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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单计价规范总承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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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单计价规范总承包服务费

  篇一:

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决定。

总包服务费(也叫对分包管理费)

  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至2%计算。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至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详见京造定【20xx】7号文件。

  总包服务费,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由投标方总承包,招标方把其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其它承包商,由总承包方负责管理、协调、配合,所以应该由招标方支付给总承包方总包服务费,即应由甲方付给乙方。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若干意

  见的通知

  京造定〔20xx〕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gb50500-20xx)的通知》(京建市〔20xx〕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xx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xx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xx〕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

  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

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消耗量:

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

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

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

  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

  险范围及幅度。

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考虑。

  2.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以下简称确认价格)为准。

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3.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

  四、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五、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出明确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时,应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2%计算。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七、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计价办法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的。

投标报价时应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承包人按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人。

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八、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

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

材料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

  2.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应包括为满足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专项施工措施费。

结算时应按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

  九、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根据以上规定计价规范中表-07修改为以下形式,详见下表。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十、竣工结算书上报时限

  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后28日内,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十一、其他费用有关说明

  1.预算定额中的现场经费应列入综合单价中。

  2.材料二次搬运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场内外运输费。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篇二: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

  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

  工程模型建立:

以a、b、c、d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a、b、c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市政绿化工程、主体工程。

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发包人(a)

  (a+b+c)

  总承包人(b)承包人(c)

  (b+c)(a)

  分包人(d)

  (b)

  通过图示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

  1、a与b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

  2、a与c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单独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

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一”,下同),由a向b支付。

  3、b与d之间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

  

(1)当a要求以分包合同与d直接结算时,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二”,下同),由a向b支付。

  

(2)当a仍以总承包合同与b结算,而d要求b提供总承包服务时,此时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三”,下同)由b与d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d向b支付,与a无涉。

  二、相关条款解读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

  1、条文引用

  【条文】2.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2、条文解读

  

(1)08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的适用情况,包括“情形一”、“情形二”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

  

(2)08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从提供的服务内容上来看,覆盖了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服务内容。

  

(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xx版)》

  1、条文引用

  【条文】第一章第二节条款七、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1.发包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2%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费。

总承包单位完成其直接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围墙、脚手架等措施项目,应无偿提供分包单位使用,分包单位则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

  2.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4%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分包单位则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

  总承包单位事先没有与发包人约定提供配合服务的,分包单位又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时,分包单位支付给总包单位的配合服务费,由总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发生额自行约定。

  3.发包人自行提供材料、设备的,对材料、设备进行管理、服务的单位可按材料、设备价值的0.2%~1%向发包方计取材料、设备的管理、服务费。

  2、条文解读

  

(1)20xx定额与08清单规范对总承包服务费的约定内容一致。

  

(2)20xx定额约定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根据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4%计取。

  (3)上述条文提到的“总承包单位事先没有与发包人约定提供配合服务的”,主要适用于“情形三”,当处在“情形一”、“情形二”时,一般需要发包人的参与协调。

  (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xx版》

  1、条文引用

  【条文】第一章第三节条款十五、本定额费率是按单位工程综合测定。

若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规定发生专业工程分包时,总承包单位可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3%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发包和总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或明确总承包服务的内容及费率。

  总承包服务费一般包括:

涉及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整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工程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围墙等,总承包单位不应向分包单位收取费用,分包单位也不应再向建设单位计取相应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计取分包工程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措施性项目的费用,若分包单位要求利用总承包单位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时,其费用由总分包单位自行约定。

  2、条文解读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规定的专业工程分包,指的是b与d之间的分包关系,不包括a与c之间的承包关系,故所约定的计价费率适用于“情形二”,“情形一”只能参照使用。

  

(2)20xx定额约定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根据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3%计取。

  (3)与20xx定额约定相比,20xx定额约定不够全面。

  (四)《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一九九四年)》

  1、条文引用

  【条文】说明条款五、本定额费率,是按单位工程综合测定编制的。

如部分工程业主指定专业施工企业分割发包者,应按分包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总包单位现场配合交叉施工影响而增加的现场经费。

  2、条文解读

  

(1)根据20xx年4月1日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七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如果按照“情形二”的情况,上述条文中的措词已不符现行规定。

如果按照“情形一”的情况,上述条文仍然适用。

  

(2)1994定额约定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统一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3%计取。

与20xx定额及20xx定额约定相比,取费缺少弹性。

  (五)《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一九九四年)编制与使用》

  1、条文引用

  【条文】第九章有关问题解答第一节费率套用第17条、单位工程中如打桩、吊装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企业时,是否可收总包管理费?

答:

不收总包管理费。

  2、条文解读

  根据问答情况,此处应是“情形三”的情况,如果产生了总承包的服务内容,应由总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约定解决,与发包人无涉。

  三、案例解读

  1、案例引用

  20xx年至20xx年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解析典型造价案例解读相关造价条款》案例三,已经适当修改与删减。

  

(一)基本案情

  20xx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

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xx年6月26日至20xx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简称“c公司”)施工。

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

  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二项: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承包单位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  

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b公司与c公司所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纠纷。

  分清这一纠纷的关键是分清总包配合费与总包管理费的异同之处,具体争议焦点主要是有以下几点:

  1)b公司收取的“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什么?

