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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江西省2017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7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场定位生产、优质提升效益”的思路,以促进“稳粮增收、提质增效”为目标,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载体,通过实施粮食适度规模补贴政策,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着重培育绿色有机品牌,促进粮食生产方式转变,提升粮食生产质量、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解决难点。

围绕改革目标,加大政策创新,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市场导向的双重作用,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者创建绿色有机品牌,重点解决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瓶颈问题。

2.自主申报,择优立项。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申报,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

优先支持规模适度、经营稳定、技术先进、生产力高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或装备条件好、服务信誉高的农业新型服务主体。

3.加强督导,严格监管。

省级负责方案制定和工作督导;市级负责项目指导和项目抽查;县级负责组织项目立项、验收、补贴,以及项目日常监管、备案等工作。

三、资金来源及分配办法

统筹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20%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除去用于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资金以外,剩余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补贴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各县(市、区)核实上报的上年度50亩(耕地面积)及以上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数量、面积情况,核算各县(市、区)补贴资金,并切块下拨。

四、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补贴对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我省限定为水稻)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四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基本条件

1.种粮大户:

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水稻种植规模50亩(耕地面积)及以上,并经乡镇登记、县级审核、省级备案。

2.家庭农场:

参照上述种粮大户条件执行。

3.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耕种且用于种植水稻的水田面积500亩及以上,并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社的。

4.依法登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含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和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含病虫害防治组织、植保专业合作社)。

(三)优先支持条件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按照适度规模经营要求,水稻种植规模在50~300亩(耕地面积)的种粮大户。

2.耕地流转关系稳定,水田连续流转期限达到三年(含申报补贴当年)以上的。

3.推广应用了当年农业部门发布的水稻主推技术及主推品种的。

4.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并纳入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

5.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投保了当年水稻种植保险的。

五、补贴内容

主要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在机插、机烘、机防等薄弱环节上的标准偏低、推进难度大等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一)工厂化育秧设备补贴

1.补贴内容:

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床土粉碎机、种子催芽器、播种流水线,以及构建钢架塑料大棚和连栋温室大棚(含喷滴灌设备和温控设备)、四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等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

水稻插秧机必须为纳入我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执行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等额度的补贴标准。

其他工厂化育秧设备,按所购买设备资金(仅指设备购买费用,不含设计、验收、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等间接费用)的50%予以补助。

购买的设备中,凡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先落实农机购机补贴再享受本项目补贴,且本项目补贴和农机购机补贴总额不超过所购买设备总资金的50%。

3.申报要求:

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对已享受本项目补贴资金购买了工厂化育秧设备的,自享受补贴当年开始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补贴。

(二)稻谷烘干设备购置补贴

1.补贴内容:

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粮食烘干机进行补贴,移动式粮食烘干机除外。

2.补贴标准:

按不高于4500元/吨·批处理量予以补贴。

补贴的粮食烘干机必须为纳入我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

3.申报要求: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当年实际耕种的水田面积为依据,50亩(含)~3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10吨,300亩(含)~1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20吨,1000亩(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40吨,2000亩(含)~5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60吨,5000亩(含)~10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80吨,1000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100吨。

已享受2013~2015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和2016年本项目补贴购买了烘干设备的,按等额核减后的限额申报补贴。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据开展社会化服务的面积,参照上述标准申报补贴。

(三)植保机械购置补贴

1.补贴内容:

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植保无人机、18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四轮)喷杆式喷雾机等两类植保机械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

植保无人机以额定载药量为依据,实行限额补贴,5L(含)~10L每台补贴不超过24000元,10L(含)~15L每台补贴不超过34000元。

补贴的植保无人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产品企业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⑵必须提供与产品品目相一致的定型证明文件和农业部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⑶产品技术参数及安全性能符合DB36/T930-2016《农业植保无人机》中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⑷每组电池续航时间应保证喷完植保机额定载药量,并返航降落。

⑸有远程飞行管控系统和可监管控制手段(实行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和购买者身份信息统一登记制度)。

