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产业园及工业技改创新扶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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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产业园及工业技改创新扶持

河源市产业园及工业技改创新扶持

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发挥股权投资资金所具有的“支持资金额度大、资金使用时间长、资金使用成本低”的政策特征及安全使用效能,支持更多的企业单位申报股权投资项目,促进我市产业园建设发展及工业技改创新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省财政厅《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粤财工〔2013〕280号)、《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粤财工〔2015〕74号)、《河源市财政经营性股权投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河财工〔2014〕2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实际,对原《河源市产业园及工业技改创新扶持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方案》(河经信〔2015〕128号)进行修订,形成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财政安排我市扶持产业园及工业技改创新各类专项资金中用于股权投资的部分(包含国家、省下达我市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以及由我市设立,专项用于扶持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的财政股权投资资金,以下简称股权资金)。

第三条股权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增加产业园建设发展及工业技改创新投入资本的供给,通过股权资金引导信贷、社会资金投入我市产业园建设和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股权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注重效益、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股权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征集、评审决策,所形成的股权由受托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章股权投入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股权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产业园或工业技改创新企业(项目)。

股权资金的投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粤财工〔2013〕280号)、《河源市财政经营性股权投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河财工〔2014〕2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参股期限和比例:

股权资金投资参股期限一般为5年。

股权资金占被投资企业(项目)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参股方式:

(1) 股权资金支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或已(拟)上市公司技改创新的,可通过受托管理机构与产业园或已(拟)上市公司合作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2)股权资金支持非上市公司的,可由受托管理机构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也可通过合作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3)以合作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的企业,原有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公司章程等无需改变。

第七条股权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确定、实施、退出等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发文申报。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项目申报通知,发至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并通过在网站发布或微信公众号推送、召集重点企业座谈会等形式,积极向企业宣传推介股权投资资金所具有的“支持资金额度大、资金使用时间长、资金使用成本低”的政策特征和意义,着力引导有参与股权投资意愿、符合申报条件的重点技改创新企业积极申报股权投资项目。

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将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申报股权资金项目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有参与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意愿,能够自觉接受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2)项目申报单位依法在河源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项目实施地点在河源市内。

(3)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管理良好、无重大债务纠纷和经营风险。

(4)项目建设前应取得经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同时具有项目环保、国土、规划选址等必备文件。

(5)项目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允许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允许类,且属于《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范围。

(6)项目实施后,能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备较强的拉动力,有利于促进河源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

(7)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

项目投资规模需与项目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8)项目拟于近期开工或已开工但完成投资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60%。

(9)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上报:

近5年来在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同一项目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进行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财政扶持的;近3年有一个同类项目到期未验收(完工评价)的。

(二)材料初审。

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项目的符合性,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推荐申报材料。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收集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淘汰,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

(三)尽职调查。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聘请法律、财务、审计、投资、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开展尽职调查,形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报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组织结构、原辅材料供应、业务和产品、市场与销售、研究与开发、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和经营设施、公司财务、主要债权和债务、投资项目情况、行业背景资料等相关内容。

(四)专家评审。

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由专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或投资专家)构成,人数5-7人(单数)。

评审内容包括对项目的符合性审查、现场核查,以及对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条件、预期效益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对社会的贡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进度情况、预期投资目标及企业主营收入增长情况等,进行量化评分及排名,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等。

(五)审议公示。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拟入围项目建议,并向社会公示。

(六)参股谈判。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委托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进行参股谈判,并根据参股谈判内容形成投资方案建议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投资方案应明确支持项目、投资规模、参股形式、投资期限、投资收益、投资退出、风险规避、风险管控等相关条款及内容。

(1)支持项目:

需明确项目名称及投资总额;

(2)投资规模:

需明确股权投资资金额度;(3)参股形式:

需明确是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还是以合作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的方式;(4)投资期限:

一般为5年(自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5)投资收益:

一般以年化固定投资收益率1%确定;(6)投资退出:

需明确股权资金到期退出时的回购方,以及回购保证方,以确保到期股权资金安全退出;(7)风险规避:

