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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绿化工程合同

 

______________项目

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长沙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项目

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按期保质完成本工程,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承包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施工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章合同各方及代表机构

第1条:

甲方、乙方

1.1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1.2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2条:

各方代表

2.1甲方代表:

姓名:

职务:

项目副经理(联系电话)

职权:

负责全面协调,处理本工程的相关事宜。

2.2乙方代表: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职权:

按现场进度要求组织供货/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内容,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务。

2.3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

甲方代表委托的职权:

审查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监理等现场管理工作。

2.4各方的代表及驻工地代表变更均在7天前书面通知各方。

后任应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乙方代表变更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

2.5乙方必须服从上述甲方及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的指令。

第3条:

合同依据的法律和文件

3.1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湖南省相关规范、规定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

3.1.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湖南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和文件规定;

3.1.3本工程应符合的设计依据、规范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200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及管件的标准要求》(GJ/T189-2007)

《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PP-R)应用技术规程》(DBJ/T15-29-2001)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施工》(04S520)

《排水检查井》(02S515)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61-8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GB9966-2001)

《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ECS191-20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家具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

(以上规范、标准在工程施工中应按最新版执行)

符合国家、地方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其它相关行业的规定及规范

长沙绿地之窗售楼处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3.2合同所依据的文件:

合同所依据的文件为本合同第五章所规定的合同文件。

第二章工程概要

第4条:

项目名称与地址

4.1项目名称:

4.2项目地址:

第5条:

工程概况

5.1工程名称:

5.2资金来源:

自筹

第三章承包内容

第6条:

承包工程范围及承包方式

6.1本工程承包范围为__________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含施工图深化设计、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及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的后期养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6.1.1景观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

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范围及施工图纸,进行局部深化设计并绘制成套施工详图及节点大样图(含与建筑外墙、构件结合部处理、服从园区内综合管网的布置要求等),报甲方及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6.1.2土方工程:

景观工程范围内的土方平衡、局部开挖、回填、短驳、场地平整、堆坡造型、垃圾清理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6.1.3硬质景观(土建)工程包括:

6.1.3.1景观广场及道路铺装:

结构基层处理、排版放样、铺装面结合层及面层施工、道牙施工、清洗养护等。

6.1.3.2室外景观水景、木平台、花池、树池、种植池、台阶、景墙(含景墙LOGO)、围墙、屋顶花园等景观小品:

基槽开挖、垫层基础、防水、构筑施工、饰件装饰等。

6.1.3.3柱墩、花钵、小品、雕塑、休闲座椅等其它成品构件的供货及安装。

6.1.4绿化工程:

土壤改良、种植土回填、苗木种植及支护、种植完毕后的清理及恢复、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的养护等。

6.1.5水电安装工程:

6.1.5.1景观照明:

按照景观照明灯具布置的相关图纸进行管线敷设、灯具基础预埋及灯具安装,并按图纸要求对灯具安装在各种构筑物上预留灯具的安装孔洞,待灯具底盒安装完毕后即刻进行修口,并安装灯具;景观动力、照明配电箱出线至景观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及电缆的供应、安装及接驳。

6.1.5.2景观给水:

景观水表井后至所有绿化、水景、水泵相关的给水设备、管道及其检查井的供应及安装(绿化、清洁、景观用水相关管网设备),室外给水环网系统中检查井的路面收口处理及装饰井盖的制作。

6.1.5.3景观排水:

所有线型雨水沟、盖板明沟、窨井、暗管连接、盲管(透水管)、园建增设的雨水口及排水管等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绿化滤水层,盲沟等的施工,景观(路面、绿化、水景)排水接至室外雨水沟或检查井,景观施工范围内的各种井的高程调整,室外雨污水环网中检查井的路面收口处理及装饰井盖的制作。

6.1.6其它工作:

6.1.6.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洽商所涉及的工程内容。

6.1.6.2甲方、监理的施工指令涉及的工作内容。

6.1.6.3与其它施工单位的配合、交接等工作。

6.1.6.4竣工备案资料的编制、整理、移交工作。

6.2承包方式: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包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保护成活(苗木)、包验收合格、包保修维护等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承包,要求乙方实现至物业管理投入正常运行的全过程配合工作(其中包括以上工程的深化优化设计、材料设备采购、运输供货、施工养护、调试、验收、维护保养等)。

第7条:

承包工程质量等级

7.1本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竣工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保证无质量事故,通过验收备案。

7.2如因乙方原因未达到上述质量目标,则不合格工程整改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拆除费、施工费以及二次验收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整改后本工程质量达到上述目标。

第四章工程的转让、转包与分包

第8条:

工程的转让、转包

8.1本工程不得转让、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立即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等)。

第9条:

