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机构编制系统知识竞赛判断题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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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100道)
l、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
2、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不收费。
(√)
3、除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4、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可以先注入再转移。
(×)
5、事业单位法人在清算期间,应当继续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
6、"12310"举报电话实行全国统一的010-12310拨号方式。
(×)
正确答案是:
全国不统一,各地要在12310之前加拨区号,只有中央和北京市是010-12310.
7、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重大检查活动,需要会同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进行。
(×)
正确答案是:
也可以单独组织开展。
8、"12310"举报电话受理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
9、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
(√)
10、《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11、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工作经费的依据。
(√)
1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正确答案是:
不可以。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调整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
14、"十二五"期间,政法专项编制、公安现役编制和武警编制员额总体规模保持稳定,在中央确定的总体规模内解决所有具体增编问题,不再另行增加编制。
(√)
15、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不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1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
(√)
17、同一个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应当是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18、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外进行。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19、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事业单位。
(√)
20、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3年。
(×)应当是5年。
21、今后还可以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应当是不再批准。
22、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经费来源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类。
(×)应当是按照社会功能分类。
2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
(×)应当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24、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和审计署。
(×)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
25、《宪法》中明确要求设立的国务院部门是审计机关。
(√)
2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
27、重庆市综治办与重庆市委政法委机关的关系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
28、监察局是同级纪委的挂牌机构。
(×)
29、武警部队人员编制由中央编办管理。
(√)
30、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是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
31、科学分类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
(×)
3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核心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
33、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审批。
(×)
3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调剂解决。
(√)
35、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
36、团级及以上军队转业干部,自带行政编制转业。
(×)
37、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
38、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
39、重庆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重庆市编办承办。
(√)
40、重庆市政府组成部门"三定"是重庆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简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重庆市政府组成部门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
41、"一支笔"审批制度是指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的一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
42、省级政府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都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
43、省级政府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都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
44、省级政府直属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省级政府办事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取能。
(√)
45、我市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原则上按照乡镇常住人口的千分之1.1-1.4实行总量控制。
(√)
46、人口稀少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库区的乡镇卫生院可按编制标准幅度的下限核定。
(×)
47、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配备坚持一专多能原则,卫生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80。
(√)
48、区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额,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不需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
(×)
49、城关镇卫生院编制应从严控制。
(√)
50、城关镇卫生院编制应适当放宽。
(×)
51、区县副处级以上行政和事业机构需报市编办审批。
(√)
52、乡镇机构原则上按照u五办五中心"模式进行设置。
(√)
53、禁止新设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撑保障的事业单位。
(×)
54、严格用编报批制度,余编使用要分期分批、逐步到位、规范有序。
(√)
55、设立副厅局级及以上行政和事业机构,必须按程序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
56、冠"重庆市"但不冠所在区县名称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
57、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市级部门在拟订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
58、市级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
59、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人力社保部门才能按编制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并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按在编人员预算并核拨经费。
(√)
60、领导干部的配备可以不在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进行。
(×)
61、市、区县党政群机关公开招录公务员,应当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用编计划后,再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发布招录简章。
(√)
62、市、区县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应当分别在市、区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用编计划后,再由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发布招聘简章。
(√)
63、全市各级各部门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进行。
(√)
64、区县政府工作部门党组不核定专职书记、副书记取数,党组书记由所在部门行政正职担任,党组副书记由所在部门行政副职担任。
(√)
65、市级部门不得要求区县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
(√)
66、市级部门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增加编制或明确具体人员数量。
(√)
67、未经党委、政府和编委授权,不得以协调会、专题会等形式确定具体机构编制事项。
(√)
68、区设立副处级及以上党政群机构和事业单位,必须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
69、县设立副科级及以上党政群机构,必须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
70、县设立副处级及以上事业单位,必须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
71、按照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以五年为一周期合理确定市和区县公益类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分期分批逐步实施。
(√)
72、不再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
73、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有监督检查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
74、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
75、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对市、区县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
76、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联合督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
77、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
78、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必须事先通知。
(×)
79、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专项查办,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
80、市、区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
81、市、区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市和区县分级管理的体制。
(√)
82、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区县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对全市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83、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85、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确定行政机构的名称、规格、序列、内设机构、主要职责以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突破或者变更。
(√)
86、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87、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
88、因发生重大传染性疫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急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可以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即时决定设立。
(√)
89、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以及内设机构之间职责的调整,由该行政机构制订内设机构设立和调整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
90、一个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只设一级,严禁行政机构设立两级或者两级以上的内设机构。
(×)
91、一个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只设一级,严禁行政机构设立两级或者两级以上的内设机构,特殊情况经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除外。
(√)
92、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机构提出的机构编制调整方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复。
(√)
93、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直接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
94、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编制总额实行统一管理,可以自由调剂。
(×)
95、公务员管理机关违反规定办理超编人员招考录用、调配、任职等手续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相关编制手续,同时可以建议有处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由有权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96、财政部门违反规定,拨付超编人员工资和经费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缴已拨付的工资和经费。
(√)
97、村(居委会)不能利用固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
(×)
98、经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99、区县人民政府不设置助理职位,党委、政府不设置秘书长、副秘书长职位。
(√)
100,事业单位改革要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