需明确股权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行使出资人权利,不介入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采用联合账户专款专用;(8)风险管控:

需明确以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和保证财政资金安全为前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签订相关协议,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和资金收支情况。

(七)项目确认。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受托管理机构投资方案建议进行审核。

并以召开市经信局党组会议的形式,专题听取和讨论研究拟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申报评审及操作程序相关情况、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建议、相关情况质询,并形成书面请示报市政府审定批准确认后,下达股权投资项目计划。

(八)签订协议。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确认后投资方案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九)资金划转。

市财政局按规定要求办理投资资金划转手续,将资金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联合印鉴账户。

(十)项目实施。

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被投资企业,并将资金划转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未能及时拨付的应书面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作出说明,资金拨付进度情况纳入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

(十一)项目退出。

正常退出途径。

按照委托管理协议,项目达到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或约定投资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

具体由受托管理机构向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提出退出申请,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复后实施退出。

其他退出途径。

当出现以下情形或在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出现需提前退出的情况时,受托管理机构向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提出退出申请,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复后实施退出: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投资进度缓慢,预计难以完成;(3)投资项目估值低于原始出资额的70%;(4)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政策目标;(5)其他需退出的情况。

第三章股权投资资金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八条市政府是股权资金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资金所有者的各项权益,授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九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股权资金安排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负责股权投资管理的具体实施,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管,会同市财政局督促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机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财政局是股权资金的监管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不直接持有股权资金股权,不直接进行股权管理。

第十一条市政府指定的股权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是股权资金形成股权的经营主体,按照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的书面意见、委托管理协议及相应的股权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等履行持股管理、保值增值等职责,并在法定程序内明确所投入财政资金的有限责任,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因经营亏损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属国有独资投资机构;

(2)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资本运营经验;(3)从事创业投资管理或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具备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力资源(如向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4)具备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5)能够有效执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受托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作为股权投资资金形成股权的经营主体,按照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的书面意见、委托管理协议及有关股权投资管理实施办法和规定等履行持股管理保值增值等职责;

(2)严格按照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计划进行投资;(3)组建相对独立的业务机构,从事受托管理财政资金的业务,以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4)依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风险防范制度。

对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实行联合印鉴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5)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的股权投资入围项目,参与尽职调查,开展实地考察、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谈判,提出投资方案建议;(6)每半年向市经信局报告受托管理资金管理运作情况,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等情况,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7)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提出项目退出方案,经批准后负责实施;负责将投资本金和剩余收益上缴市财政局;(8)妥善保存与股权投资管理和运作有关的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为所投股权企业存续期及退出投资完成日起15年;(9) 自觉接受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年度管理费用及奖惩措施:

(1)市财政局按当年度未收回股权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

市财政局可在该专项资金实施当年一次性预留3年的管理费用,项目实施期低于3年的,按实际年限逐年审核拨付;项目实施期5年的,按5年支付。

项目实施3年以后的管理费用在资金清算后从投资收益中一次性支付,资金未获得收益或收益不足支付管理费用的将不再支付。

委托管理资金1亿元(含)以下的按1%核定,1~5亿元(含)的按0.8%核定,超过5亿元的按0.6%核定。

(2)收益管理。

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费用和奖励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上缴市财政局。

 (3)业绩奖励。

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将投资净收益的10%用作受托管理机构的奖励资金。

对连续3年未完成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受托管理机构,扣减其受托管理的相关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费用及奖励。

(4)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管理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结合当前我市实际,市政府指定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托管理由市政府持股的股权投资资金(包含国家及省下达我市、或由市政府专项设立的用于我市产业园及工业转型升级的各类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等)项目,包括股权投资实施地在市或各县区的股权投资项目。

第四章股权资金监管、绩效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股权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项目实施后,受托管理机构可结合实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被投资对象派出董事和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适当参与项目管理,定期收集、分析经营和财务信息,建立风险预警体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被投资对象或项目日常管理和经营,但在发现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股权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加强项目和股权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股权资金发挥效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绩效自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到期项目完工评价(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股权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股权投入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方案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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