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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炭陕西省地方标准

兰炭--陕西省地方标准

前言

本标准与DB61/362-2005《兰炭》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保留了原标准中兰炭作为燃料使用的部分,修改了部分技术指标;

——增加了兰炭作为原料使用时的技术要求,所规定技术要求是在考虑到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增加产品使用范围的基础上提出。

本标准的检测方法引用部分煤炭及焦炭的检测方法。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陕西煤化工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陕西省冶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陕西神木县三江煤化工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魏国庆、张军民、赵西成、薛晓宏、郝发潮、宋永辉、甘建平、尚文志。

本标准委托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2008年xx月第一次修订。

附 录 A兰炭

A.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兰炭的质量要求、采样、制样及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以及运输与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铁合金、电石、化肥及高炉喷吹、气化、烧结等行业和生产领域作为原料使用的兰炭。

适用于作为锅炉燃料及民用燃料使用的兰炭。

A.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216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T220煤对二氧化化碳化学反应性的测定方法

GB/T476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GB/T1574煤灰成分分析方法

GB/T1997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

GB/T2001焦炭工业分析测定方法

GB/T9977焦化产品术语

YB/T035焦炭电阻率的测定方法

A.3 术语

A.3.1 兰炭(Lantan)

兰炭是低变质程度的烟煤进行低温干馏以后所得到的固体产物。

A.3.2 限下率

兰炭中粒度小于规定粒度下限部分的质量百分数,用“Rx”表示。

3.3反应性

将一定粒度兰炭加热到1100℃,通入一定量CO2与试样反应,测定反应后二氧化碳含量,以被还原成一氧化碳的二氧化碳量占原通入二氧化碳量的百分数表示其反应性,用“α”表示,单位“%”。

A.4 质量要求

A.4.1 兰炭作为燃料使用

4.1.1兰炭粒度的划分:

兰炭的粒度可划分为<5mm、5-15mm、15-30mm、>30mm,也可根据需要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1.2兰炭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兰炭质量要求

序号

名称

符号

单位

质量指标

甲类地区

乙类地区

丙类地区

1

干燥基全硫

St,d

%

≤0.40

≤0.50

≤0.60

2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Vdaf

%

6.00~12.00

3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MJ/Kg

≥24.50

4

干燥基灰分

Ad

%

≤12.00

5

全水分

Mt

%

≤10.0

7

限下率

Rx

%

≤10.0

St,d、Ad、Vdaf和Qnet,ar为强制性项目。

4.1.3地区划分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当兰炭作为燃料使用时)

4.2兰炭作为原料使用

4.2.1兰炭粒度的划分(同4.1.1)

4.2.2兰炭质量指标见下表规定

表2兰炭质量要求

序号

名称

符号

单位

等级

质量指标

1

灰分

Ad

%

一级

二级

三级

<8.00

<10.00

≤12.00

2

全硫

St,d

%

一级

二级

三级

<0.20

<0.40

≤0.60

3

固定碳

FCd

%

一级

二级

三级

≥85.00

≥80.00

≥75.00

4

反应性1

(1100℃)

α

%

≥95.0

5

氧化铝2

Al2O3

%

一级

二级

三级

<1.50

<2.50

≤3.00

6

挥发份

Vdaf

%

<8.00

7

磷3

Pd

%

≤0.040

8

电阻率4

ρ(10-6)

Ω·m

>15000

9

限下率

Rx

%

≤10.0

10

全水分

Mt

%

≤10.0

注:

百分号为质量分数;

全水分不作为考核指标;

1、兰炭用作化肥、气化是考核指标;

2、兰炭用作铁合金时考核该指标;

3、兰炭用作高炉喷吹时考核该指标;

4、兰炭用作电石、铁合金时考核该指标。

A.5 采样和制样

5.1兰炭采样按GB/T1997规定进行。

5.2兰炭制样按GB/T1997规定进行。

A.6 试验方法

A.6.1 全水分的测定按GB/T2001中3.5.1款规定进行。

A.6.2 空气干燥基水分的测定按GB/T2001中3.5.2款规定进行。

A.6.3 灰分的测定按GB/T2001规定进行。

A.6.4 挥发分的测定按GB/T2001规定进行。

A.6.5 发热量的测定按GB/T213规定进行。

A.6.6 全硫的测定按GB/T214规定进行。

A.6.7 氢的测定按GB/T476规定进行。

A.6.8 氧化铝的测定按GB/T1574规定进行。

A.6.9 电阻率的测定按YB/T035的规定进行。

A.6.10 反应性的测定按GB/T220的规定进行。

A.6.11 磷的测定按GB/T206的规定进行。

A.7 检验规则

A.7.1 出厂检验

7.1.1出厂检验项目

7.1.1.1作为燃料时Qnet,ar、Ad、Vdaf、St,d。

7.1.1.2作为原料时Mt、Ad、Vdaf、St,dFCd。

7.1.2产品每批次出厂时应对7.1.1所述项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A.7.2 型式试验