而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2)若b公司在履行配合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三)简要评析

  1.b公司收取的“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作为总承包单位的b公司愿意接受所谓的“总包管理费”主要有二个道理,其一是认为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实属“天经地义”;其二是在总包范围外多收取一部分工程价款“何乐而不为”。

但是,就是这个看似“你情我愿”的合意,却因为“名不符实”而“祸起萧墙”。

因为,b公司收取的名曰“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因此,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往往就出现如同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所约定的情形,虽然,双方约定的是由总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2.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实为总包配合费,不应当与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玻璃幕墙工程不属于b公司的总承包范围内,是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c公司承建的,因此,对玻璃幕墙工程从法律层面而言,b公司没有总包管理的义务,虽然b公司从a公司收取的费用名称为“总包管理费”,但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

既然是总包配合费,b公司应只就配合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篇三:

08清单计价规范与03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区别

  08清单计价规范与03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区别

  1、使用清单计价的工程范围改变

  原03规范规定国有大中型投资项目可以使用清单计价,而08改为是国有投资项目或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都要用清单计价,即不论工程造价多少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都用清单计价,民间投资的工程不论大小也可以使用清单计价。

  2、大大减少了施工方的承包风险

  08规范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材料价格有波动,则承包人可承担5%(含5%)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发包人承担5%幅度以外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

在编制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应考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系数。

  3、四统一改为五统一

  03规范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工程量”四统一,08规范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项目单位、项目工程量”五统一,多了“项目特征”。

  4、增加“税前项目清单计价”

  5、技术措施项目补充了广西的技术措施清单项目

  清单项目新增“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材料二次搬运”的技术措施清单项目,如“桂010901001里脚手架、桂011001001构筑物垂直运输、桂0111020xx矩形柱模板制作安装、桂011401001材料二次运输”等,编制清单计价必须对应输入清单项目。

  6、其他项目费划分更明细

  1)暂列金额: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列出,价格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作为参考。

  2)计日工:

03规范称为“零星项目”费用,08规范改为“计日工”费用,内容范围不变。

  3)总承包服务费:

包含“分包的专业工程服务费”及“甲方提供材料的现场管理服务费”两项目费用。

  4)暂估价:

分为“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检验试验费暂估价”。

材料暂估价:

即编制投标报价时,甲、乙双方都不能明确的材料价格作为投标的暂定价格,结算时可根据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专业工程暂估价:

即未确定分包价格的分包专业工程,按分包估算价计算,如玻璃幕墙工程等。

检验试验费暂估价: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合计数乘以规定的费率估算。

  5)材料结算价与暂估价差:

结算工程的材料价与投标的材料暂估价的差额。

  6)现场签证与索赔汇总:

08规范新增项目,把投标时没有考虑的,在施工过程中另外签证或发生索赔产生的金额进行汇总计算。

  7、工程取费汇总的变化

  1)工程取费汇总分为五大类,即“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价合计+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合计+其他项目费计价合计+税前项目费计价合计+规费、税金计价合计”。

  2)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3)取消“定额测定费”,编制的招投标报价已不含该项费用。

  4)规费项目更加细化:

把03规范中“其他规费”的“工程排污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

  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详细列出。

  5)结算和预算的取费格式不相同,需分开设置取费格式。

  8、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03规范只对编制招投标报价作了规定,08规范对整个施工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签证、施工付款、施工索赔、竣工结算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清单8.0与旧版本的区别

  一、项目工程

  增加项目工程的“编制说明”

  二、档案管理

  1、增加取费格式的选择,“投标格式=清单计价、工料机格式=工料机计价、结算格式=

  结算计价”。

  2、右键菜单增加“生成结算“功能。

  三、分部分项

  1、增加税前项目费的处理,把原税内独立费项目改为税前项目清单计价,取费计算方式不

  变(不收管理费和利润),但所有税前项目清单全部单独列出明细。

  2、增加暂估价的处理,暂估材料价可统一在“材料价格”窗一次设置完成,软件自动反算

  到相应的清单项目,得出清单项目的暂估价,是甲供材料的自动汇总至总承包服务费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处,用户输入管理费率,自动计算甲供材料的服务费。

  3、增加了“刷输入”功能,按定额编号以当前电脑内数据库重新生成定额价格,方便excel

  文档的导入处理。

  4、增加同步计算功能,直接修改工程中的某条定额或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软件立即计算并

  显示当条更新的综合单价,调整综合单价更快速、直接、方便。

  5、增加快速定位、过虑功能,原有条件过虑功能不变,另增加快速过虑功能,点击“过虑”

  则分部分项直接把描述和定额过虑,算式工程量直接把描述、计算式过虑,再点一次则恢复。

  6、配比换算增加“按编号索引”功能,配比的换算功能增加了按编号过虑,查找速度更快

  7、分析窗的资源库索引增加同步对应功能

  四、技术措施

  1、把原技术措施项目的标志由“项”改为“大项”,在“大项”内可以输入项目、定额或

  只输入定额计算;

  2、增加技术措施的以“桂”字开头的广西补充清单项目。

  五、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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