法过程中忽视程序、违反程序的问题普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做到公正执法,不仅要做到实体内容的处理公正,更重要的在于强化程序意识,通过确保程序公正实现执法公正。

第四,要切实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

要关爱弱势群体,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办事,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

在各项执法活动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这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警务公开和便民利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安机关是实事求是和公正的。

二、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必然要求

自由裁量权是指定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

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权限,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为的权力。

三、强化和完善执法监督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保障

近年来,公安工作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届及新闻媒体监督的同时,也不断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设立了不少的机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仍然很难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式变化和发展,这就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更需要公安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切实查找问题,使监督经常化、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监督,必须下大力气强化监督意识,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察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警务公开,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工作。

四、提高广大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中之重

公安民警是公安执法的主体,其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执法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执法活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只有着重加强民警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培训一条龙格局,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法规测试、集中学习、个人自学、日常考核、综合奖评、排名公示、竞争上岗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和知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正执法,也才能做到公正执法。

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制度建设是实现公正执法廉洁的治本之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矗进一步保障公安机关公正

执法,必须加强相关执法制度建设。

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尽快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法质量检查制、执法监督制、警务保障制、民主公示制、执法奖惩制等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保证机制和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重要专政机构,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改善,才能有效保障公正执法,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和谐、安全环境,也才能使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二

检察机关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政权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的责任。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落实检察职能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央政法委、高检院提出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通过学习结合本职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为根本点。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的不公正,法治权威将无法维系,人权将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承担着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责任。

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首先应当强化科学执法、民主执法、依法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用公正执法,保障公平与正义;用严格执法,促进依法办案;用权威执法,增强人民群众的信赖。

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坚持用法律、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检察权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要自觉树立“监督别人首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从自身做起,认真解决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树立正确执法观和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

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坚持打击、保护和服务职能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监督制约和配合的有机统一,以程序规范保证司法公正;坚持办案力度、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我们应当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认真贯彻好“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总体要求,明确执法方向,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二是坚持和完善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规则、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与效率;三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重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行执法监察工作机制,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四是深入学习检察业务理论,用个项理论来充实自己的头脑,时刻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自己的准则。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这次整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认识,振奋精神,狠抓落实,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三

通过学习“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教育”后充分认识到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准绳,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是重树人民公安警-察在群众中威望的形象工程。

因为,在我们的公安实际工作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新闻媒体也时有曝光,大致表现在执法不严:

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无人问津、执法不公:

收受当事人钱物、吃喝拿要办人情案、执法行为不文明,举止粗俗、态度蛮横,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动手动脚,甚至造成打人致死的恶劣后果。

这些都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究其根源还是个别领导干部和民-警以执法者自居、管人者自居,而放松了自己对自己的约束,或守法意识不强、或目光短浅、贪图好处,置法律于不顾,徇私枉法。

作为警-察并非仅仅是某个单位、某个派出所的一员,在群众眼里,你是执法者,是代表了最具权威的法律在行使职权,是为人民排忧解难的,是群众的保护神,因而我们的言行举止是否文明、有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近几天来的学习,感觉到自己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对自身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认识。

相信通过“三项教育”,公安队伍整体素质一定会得到进一步提高,一定会克服自身的不足,在工作中取得新的突破。

同时,也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立足本职、不断努力、不断进取,取得业务和思想上的双提高,努力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公安部对有关问题十分重视,针对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问题都有相关指导性文章和制定相应的内部规定;就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行法制教育和有关学习,比如我们学习了《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公安部关于排除干扰杜绝说情严格依法办案的通知》、《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等遍目。

通过学习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就如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

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结合我们工作实际不能只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比如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中以前我就有这种意识,只要证据充分了往往就不去考虑程序上的立案呈批,在传唤中不用传唤证,这些很容易造成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另一方面,严格执法还要注意粗暴执法,我们公安机关在执法中有一整套严格规定,比如在询问当事人、证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严格执法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人民-警-察队伍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形象。

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

要开展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技巧,对于屡教不改、蓄意闹-事、干扰执法的当事人,多用“智缺,少用“武攻”。

要认真并贯彻行政复议法,保障国家法律监督制度在公安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二、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就是不偏不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

公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或态度很好而从轻处罚“态度执法”、不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与我们有关系或亲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从轻处罚的“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违法必罚,罚而有据。

只要违法犯罪不管你官居多高、功有多大都应依法予以追究。

据资料报道,2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已经审议和通过各种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文件就有328件,这期间国务院还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和批准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规。

仅八届人大五年间,就立法118件。

通过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更加注意执法的公证性,.

三、文明执法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体现。

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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