7.2.1型式试验需进行全项目检验。

7.2.2下列情况需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鉴定时;

b)原料煤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供需双方有质量争议时;

d)依法设立和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兰炭进行检验时,必须按本标准进行全项目检验。

A.8 判定规则

A.8.1 作为燃料时:

8.1.1强制性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表1规定者,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1.2其余项目一次检验不符合项不得超过两项,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A.8.2 作为原料时:

8.2.1表2中所列的没有带注释的项目有一项不合格者,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2.2表2中所列的没有带注释的项目全部合格,所带注释的对应项目有一项不合格者,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A.9 运输与储存

A.9.1 运输途中必须加盖蓬布,以防撒落、雨淋。

A.9.2 储存时应有防雨措施,避免潮湿雨淋。

表1 

(规范性附录)

城市区域划分

当兰炭作为燃料使用时,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把我省境内的城市市区划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类区域,具体划分见表1。

1城市区域划分

甲类地区

西安市市区、咸阳市市区、宝鸡市市区、延安市市区、榆林市市区、杨凌示范区。

乙类地区

铜川市市区、渭南市市区、兴平市市区、华阴市市区、韩城市市区。

丙类地区

汉中市市区、安康市市区、商洛市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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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灰分

Ad

%

一级

二级

三级

<8.00

<10.00

≤12.00

2

全硫

St,d

%

一级

二级

三级

<0.20

<0.40

≤0.60

3

固定碳

FCd

%

一级

二级

三级

≥85.00

≥80.00

≥75.00

4

反应性1

(1100℃)

α

%

≥95.0

5

氧化铝2

Al2O3

%

一级

二级

三级

<1.50

<2.50

≤3.00

6

挥发份

Vdaf

%

<8.00

7

磷3

Pd

%

≤0.040

8

电阻率4

ρ(10-6)

Ω·m

>15000

9

限下率

Rx

%

≤10.0

10

全水分

Mt

%

≤10.0

注:

百分号为质量分数;

全水分不作为考核指标;

1、兰炭用作化肥、气化是考核指标;

2、兰炭用作铁合金时考核该指标;

3、兰炭用作高炉喷吹时考核该指标;

4、兰炭用作电石、铁合金时考核该指标。

A.5 采样和制样

5.1兰炭采样按GB/T1997规定进行。

5.2兰炭制样按GB/T1997规定进行。

A.6 试验方法

A.6.1 全水分的测定按GB/T2001中3.5.1款规定进行。

A.6.2 空气干燥基水分的测定按GB/T2001中3.5.2款规定进行。

A.6.3 灰分的测定按GB/T2001规定进行。

A.6.4 挥发分的测定按GB/T2001规定进行。

A.6.5 发热量的测定按GB/T213规定进行。

A.6.6 全硫的测定按GB/T214规定进行。

A.6.7 氢的测定按GB/T476规定进行。

A.6.8 氧化铝的测定按GB/T1574规定进行。

A.6.9 电阻率的测定按YB/T035的规定进行。

A.6.10 反应性的测定按GB/T220的规定进行。

A.6.11 磷的测定按GB/T206的规定进行。

A.7 检验规则

A.7.1 出厂检验

7.1.1出厂检验项目

7.1.1.1作为燃料时Qnet,ar、Ad、Vdaf、St,d。

7.1.1.2作为原料时Mt、Ad、Vdaf、St,dFCd。

7.1.2产品每批次出厂时应对7.1.1所述项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A.7.2 型式试验

7.2.1型式试验需进行全项目检验。

7.2.2下列情况需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鉴定时;

b)原料煤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供需双方有质量争议时;

d)依法设立和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兰炭进行检验时,必须按本标准进行全项目检验。

A.8 判定规则

A.8.1 作为燃料时:

8.1.1强制性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表1规定者,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1.2其余项目一次检验不符合项不得超过两项,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A.8.2 作为原料时:

8.2.1表2中所列的没有带注释的项目有一项不合格者,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2.2表2中所列的没有带注释的项目全部合格,所带注释的对应项目有一项不合格者,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A.9 运输与储存

A.9.1 运输途中必须加盖蓬布,以防撒落、雨淋。

A.9.2 储存时应有防雨措施,避免潮湿雨淋。

表1 

(规范性附录)

城市区域划分

当兰炭作为燃料使用时,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把我省境内的城市市区划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类区域,具体划分见表1。

1城市区域划分

甲类地区

西安市市区、咸阳市市区、宝鸡市市区、延安市市区、榆林市市区、杨凌示范区。

乙类地区

铜川市市区、渭南市市区、兴平市市区、华阴市市区、韩城市市区。

丙类地区

汉中市市区、安康市市区、商洛市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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