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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CNAS-SC14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修订稿-2010-8-3)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言

本文件是CNAS对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

本文件代替CNAS-SC14:

2007。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认可方案

1范围

1.1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以下称“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特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从事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称“党建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1.3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

1.4本文件C部分是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1)、《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CNAS-CC11)、CC13,CC14,CC15的补充

注:

本文件R、C部分的效力分别等同于CNAS认可规则类和认可准则类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11《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

CNAS-CC1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CNAS-GC1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dtISO9001:

2008)

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ISO19011:

2002)

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IS09000:

2005)

3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8和GB/T19011-2003中的有关术语和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中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见《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10月21日)

注:

目前,CNAS暂不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建认证进行认可。

3.2多场所党组织:

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基层党组织内设有上、下级党组织,且与上级党组织同在一单位的下级党组织设立于多个部门;或与上级党组织不在一单位的下级党组织设立于多个同类基层单位。

注:

基层单位的类型依照党章和党的有关文件规定理解。

(原3.2、3.4~3.6条取消。

R部分

R1认可程序

R1.1认可申请

R1.1.1,向CNAS申请党建认证认可的认证机构(本章以下称申请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CNAS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力;

2)基层党组织健全,正常开展活动,积极发挥作用;

3)建立实施了符合CNAS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

4)具有至少2名符合C3.4要求的专业审核员。

R1.1.2申请方应按照要求填写认可申请书,连同本机构的质量手册和满足本文件R1.1.1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CNAS。

R1.2评审准备

CNAS对申请方的认可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方的具体情况策划认可评审方案。

R1.3评审

CNAS依据认可规范和CNAS-RC01规定的程序,对申请方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实施评审。

评审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

R1.4见证评审

R1.4.1 CNAS通常在初次认可评审和复评中,对申请方的认证实施能力进行独立的见证评审。

见证评审的项目应覆盖全部认证要求且包括全过程。

CNAS也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监督评审或其他时机增加对申请方的见证评审。

注:

“独立的见证评审”指不与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见证评审相关联。

R1.4.2 见证评审包括对同一认证项目的第一阶段(必要时)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R1.4.3 见证评审组可以包括作为观察员的中国共产党党务工作者或理论专家。

R1.5认可决定

R1.5.1 当确定申请方符合CNAS认可规范的要求,且已针对认可评审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并经CNAS评审组验证后,CNAS将做出认可决定。

R1.5.2 认证机构在未获得认可之前,不得颁发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

R1.5.3认证机构的党建认证证书上不得使用国际互认标识。

R2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基层党建在CNAS-GC11附件1给出的《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属于第39类的39.04.02“政治组织活动”。

R3认证信息的通报

R3.1 认证机构每年应将党建认证的情况单独报告CNAS。

R3.2 获证党组织或党员出现重大问题时,认证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通报CNAS。

C部分

C1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C1.1 认证机构应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从业资格,并取得CNAS按照本文件和其它相关认可规范予以的认可。

C1.2 认证机构宜在本机构党组织的领导(引导)与参与下加强党建认证能力的建设,包括认证制度的运作方针、政策和程序的制定,质量管理体系在基层党建中应用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认证人员的队伍建设等,听取党组织对党建认证有效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党组织对党建认证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C1.3符合CNAS-CC01中6.2要求的委员会,应有能力审议开展党建认证的有关议案,并具有掌握基层党建要求且熟悉基层党建工作的代表或能够获得相关的技术支持。

C1.4认证机构的党建认证能力应与其开展的认证活动相适应。

C1.5认证机构应针对不同基层单位中的党组织建设制定认证方案。

认证方案宜包括对规定的认证依据的解释或说明(如:

对删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的合理性的规定)、申请条件、两阶段审核的范围和关注重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与管理、监督和再认证的要求和安排、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等方面内容。

C2文件

C2.1认证机构应在公开文件中说明其依据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的党建认证仅限于3.1所述的范围。