工程分包

9.1本工程不得肢解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立即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其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等)。

第五章合同文件

第10条:

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10.1合同文件如下:

10.1.1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签证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10.1.2本合同书及其附件;

10.1.3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图及施工方案;

10.1.4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附件;

10.1.5本工程的投标文件及附件(含工程量清单及报价);

10.1.6甲方代表的指令;

10.1.7甲方规定必须采用的特别技术要求;

10.1.8国家和湖南省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和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10.1.9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10.2合同文件优先顺序按以上合同文件的书写顺序。

10.3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11条:

合同文件使用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1.1合同文件的语言: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11.2适用法律、法规: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中国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的地方法规。

11.3适用技术规范:

中国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及甲方的特别技术要求。

甲方的特别技术要求可高于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建设标准、规范,但不相冲突。

11.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甲方提出的特别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但实施前必须得到设计及相关部门的认可。

第12条:

施工图纸资料及其保密约定

12.1乙方应根据甲方确认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甲方确认的设计文件,乙方不得据以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12.2乙方保证:

对获得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图纸以及招标文件、资料,均应对有关内容严格保密,仅为完成本工程之目的正当使用。

本工程完工后除按国家相关工程资料规定留存归档外,应全部交还甲方。

同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信息公开或向与完成本工程具体项目无关的第三人披露,乙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第六章合同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

第13条: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3.1在整个合同期内,甲方代表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决定,甲方可更换其代表,及甲方代表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现场相应专业的甲方工程师,并可随时撤换任何此类委托。

13.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出工程施工进度时间节点要求,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3.3甲方应及时对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进度计划进行审核。

13.4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与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13.5有权对乙方运至工地的材料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甲方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将其运出现场。

13.6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结算。

13.7施工期间,对于乙方与其他分包方、材料供应商或总包方就质量、进度、现场管理等问题的意见分歧,甲方有权做出最终裁定,分歧各方均应无条件接受裁决,责任方应立即执行。

13.8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雇员或其他人的意外或伤亡,皆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必须保障甲方无须承担任何有关的索赔、要求、诉讼等费用和支出。

第14条: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4.1乙方派驻工地现场的项目经理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为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国家规范规程操作,加强项目管理。

乙方施工项目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费用。

14.2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及阶段进度计划,结合设计图纸、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的变化,随时调整作业计划,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14.3乙方采购材料的约定:

乙方采购材料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并应先书面呈报甲方,由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进场,因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14.4乙方应负责完成对其它市政管线检查井的升降进行处理,升降高程以园林图纸设计高程为准;同时负责对其它市政管线检查井及井盖的保护工作,最后统一清除检查井中施工掉入的土方,并负责完成土方外运及消纳。

14.5乙方应保证使甲方免除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使用的乙方的设备、技术、工艺、材料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如果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4.6乙方负责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安装和保养,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若乙方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4.7乙方应与其它专业施工方密切配合,不得互相推诿,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4.8若合同图纸中只显示某些工程的概念及须达到的标准和设计遗漏及设计确有错误之处,则乙方须负责完成一切所需的施工图专项技术优化设计,以使这些概念性的工程和设计遗漏及设计确有错误之处能够被建造至要求的标准。

乙方应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的适宜时间或甲方书面要求后14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深化设计图纸,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14.9乙方应到现场视察、根据现场条件向甲方、监理提交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方案和总进度计划,经甲方和工程监理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事后乙方不得以现场条件不足为理由向甲方提出追加工程费用、延长工期等要求。

14.10在施工中出现问题,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需相关单位协助解决的,应向甲方提出请求协助解决的报告,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到现场视察并协助解决处理。

14.11现场提供临电电源,乙方应自行敷设安装临时电缆和配电箱至施工点,现场提供临时给水点、施工用水由乙方自行排管,所需费用及施工用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4.1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接受及执行甲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一切合理指令,配合做好竣工验收的一切工作,服从甲方和工程监理的现场管理和工作指示。

如有违反上述要求而影响工程施工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相关处罚。

14.13乙方应遵守湖南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管线、占用道路、环境和噪音等的管理规定。

14.14乙方必须教育和督促施工现场的人员遵守政府部门的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

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文明,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且应及时清除垃圾、积水和不使用的临时设施。

因现场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罚款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14.15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4.16乙方应保证现场内有足够的、技能满足要求的劳务人员,并按工程进展需要及时补充。

14.17乙方应保持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施工垃圾运至指定堆放点,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卫生清洁等费用。

14.18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乙方负责保护。

任何乙方需使用土建已完成的工程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相关单位的许可。

乙方施工过程中对其他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及承担费用。

在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期间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4.19从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止,乙方对本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材料及设备(包括已安装和未安装的)负有保管责任。

