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贷款资金监管协议经典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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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贷款资金监管协议经典版本

 

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

(作为借款人)

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作为代理行)

房地产抵押贷款资金监管协议

 

二Oxx年月

中国上海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xx年月日签署:

1.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及

2.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代理行”),作为附件一所列各贷款人(“贷款人”)委托之代理行。

鉴于:

1.借款人已与贷款人于本协议签署之前签署了一份《上海xxxx元人民币银团贷款协议》(“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发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捌亿元(RMBxx.00)的贷款。

2.根据贷款协议,借款人同意为贷款人的利益与代理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本协议”),作为贷款协议项下的一项提款先决条件,并遵照本协议履行义务。

双方协议如下:

1.定义

1.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本协议另作规定,贷款协议中定义的用语用于本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1.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解释,贷款协议第1.2条的各项解释规则须(变通地)适用于并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2.账户运作

借款人向代理行承诺,借款人将遵照以下规定在代理行开立并维持计息(根据不时适用的存款利率)的放款账户、还款账户以及项目收入账户,并自愿接受代理行根据本协议监管所有监管账户的运作。

2.1监管账户

(i)本协议签订当天,借款人应以借款人的名义在代理行处开立放款账户、还款账户,用于贷款协议项下提款以及还款事宜,并且借款人还应在代理行处开立项目收入账户,用于存放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销售、租赁收益、项目保险赔款和其他任何与项目相关的收入以及在贷款协议签订后借款人取得的注册资本和其他股东投入款(无论以股东借款、现金支持等任何形式)。

监管账户下的所有款项应专款专用于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用途、项目运营以及贷款还款。

代理行与借款人在此确认放款账户、还款账户为同一账户。

放款账户、还款账户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项目收入账户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ii)借款人承诺,在未得到代理行书面同意以前,不得将监管账户(包括其预留印鉴等资料)变更或注销。

(iii)借款人承诺将项目销售、租赁收益、项目保险赔款和其他任何和项目相关的收入全部于收款当天存入项目收入账户内,不得有未按协议转入的资金,且不经过其他账户中转;且借款人承诺除非代理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应开立其它任何账户存放或收取所有与项目运营有关的收入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销售、租赁收益)。

(iv)借款人应在贷款协议的协议日后续订或新订的关于项目的租赁合同中,明确告知承租人已将项目抵押予贷款人,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将项目收入账户作为收取项目租金及所有费用的唯一银行账户。

(v)借款人承诺,监管账户内的任何资金受代理行的严格监管,未经代理行的书面同意,不得支出监管账户内的任何资金(除非偿还未偿付借款)。

若借款人须提取或划出监管账户内的任何资金用于实现偿还未偿付借款以外的目的,必须满足下列各项条件的全部且获得代理行出具的同意该支出的书面批准。

代理行仅对下述任何文件进行形式性审查,且不对该等资金的最终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a)借款人提前两

(2)个营业日向代理行出具的支出款项的书面申请;

b)借款人提前两

(2)个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供该笔支出的经验证真实的合同和/或单据的副本(但借款人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除外);

c)支出款项的资金用途为:

(1)缴纳税款;

(2)支付项目营业以及管理费用(包括承租人支付的维护费/服务费/水电气费);

(3)向最终购房业主或承租人归还销售定金和/或租赁押金;

(4)偿还贷款协议项下未偿付借款及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5)抵押物的维修费用;

(6)贷款协议项下规定的其它贷款用途

(7)代理行(依多数贷款人指示行事)同意的其他目的。

d)如确有特殊情况,经代理行同意,借款人申请支出款项可不受本条款(a)项和(b)项的时间限制,在款项支出前向代理行提交相应书面申请以及合同和/或单据等材料即可。

(vi)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款规定并不限制代理行根据本协议及贷款协议的规定划转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协议下的任何未偿付借款。

a)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代理行,于贷款协议下每个付息日、约定还款日和/或贷款到期日当天,从项目收入账户内扣收足够该期还本和/或付息的相应款项划至还款账户下用于还本付息。

b)除上述(a)项规定外,如贷款协议下存在任何其它到期应付的未偿付借款,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代理行在任何时候扣划相应款项划至还款账户内用于归还该等未偿付借款。