C2.2认证机构应在公开文件中明确,申请认证的基层党组织应:

1)征得上级党组织对其党建认证的同意;

2)按GB/T19001建立和运行了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了全面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3)接受CNAS安排的见证评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C3认证人员

C3.1 认证机构应在分析党建认证特点的基础上,按照CNAS认可规范的要求,确定各类认证人员(如:

认证实施规则或方案制定、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培训指导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资格准则,并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监督。

C3.2 认证机构应配备有能力针对具体的基层党组织制定认证实施规则或方案的人员。

认证实施规则或方案的制定人员应具备足够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和基层党建知识与经验。

C3.3 从事党建认证的审核员,除满足GB/T19011-2003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个人素质

a)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b)党性坚强、作风过硬、公道正派。

2)通用知识和技能

a)掌握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要求和相应的党内规章制度;

b)正确认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在基层党建中的体现;

c)能够从质量管理体系的角度正确评价基层党建的成效。

C3.4 审核组中提供专业支持的审核员(专业审核员)除了满足C3.3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专业知识和技能:

a)深刻了解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各项要求,熟识有关的各类党内文件;

b)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要求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c)善于发现基层党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能够从党内事务的角度正确评价基层党建的成效,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的意见与建议。

通常情况下,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可作为审核员获得上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最低条件:

1)党的建设或理论研究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的学习背景,并从事至少4年党的工作;

2)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补充获得相应的专业知识,并从事至少6年党的工作。

注:

党的工作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以外的工作和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党内事务。

C3.5 认证机构应建立和落实不断提高党建认证人员素质与能力的制度,包括学习、研究与实践方面的制度。

对需要充实的专业知识,认证机构应进行培训策划,具体安排落实培训的计划、教材、教师和效果评价,以确保审核员持续满足C3.4所规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

通常情况下,培训教师与教材应来自中国共产党党校。

C4认证要求

C4.1认证申请

C4.1.1党建认证的申请方应为基层党组织。

C4.1.2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方提交一份正式的申请书,申请书及其附件包括:

1)申请认证的党建活动范围;

2)申请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党组织的设立、隶属关系、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人数、党建活动信息、所在基层单位类型等;

3)批准申请方设立的上级党组织文件;

4)所在基层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和发展状况;

5)上级党组织对申请方的评价,以及对其申请认证的意见;

6)质量体系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7)关于认证活动的限制条件;

8)其它有关材料。

C4.2审核准备

C4.2.1认证机构应对申请方的认证申请进行合同评审并保持记录,以证明认证机构能够对拟实施认证的每一个基层党组织完成以下工作:

1)明确申请的认证范围;

2)界定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党组织所在的基层单位类型;

3)确定申请方活动、过程和运作的重要方面;

4)确定实施审核所需的能力;

5)考虑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及活动的复杂性,确定完成审核需要的审核员时间。

C4.2.2 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方的具体特点,确定审核范围并策划审核方案。

C4.3审核组

C4.3.1 认证机构应任命一个审核组,在确定的认证范围内,对申请方(受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可信任的审核。

C4.3.2 认证机构应确定审核组的组成条件。

当认证机构针对某一特定认证项目选派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组成人员的资格、能力和经验,以确保审核组具备与拟执行的审核任务相适宜的能力。

1)审核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具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b)熟悉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及党内规章制度;

c)熟悉相应的基层党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过程,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d)充分理解受审核方的党建工作和所在基层单位的状况及其相互关系;

e)熟悉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知识和审核方法;

f)理解质量管理体系在基层党建中的运用。

2)审核组至少应:

a)具有满足GB/T19011-2003要求的审核员和审核组长,且审核组成员均应符合C3.3的要求;

b)具有符合C3.4要求的专业审核员;

c)具有至少一名具备与受审核方所在基层单位的经营或运作活动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的专业审核员或技术专家;