在乙方负责保管期间发生的任何工程或待用材料、设备的毁损或灭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损失且负责补足,并确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予顺延。

本工程通过最终验收交接后,乙方的保管责任即转移给甲方。

14.20乙方应负责完成为本工程的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和最终通过有关部门的质量评定、备案等所有一切必须的工作。

14.21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按备案制度要求及时办理、收集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各阶段的工程、材料等技术资料收集时间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技术资料达到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市质监站的验收备案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按长沙市备案制度要求合格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四套(其中原件二套)。

乙方交齐技术资料后方能办理结算。

第15条:

工程监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5.1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公司作为代表甲方负责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施工质量及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工作与职责。

15.2监理方可将其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亦可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职权撤回。

15.3监理工程师将行使本合同赋予的全部职责。

但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本合同,亦无权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并不免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15.4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指示、批准、决定等,只要与本工程合同、价格、支付、计量、计价、工期、供应商的选择、材料和设备的审批有关,则无即时效力,只有经甲方批准后,从甲方确认日期起被视为甲方的指示,方可成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第16条:

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的责任

16.1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应配合甲方和工程监理代表在任何时间,任何施工位置采取任何合理的方法对工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为检查和监督提供方便。

16.2为确保工程按期竣工,乙方在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的同时,应向甲方和工程监理提供包括具体施工步骤、顺序及实施措施等比较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经甲方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一旦下达,乙方必须保证按质按量全面完成。

第17条:

安全文明施工

17.1乙方按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事故发生后,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和工程监理及政府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事故,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和工程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17.2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有毒有害的环境、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和工程监理提出安全施工保护措施,经甲方和工程监理批准后实施。

乙方施工期间的防护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

17.3乙方应根据湖南省有关部门及市容验收监察的要求,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区域内部及外部道路清洁和安全,并及时解决由施工造成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对违反环保、市容规定而引起的纠纷及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负责解决。

17.4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由于乙方不文明施工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乙方负全责。

17.5在工程竣工之后和移交完成工程之前,乙方应尽快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所有的施工机械、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和各种临时工程等。

如乙方不遵守此等指示,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清理工作,并由乙方负责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17.6乙方应对其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及基本操作培训。

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按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灭火器、沙桶和其它有效的消防设备。

第18条:

通知、指令及紧急情况处理

18.1所有通知、指令等均以书面形式送达各方,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采用书面形式可采用口头通知,但24小时内必须用书面确认,并以书面确认为准。

18.2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以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确认,乙方应在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的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承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在此列,乙方应按甲方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制度走相应审批流程)。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8.3乙方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和工程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送交报告。

非乙方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9条:

保险

19.1乙方在进场施工前,乙方所拥有或负责的施工机械、设备、材料等的保险,由乙方自己负责投保,若发生损失或破坏,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9.2乙方所有参与施工人员与甲方无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乙方必须为从事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身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20条:

施工人员撤换

20.1施工人员是指包括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在内的所有直接从事或间接从事本工程建设的人员。

20.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认为行为不端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或其他方面不合格的施工人员撤出本工程建设项目,对此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第七章材料、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21条:

工程质量要求及验收

21.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及施工程序进行施工,施工时必须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督,承担景观工程的一切质量事故或缺陷的损失。

21.2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保证一次验收通过。

如达不到上述标准,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完善到合格为止。

验收依据以国家颁布的园林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当地园林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要求为准。

21.3本工程的总体质量按现行规定须通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和备案。

因本工程原因导致整个项目竣工备案验收未能通过,乙方须予以返工,直到达到合格等级为止,并承担返工等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次数达1次仍不能达到合格等级,乙方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21.4如乙方违章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质量不合格、有破坏土建或装修等其他分包方的已完/未完工程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返工或停止施工,对此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全责。

21.5地面铺装、装饰材料、水电材料等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材料样品,待甲方书面认可后,封样保存,按甲方认定的封样材质进行采购。

如采购样品与认定的封样材质不符,甲方有权拒绝该材料的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1.6乙方应任用有经验的施工人员。

施工队长或监管人员必须经历过园艺培训和实践,在栽植工作过程中,应在工地作充分的监督指导。

21.7如果由于非乙方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包括造成非责任各方的损失)。

21.8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工程监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检验、原材料的复检(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1.9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施工工序,严格执行工序交接验收制度,若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现乙方减少施工工序,则甲方可按2000元/次/处进行处罚。

发现三次后,甲方有权按照减少的工序扣除相关费用,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21.10乙方按合同及施工验收规范规定进行样板施工、现场取样检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程序,负责做好自验、申请验收和参与验收工作。

在竣工验收中应负责编制竣工文件资料、办理验收手续与接受验收、提供竣工图纸和办理移交手续等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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