对纳入我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的植保无人机,在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后,再享受本项目补贴,两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标准。

喷杆式喷雾机必须为纳入我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执行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等额度的补贴标准。

3.申报要求:

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四)有机大米品牌补贴

1.补贴内容:

实行品牌与基地挂钩,对新型经营主体获得有机食品(稻米)认证的产品品牌给予补贴,每个品牌或同一基地只可享受一次财政补贴,不得进行重复财政补贴。

2.补贴标准:

根据通过认证的基地面积确定补贴标准,连片200亩(含)~500亩的基地,补贴5万元;连片500亩(含)~1000亩的基地,补贴10万元;连片1000亩(含)以上的基地,补贴15万元。

3.申报要求:

申报补贴的经营主体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⑴建有自主经营的有机大米生产基地,且有机基地面积及有机水稻种植面积均须达到连片200亩以上。

⑵加工的有机大米产品必须统一品牌销售,且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只有有机基地、没有有机大米销售业绩的品牌,不予补贴。

(五)再生稻基地创建补贴

1.补贴内容:

实行品牌与基地挂钩,对新型经营主体从事再生稻基地创建,并自营再生稻(稻米)品牌或为其他再生稻(稻米)品牌订单生产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

按认定的基地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80元/亩,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要求:

⑴在传统一季稻区建有自主经营的再生稻大米生产基地,其他“双改单”地区发展再生稻不予补贴。

⑵前季与再生季全部采用机械收割。

⑶加工的再生稻大米产品须统一品牌销售,可以是自营品牌或为其他品牌订单生产。

⑷统一销售品牌须经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注册或认证。

⑸重点补助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经营主体。

六、补贴申报

(一)申报及立项程序

1.自主申报:

新型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补贴申报要求,自主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农场)申报补贴项目和补贴资金规模;经营主体跨乡镇(农场)区域生产经营的,在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农场)申报,并附其它乡镇面积证明材料,不得多头申报。

外来的种粮大户,按耕地所在地,逐级登记上报。

同时兼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的双重或多重身份的经营主体,只能择一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经营主体可同时申报多个补贴项目。

2.项目立项:

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农场)初核后,统一汇总报县农业局。

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资金规模,结合区域发展重点,择优立项。

对核查中发现重复申报的经营主体,取消其申报资格。

3.上报备案:

县级确认的支持项目,分别上报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分别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江西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项目申报书》(附件1)。

2.有效证明资料。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提供户主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理事会(或董事会)全体成员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另外提供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耕地流转租赁合同。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水田流转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自有水田计入耕种规模的还应附土地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同(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另外提供有机基地水田流转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并在封面标明申报人(单位)、申报主体类别、申报项目、申报时间等。

上述材料提交原件的仅供查验。

(三)申报时限

新型经营主体应在每年8月30日前完成自主申报,县级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立项并报设区市备案,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七、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验收申请

新型经营主体完成单个项目实施后,即可向申报项目的乡镇政府(农场)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

2.设备购置有关材料。

申报工厂化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植保机械购置补贴的,须提供设备购销合同或协议、发票、产品合格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发票上须注明设备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者为合作社或服务组织的,注明合作社(服务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或工商营业执照编号)以及所购设备的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具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设备(粮食烘干机除外),还应视需要提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及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一卡通”存折或法人账户账单的原件及复印件等,以查验获得的购机补贴金额。

3.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

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提供有效的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有机大米品牌,以及有机大米基地大小的证明材料和有机大米销售业绩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再生稻(稻米)品牌证书。

申报再生稻基地创建补贴,属自营品牌的须提供注册认证部门颁发的品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属订单生产的,须提供加工销售单位的品牌证书和订单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5.项目建设相片资料。

申报工厂化育秧设备、稻谷烘干设备及植保机械购置补贴的,需安装的设备提供安装前后的对比照片,不需安装的设备提供所购设备田间作业的实物照片;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提供有机大米基地照片及有机产品照片;申报再生稻基地创建补贴的,提供再生稻基地照片、机械收割作业照片及产品照片。