C4.3.3需要时,认证机构可以聘用党务工作者作为技术专家为审核组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不应低于C3.4的要求。

C4.3.4 必要时,认证机构中符合CNAS-CC01的6.2要求的委员会可派专业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认证机构审核组,监督认证机构的审核。

C4.4 审核人日

C4.4.1 第一阶段审核所需的审核人日数应考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情况和所在基层单位的状况等因素适当确定,通常不宜少于1个审核人日。

C4.4.2 第二阶段审核所需的审核人日数可参考CNAS-CC15附件1A,表中的“雇员”数量至少包括认证范围内所有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人数,并结合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复杂程度与工作内容适当增加1~3个审核人日。

认证机构还应考虑基层党组织所在基层单位的活动、过程或产品/服务的复杂性等因素,对影响有效审核的审核员时间进行合理调整。

凡是调整审核员时间表所提供的时间,均应保持充分证据和记录,以证实或证明初次审核、监督或再认证所用时间的合理性。

认证机构可参考CNAS-CC15附件1A的相关条款和方法确定合理的审核员时间。

C4.5 认证审核

党建认证的初次现场审核应包括两个阶段。

C4.5.1 第一阶段审核

1)目的:

了解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其接受认证审核的准备程度,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并与受审核方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安排。

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认证机构通过收集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过程及其场所等必要信息,审查以下内容来了解受审核方的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基层党组织的质量方针与目标:

a)受审核方具有从事相关党建工作的上级批准文件;

b)评审受审核方的状况及对标准要求的理解,特别是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或重要影响因素、过程、目标和运作的识别;

c)受审核方建立的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将实现其质量方针;

d)评价受审核方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审和管理评审,受审核方的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水平能否表明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了准备;

e)受审核方与外部相关方交流的文件和答复;

f)需要评审的其他文件,以及需要提前获取的任何信息。

2)认证机构应与受审核方确定何时、何地进行文件评审。

在任何情况下,文件评审都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完成。

3)通过第一阶段审核,认证机构至少应获取以下信息:

a)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程序(最好有一份文件与标准相关要求的对应清单);

b)受审核方党建工作过程的描述;

c)对所在社会基层组织的经营运作情况以及与党建工作关系情况的描述;

d)实现持续改进的方式;

e)适用的党的文件和要求的总体情况;

f)内审方案和报告。

4)认证机构应让受审核方知道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可能还需要以下信息,且在第二阶段审核中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更详细的检查:

a)适用的党的文件和要求;

b)体系实施12个月内(不足12个月时自实施之日起),内部发现的不符合以及相关的纠正、预防措施的详细情况;

c)管理评审的记录;

d)有关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的信息接收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的记录。

5)如果第一阶段审核(包括文件评审)不是由一个人独立完成的,认证机构应能说明是如何协调审核员之间的活动的。

C4.5.2第二阶段审核

1)目的:

a)确认受审核方持续遵守了其质量方针、目标和程序;

b)确认受审核的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所有适用要求,并且正在实现其质量方针与目标。

2)为此,第二阶段审核宜关注标准所有适用要素的实施情况,(除了那些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已经进行了充分而成功的审核的要素),尤其要把重点放在受审核方的:

a)确保符合党的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的程序;

b)经评审而制定的质量目标;

c)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

d)对照目标和指标而实施的监控、测量、报告和评价的情况;

e)不符合的识别与评价,纠正/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

f)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g)基层党建质量方针的管理职责;

h)标准要求、方针、目标、职责、人员能力、方案、程序、运作、绩效、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之间的联系等。

C4.6 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中负责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满足本文件条款C3.4要求的审核员,并且该人员应具有认证的否决权。

C4.7 认证证书

C4.7.1认证机构应向符合GB/T19001标准的基层党组织颁发认证证书。

C4.7.2认证证书应表明:

1)基层党组织的名称及其所在基层单位的名称、地址;

