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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孙鲲鹏

国际私法重点2013版

Ø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国际性、涉外性、私法性)

①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费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它的涉外性使得它同纯国内民商事法律关系区别开来。

它的私法性又使得它同其他具有涉外性的法律关系区别开来。

Ø国际私法规范内容、国际私法的渊源含义、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1、国际私法规范内容:

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过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渊源:

指国际私法规范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3、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①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②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substantiverules)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Ø国际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

1、国际法律冲突:

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国家法律规范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产生原因:

①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Ø国际私法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内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制度

①国民待遇:

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②最惠国待遇:

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与或将来给与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③优惠待遇:

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④普遍优惠待遇:

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⑤不歧视待遇:

是指有关国家互相约定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施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歧视待遇:

又叫差别待遇,是指一国把某些限制性规定专门用于特定的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Ø冲突规范结构、类型、发展趋势

1、冲突规范:

是由内国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结构:

①范围:

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关系。

②系属:

是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③连接点:

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3、类型:

①单边冲突规范:

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②双边冲突规范:

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③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又分为无条件的/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4、发展趋势:

①用灵活的开放系属代替僵硬的封闭系属。

②增加连接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选性。

③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分割,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④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Ø常见的系属公式、连接点的作用

1、系属公式:

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2、常见的系属公式:

①属人法:

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者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

(法人属人法:

法人的国籍国法。

②物之所在地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

③行为地法:

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

④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

⑤法院地法:

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⑥旗国法:

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⑦最密切联系地法:

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起源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3、连结点:

连接因素,或称连结根据,是冲突规范借以确立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Ø准据法及其特点

1、准据法(applicablelaw,lexcausae):

是国际私法的一个特有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2、特点:

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②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定以后确定的实体法。

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则或法律文件。

Ø先决问题及构成条件

1、先决问题(Preliminaryquestion):

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question),而要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2、构成条件:

①先决问题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

②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但不论该冲突规范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解决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是否相同。

③法院地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在处理先决问题是有所不同,这里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及冲突法的有关制度,这种不同指的是在处理先决问题时存在不同的解决可能。

Ø识别及产生原因、依据

1、识别:

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产生原因:

①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②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③不同国家对于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④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

Ø广义的反致含义、反致产生原因、构成要件

1、广义的反致:

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

①狭义的反致:

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②转致:

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转致在法文中称“二级反致”。

③间接反致:

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④外国法院说:

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反致制度,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内的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2、产生原因:

①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②相关国家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

③致送关系没有中断,这是反致产生的客观条件。

3、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2)法律要件:

不同国家就同一国际民商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制定的冲突规范的连接点不同。

(3)客观要件:

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Ø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及作用

1、公共秩序保留:

指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2、作用:

①按照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将与内国关于道德、社会、经济、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基本准则相抵触,或者与内国的公平正义观念或根本的法律制度相抵触。

②一国私法中的部分法律规则,由于其属于公共秩序法的范畴,在该国有绝对效力,从而不考虑外国法的适用。

③按照内国冲突规则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违反国际法的强行规则、内国所负担的条约义务或国际社会一般承认的正义要求时,可以此为由不予适用。

④一国法院在决定是否对国际私法案件行使管辖权时,也会考虑本国的公共秩序。

⑤各国法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在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时,都把不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作为一个基本的考虑因素,除了把它作为一个明确的兜底条款以外,其他的承认与执行条件也体现了公共秩序的要求。

⑥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不管是仲裁员还是法官,在许多问题的考虑中也会涉及公共秩序。

Ø法律规避的含义、构成条件、效力

1、法律规避:

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2、构成条件:

①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构成的。

②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

③从规避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

④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的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的构成要素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⑤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3、效力:

①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

②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

③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

Ø外国法内容查明的原因、查明方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1、外国法的查明:

亦称外国发的证明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2、查明方法:

①当事人举证证明。

②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

③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协助义务。

3、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①直接适用内国法。

②类推适用内国法。

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④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或类似的法律。

⑤适用一般原理。

4、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①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

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却适用了另一国或内国的法律,或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而发生的错误。

②适用外国法的错误:

虽依冲突规范适用了某一外国法,但对该外国法的内容作了错误解释,或者本应适用该外国法的甲法却适用了该外国法的乙法,并依此作出了错误判决。

Ø外国法内容查明的途径(中外)

1、外国对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途径:

①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承认确认。

②法院根据司法认知确认,即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

③通过外国政府批准的法律文件中的陈述确认。

④通过专家证据证明。

⑤通过法院之友证明。

2、我国对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途径:

①由当事人提供。

②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③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

④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Ø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中外)P158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表现:

①权利能力开始方面:

(出生)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

(我国规定:

须全部与母体分离,能独立存在;须在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

②权利终止方面:

(生理死亡和宣告失踪)

Ⅰ、生理死亡:

呼吸停止;脉搏消失,心跳停止;脑电波停止。

Ⅱ、宣告失踪:

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时间各异;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日期不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实际法律后果不同。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①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②用法院地法。

③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④我国:

属人法为原则,法院地法或者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为例外。

Ø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中外)P164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①关于法定的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②关于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原则上依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有两个例外:

①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②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

3、我国的规定:

①定居外国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适用定居国法律。

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③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Ø国有化问题含义、域外效力及补偿

