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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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办法

(一)主体资格

区人口计生局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唯一主体,由其委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的书面决定。

(二)适用法规

1、对2002年10月1日以前违法生育的对象,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施行的《XX省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违法生育的对象,依照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征收对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违法生育对象包括: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乡(镇)、街道的对象;单位所在地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财政供养人员;本区以外的流入人员。

夫妻一方属区外户籍的,作出征收《决定书》前须与另一方所属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书面协商或书面告知。

夫妻双方均属区外流入人员的,须经区人口计生局与当事人户籍地的区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作出征收《决定书》。

对户籍在区内,跨乡(镇)、街道流动的违法生育对象,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乡(镇)、街道要及时通报情况,密切配合,由户籍地乡(镇)、街道作出征收《决定书》。

(四)征收项目

1、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滞纳金: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方式

1、征收社会抚养费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方式:

(1)由当事人直接到乡(镇)、街道计生办缴纳。

(2)由当事人直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3)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

(4)由区人口计生局组织征收(征收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特殊情况)。

(5)申请区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2、实行“三到场”收款制度:

直接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原则上应做到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生育当事人、村(居)委会干部同时到场。

(六)计征基数

1、违法生育的夫妻双方均是农村居民户口的,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区统计局公布的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

2、违法生育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属城镇居民户口的,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区统计局公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基数。

3、违法生育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超过本地平均水平的,除按以上两条规定的计征基数计征外,超过部分按2倍计征。

(七)计征标准

凡违法生育的,一律按《条例》规定的计征最高限作出征收《决定书》。

(八)自由裁量权

1、对主动缴纳的:

包括进入区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及时主动缴款的,可按《条例》规定的最低限执行。

自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主动缴纳的,千位数以下(不含千位数)的金额可暂缓征收。

如其一次性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经过批准实行分期缴纳的,第一次缴款不得低于按《条例》规定的最低限计算的征收金额的80%(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居民不得低于60%)。

2、虽主动缴纳,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性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按《条例》规定的最低限(最低限以上、最高限以下)计算的征收金额:

(1)自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缴纳,之后60日内主动缴纳的;

(2)在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前经教育主动缴纳的;

(3)对其违法生育隐瞒不报时间长达一年及其以上的;

(4)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

(5)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属有稳定收入来源(或有固定工作)的城镇居民的;

(6)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属党员干部的(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3、对拒不缴纳的:

凡进入区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经宣传教育后仍不主动缴纳的,一次性缴款一律按《条例》规定的中等限以上直至最高限标准执行,同时计征滞纳金。

4、国家工作人员或财政供养人员违法生育的,一律按《条例》规定的最高限征收。

(九)征收文书

全区统一使用区人口计生局印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文书》专卷,并严格按区人口计生局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文书填写的规范性要求进行调查取证、文书填写。

(十)征收程序

凡未严格遵照XX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操作的,一律不得收取社会抚养费。

提取违法生育当事人(或其亲属)的调查笔录时,原则上应做到调查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其亲属)、村(居)支书(或主任)同时到场。

对当事人的生育情况实行村级组织承诺制。

(十一)分期缴纳

1、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区人口计生局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载明具体缴款计划,并提供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逾期提交书面申请的,则不予受理。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后10日内调查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具意见后提交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3、区人口计生局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强制执行

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的,都必须在申请的法定有效期内(自征收《决定书》送达期满90日后的180日以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既不缴纳,又未经批准分期缴纳,或者在规定时间内第一次缴款达不到本意见要求的,必须在征收《决定书》送达期满30日后的60日内向区人口计生局提交征收社会抚养费文书卷宗以及相关材料。

2、区人口计生局在申请的法定有效期内依法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

3、区法院对非诉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查、优先执行。

(十三)配合协作

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村(居)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区人口计生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法院做好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调查取证、收入核实、依法征收工作。

各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出生婴儿入户登记手续时,要认真查验婴儿监护人的身份和入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无法提供与婴儿关系证明的,或非监护人代办入户登记手续的,不得办理婴儿入户登记,不得为未成年人单独立户。

公安机关要按月向辖区的各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入户登记的出生婴儿花名册。

区卫生局要严格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二、经费管理

(一)征款票据

收取社会抚养费(含滞纳金)必须使用加盖有“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印章的XX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票据复印件须粘贴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文书》卷宗内。

(二)票据领取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在区人口计生局办理上次领取的票据销号手续后,方可再领取票据。

据款不清的不发新票据。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专人保管票据。

(三)台帐登记

每月6日前,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将上月征款情况登记到征收对象分户台帐上。

(四)经费解缴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收款后3日内)上缴区财政专户。

(五)征款公布

每月6日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必须将上月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以“XX区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登记表”(附件1)式样在乡镇(街道)进行政务公开或在违法生育当事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村(居)务公开,公布内容至少保留3个月。

(六)经费使用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者城镇享受低保救助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