2)认证范围。

包括认证依据和基层党组织的活动。

其中,基层党组织的活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条例应具体表述为:

“中国共产党在(获证党组织所在基层单位类型)中的(党组织设立)建设”。

如:

“中国共产党在国有企业中的基层委员会建设”、“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机关中的基层委员会建设”、“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的支部委员会建设”等。

当体系覆盖的党组织设立于多种类型的基层单位时,认证范围应表述清楚。

如:

“中国共产党在国有企业中的基层委员会建设、中国共产党在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的基层委员会建设和中国共产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支部委员会建设”。

当获证党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仅覆盖了部分下级党组织时,认证范围应表述清楚。

如:

“中国共产党在国有企业中的基层委员会建设(不包括其下设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支部委员会建设)”。

当获证党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合理运用于部分基层党建任务时,认证范围应予以界定。

如:

“中国共产党在国有企业中的基层委员会建设(思想建设与组织建设)”。

C4.8多场所审核

C4.8.1认证机构应有适用于对多场所党组织(见3.2)进行审核的文件化程序。

并应考虑多场所党组织的结构和特点对审核进行策划。

C4.8.2初次审核时,应对同一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下的各类基层单位中的各级党组织实施审核。

注:

通常,抽样仅适用于党组织的多场所。

例如:

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下辖10个国有公司(生产、经营)、5个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卫生)、8个民营企业(多种经营)、4个社团组织(文化)。

其中:

①集团公司中设有集团公司党委和6个部门党支部;

②10个下属国有公司均设有公司党委。

其中,A公司的党委又下设4个部门党支部和3个车间党总支,每个党总支又下设10~12个党支部。

③5个事业单位中有2个科研单位设立了党委、其他3个事业单位内均设立了党支部;

④8个民营企业和4个社团组织内均设有党支部。

对于这样的党组织设立,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可以实施抽样的党委分别是10个下属国有公司党委(其中应包括设有党总支的党委)和2个事业单位党委。

在此样本基础上,再对下一级党组织实施抽样:

①集团公司党委的6个部门党支部抽样;

②若A公司被抽取,A公司党委的4个部门党支部中抽样和3个车间党总支中抽样,样本党总支中的党支部抽样;

③样本事业单位党委中的党支部抽样;

④8个民营企业中的党支部抽样;

⑤4个社团组织中的党支部抽样。

抽样的最终结果如下表所示。

党组织设立情况

党委抽样量

党总支抽样量

党支部抽样量

说明

1个集团公司党委

3(1)

1.表中的抽样数量按CNAS-CC11:

2008《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确定。

2.A、B、……为抽取的党总支编号。

3.一、二、……为抽取的党支部编号。

4.“()”中的数字为随机抽样量。

10个下属公司党委

4(1)

A:

2(1)

一、4(1)

二、4(1)

B:

……

C:

……

D:

……

2个事业单位党委

2(1)

一、……

二、……

3个事业单位党支部

2(1)

8个民营企业党支部

3(1)

4个社团组织党支部

2(1)

C4.8.3对多场所党组织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原则上可采取抽样方式。

认证机构应识别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活动的复杂性、规模以及各场所间的差异,以此作为确定抽样方案的基础。

C4.8.4在可行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应确保在一个认证周期内对多场所党组织的每一个场所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核。

C4.9结合审核

C4.9.1当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与基层党组织所在基层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同时或依次进行审核时,其主要原则是保持每个体系审核的完整性,这要求在所有的审核活动中配备适当的能力,以确保对受审核的管理体系符合每一个规定的要求提供充分信任。

C4.9.2当认证机构拟根据结合审核的结果做出认证决定时,认证机构有责任确保实施认证决定的人员具备足够的知识和经验,以评价结合审核过程和审核组的相关推荐意见。

C4.9.3认证机构宜向符合GB/T19001标准的基层党组织及其所在基层单位分别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应清楚地表明基层党组织与所在基层单位各自的认证范围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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