6.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并在封面标明项目验收申请人(单位)、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时间等。

上述材料提交原件的仅供查验。

(二)乡镇初审上报。

乡镇政府(农场)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核,核实通过后分批汇总上报县农业局。

(三)县级组织验收。

县农业局收到乡镇报送的验收申请汇总材料后,牵头组织有关专家,采取资料核查、实地查验、走访调查等形式,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所有项目验收工作均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

八、补贴发放

采取先购后补、先建后补、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项目完成后由县农业局牵头组织验收和补贴核算,由县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在30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法人账户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在县政府或县财政、农业等部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县财政局、农业局每年12月30日前组织一次补贴资金清算,并填报补贴资金情况表(附件2)报省财政厅、农业厅(纸质盖章和电子版同时报送)。

对以前年度结余结转的“三项补贴”资金,在不违反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县财政局、农业局统筹用于当年本项目补贴。

九、项目监管

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立项、验收、补贴、核查等管理工作,省、市负责项目督促检查工作。

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审制、结果公示制、新型经营主体备案制。

项目督查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如发现申报主体有弄虚作假、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收缴补贴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的补贴申报资格。

各地应建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业新型服务主体电子信用档案,逐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

附件:

1.江西省2017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项目申报书

2.江西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县

级主管部门使用)

附件1

江西省2017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项目

申报书

 

申报主体名称:

申报主体类别:

生产经营所在地:

县乡(镇)

申报项目:

工厂化育秧设备补贴万元

植保机械补贴万元

稻谷烘干设备补贴吨·批处理量

水稻有机产品认证补贴万元

再生稻基地创建补贴万元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封面中,“申报主体名称”,填种粮大户户主姓名或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全称。

“申报主体类别”,填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四类中的一类。

“申报项目”,无该项申请的不填。

2.《声明》中,种粮大户、家庭农场需户主签名,并加按手印;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表1-1、1-2、1-3为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请根据自身所属的类别,选择其中一个表格填写。

4、表2-1、2-2、2-3、2-4为《补贴项目申报审批表》,请根据所需申报的补贴项目,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表格填写。

5.表中涉及“成员”、“耕种(流转、服务)面积情况”等栏数不足时,可自行添加行填报。

6.表中填报的数据,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7.田块登记时,根据地域原则,同一乡镇登记完之后,再登记另一乡镇。

如出租(流转)者为个人,则出租(流转)者填写个人姓名;如为集体(或单位),则填写集体(或单位)名称。

 

声明

本人(或本合作社、本服务组织等)申报江西省年度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项目。

在此郑重承诺:

所提交的项目申报内容和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和不实,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户主(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表1-1: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基本信息表

申报主体名称

(种粮大户填“种粮大户×××(户主姓名)”;家庭农场填名称的全称)

户主信息

户主姓名

性别

学历

彩色免冠近照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详细通讯地址

邮编

户主是否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认证单位

认定时间

惠农一卡通

账户

户名

(与户主姓名一致)

开户银行

账号

基本生产情况

年度

耕种的连片水田面积(亩)

水稻种植面积(亩)

全年稻谷产量(吨)

年出售稻谷量(吨)

农机拥有量(台、套)

合计

其中:

租赁面积

合计

早稻

中稻

晚稻

上年实际

当年预计

当年计划应用省级主推品种

(如未应用或未计划应用,则填“无”)

当年计划应用省级主推技术

(如未应用或未计划应用,则填“无”)

当年耕种的连片水田及种植水稻面积情况

田块序号

所在县乡

所在村

出租者(自有承包田填“自有”)

当年租赁水田面积(亩)

当年预计种植水稻面积(亩)

租赁期截止日

(年、月、日)

合计

——

——

——

——

1

2

3

4

5

……

表1-2:

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基本信息表

申报主体名称

(填合作社名称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合作社基本情况

注册登记部门

注册登记时间

主要业务范围

成员人数(人)

详细通讯地址

邮编

示范社认证部门

(必须是省级以上)