(vii)为监管之目的,监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章中,除需借款人的预留印鉴外,应同时预留代理行的贷款资金监管印鉴。

2.2还款账户

(i)借款人应在代理行开立还款账户。

该账户下的款项仅用于借款人归还贷款协议下到期应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借款人应支付的其它任何未偿付借款;

(ii)未经代理行书面同意前,借款人不得将还款账户(包括其预留印鉴等资料)变更或注销;

(iii)未经代理行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从还款账户中提取或划出任何款项;

(iv)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代理行扣划根据第2.1款(vi)项的规定划入还款账户下的款项用于偿还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未偿付借款。

2.3账户监管

借款人作为项目收入账户(包括存于项目收入账户内所有款项及所有款项产生的利息)的实际所有人,在此同意接受代理行对项目收入账户的监管,作为借款人及时偿还在贷款协议项下及其作为协议一方的其他各项贷款文件项下不时及任何时候偿还所有款项的保障,以及作为借款人正确履行在贷款协议项下及其作为协议一方的其他各项贷款文件项下不时及任何时候产生的各项义务及责任的保障。

2.4流通票据支付

借款人以流通票据方式进行支付时(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本票或信用证),当单笔支付超过人民币万(RMB.00)元,借款人应预先电话通知代理行。

2.5授权人员名单

借款人应向代理行提交一份名单,名单上记载着被借款人授权操作、签署票据与资金提取通知以及被授权发出使用项目收入账户的指示的人员(附上他们的签名样本),并应立即书面通知代理行任何该等人员的添加或删除。

3.陈述及保证

3.1借款人在此向代理行陈述及保证如下:

(i)借款人是监管账户的存款和任何及所有已存入项目收入账户的款项的实际所有人,并对该等款项拥有完全和绝对的所有权;

(ii)借款人未曾在存放在监管账户内的任何款项上设置或试图设置或同意设置或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

(iii)借款人未曾在其持有的支票、汇票、本票或存款单上设置或试图设置或同意设置或存在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

(iv)若借款人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需得到代理行的事先批准,并且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仅限于查询功能,不包括支付功能等其它功能;

(v)本协议对借款人构成有效及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强制实施。

3.2借款人进一步向代理行陈述及保证,在未偿付借款的任何部分尚未清偿的任何一天,第3.1款所列的各项陈述及保证对于该天存在的各项事实及情况将是真实及准确的。

4.承诺

借款人在此向代理行承诺,只要任何未偿付借款仍然未偿还:

(i)监管账户的所有收支应具有真实、有效、合法的交易基础;

(ii)借款人将把所有项目的收入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发生的所有项目销售、租赁收益、任何形式的股东支持、项目保险赔款和其他任何和项目相关的收入等存入监管账户;

(iii)未经代理行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在监管账户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利益上设置或试图设置或同意设置或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或转让、处理或处置项目收入账户或其中任何利益(本协议另行规定的除外);

(iv)借款人不得在其持有的支票、汇票、本票、存款单上设置或试图设置或同意设置或存在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

(v)借款人将不作出、不引起或不允许做出任何会在重大方面危害或损害代理行对监管账户的任何权利的事项;及

(vi)未经代理行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将不提取或转移监管账户贷方项下的任何款项(本协议允许的情况除外)。

5.款项使用

5.1除非借款人书面通知贷款代理行,其已筹措到足额资金归还贷款协议下所有到期应付的未偿付借款,否则,根据任何贷款文件借款人应归还贷款本金及/或利息以及应当支付任何其他到期应付未偿付借款的每一日,代理行有权用还款账户或任何其它监管账户下的款项以贷款文件规定的方式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未偿付借款。