区人口计生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征收社会抚养费所需工作费用和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核定安排。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征收社会抚养费统计表和银行入账单交区人口计生局,由区人口计生局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提供上月各乡(镇)、街道征收金额。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情况按月向乡(镇)、街道安排人口计生经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区财政划拨的人口计生经费要确保专项用于人口计生工作。

要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人口计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两级人口计生经费的使用管理。

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建立征收对象分户台账,财政所要建立人口计生经费专帐,人口计生经费支出要由计生办主任和分管领导签字说明用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村(社区)级计生工作经费必须严格支出范围,规范建帐,确保用于人口计生工作。

三、维稳措施

(一)宣传教育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向违法生育家庭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明确违法生育家庭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数额、缴纳程序、缴纳方式、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处理方法等,使群众知晓,维护违法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决定书》送达之后,凡未对当事人及其亲属反复进行思想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执行。

(二)维稳工作

1、在执行前,要严格审查执法文书、执法程序,摸清当事人及其家庭的有关情况(包括财产、社会关系等),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及法制宣传工作。

2、在执行中,要组成以下五个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1)思想工作组: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干部组成,工作的对象是当事人及其亲属。

(2)法制宣传组:

由法院的法官、乡(镇)、街道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工作的对象是当事人及其亲属。

(3)安全保卫组:

由公安民警、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维持秩序,密切关注并掌握动态,及时妥善处理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4)强制执行组:

由法院法官组成,负责执行工作。

(5)群众工作组: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干部组成,负责群众工作。

3、在执行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后续工作组,并立即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准确把握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动态,切实做好其思想政治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或产生意外事故。

四、档案管理

(一)备案制度

区法院要建立备案制度。

对暂无强制执行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月6日前将《非诉社会抚养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备案人员花名册》及其电子文档交区人口计生局申请法院备案。

(二)统计报送

每月6日前,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将上月收款信息准确地录入到“XX区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登记表”(纸质和电子文档)以及“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向区人口计生局报送。

(三)立卷归档

每年年初,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区法院要将上年的征收文书(一人一件)、乡(镇)、街道财政所(或计生办)要将上年人口计生财务资料(分户台帐、统计报表、人口计生经费专帐等)按文书、财务档案归档要求分期、分类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各乡(镇)、街道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档案资料由乡(镇)、街道综合档案室统一收集,纳入文书档案行政类30年期(一人一件)进行管理。

五、纪律保障

(一)监督检查

区监察、财政、审计、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审计。

区人口计生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计生办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对乡(镇)、街道计生办履职情况,是否作为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计生办、财政所要加大对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治。

(二)经济处罚

1、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的,区财政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上缴的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10%扣减乡(镇)、街道年度的经费预算(有坐支行为的,则全额没收其所收经费)。

2、凡因人口计生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区财政按其当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的20%扣减其年度经费预算。

(三)责任追究

严禁随意减免、降低标准、使用非专用票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及坐支、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面违法违纪的,要坚决按照《XX省计划生育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从责任追究、经济制裁、目标考核等方面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论处。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按本意见的规定扣减乡(镇)、街道经费和人口计生党政目标分:

(1)不具备征收资格的组织、单位或个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2)不使用区人口计生局统一印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文书”或者伪造、变造、转让征收文书的;

(3)不使用专用票据收取社会抚养费(含滞纳金)或者伪造、变造、转让专用票据的;

(4)截留、转移、隐匿、坐支、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村级组织在当事人违法生育后社会抚养费未按要求足额缴纳到位前收取其违约金的,以截留论处);

(5)乱设收费项目的;

(6)不及时全额上缴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的;

(7)不按规定时间在“XX区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登记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录入并报送征款信息的;

(8)因行政执法过错或维稳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案件的;

(9)国家工作人员、村(居)干部借出生婴儿入户之机收取违法生育当事人钱物的;

(10)不在规定的时间把违法生育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政务公开栏》中向群众公布接受监督的;

(11)无征收社会抚养费文书档案、分户台帐、人口计生经费专帐的;

(12)扩大经费使用范围,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未用于保障人口计生工作开展及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扶助、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等的;

(13)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其所收的社会抚养费,并按每例的应征金额扣减乡(镇)、街道下拨工作经费:

(1)增加或擅自降低征收标准的(以下情形视为降低标准收费):

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降低标准收费的;在违法生育的时间上弄虚作假的;

(2)不严格按执法程序操作的;

(3)孕前管理服务(“三查”、节育措施)或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导致违法生育的。

(4)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放纵违法生育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不作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或者因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问题,导致失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资格的;

(2)不在规定时间内将暂无强制执行条件的对象列入《非诉社会抚养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备案人员花名册》报送区人口计生局申请法院备案的;

(3)对违法生育的处理率未达到年度目标考核要求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依法强制征收长效机制,并进入常规运作的。

4、因行政执法过错或发生恶性案件引起涉诉涉法案件的,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赔偿、救济等一切费用均由责任乡(镇)、街道负责承担。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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