获得示范社时间

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学历

法定代表人彩色免冠近照

联系电话(手机)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是否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认证单位

认定时间

法人账户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理事会成员情况

职务

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或职业

基本生产情况

年度

耕种的连片水田面积(亩)

水稻种植面积(亩)

全年稻谷产量(吨)

年出售稻谷量(吨)

农机拥有量(台、套)

合计

其中:

租赁面积

合计

早稻

中稻

晚稻

上年实际

当年预计

当年计划应用省级主推品种

(如未应用或未计划应用,则填“无”)

当年计划应用省级主推技术

(如未应用或未计划应用,则填“无”)

当年耕种的连片水田及种植水稻面积情况

田块序号

所在县乡

所在村

流转农户姓名

当年流转水田面积(亩)

当年预计种植水稻面积(亩)

合计

——

——

——

1

2

3

4

……

表1-3: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信息表

申报主体名称

(填社会化服务组织名称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服务组织基本情况

注册登记部门

注册登记时间

主要业务范围

成员或员工人数(人)

详细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学历

法定代表人彩色免冠近照

联系电话(手机)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是否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认证单位

认定时间

法人账户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情况

职务

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或职业

开展社会化服务情况

年度

服务的水田面积(亩)

服务的水稻种植面积(亩)

全年农业社会化服务收入

合计

早稻

中稻

晚稻

年服务总收入

其中:

服务水稻生产收入

上年实际

当年预计

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机拥有量(台、套)

其中:

大型农机(台、套)

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植保机械拥有量(台、套)

其中:

大型植保机械(台、套)

当年耕种的连片水田及种植水稻面积情况

田块序号

所在县乡

所在村

服务对象

服务形式

服务的水田面积(亩)

服务的水稻种植面积(亩)

合计

——

——

——

1

2

3

……

注:

1、服务对象:

填服务的农户(种粮大户)户主姓名、家庭农场(种植合作社)名称;

2、服务形式:

填农机服务或植保服务。

表2-1:

工厂化育秧设备补贴项目申报审批表

申报人(单位)

(合作社及社会化服务组织须加盖公章)

申报本项目补贴的设备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

设备名称

型号

市场价格(元/台)

计划购买数量(台)

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总金额(元)

申请本项目补贴总金额(元)

计划购置时间

合计

——

——

——

计划建设地点

计划育秧规模

当年计划工厂化育秧的秧田面积亩,预计可供大田栽插面积亩。

计划供秧地点

乡镇政府(农场)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申报人(单位)符合本项目申报条件,且近三年内(不含申报补贴当年)未享受本项目补贴资金购买床土粉碎机、种子催芽器、播种流水线,以及构建钢架塑料大棚和连栋温室大棚(含喷滴灌设备和温控设备)、高速插秧机等工厂化育秧设备,同意申报。

 

(盖章)

年月日

县财政局、农业局审批意见

 

(县财政局盖章)(县农业局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表2-2:

稻谷烘干设备购置补贴项目申报审批表

申报人(单位)

(合作社及社会化服务组织须加盖公章)

已购置设备及享受补贴情况

型号

吨·批处理量

购买时间(年、月)

购买数量(台)

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金额(元)

享受种粮大户及本项目补贴金额(元)

安装地点

(乡、村)

合计

——

——

——

申报本项补贴的设备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

型号

吨·批处理量

市场价格(元/台)

计划购买数量(台)

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金额(元)

申请本项目补贴金额(元)

计划购置时间

合计

——

——

 

 

——

计划安装地点

计划安装完成时间

乡镇政府(农场)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申报人(单位)符合本项目申报条件,同意申报。

(盖章)

年月日

县财政局、农业局审批意见

 

(县财政局盖章)(县农业局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表2-3:

植保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申报审批表

申报人(单位)

(合作社及社会化服务组织须加盖公章)

申报本项目补贴的设备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

设备名称

型号

市场价格(元/台)

计划购买数量(台)

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总金额(元)

申请本项目补贴总金额(元)

计划购置时间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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