5.2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并在其持续期间,除了贷款协议第9.8款规定的救济之外,代理行可于其后任何时候一次或多次地、无须任何通知并且不受任何约束地提取、划转、抵销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当时任何监管账户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款项,按照代理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将该等款项用于支付或清偿未偿付借款,但在每一情形下仅限于借款人当时到期应付的款项(包括贷款代理行依据贷款协议第8.1.8款的规定宣布加速还款的款项)。

6.违约事件

在发生任何违约事件的情况下,代理行可以视违约情况的严重程度,依据贷款协议第7.1款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及/或根据本协议5.2款的规定使用项目收入账户中的款项。

7.开支

借款人在此承诺对代理行因执行或维护贷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而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任何法律费用),立即支付及/或偿付给代理行,为此代理行可以直接从任何项目收入账户内扣除相应金额。

8.协议生效及监管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章之日起生效,当借款人在未偿付借款已经全部清偿,以及当借款人在贷款协议及其他各贷款文件项下的其他全部义务及责任已被适当地履行后,本协议将终止,而代理行须应借款人书面要求,立即解除本协议下的监管。

9.监管的性质

本协议设立的监管是一项持续性监管,并须维持生效及充分有效,直至监管根据本协议第8条的规定被解除。

同时本协议项下的监管是附加的,并非取代贷款人现时或今后为上述款项、义务或责任的清偿或履行而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亦不会受该等担保的损害或影响。

10.表面证据

在任何有关本协议的法律行动或诉讼中,根据贷款协议第2.4.4款(债务证明)保持的帐册记录应作为借款人具体相关债务存在和金额的证据。

除非有任何明显错误,上述记录对借款人具有拘束力。

11.进一步保证

借款人须随时及不时(无论是在本协议设立的监管强制执行之前或后)签署贷款代理行根据本协议日之后进一步履行需要而合理要求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协议、转让书,如需要),以作为支付未偿付借款的保障,或者目的是完善及完成本协议项下贷款人的各项权利、利益或义务的任何转让;借款人须出具贷款代理行合理要求的所有通知、命令及指示。

12.救济与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应被视为对该等权利或救济的放弃。

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或救济不妨碍对该等权利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以其他方式行使,亦不妨碍对其他权利或救济的行使。

任何一方放弃行使该等权利或救济并不表示其放弃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并不影响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13.通知及语言

13.1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每一份通知、要求或其它往来函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且送达或发送至相关方的下述地址或传真号码(或者以提前十五(15)个营业日的书面通知向其它各方说明的其它地址或传真号码):

致借款人:

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x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致代理行:

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地址:

x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任何依上述地址或号码发出的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如果:

(a)以专人递送或书信方式发出或递交,则为实际送达到相关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和(b)以传真方式发出,则在得到已接收的确认时视为送达。

13.2语言

(i)本协议项下作出或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函件均采用中文。

(ii)本协议可以签署一份或多份副本,每一份副本均为原件,但所有副本应视为相同的协议。

14.修订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与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只能以书面文件而不得以口头方式加以修改、变更、解除或终止,且前述书面文件应由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5.可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全部或部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或损害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

16.约束力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代理行根据本协议以及银团协议的规定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或义务,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

如果代理行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或义务,则本协议对该受让人有约束力。

一经受让,受让人可取得出让人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权益。

代理行在本协议下的作为或不作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对其受让人或继承人具有拘束力。

17.适用法律及管辖

17.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按照中国法律解释。

17.2本协议当事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与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协商解决本协议项下和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

如无法达成令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代理行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贷款人清单

1.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作为贷款人及代理行):

2.[]银行(作为贷款人)。

3.[]银行(作为贷款人)。

4.[]银行(作为贷款人)。

5.[]银行(作为贷款人)。

 

(签署页)

协议双方已于文首载明的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借款人

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地址:

xx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代理行

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地址:

xx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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