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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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深圳市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仔细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问题,省委决定开展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

根据省委《整治“小金库”、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局国务院办公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时间

年月至月。

二、对象范围

(一)整治对象: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属于本次整治对象范围。

(二)整治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工作原则

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依纪依法、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四、整治目标及内容

(一)整治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彻底清理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小金库”现象,查处涉及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扫除滋生“小金库”和腐败的土壤,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以专项行动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

(二)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收支,以及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及其形成的资产。

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依托其他资金来源,未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账簿管理形成的“小金库”。

五、职责分工

市成立由市财政委、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和市国资委牵头的深圳市整治“小金库”、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小金库”及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市地税局、深圳市银监局等部门。

市整治“小金库”及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整治“小金库”、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委,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业务骨干,负责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各区各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工作,参照市的做法,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研究制订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其中,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组织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民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监管社会团体(包括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企业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并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转企事业单位检查组织实施的主体为市国资委,其中仍处于转委托的单位,其原主管部门应予配合。

市直各有关部门为其所管理国有企业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和出版发行集团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公安、税务、人民银行深圳分行等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六、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至年底结束,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在完成主体工作的基础上灵活安排。

(一)动员部署(年月初至月日)。

根据市整治“小金库”及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月中印发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

各区、各新区、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集团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整治“小金库”专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提高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拓宽监督渠道,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政策规定,确保动员部署深入到位。

(二)自查自纠(年月日至月日)。

凡列入此次整治范围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制订工作措施,仔细组织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切实纠正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要把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边查边改,立行立改,解决好人民群众、基层、企业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突出问题,确保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要严格落实整治“小金库”专项工作问责制、公示制、承诺制。

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

各区、各新区、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集团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治“小金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纳入治理范围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都必须于月日前逐级上报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要及时汇总工作情况,于月日前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

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形成本系统总体报告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宣传口三大集团(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和出版发行集团)及各区的自查自纠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和各区形成总体报告后分别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年月日至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区、各新区、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各企业集团和市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为各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教育、卫生、交通、民政、农业、文化体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其中,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

检查前必须对检查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审理及处理。

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要及时汇总工作情况,于月日前将重点检查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形成本系统重点检查总体报告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宣传口三大集团(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和出版发行集团)及各区的重点检查情况,由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和各区形成总体报告后分别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年月日至月日)。

对于整治“小金库”自查自纠、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

各区、各新区、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各企业集团要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各级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杜绝重检查、轻处理,重财政财务处理、轻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现象发生,确保将处理处罚工作落到实处。

要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在依法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严格执纪执法,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追究,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

对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进行集中通报,教育和警示广大党员干部。

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要将整改落实情况及相关资料于月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形成本系统整改落实总体报告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宣传口三大集团(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和出版发行集团)及各区的整改落实情况,由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和各区形成总体报告后分别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政策规定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把握好有关政策尺度,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仔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仔细履职,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坚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对顶风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二)整治“小金库”工作鼓励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

凡自查仔细、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对自查发现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三)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整治行动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在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经过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和本次自查自纠之后,在重点检查中发现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从重从严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对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政策宣传。

各区、各新区、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此次专项行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部署、政策要求和工作进展,及时查处并对一些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在全社会营造出关注和支持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检查指导,加强信息沟通。

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下级部门或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三)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

各区、各新区、各部门在部署推进专项行动中,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切实将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与严控“三公”经费、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等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银行账户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发票管理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争取取得更大成效。

(四)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执行纪律。

各级专项行动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电子邮箱,并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拒不自查整改和纠正“小金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纪违法行为,要敢于坚持原则,坚决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五)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加强防治“小金库”调查研究,深入剖析“小金库”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找准问题症结,从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监管等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巩固治理工作成果,从源头上防止“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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