1、国有化:

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占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的一种法律措施。

2、域外效力:

①一国实行国有化后,该国的某个公司将国内被国有化的财产通过贸易转移到国外,该财产的原所有人主张对财产的权利,这是该外国法院就面临着是否承认外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的问题。

②一国国有化法令对被国有化的本国企业位于国外的财产是否有效。

3、补偿:

①不予补偿。

②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③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Ø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在实践中的应用、限制

1、自治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2、在实践中的运用:

①支配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的法律。

②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③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④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⑤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变更。

3、限制:

 

Ø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自体法、特征性履行方法

1、最密切联系原则:

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地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

2、合同自体法:

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是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3、特征性履行方法:

是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

Ø信托及特点

1、信托(trust)通常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2、特点:

①财产构成独立的资金,且不是受托人财产的一部分。

②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以受托人的名义,或者以为受托人的利益的其他人的名义。

③受托人就其所负债的方面,有权利和责任按照信托条款或法律规定的特别义务,管理、使用或处置财产。

Ø代理的内、外部关系P176

1、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①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首先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

②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海牙《代理法律适用条约》采用有限的“连结点组合”方法,特别是采用那些既与代理人有关,又与本人有联系的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以补充意思自治原则。

2、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适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即外部关系完全由属于缔约第三人与本人或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准据法支配。

Ø国际破产的域外效力内容

1、破产的域外效力:

是指在一国宣告的破产是否对位于他国的财产或居住于他国的人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2、相关理论:

普及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新实用主义

3、对于外国破产宣告的承认与协助条件,主要体现为:

①该外国法院具有适当的管辖权。

②外国破产程序已经开始。

③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

④互惠与礼让。

⑤不得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

(区分单一破产、普及破产主义、属地破产)

单一破产:

普及破产主义:

破产制度在于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作一次性的解决。

一旦内国法院对债务人做了破产宣告,其效力就及于债务人在国内外的财产。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管位于何处,均应归入破产财产,其他国家应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财产,制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

属地破产:

一国法院所做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其位于外国的财产应继续保留在债务人手中,除非它们被财产所在国债权人扣押或在财产所在国又开始了一次破产程序。

Ø票据法内容、支付工具、支付方式

1、票据法的内容:

规定了票据应记载的事项、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付款和票据时效等内容。

2、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

3、支付方式:

①汇付:

电汇、信汇、票汇

②托收: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③信用证:

不可/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不保兑信用证、即期/远期信用证、可转让/可分割信用证

Ø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自体法

1、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②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

③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④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涉外公路交通事故、涉外产品责任、国际环境污染、国际空中侵权、国际经济侵权。

3、侵权行为自体法:

对传统国际私法上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改进,顾及了侵权行为地法之外的法律的可适用性,但又不是呆板的重叠适用。

Ø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原则、领事婚姻

1、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的属人法、混合制。

2、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

3、领事婚姻:

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的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的婚姻制度。

Ø我国有关涉外结婚离婚的规定P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①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

②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国家法律。

③外国人之间在境外结婚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④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

⑤中国人之间在境外结婚的,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

(夫妻关系(人身、财产)的法律适用)这个题这学期咱们老师没有划,但是我觉得可能会在选择题中用到,大家不用背,看看就行。

1、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属人法、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

2、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属人法原则。

Ø法定继承的主要制度含义及其利弊

1、区别制:

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即死者最后或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强调继承的财产法性质的国家采用)

2、同一制:

也称单一制,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强调继承的身份法性质的国家采用)

3、区别制的利弊:

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又有利于判决的执行,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如果遗产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遗产继承就要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法律支配,因此继承关系复杂化,在法律适用上可能碰到诸多麻烦和困难。

4、同一制的利弊:

无论遗产分布在几个国家,也无论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遗产继承都将只受被继承人属人法支配法律适用简单方便。

但是,如果死者属人法与财产所在地法不同时,会发生一定的困难,特别是财产所在地的国际私法采用区别制时,根据属人法做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

Ø区际法律冲突含义、特征、解决方法

1、区际法律冲突:

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2、特征:

①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

②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③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法律冲突。

④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

3、区级法律冲突的解决:

冲突法解决途径;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⑴冲突法解决途径:

①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②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他法域法律之间的冲突。

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③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适用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基本相向的规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⑵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①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②制定仅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来解决有关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③各法域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求的统一,从而解决其相互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④一些多法域国家的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极发挥作用,推动了实体法的统一,从而促进其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⑤将在一个法域内适用的实体法扩大适用于另一个法域,从而取得法制统一,消除区际法律冲突。

Ø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P335

1、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联系:

①在历史上,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区际冲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先导的,换言之,国际私法是在区际冲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②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的,而且,他们解决的法律冲突都是民商事法律冲突,都是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或法律的空间适用问题。

③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严格讲都是法律适用法,两者的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

在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中,两者互相影响,互相借鉴。

④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通过指定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来间接地调整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故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式都是间接方式。

⑤当一国法院按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也就是说,一国法院按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于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法的规定。

2、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①两者的调整对象有所不同,虽然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以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区际冲突法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涉及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涉及有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

②两者解决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有所不同。

区际冲突法的任务是解决一国内部具有不同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地区之间的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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