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机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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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托管协议
主机托管服务协议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签约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签约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需要,将[服务器]设备交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提供将该设备连接到公共互联网的服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为甲方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托管标的物
1.1甲方将在《主机托管业务登记表》(下称“登记表”,见附件一)登记的设备(下称“主机”)放置在乙方机房内,用于安装甲方的[企业信息/数据库/网站系统];
1.2乙方按照甲方在登记表中填写的业务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1.3如甲方委托乙方代维主机系统、购买并安装软件、代购硬件等,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主机开通
2.1甲方将主机放置在乙方机房,并在乙方机房网络管理中心做好设备登记备案工作。
最终设备明细表以乙方机房网络管理中心备案资料为准。
2.2主机开通是指:
乙方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主机托管服务。
2.3乙方为甲方开通主机,开通时间以乙方开具的起租通知单为准。
第三条主机托管期限
3.1主机托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2托管期限届满,如甲乙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如合同条款有变动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甲方应于托管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根据设备清单所列内容与乙方办理主机移交手续,并自行将主机移出乙方机房。
3.4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协议,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解除协议的通知后,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关闭主机与因特网的连接。
3.5甲方在本协议托管期限内,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给第三人的,视为提前解除协议,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与该第三人另行签订托管协议。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4.1本协议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服务费两部分,其中:
一次性费用:
免
年服务费:
元人民币
4.2支付方式和期限
[]提前支付:
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一次性费用。
[ ]开通后支付:
甲方向乙方第一次缴纳服务费时一并支付一次性费用。
按年支付:
主机开通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年度服务费,以后每次均在本年度到期前一个月内支付下一年度服务费。
支付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支付费用等额的正规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利拒付以上费用。
自开通之日起壹年。
4.2.5未满服务期退租:
因甲方原因未满未满一个计费期退租的,乙方扣除实际使用月份的标准月租费(3000元/月)余款退还甲方。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5.1.3有权通过Ftp、Telnet、Pcanywhere对主机进行管理。
5.1.5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5.1.6按本协议第1.1条约定用途使用并管理主机。
5.2乙方权利义务
5.2.1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甲方开通主机;
5.2.2在本协议托管期内,负责对主机的维护(系统除外),保证存放主机的机房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2.3制定相应措施,保证在托管期间内主机的安全。
5.2.5按照乙方的数据中心服务品质保证为甲方提供服务。
(见附件四)
第六条服务质量
6.1乙方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若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6.2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主机故障,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3非乙方原因造成主机故障,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查找原因,排除障碍。
6.4非乙方原因造成主机中数据丢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5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主机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相应费用之外,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3‰的滞纳金。
7.3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累计超过30日,乙方有权暂停服务;逾期支付相应费用累计超过90日,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留置主机。
7.4甲方的信息经营或发布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致使主机出现如下问题,乙方有权暂停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有权要求甲方删除或修改乙方认为不适当的内容;待甲方删除或修改并采取有效措施后再恢复服务,该暂停时间计算在服务时间内:
1)主机中有攻击或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程序或软件的;
2)主机被第三方侵占或利用,攻击或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
3)甲方从事或以任何形式发放垃圾邮件(垃圾邮件指未经收件人同意而擅自发送的邮件)的行为;
4)主机中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等的;
7.5因上述第7.4条导致乙方被第三方投诉或受到行政处罚,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7.6由于甲方非法编写、运行、使用程序或软件等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或导致其他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在乙方机房内的设备,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
7.7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其他任何间接的或后果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8.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8.3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并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协议变更及解除
10.1本协议的变更及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1.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1.2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1.3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1.4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
11.5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
11.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本协议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或者特快专递进行。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11.8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11.9本协议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提供在企业注册地通信管理局办理的ICP经营许可证,如属非经营性网站或提供BBS服务的则应提供在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的备案表。
如甲方逾期提供上述文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上述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独立承担与乙方无关。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一《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一
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承诺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甲方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将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甲方需要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甲方需要开展电子邮件服务的,须遵守《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用户保证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用户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将对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第四条:
用户不得利用乙方服务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客户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六条:
客户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应保证其所提供业务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电信运营商的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
第七条:
客户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若违反上述规定,服务方、电信运营商或电信行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和信息发送通道,情节严重者终止合作业务,追究客户的法律责任,并追索由此产生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在使用我公司服务过程中,服从监督和管理;若我司违反本承诺书的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